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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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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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权益,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计算机技术,在日照标准日,分析研究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己建建筑及场地的关系,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日照分析计算使用的软件须为住建部鉴定认证通过的软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筑(场地)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正负零、外轮廓、套型、窗户等改变时,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规划报批图。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时,应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模拟日照计算。

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参考。

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资格和分析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日照相关规定

日照相关规定

根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元/m2遮挡时间补偿标准区域级别小于30分钟小于31—60 分钟小于61—90 分钟小于91—120 分钟一级500 560 630700二级430 490 550610三级400 450 500560四级350 400 440500五级300 340 380420六级260 300 330370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置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⑴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

0。

1条的规定。

⑵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

9米高的外墙位置。

附录A。

0。

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1。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5。

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的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5.1。

2 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

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3-2005)第5。

1.3条日照条文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1。

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

3条日照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条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2002版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并规字[2007]143号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1-7-15 17:02:32 编辑:admin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当用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中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中高层建筑即可。

当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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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
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7-15 17:02:32 编辑:admin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中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当用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中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中高层建筑即可。

当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15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并应考虑高层、多层、低层建筑相互之间的日照影响。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进行规划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中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2011年6月1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方案,日照分析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附件:
连云港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日照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
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满足日照标准。

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四、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五、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六、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

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七、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连云港市区,东经119°10′,北纬34°36′。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累计时间段不得超过两个。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3米×0.3米。

八、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遮挡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的
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九、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四)签字盖章
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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