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x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受托人是指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等。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先收后付,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的原则办理业务,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委托贷款,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委托贷款开办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原则上将该笔贷款推荐给借款人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
第六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第七条委托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到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止。
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委托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按照有偿代理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办理手续繁简以及所负责任大小等实行差别费率,手续费支付方式、期限应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交银发[1998]342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
会计分录为: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银发[2000]36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6月2日交银发[2000]36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和化解信贷风险,推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总行决定,从2000年6月中旬起,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将《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10号)的精神,我行将于2000年6月开始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颁发实施方案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要求(一)贷款五级分类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行要通过推行贷款五级分类,转变经营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培训学习,掌握分类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我行信贷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把贷款五级分类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贷前风险分析和贷后风险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素质、调整信贷结构、处理不良贷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对每笔贷款的调查、分析、分类和滚动监测,发现并解决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控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措施,提高我行资产质量。
(三)在目前阶段,对内实行风险分类和期限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对外仍以期限分类的口径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
(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银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1.04.06•【文号】交银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6日交银发[2001]28号)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五级分类子系统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分支行2000年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6月底,2001年6月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9月底。
附一: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推进和规范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级分类采取定期分类、实时监控和及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对象第三条年度分类对象为上年末各类本外币授信余额,年中分类对象为当年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及利息。
第四条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尚未并账账外贷款和非定向委托贷款,其中:1.人民币贷款分类余额为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日)统计报表中“各项贷款”余额;2.外币贷款分类余额为外汇信贷月(日)报表中“各项贷款”与“境外筹资转贷款”之和;3.利息分类余额为1321应收利息和1322应收贷款欠息之和;4.承兑汇票分类余额为“3625应收承兑汇票”人民币余额;5.信用证分类余额为“3623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余额与“3625应收承兑汇票”外币余额之和;6.保函分类余额为“3621应收开出保证凭信”本外币余额。
第五条五级分类以单笔授信业务为分类对象,不采取拆分法。
当一笔个人贷款同时存在未到期、逾期等多种状态时,应将整笔贷款列入该笔贷款所处的最次类别。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企业ⅩⅩ分行(如下简称“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委托贷款旳管理,增进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行开办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分行作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指定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以委托人旳名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旳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旳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中旳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基金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自然人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旳从受托人处获得委托贷款旳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旳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旳规定。
分行不接受任何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旳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分行中间业务旳统一管理。
分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只收取手续费,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接受任何承担贷款风险旳委托。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委托贷款旳管理部门是企业金融管理部,委托贷款业务旳审批部门是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各经营部门(支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
第三章委托贷款旳种类第八条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旳性质可以分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个人、个人对法人、个人对个人旳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
系统委托贷款是指由一种委托人对多种借款人旳委托贷款。
一般是由主管局或集团总企业以自主支配旳资金委托银行代为对指定单位或下属企业发放旳委托贷款。
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旳委托贷款。
第十条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告知单》规定发放旳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交通银行推出了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将融资需求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并转交给委托方。
为了规范和管理委托贷款业务,交通银行制定了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流程1. 委托贷款申请企业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交通银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
在申请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2. 审批和授信交通银行将对委托贷款申请进行审批,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在评估过程中,交通银行将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抵押品价值等因素。
如果审批通过,交通银行将向委托方提供授信额度。
3. 融资和放款委托贷款经过审批后,交通银行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委托方的账户。
4. 贷款管理交通银行将定期与委托方进行资金结算和还款对账,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委托方需按时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手续费。
5. 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交通银行与委托方将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等详细条款。
交通银行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务,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业务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严格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评估风险时,交通银行将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前景、财务状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确保贷款的授信额度与客户的还款能力相匹配。
2. 数据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客户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交通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业务和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级,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和监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3. 合规风险控制交通银行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相关协议合同等
为 。本协议签订后�营业税税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1.2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及双方确
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3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4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手续�并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
金额�
3.2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前�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1�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的余额不
少于贷款金额�
�2�丙方已经接到乙方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 款通知书》�
贷款手续费及扣缴营业税�并将剩余款项划入委托人的委托 资金存款账户。
7.3 发放委托贷款后�受托人应当按其相关规定进行 贷后管理和检查并适时向委托人报告。
▲▲7.4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时�受托人应当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委托人对该通知的书面回复后�按 其回复的要求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 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账户余额为限。本协议项下累计发放的委托贷款总金额以本 协议第 1.1 条确定的委托资金金额为限。
3.4 发放每笔委托贷款前�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三方应订立《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同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 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受托人发放贷 款时从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扣划委托资金。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 根据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发放的委托贷 款�其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 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费用承担 5.1 委托贷款手续费 委托人同意按本协议项下的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和 《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如有�之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 贷款手续费�并授权受托人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或本协 议第 1.2 条确定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而无需另 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5.2 其他费用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贷款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协助委托人催收委托贷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 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 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在未收到相应费用前�有权 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委托人陈述及保证 6.1 委托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税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如需向当地银监部门备案的,可持总行业务批准文件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六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委托人的资格(一)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委托人应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对公账户并应在本行预留印鉴。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一)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
(二)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的资格(一)借款人为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3、持有有效的贷款卡;4、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2、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明;3、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委托资金用途(一)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最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1)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6)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5)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34)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1)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95)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03)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文件或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的相关证明 ,对委托 人 、借款 人 三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
人 的财 务 报 表 、信用 记 录等进 行 必 要 的审 核 ,重 点
第 十四条 委托贷测 算 :
人 和担保人应 就担保形式 和担保 人 (物 )达成一
确 约定 。
(二 )从 事 债 券 、期 货 、金 融 衍 生 品 、资 产 管 理
(一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 的借款人 ,并对借款 产 品等投 资 。
人 资质 、贷款项 目、担保人资质 、抵质押物 等进行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 、注册验资。
审查 。
(四)用 于股本权益性投 资或增 资扩股 (监管
定 的 借 款 人 、用 途 、金 额 、币 种 、期 限 、利 率 等 代
第 六 条 商业 银行 应 依 据本 办 法 制定 委 托 贷
为 发 放 、协 助 监 督 使 用 、协 助 收 回 的 贷 款 ,不 包 款业务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部 门、岗位职责分工 ,
括 现 金 管 理 项 下 委 托 贷 款 和住 房 公 积 金 项 下 委 明确委托人范围 、资质和准人条件 ,以及委托贷款
业 银行 办理 委托 贷款 业务 应遵 守本 办法 。
遵 循 依 法 合 规 、平 等 自愿 、责 利 匹 配 、审 慎 经 营 的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委 托贷款 ,是指 委托人 原 则 。
提 供 资 金 ,由 商 业 银 行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人 确
第二 章 业务 管 理
自然 人 。
应具备以下前提 :
现金 管 理 项 下 委托 贷 款是 指 商业 银 行 在 现金
(一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方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标准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方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方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标准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1 —二、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方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方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标准管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篇一: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该类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方面,与对自营贷款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必要时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报批。
(四)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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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228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
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
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
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
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
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
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
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到期通知。
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归还。
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
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
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
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
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
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
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
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