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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0月3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019年商业银行.doc

2019年商业银行.doc

1、1694年在政府的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

2、清政府于1897年在沪成立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3、内部经营风险是由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引起的,主要包括个人风险、财产风险、经营风险和责任风险。

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2、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最高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5、《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精神《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精神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

6、商业银行的作用: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7、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主要有三种类型:1、单一银行制。

2、分行制。

3、银行控股公司制。

8、现金资产的构成1、库存现金。

2、托收中的现金。

3、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存放同业存款。

9、现金资产管理的原则:1适度存量控制原则。

2适时流量调节原则。

3安全性原则。

10、流动性需求管理的原则:1、进取型原则。

2、保守型原则。

3、成本最低原则。

11、贷款分类:1、正常类。

2、关注类。

3、次级类。

4、可疑类。

5、损失类。

12、企业贷款的种类:1、短期贷款。

2、定期贷款。

3、小企业贷款。

4、农业贷款。

13、“5C”判断法: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s)14、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功能:1获取利益。

2管理风险。

3增强流动性。

4管理风险资本。

15、中间业务的特点。

1、表外性。

2,多样性。

3,风险差异性。

16,票据从种类上来讲与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

17,商业银行的海外业务机构形式:有代表处,代理处,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附属银行子银行),代理银行,联营银行,银团银行等七种形式。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

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客户管理总则第一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是为规范中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障客户权益,维护中行形象,促进中行业务发展而制定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适用于中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信用卡、外汇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中行客户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关系的稳固发展。

第二章客户开户管理第四条客户开户是指客户与中行签订开立账户合同,承担相应权责,并向中行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以完成账户开立的过程。

第五条客户开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必要资料,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表格,经业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立账户。

第六条中行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接受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不真实的申请。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七条中行应当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评估,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及需求,做到因客户而异,因需而变。

第八条中行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及时记录客户信息变更、沟通记录等,保障客户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中行应当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做好风险提示及预警工作。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条中行应当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中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和处理客户的投诉,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中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理财规划、金融产品推荐等服务,提供客户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中行应当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现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互通共享,提高客户数据的利用价值。

第十四条中行应当运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定期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制定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中行应当通过不同渠道,不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的银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行的管理,规范银行业务,保护客户利益,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中国银行的管理框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银行机构,包括总行、分行、支行等各级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外汇、信用卡等服务,银行必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四条银行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障客户权益,同行业竞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营水平。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国银行设有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总行设有领导班子,下设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设有分支行和支行。

第六条总行领导班子包括行长、副行长、各部门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包括行长、副行长、支行长等,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总行任命产生。

第八条银行设有内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全行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银行设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第十条银行设有合规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业务合规开展,及时调整业务策略,保持健康经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对外公布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利率信息,确保信息透明,遵守市场规则。

第十二条银行对外公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客户存款安全,提高客户信任度。

第十三条银行对外公布运营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保证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各项业务风险可控,避免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银行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六条银行在处理客户业务时,要遵循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银行要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银行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解决纠纷,维护客户关系。

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8系管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依法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在职教育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教育其他义务41一员工关系管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行使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权利包括录用配置奖惩日常管理等按规定制定和实施薪酬福利劳保培训等政策办法择优上岗优化劳动组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签订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其他权利42一员工关系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
一、中国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二、中国银行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介绍 三、中国银行薪酬福利体系介绍 四、中国银行员工关系、用工制度介绍 五、中国银行员工发展及职业生涯
一、中国银行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历史演变
(一)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人力资源 管理
(二)我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历史演变 (三)我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处的阶段 (四)我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变革的基本
分级聘任 分级管理

总行部门 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主管

一级分行 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总稽核
行长助理
全员 岗位聘任制

客户关系、产品、运营、交易、


15类 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稽核、监察、信息科技、

5个层级法律合规、人力资源、规划研究、行政文秘、其他
以公开
16
(二)职位管理体系
全功能型网点
行长
业务经理 (业务授权)
副行长 (兼营业部主任)
副行长 (业务发展)
主任
封闭式柜员
帐户经理 (业务发展) (公司业务)

2019-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9-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中国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继建行之后,昨日中国银行总行发布了房贷新政细则。

中行方面表示,中行各分行已经于10月1日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对于首套房的标准,该行规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以及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 .7倍,具体由各分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中行还将授权各分行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并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中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中行会提高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投放,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切实做好“促消费,惠民生”工作。

中行将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和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房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发满足居民首次置业和首次改善性置业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的融资需求;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业务,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

按揭中介的文件显示,以往针对非本地居民贷款需要提供本地社保、税单等要求已经被取消,中行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本地居民,贷款审查可无需提供本地社保、税单等辅助证明材料”。

“这一轮房价调控各家银行基本上都采取一致的策略,将更多的权力给予分行根据各地的情况定价、定首付比例。

”某国有银行个贷部负责人表示,尚未出台新政细则的银行预计情况类似。

广深两地房贷利率开始下行昨日,记者以客户身份向广州市内20多家银行网点进行咨询,尽管目前大多数银行基层网点仍未收到最新的房贷执行标准,多数银行网点个贷经理表示,近期新政将逐步执行。

《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9页精选文档

《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9页精选文档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

中国XX银行信用卡章程(2019年版)【模板】

中国XX银行信用卡章程(2019年版)【模板】

中国XX银行信用卡章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中国XX银行(含中国XX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又称附属卡);单位卡按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产品等级不同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__)卡和磁条芯片(__)复合卡;按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片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和异形卡;按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计息方式及优惠条件不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____(维萨)、______ ____(万事达卡)、___或其他信用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卡组织”信用卡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信用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信用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负责经营和管理卡组织自身的标识和品牌;制定并推行信用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组织主要有:____(维萨)、______ ____(万事达卡)、________ _______(美国运通)、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 ____(大莱)及中国银联(_____________)等。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019年制度建设-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9年制度建设-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保障公募基金健康发展【1】公募基金作为门槛最低的大众理财工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参与证券市场、实现长期财富目标的最主要方式。

截至201X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有效账户数达到1.88亿户,85%的基金账户资产规模在5万元以下。

公募基金已经成为普惠金融的典型代表,为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创造了巨大收益和金融便利。

截至201X年末,公募基金累计向持有人分红达1.28万亿元,为长期信任公募基金的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相对回报。

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募基金的诞生、成长和发展一直是在完善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下进行的。

1997年,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X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201X年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辅以机构管理、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产品销售、信息披露等各环节部门规章,公募基金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和严格的内外部规则制度,坚持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坚持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坚持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了公募基金资产规范运作和公募基金业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制度建设的保障下,公募基金一定可以成为社会公众最可信赖的财富管理工具。

资本市场改革将稳步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可或缺【2】201X年以来,简政放权和监管转型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坐标。

证监会取消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不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转型。

业内专家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证券监管转型工作颇有成效,通过推动监管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打下了更坚实基础。

未来应在现有政策布局下,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和稳定化,推进制度层面变革和市场化改革,让证券市场为经济转型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授权依据第七条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二)资产负债规模;(三)资产质量;(四)经营效益;(五)经营管理水平;(六)风险状况;(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

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中国银行制度选择-2019年文档

中国银行制度选择-2019年文档

中国银行制度选择一、中国银行制度的历史选择新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实行的“大一统”银行体制。

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第二阶段(1985—1994),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第三阶段(1995-2001),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全面推进:第四阶段(2002-今),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

(一)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1978-1984年,改革开放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单一银行体制,逐步向二元银行结构转变。

二元银行结构,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由先前的统一整体相分离的银行结构体系。

在此期间,银行制度变迁分两条主线同时推进:一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职能。

另一条是重新构建商业银行体系。

进行二元银行结构改革的原因分析: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全国货币发行中心、信贷结算中心和会计出纳中心均由人民银行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财政部控制下的政府计划指令代理机构,既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也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极度单一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缺失,使传统金融体系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转换上的功能基本丧失,国民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因此迫切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银行资金融通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

计划体制下僵化的金融体系无法适应企业制度变革。

欲保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国有银行产权边界必须进行扩展。

3.政府财力下降迫使金融制度变迁进程加快。

国有企业自主权下放后资金需求激增,同时国家财政能力在社会转型中却不断下降。

企业的投资需求必须得到新的资金来源以满足。

为此,政府大力推进银行制度变迁成为必然。

4.社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逐渐以居民储蓄为主力。

《中国银行选择》word版

《中国银行选择》word版

(员工守那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银行员工应当、勤勉、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DA、合规;B、合法、C、、敬业;D、依法2、中国银行员工应当根据的授权X围履行职责。

C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监会、C、银行;D、我国法律法规3、中国银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机会和其他利益。

AA、亲属、朋友;B本人、亲属;C、本人、朋友;D、本人、家属4、中国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银行的规那么,不得对外或对银行内部无关人员泄漏国家和银行秘密。

BA、XX;B、XX;C、秘密;D、绝密5、业务关联方按照规定给予的合法折扣、或其他奖励,均属银行所有,员工在收到后应及时报告上级并上缴银行处理。

CA、现金;B、存单;C、佣金;D、支票6、除受银行委派外,员工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等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BA、非营利性;B、营利性;C、人民团体;D、行业协会7、中国银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适用的以及银行章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规X和要求。

AA、国际惯例;B、国家规定;C、同业惯例、D、银行惯例8、中国银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或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和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优于一般客户的特殊条件和程序。

DA、本人、朋友;B、本人、亲属;C、亲属、朋友;D、本人、亲属、朋友9、中国银行员工必须坚持原那么,不得超出授权X围或违反职责规定对客户做出有关银行服务品种、X围、利率、手续费率、汇率、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承诺。

CA、总量授权;B、因人授权;C、授权有限、D、差别授权10、中国银行员工对行内监察稽核部门或外部依职权进行的各种检查,应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D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局;C、税务机构;D、审计机构11、中国银行员工违反《中国银行员工守那么》的规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无论该员工是否仍在银行工作,银行都将保留的权利。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篇一: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XX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2019年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

2019年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

ⅩⅩ银行分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反腐倡廉ⅩⅩ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党发〔201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有关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总行党委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措施,银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和撤并、党的ⅩⅩ、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省分行行级领导及后备人才推荐或任职建议。

主要包括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和解聘,领导人员后备人才建议人选的确定。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融资安排,购置重要设备及设备大额维保、科技系统、固定资产、大宗咨询服务,安排重大技术、重大工程ⅩⅩ项目、重大维修改造,处置和核销重大资产等。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对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净资产值、企业盈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方案、大额信贷投放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调拨和使用等。

第三条(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应坚持的原则: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ⅩⅩ银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决策严密,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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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制度选择
一、中国银行制度的历史选择
新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实行的“大一统”银行体制。

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第二阶段(1985—1994),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第三阶段(1995-2001),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全面推进:第四阶段(2002-今),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

(一)第一阶段(1978-1984),二元银行结构的形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1978-1984年,改革开放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单一银行体制,逐步向二元银行结构转变。

二元银行结构,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由先前的统一整体相分离的银行结构体系。

在此期间,银行制度变迁分两条主线同时推进:一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职能。

另一条是重新构建商业银行体系。

进行二元银行结构改革的原因分析: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

改革开放之前,全国货币发行中心、信贷结算中心和会计出纳中心均由人民银行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财政部控制下的政府计划指令代理机构,既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也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极度单一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缺失,使
传统金融体系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转换上的功能基本丧失,国民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因此迫切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银行资金融通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

计划体制下僵化的金融体系无法适应企业制度变革。

欲保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国有银行产权边界必须进行扩展。

3.政府财力下降迫使金融制度变迁进程加快。

国有企业自主权下放后资金需求激增,同时国家财政能力在社会转型中却不断下降。

企业的投资需求必须得到新的资金来源以满足。

为此,政府大力推进银行制度变迁成为必然。

4.社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逐渐以居民储蓄为主力。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成为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主渠道,在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中银行体系须发挥重要作用。

(二)第二阶段(1985—1994),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
1985—1994年期间中国银行体系层次逐渐分离并呈多样化发展。

为适应体制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专业化经营向企业化经营成为国有银行的主要转变;同时,国有产权形式之外的其他类型金融产权形式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这得益于体制外经济的迅速发展。

进行银行体系层次多样化改革的原因分析:
1.出于当时政府效用最大化考虑,专业银行企业化,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化成为首选模式。

为保持国有产权的相对集中,专业银行采取分段资产业务剥离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

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是帕累托最优理论的充分运用。

2.银行体系业务多样化趋势使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逐步分离成为必然。

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混同经营是专业银行成为企业化自主经营主体的最大障碍。

为解决专业银行身兼二任、效率低下等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央银行拥有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性,独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成为最佳选择。

3.多层次银行体系有助于满足体制外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

体制外增量改革的局部均衡方式,大大减少了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阻力,在改变计划制度的同时维护了既存的利益格局,从而避免了激进改革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4.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可以有效替代地方政府财政的功能。

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与中央银行开始争夺金融资源。

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日益加大而与此同时地方税收趋于下降。

此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必然发展成为银行制度变革的主要和直接推动力量,在确保体制内金融主导地位不变的情况下,体制外金融得到较快发展。

(三)第三阶段(1995-2001),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全面推进
1995—2001年是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延续和发展,是全面推进专业银行商业化制度变迁的阶段。

这一阶段中央试图通过其不断上升的财力,对四大专业银行内部经营体制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造,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实质上是对国有银行的产权边界作进一步的整固,并没有真正涉及到产权制度变革。

但为下一阶段的产权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进行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原因分析:
1.资本充足率不足使得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降低,危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

在金融业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国家必然以牺牲租金偏好为代价,以换取金融业安全稳定。

2.国家有责任消除因支持国有企业导致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资产。

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提供主要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也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依靠。

大量银行资金流通运作实质上遵循财政拨款规律,企业根本没有偿还的打算更没有偿付的能力,不良资产的累积成为必然。

政府负责处理因体制因素和政策因素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符合制度演进的逻辑。

(四)第四阶段(2002至今),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2年2月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银行制度变迁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银行制度终于步入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的核心变迁新阶段。

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农村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改革。

进行银行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不清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难以独立自主地经营,无法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滋生大量的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下降,并使得银行功能财政化、内控机制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日益严重,危及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组成的商业银行主体在产权制度变迁中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一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仍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是从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两方面看主要商业银行有了大幅提升;三是主要商业银行资金运作规范化程度提高,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业制度演进的路径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脉络,即在政府主导下以服务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由体制外增量改革逐步过渡到体制内存量改革;银行机构的主体角色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出纳”,向经济转轨时期的“政治银行家”转变,并最终向成熟市场经济时期的“独立银行家”角色转化。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思路决定了中国银行业制度演进的过程,同时为中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经济大环境。

二、中国银行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银行制度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先进银行运营管理制度
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银行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正和改善,才能保持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一)金融体制变革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
在加强国有企业和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和效率,改变国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过分依赖的局面;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应向多层次、多形式转化,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对金融需求的特点,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

因此金融变革与经济发展须步调一致。

(二)扶持新型诱致性银行制度变迁主体
当前体制外资本进入银行业存在很多行政性壁垒而政府资
本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难以退出。

国家应适时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从战略层面培育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以提高效率。

(三)政府资本应循序渐进地让位于民间资本
金融制度变革与发展以政府力量为主要驱动只能作为过渡
性的安排。

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不断发挥,未来金融制度变迁应由市场机制发挥调控功能,政府应有序从银行业这一垄断性、高利润行业中退出,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标准,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高效优势,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有助于维护中国信贷市场的稳定。

(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平衡地区差异
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是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

我们必须改变大中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作为金融制度创新试点唯一选择的扭曲状态,鼓励中西部和农村欠发达地区率先尝试金融创新。

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进入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扶持。

(五)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注重内外均衡
加强银行业对外开放,一方面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消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对中资银行完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更好地贯彻“走出去”战略,促使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业,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能力。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应注意利用外资的方式,注重内外均衡。

因此,应从战略高度鼓励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六)适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在竞争中生存,优胜劣汰是自然选择的规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实现市场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渠道。

为降低单个银行倒闭造成的负外部性对经济的冲击,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二者结合可以有效防范银行危机及加强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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