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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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不断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化、常态化、系统化,从而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最终确保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根据国家、地方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文件内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直属单位、项目部及其他基础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分类
1.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3.日常安全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5.调换工种和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及复工教育;
6.班组长安全培训;
7.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季节性变化、工作环境变化、节假日加班期间易发事故时段的安全教育);
8.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9.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培训时间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年;
3.其他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年;
4.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
5.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人员培训要求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培训: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公司每年将组织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考试和培训。
(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每年至少一次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公司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新招用员工(实习人员)及新分配来的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三级(入厂、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重新上岗人员或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操作规程和新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公司及项目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5)新开工项目在人员进场作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6)重点工序和关键节点施工时,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以及措施的交底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教育的员工不得施工作业。
(7)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竞赛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对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及起重工,车辆司机等特种人员,除进行基本安全教育培训外,还要进行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发证后才可独立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项目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存档备查。并且每天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班前班后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重点工序和关键节点施工时,不仅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以及措施的交底教育,还应当
进行相应特种岗位的专项操作规程教育。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培训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三级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一级(公司、分公司)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报到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2)本单位的性质、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2)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劳资员负责组织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1)本项目工程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各工种安全职责、技术操作规程、文明施工措施等。
3)本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危害因素。
4)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5)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其使用维护的基本知识。
6)预防事故、职业危害的措施;
7)有关事故案例及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