合同法,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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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审判员发言稿范文

法庭辩论审判员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本案的法庭辩论。

在此,我作为审判员,将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

根据法庭调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而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问题。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原告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货款、运输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原告因此遭受的商机损失、信誉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此外,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认为,其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被告违约行为成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建议法庭根据以上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我们也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珍惜诉讼资源,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大家!。

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篇一: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据统计,20XX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

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

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

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这就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具体有哪些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承担方式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3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综上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恰当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承担所有所有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欢迎大家踊跃阅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374

合同法第374

合同法第374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具体规定了违约赔偿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公平性。

以下将对合同法第374条进行解释和分析。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了违约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该条款分为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对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违约方应当对其违反合同义务所导致的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应当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的,旨在让守约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合同法第374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不必再计算实际损失。

这是一种对违约方的经济处罚,并且不需要守约方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赔偿。

综上,合同法第374条为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根据条款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守约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通过这样的规定,合同法确保了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公平地协商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374条的适用范围是具体的违约行为和损失赔偿的情况,并不涵盖所有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此外,合同法第374条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和标准,因此在实际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约定进行确定。

总之,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提供了赔偿的方式和范围。

该条款的出现,为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性提供了保障。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判断和处理。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什么是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赔偿?间接损失赔偿问题?(1)看间损是否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超出可预见范围不赔间损。

(2)结果是否不可避免和注定一定发生?---不是注定要发生不赔间损。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上拉货的王某,不仅致王某车辆受损,还致使王某所拉货物受损减值,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

此时,王某的车损和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王某,不仅致王某车受损,还致使王某重伤,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开车时正在赶往某地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车祸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签订合同,致其公司损失达10万余元。

此时,王某车辆的减值就是直接财产损失,而因车祸无法签订合同所损失的10余元即为间接财产损失,也称之为可期待利益。

那么此可期待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呢?通说认为,因为李某并不可能会事先预见到王某是去签订购销合同,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如果还让李某承担此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话,那么对于李某来说就是让他负担了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对其讲是不公平的。

其次,王某车去签订购销合同,中途受伤,以致无法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说王某无法签订合同的结果,是无法避免的,是注定要发生的呢?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方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致害人对损害结果扩大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

在发生事故后,如果王某意志清醒,是不是可以及时告知合同对方,因发生事故,咱俩改日再签合同,或者改派公司其他人员去签定合同?或者虽当时伤情严重无法通知对方,而在事后向合同对方讲明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无法签订合同,待对方谅解后再行签订合同。

这样讲来,此10万余元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所以说李某不应对10万元的可期待利益进行赔偿。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发生违约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和赔偿计算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履行和赔偿。

履行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而赔偿是指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

比如,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二、赔偿计算的方法1. 直接损失的计算在赔偿计算中,直接损失是最基本的计算对象。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比如,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另一方因此而遭受了利润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包括这部分损失。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停产、影响商誉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3. 利益追溯法的适用利益追溯法是一种赔偿计算的方法,它可以用于确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受益损失。

利益追溯法是指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计算受损方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然后将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得出赔偿金额。

4. 审酌损失的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追溯法均无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违约与赔偿合同作为一种合法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履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可能违背合同约定,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规定了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总共包括五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违约的定义、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违约损失的赔偿、经济处罚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

首先,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一条定义了违约行为,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不履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何为违约行为,为后续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接下来,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列举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二条规定了违约方的责任,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一般违约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计算方式。

前者是对违约方根据损失程度进行合理补偿,后者则是对违约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在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方面,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明确了几种情况下的责任限制或免除。

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合同索赔的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违约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了违约方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中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违约方进行全额赔偿。

此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强调了合理计算损失的重要性。

除了一般的赔偿责任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经济处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方支付的额外费用。

这种经济处罚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中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⑵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论损害赔偿范围——兼论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

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论损害赔偿范围——兼论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选择
于 理解 。
( ) 三 直接损 失与 间接 损 失( 国学说 上最 常见 的 分类 ) 我
于是, 我认 为 , 了方便 理解 , 时与 《 同法》 为 同 合 的规 定 相符 ,
关 于 区分两 者的标 准有 两种不 同学说 , 一种 着 眼于 损失是 可 以只选 择 以上 1 第 3个概念 中的 3个来 涵盖 需要 赔偿 的损 失 , 分 否 由损 害 事故 直接 引 发或 是 否有 其他 因素 介 入 。第 二种 着 眼 于 别 是 : 期待利 益 、 信赖 利益 和可 得利 益 。他们 的关系 是: 待利 期 标的 即损害 事故直 接损 及 的标的 的损 失为直 接损 失 , 反之 为 间接 益= 赖 利益+ 得利 益 。 信 可 损 失 。相 比较而 言 , 前种 分类 更好 理解 , 它实 际 上牵 涉到 了损 但 失范 围的 约束 条件 , 有牵 涉到 相 当因 果关 系之 嫌 。 因此 , 种 分 后 类实 际上更 有讨 论价值 , 即仅 对损 失进 行分 类而 把对 范 围的 限制
行时获得的利益.欲明确限定损害赔偿 的范围, 必须首先明确损害的分类标准, 同时对于损害计 算的方法进行确定. 关 键词 合 同法 损 害赔 偿 损 害计 算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2. 2 关 于损 害的 分类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0 90-9 -2 10-522 0)713 0 于是 , 依据 分类 1履 行利 益 = 0- 0 1 万 , : 2 - 1= 0 信赖 利益 - 万 ; 2
履 行利 益 又称 期待 利益 或 积极 利 益 ,是指 有 效成 立 的 合 同 0 正常履 行使 债权 人获 得 的利 益 。信 赖 利益 , 又称 消 极利 益 , 是指

合同法410条

合同法4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法律原文及释义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

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合同法,扩大损失

合同法,扩大损失

合同法,扩大损失篇一:合同法履行利益损失法条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来源:作者:发布时间:XX-10-26一、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

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3篇)

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领域,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等原因,权利人遭受的、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相关的、可以具体量化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直接损失进行详细阐述。

二、直接损失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直接损失,又称直接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等原因,权利人遭受的、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相关的、可以具体量化的经济损失。

2. 特征(1)直接性:直接损失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2)具体性:直接损失是可以具体量化的经济损失,如金钱、物品等。

(3)可证明性:直接损失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如合同、发票、账本等。

三、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1. 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1)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减少、财产毁损、财产灭失等损失。

(2)人身损害: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

(3)精神损害: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损失。

2. 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1)合同履行不能:包括权利人因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合同履行不当:包括权利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经济损失。

(3)合同解除:包括权利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1. 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标准(1)财产损失:按照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3)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 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标准(1)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2)合同履行不当:按照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3)合同解除:按照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合同里损失的定义

合同里损失的定义

合同里损失的定义
合同中损失的定义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例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或毁损等。

间接损失则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这种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当进行赔偿。

此外,合同损失还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 122 条

《合同法》 第 122 条

《合同法》第 122 条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甲方和乙方合同标的:具体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合同一、合同双方1.1 甲方(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3.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支付方式为:3.2.1 首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2 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履行期限4.1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4.2 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安排及阶段性目标如下:4.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源或服务;5.1.2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款项;5.1.3 甲方有权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合同法赔付条件

合同法赔付条件
2. 造成损失。
光有违约行为还不够哦。这个违约行为还得让另一方受到了损失才行。这个损失可以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像钱少了,货物坏了。也可以是不太好直接算钱的,比如说名声受损了。就好比甲方没按时送货,导致乙方没法按时给客户交货,客户一生气,以后都不和乙方做生意了,这对乙方来说就是很大的损失呀。
三、赔付的计算。
合同法赔付条件
一、合同主体。
咱们呢,签合同的双方,一方是甲方,另一方就是乙方啦。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大家都是平等的哦,就像小伙伴们一起玩耍,都要遵守规则。
二、赔付的前提。
1. 违约行为。
要是有一方做了合同里说好不能做的事,或者没做应该做的事,这可就有问题喽。比如说,咱们合同里说甲方要在某个日期给乙方送一批货,结果甲方没送,这就是没履行该做的事,那可能就涉及赔付啦。再合同规定乙方不能把甲方的一些机密信息透露出去,结果乙方嘴巴没把门的,说了出去,这也是违约行为呢。
1. 直接损失。
如果能清楚算出因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那这部分是肯定要赔的啦。比如说乙方因为甲方没按时送货,额外花了钱去别的地方紧急调货,这多花的钱就是直接损失,甲方得赔给乙方。
2.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有时候就有点复杂啦。还拿刚才那个例子说,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客户不和他们做生意了,那乙方以后可能少赚的钱就是间接损失。不过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能需要双方好好商量商量,不能随便乱要价哦。咱们得讲道理嘛,就像小伙伴之间分享糖果,不能自己偷偷多拿。一般呢,可以根据以往的生意数据,或者行业的平均水平来估算一下。
四、赔付的方式。
1. 货币赔付。
最常见的就是给钱啦。甲方要按照算好的赔付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给到乙方。这个时间也要在合同里写清楚哦,不能让乙方一直等着。就像答应给小伙伴糖果,不能一直拖着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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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直接损失篇一:合同法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

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

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

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

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

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

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

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纠纷XX年12月28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达让协议。

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173501462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9年6月2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一期在XX年12月27日付27万元,第二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清余下的 14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

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

协议签订后,付某于XX年1月10日按约定交付第二期合同款13万元。

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XX)宜中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

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

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元。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

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属请求不当,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付某没有提出上诉。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

原、被告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部分履行之后,因被告的违约,致使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解除了原协议。

原协议解除后,被告退还了原告已支付的40万元转让费。

现在原告依据已解除了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

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来说已经消灭。

从本案来看,原告方是受害方,其为签订、履行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行为,在合同已不能履行时,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如何主张自已的权利呢为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纠纷所反映的法律关系。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本案双方是协议解除了原合同。

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希望解除合同,无论怎样,这纯属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应予允许,并且对协议解除合同不多加干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所涉及的已经解除的合同是非继续性的合同。

原告在付清合同款后,被告负责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原、被告所订的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

在这一点上,双方是不持异议的,而且在诉讼之前,双方已经部分解决了。

但是,被告只是返还了原告支付的4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占有原告的40万元长达7个月之久,所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返还。

因此,原告正确的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的利息。

法律后果之二是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有溯及力,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合同解除了,非违约而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害等等,如果这些损失客观存在,应当由违约方作出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及现在《合同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损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不履行所造的损失,因此种损失在债务人违约时已经存在,合同解除并不使这随同消失;二是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失,即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或称消极利益损失,但不包括合同不履行所致的损害,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双方已经选择解除合同,只能认为非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应得到的利益。

因此原告正确主张权利的请求之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当然,损失必须存在,而且应提供证据来证明。

综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至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但不妨碍原告以返还孳息和赔偿损失为诉讼请求,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合同法可得利益损失论文论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界定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述(一)可得利益损失的内涵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因此纯利润不能单纯计算成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捷达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

可得利益损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应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特征1、未来性,可得利益并非权利人现实已经拥有的,而是将来可以取得、所要实现的财产利益,必须通过相对人适当履行合同才能得到实现。

所以,可得利益是相对于现实已经享有的利益而言的,是人们对未来期望中的利益。

可得利益规则对未来假设合同被适当履行后的利益进行保护,这将使承诺人更加相信要约人会如约履行合同,至少不会至自己于过分不利的状态。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切实履行所获取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并期求的利益,该期待应基于一定的事由且该事由是客观确定的。

3、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

二相关国家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规定(一)大陆法系的立法总体来说大陆法系奉行赔偿全部损失制度,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及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对债权人应当给予的损害赔偿,一般来说,为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剥夺的可得利益,但是一下所指例外与变更,不在此限。

”这一条对法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应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相一致。

《德国民法典》第 249 条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该条对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损害赔偿之目的为使受害人能够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发生时的情况。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结果性损失和附带损失三种。

直接损害也称为一般损害。

而结果性损害是一般损害之外的损害,源于买方特殊情形而生,包括利润损失,尤其是差价。

英国权威判例确定了英国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根据 1854 年的权威判例哈德来诉巴克森戴尔案,英国确立了可预见原则。

根据此案可看出,英国的可预见原则是指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违约人所应赔偿的损害,应该是违约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依照通常情形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或者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够预见到的如果违约将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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