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QS认证
告别QS,迎来SC
告别QS,迎来SC----e113f966-6eac-11ec-9623-7cb59b590d7d 告别“qs”,迎来“sc”202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法令,由金汐总统颁布。
平签发,正式实施。
以之相配套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发,同步施行。
怎么去正确的理解和应对国家的这些举措呢,我试着去解读一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学习参考:通过新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比较,主要变化是坚持简化管理、分权;实行分类许可;特种食品的生产应当严格许可;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指定许可证中指定的项目;增强可操作性。
2022年9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解释。
所涉及的变化和调整总结如下:一、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换句话说,只要有营业执照和法定主体资格,就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
其他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无需提交。
这也是简化行政、方便人民的体现。
二、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不再指定检验机构,方便企业就近找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有资质的企业也可以自行检验。
将来,你不必跑到省会。
这种辗转反侧已经持续了半个多月。
三、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呵呵,这才是真正的利民政策。
它不仅拯救了成千上万的海洋,还遏制了一些故意不及格的乱收费现象。
四、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只要委托方具备相应资质,并在标签上注明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只要企业有品牌,就可以在那里加工。
我们瓶装水的地理限制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五、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不再要求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练习题库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练习题库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A、更换商标B、有良好信用记录C、更换包装D、有不良信用记录正确答案:D2、粮谷类食品的主要卫生问题不包括()。
A、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B、真菌和真菌毒素污染C、病毒污染D、农药残留正确答案: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全面负责。
A、食品安全工作B、客户订单跟踪C、企业固定资产D、企业对外宣传正确答案:A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其制作、食用方式是否合理,食用数量是否适当,还取决于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内在条件,不应片面而论B、安全食品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食品,而是在提供最丰富营养和最佳品质的同时,力求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低至最低限度C、绝对安全性被认为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绝对没有风险,因此目前社会上存在着绝对安全的食品D、过度饮酒伤身体,食盐摄入过量会中毒,过度偏食可能使食品中某些化学成分在人体超量积累达到有害程度。
正确答案:B5、下列哪些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A、乙醇含量 10%或 10%以上的饮料酒B、麦片C、饮料D、月饼正确答案: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检验B、防范C、自查D、风险正确答案:C7、《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A、民事责任B、赔偿责任C、行政责任D、社会责任正确答案:D8、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年。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3.5
抽查的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污秽不洁,不得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
(4)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具备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杜绝脏乱差。
2.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若干批次在售商品以及若干批次历史销售记录中记载的商品,查看相关记录及凭应齐全,与货物相符:
(1)检查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①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②从经营单位采购的,查看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贮存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
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别一、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不同1、农产品的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条款,从其立法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范围看,可以认为该法所指的“农产品”就是指“食用农产品”。
至于林木、中药材等非食用农产品应按照《森林法》《药品管理法》《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食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可见食品应该包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两部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组成部分。
二、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而农产品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只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可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应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进行调整。
本人理解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部分,二者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应该是“食品”是指除食用农产品以外的所有食品。
这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管理实现无逢衔接,保证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
法律将食品分成两段:食用农产品和食品。
农产品是生产经营由农业部分进行管理,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则由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部门来分段管理,各负其则。
三、执法主体不同A、《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是农业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022年食品安全负责人考试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食品安全负责人考试题库一下(判断题部分)判断题1 .饮用食醋可中和龙葵素,用于发芽马铃薯中毒的治疗()A、正确B、错误答案:A2,为了减少四季豆中维生素c的损失,应采用急火快炒的烹调方式()A、正确B、错误答案:B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A、正确B、错误答案:A4.食品不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才是安全的()A、正确B、错误答案:A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A、正确B、错误答案:A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适用,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A、正确B、错误答案:B7.所有细菌都需要氧气才能生长繁殖。
()A、正确B、错误答案:B8.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0A、正确B、错误答案:A9,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A、正确答案:A10.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A、正确B、错误答案:A1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A、正确B、错误答案:A12.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政府约谈食药监13.符合某种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从可疑食物中检出致病物质,就可判定为食物中毒致病食物()A、正确答案:A14.无冷藏条件,熟肉制品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0A、正确B、错误答案:B15.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分店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百姓关注的焦点。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并适应国情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了由认证管理机构、认证从业机构和认证对象三个层级组成的体系构架(如图1所示),按照认证对象不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表1所示),此外,农业部还开展了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以及种子认证试点为主的投入品认证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认证我国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认证——QS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也不例外。
“三品一标”为自愿性认证,是我国现阶段安全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基本类型,也是今后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QS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简称QS)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我国全部28大类食品,即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检验、合格且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负责QS质量安全认证的相关程序,认证程序包括准备材料、申请、审查、发证四个阶段,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具体可查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二)“三品一标”认证“三品一标”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无公害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主导,以有机食品为补充”,“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1.无公害农产品。
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1)认证程序及部门分工。
由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环节组成。
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见图2)。
5种质量标志
牢记:5种质量标志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掌握和牢记一些商品的质量标志知识,这对广大消费者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认识,知道这些质量标志,才能让您买到称心满意的商品。
QS标志QS标志即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其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必须标贴QS标志的食品范围是:1、老5类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新10类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005年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已在全国启动了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3、不在QS认证之列的食品。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即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自制的食品不在QS认证范围之列。
4、第三批13类食品如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正在审查实施之中,尚未正式施行QS制度。
以上产品被授权QS标志的才能进入市场,而剩余的13类产品正在制定中。
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其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现已开发绿色食品1000多种,涉及到粮油、果品、蔬菜、畜禽、蛋、奶、水海产品、酒类和饮料等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相关问题
食用农产品认定三要素
来源于农业活动、初级产品、供人食用
农业生产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供人食用 是关键。
• 农作物种子生产 • 用作饲料的农产品生产 • 观赏性鱼生产 • 宠物生产
在调查笔录中要 问清楚其生产的 目的
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 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 物及其产品。 •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 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 农业活动。 •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 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 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 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对面积认定的思考
种植、养殖面积应该是当季的实际种植、 养殖的面积,而不是承包的面积。
执法时应该对种植、养殖面积进行现场勘 验,并确认。
案例:某地一农户种植大棚韭菜共10亩,经抽样监测农残不 合格,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对农户罚款2000元。(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2)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浙农质发〔2017〕10号)
• 粮食作物100亩以上 • 露地蔬菜(含油菜)30亩以上 • 设施蔬菜10亩以上 • 果园30亩以上 • 茶叶30亩以上 • 食用花卉10亩以上 • 食用菌5万袋以上
问题:一农户种植露地蔬菜25亩, 种植设施蔬菜7亩,共32亩,是不 问题:蔬菜OR水果 是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者?
(农安法第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条第二 款: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 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及许可辨析
⾷⽤农产品的范围及许可辨析《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第⼆条第⼆款规定:“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条规定使⼯商部门对⾷⽤农产品销售是否需要办理流通许可产⽣很⼤的争议。
有的认为所有的⾷⽤农产品都不需要办理⾷品流通许可证。
那么,《⾷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的正确含义是什么?进⼊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是否要办理流通许可证?笔者根据个⼈理解对⾷⽤农产品的相关问题做初步的分析。
⼀、关于⾷⽤农产品的范围问题《⾷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农产品为农业初级产品。
《⾷品安全法》第⼆条规定,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农产品。
《农产品安全质量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
《⾷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法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的范围是⼀致的。
1、什么是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该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
这⾥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物⼯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但未改变其基本⾃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产品包括未经加⼯的原始形态的产品及经过初步加⼯的产品。
在《国民经济⾏业分类》中对农产品初级加⼯定义为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去籽、净化、分类、晒⼲、剥⽪、沤软或⼤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活动,以及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服务活动。
谈谈HACCP、GMP、QS的主要定义及对我国食品安全生产的作用和意义
谈谈HACCP、GMP、QS的主要定义;对我国食品安全生产的作用和意义HACCP 定义H A C 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由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部分组成的一个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它是一种通过确认食品中的关键危害点并加以控制的手段;是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即危害分析关键限值控制点。
目前,HACCP体系现已被世界各国食品生产企业广泛使用。
联合国食品标准委员会将HACCP制度列为食品的世界性指导纲要。
亚太经合组织(APEC)积极推动以HACCP制度为基础的食品认证计划。
欧盟要求各会员国于1993年前实施HACCP制度,而且规定进入欧盟的食品,其生产者必须通过HACCP认证。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HACCP体系是食品企业在成立时就严格按照HACCP的要求进行实施,而我国则是鼓励企业自我提升,企业可通过HACCP体系认证来实现这一点,但不具有强制性。
以我国乳品行业为例,2008年三聚氢胺事件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整个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又出台,并针对乳制品行业制定了GB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T2734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同时制定了96项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包含产品、生产及检测方法方面的规范。
我国正在逐渐推行HACCP体系在食品行业中的应用,这也是食品行业发展的必然之举。
从实施阶段来看: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第一次强制性要求在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速冻方便食品等6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将HACCP 管理体系列为出口食品法规的一部分。
这是我国首次强制要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体系2002年5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
食品安全认证标识
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走进超市、市场,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你是否注意过那些印在包装上的各种标识?这些标识可不只是简单的图案和文字,它们背后代表着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食品安全认证标识。
先来说说什么是食品安全认证标识。
简单来讲,它就是一种证明食品符合特定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标志。
就好像是食品的“身份证”,告诉我们这个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都经过了严格的检验和审核,是可以放心购买和食用的。
常见的食品安全认证标识有很多,比如“QS”标识。
这曾经是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志,意味着食品生产企业获得了生产许可。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QS”标识逐渐被“SC”标识所取代。
“SC”标识后面跟着一串数字,这串数字包含了食品的类别、编号等信息,通过它可以了解到食品的生产信息。
还有有机食品认证标识。
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是一种更加天然、环保的食品。
有机食品认证标识通常会有“有机”两个字,以及相应的认证机构标志。
绿色食品认证标识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分为 A 级和AA 级,标识也有所不同。
另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识也不能忽视。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那么,这些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到底有什么作用呢?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它们是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
当我们看到这些标识时,可以更有信心地购买食品,知道自己所吃的东西是经过严格把关的,降低了购买到不安全食品的风险。
其次,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获得认证标识是一种荣誉和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进出口部分
三、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食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
•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 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2011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备案管理规定》。
• 规范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制度。
•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项目。推行“一注册、两备案”许可制度。
• 二是推行“三项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监管实行“信 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制度,将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中 采用的切实有效的信息收集、风险预警、信用管理等措施以法律的形 式予以确定,增强了上述措施的权威性。
• 这些新政措施包括:一是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 理食品生产许可。二是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内销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督 查及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机制。
五、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
• 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对违法 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作好销售、审核记录的违法行 为要处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食品安全法》只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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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食品QS认证眼下,很多食品企业因为没有“QS”标签,产品不得进入超市销售。
而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QS证又非常麻烦,非常花钱,甚至是一些不必要的冤枉钱也得花、也得送,所以QS证严重制约着新办食品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殊不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办理食品QS证,以下是国家级的文件依据,敬请参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2个概念的区别,决定着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QS认证。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食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但是《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做了详细的注解,下面是三部委文件依据,后附有《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2005-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6、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四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