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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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60条、第92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对附随义务明确几点:(1)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如果双方明确将保密义务等约定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属于附随义务,而转化为其他合同义务。(2)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3)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及从给付义务的最大区别。(4)不得基于附随义务的违反而解除合同,除非这种违反已经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得行使解除权。
4.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亦称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比较典型的不真正义务就是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的受领义务、检验义务均属于不真正义务。对不真正义务明确几点:(1)不真正义务的违反,本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2)权利人违反此义务,不得诉请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1.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2)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
篇一:合同法论述
.试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答:(1)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范围:①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订立的民事合同。③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下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试述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答: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百度文库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日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及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60条、第92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对附随义务明确几点:(1)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如果双方明确将保密义务等约定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属于附随义务,而转化为其他合同义务。(2)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3)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及从给付义务的最大区别。(4)不得基于附随义务的违反而解除合同,除非这种违反已经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得行使解除权。
4.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亦称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比较典型的不真正义务就是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的受领义务、检验义务均属于不真正义务。对不真正义务明确几点:(1)不真正义务的违反,本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2)权利人违反此义务,不得诉请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1.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2)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
篇一:合同法论述
.试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答:(1)我国合同法适用的范围:①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订立的民事合同。③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下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试述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答: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百度文库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1)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日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及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