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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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0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0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0条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甲方(存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家庭存款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以规范家庭存款的处理和责任分配。

存款金额及使用:存款金额甲方同意将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存款用途本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紧急备用金及其他双方共同商定的用途。

存款账户存款将存入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管理及使用:存款管理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下的存款,确保资金安全及增值。

支取规定乙方支取存款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紧急情况下。

记录与报告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存款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每___个月一次。

存款变更和取回:存款变更若存款金额需要调整,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存款取回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取回存款,但需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并定期结算。

利息分配存款的利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利息部分按照定期结算方式支付给甲方。

违约责任:违约情形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需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方式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若不续签,乙方应将剩余存款及利息全部归还甲方。

合同法第六十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六十条是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律条款。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合同法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的违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

合同的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合同约定,即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行为,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等;另一种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法律义务,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等。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1.履行违约责任履行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例如按时交付货物、按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等。

如果违约方能够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没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例如,因违约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而造成生产损失,违约方应当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3.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目的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以促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判定在判定违约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违约的性质和程度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是判定违约责任的重要因素。

如果违约是无心之失或者属于轻微违约,那么应当给予违约方适当的宽容和容忍,并酌情减轻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涉及到重大损失或者属于恶意违约,那么应当对违约方予以严厉的制裁。

2.违约的后果违约的后果包括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如果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的履行方式1 、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24-合同法60条之规定

2024-合同法60条之规定

合同法60条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一、合同双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2.1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2.2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详见附件:__________三、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第一期: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第二期:__________(具体时间或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第三期:__________(具体时间或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3.3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正规发票。

四、合同履行4.1交货地点:__________4.2交货时间:__________(1)自提: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自行到交货地点提取标的物;(2)甲方送货:甲方负责将标的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__________方承担;4.4验收:乙方应在提货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如乙方对标的物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证明上注明,双方协商解决。

五、售后服务5.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为乙方提供售后服务。

5.2甲方应在售后服务范围内,对标的物实行__________(如:三包、保修、保养等)。

5.3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请求后,及时派人进行维修,确保标的物正常使用。

5.4甲方应定期对标的物进行检测、保养,并提供检测、保养报告。

5.5甲方应提供技术支持,为乙方解决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1. 合同的辨明:当一方接到另一方发来的合同要约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是否接受的答复。

如果答复是接受,那么合同就成立;如果答复是拒绝,那么合同就不存在。

2. 普通回复:普通回复是指用普通的方式对对方发来的合同要约作出答复,比如电话、邮件、短信等。

如果对方没有规定回复方式,那么普通回复即可。

3. 特殊要求:如果对方在合同要约中明确要求采用特殊的方式回复,比如书面回复,那么被要求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回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作有效回复。

4. 沉默不语:当一方接到合同要约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作出回复,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认为是默认接受合同,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自主订立合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
按时交付:交付时的价格
依法应当执 行政府定价 或者政府指 导价
涨---原价 交货 逾期 交付 付款 跌---原价 跌---新价 涨---新价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例:A市甲厂因购买_B_市乙公司的一批木 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 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 有( ). A,A_市为交货地 B,B_市为交货地 C,A_市为付款地 D,B_市为付款地
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
达成协议其他条款不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是指 同一价格中的中等质量标准。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的履行的内容
(一)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内容,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全 部、适当地履行,即合同的履行的主体、履行的标的、履行的期限、履 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都是适当的、完全的,否则不能成立有效的给付。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 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 履行。 5.履行方式
3、 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合同法60条

合同法60条

合同法60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利用丧失自控能力的对方的错误,或者冒用、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首先,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一方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欺诈是当事人故意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作出错误决策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如果采取欺诈手段让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

其次,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一方采取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胁迫是当事人利用威胁、暴力等手段使对方无自主地订立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如果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也有权撤销该合同。

再次,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一方利用丧失自控能力的对方的错误订立合同的情形。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如果利用对方丧失自控能力而订立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

丧失自控能力主要指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心智障碍、醉酒、误解等原因,无法正确判断和决策,导致订立合同发生错误。

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最后,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一方以冒用、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如果冒用、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合同。

冒用、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是一方订立合同时将他人名义作为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从而误导对方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利用丧失自控能力的对方的错误,或者冒用、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经济交往的公平和诚信。

合同的成立应基于自愿和公平原则,如果一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进行合同订立,就会破坏合同的自愿性和公平性,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是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如下:
“当事人一方恶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至于影响交易结果的,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恶意隐瞒或虚假交易情况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作出的规定。

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原则,
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与交易有
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从而导致交易结果发生明显影响,另
一方有权依照法律撤销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所说的重要事实,主要是指与交易有直接关联或有决定性作
用的事实。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故意隐瞒该商品的质量问题,
导致买方受到经济损失,这属于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

而虚假情
况通常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引诱对方接受交易条件或者改
变原有交易条件,从而影响交易结果。

在合同法第60条中,关于撤销合同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对于恶意隐瞒或虚假情况
有权撤销合同,通过撤销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撤销合同的条
件是重要事实或虚假情况影响了交易结果,反而损害了交易另一方的
利益。

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合同交易中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遵
守公平原则,维护对等的交易关系,同时也说明了合同有效性的标准、条件与方法,以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合同当事
人来说,要遵守法律,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交易结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解读(3篇)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解读(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合同编司法解释是我国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

第六十条作为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对于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进行解读。

二、第六十条具体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履行期限。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未予必要的履行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读1. 不可抗力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损失。

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轻损失。

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义务。

4. 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5. 迟延履行合同与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履行期限。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6. 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对方未予必要的履行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央电大合同法第三次任务答案

中央电大合同法第三次任务答案

中央电大形成性测评系统法学本科合同法第三次任务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第一,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到本案,合同的标的就是蔬菜。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25条对蔬菜种类进行解释。

合同法 60条

合同法 60条

合同法 60条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可以达成协议,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

这一条款的制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合同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相关原则以及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可以达成协议,该协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协议、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保持真实、诚实、公平的态度,不得以欺诈、误导或恶意行为获得利益。

然而,实践中的应用却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应当保持书面形式,即使事前双方口头达成一致,也应当及时将其记录在书面文件上,以防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协议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片面行动,应当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约束力的问题,以确保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

在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和特定情况的不同,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

例如,当双方协商一致将购房合同中的支付方式由一次付清改为分期付款,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然而,尽管合同法第60条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性和自主权,但其适用也需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如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等。

其次,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和公平原则,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当事人应当注意协议的约束力和效力,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和保障。

为了维护合同法第60条的适用和实践,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机构的支持。

同时,通过加强对经济合同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条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的原则。

诚实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中,诚信履⾏亦构成合同履⾏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应当依照诚信原则⾏使债权,履⾏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应当严格履⾏合同,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原则,⼜导出履⾏的附随义务。

当事⼈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的义务外。

也要履⾏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损失扩⼤等义务。

合同法六十条

合同法六十条

合同法六十条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条款达成合同,以兹确认: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 [具体服务或商品],乙方同意支付相应报酬。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具体日期] 终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商品描述。

1. 甲方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 [具体服务或商品]。

2.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报酬,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应支付的报酬为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 [具体支付方式]。

2. 甲方应在收到报酬后 [具体时间] 内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服务或商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规定合同法律风险点60条

规定合同法律风险点60条

合同法律风险点 60 条1、无合同不交易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份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彻底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慎用善用公章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慎用授权文书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固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合同法60条第一款

合同法60条第一款

合同法60条第一款
(一)以非法方式订立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恶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违反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合同法60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范本专家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清晰明确合同的订立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程序和方式等重要事项,并避免任何违法行为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发生。

此外,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法律法规,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充分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满意。

在客户有疑问或异议时,合同范本专家应当及时解答并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终,合同范本专家应当保证合同范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服务。

合同法60条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60条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60条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法60条中止履行的法律规定a. 定义与适用范围① 合同法60条规定的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违约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b. 中止履行的条件①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中止履行。

② 中止履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③ 中止履行应当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c. 中止履行的程序① 当事人一方提出中止履行的请求,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② 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③ 如对方当事人同意中止履行,双方应当签订中止履行协议。

④ 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中止履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条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a. 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① 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② 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b. 中止履行期间的义务① 当事人一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标的物。

② 当事人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合同标的物损失、损毁。

③ 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的保管情况。

c. 中止履行期间的费用承担① 中止履行期间,因保管合同标的物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② 如合同未约定费用承担,由提出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中止履行的解除a. 解除条件①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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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试述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答: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日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及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2)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4.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亦称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比较典型的不真正义务就是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的受领义务、检验义务均属于不真正义务。对不真正义务明确几点:(1)不真正义务的违反,本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2)权利人违反此义务,不得诉请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条
篇一:合同法论述
.试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答:(1)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范围:①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订立的民事合同。③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下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
(2)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60条、第92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对附随义务明确几点:(1)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如果双方明确将保密义务等约定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属于附随义务,而转化为其他合同义务。(2)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3)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及从给付义务的最大区别。(4)不得基于附随义务的违反而解除合同,除非这种违反已经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得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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