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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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问答题

第四编公文写作

1.公文(广义和狭义)的含义。

广义的公文即公务文书,指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合法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应用文书。

狭义的公文即法定公文,特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特定(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主要为《条例》所颁定是15种党政机关公文(习称党政公文),同时也包括其他类别的法定公文。

2.公文的特点。

(1)政治性

(2)法定性:一是有法定的作者。二是有法定的权威和效力。三是有法定的制发程序。

(3)时效性:一是时代性。二是及时性。三是效用的期限性。

(4)规范性

3.公文的作用。

(1)领导指导作用

(2)处理公文作用

(3)宣传教育作用

(4)凭证依据作用

(5)规范言行作用

4.公文文书(广义公文)通常划分的三个类别。

(1)法定公文。即狭义公文概念所界定的各种公文。法定公文

以党政机关公文为主体,同时包括其他法定公文。

(2)法规规章文书。即法规与规章。法规的常用文种:条例、规定、办法,规章的常用文种:规定、办法、章程、规则、守则、制度。其中条例为法规特有,各单位制定的规章不得成为条例。

(3)事务文书。指各机关单位在实施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中使用的不属于法定公文与法规规章的文书。通用事务文书:计划、总结、简报、调查报告、讲话稿、会议记录、大事记、公示、启示,贺信、慰问信,专用事务文书:经济合同、市场调查、查账报告、科研项目申请书等。

5.法规的制定权限及特有文种。

法规制定只能由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高层机关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成为全国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成为行政法规,党的高层组织制定的成为党内法规,省级人大(以及经法律授权的较大城市、特区、自治州县的人大)制定的成为地方法规。

6.事务文书(通用)的常用文种。

通用事务文书——各行业、各单位普遍使用的事务文书,如计划、总结、简报、调查报告、讲话稿、会议记录、大事记、公示、启示,贺信、慰问信。

7.规章的常用文种。

规章的常用文种:规定、办法、章程、规则、守则、制度等。8.公文按行文关系的分类。

(1)上行文。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所发送的公文。如:报告、

请示、上行意见。

(2)平行文。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无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如:函、议案、平行意见等。

(3)下行文。上级机关、部门、单位对有隶属关系(有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行文。

9.公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的划分。

公文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公文三类。紧急程度分为:特急、加急、一般公文三类。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10.《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及其使用范围。

《条例》中规定了15种。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讯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1.分析违反公文文种选用规范的混乱现象。

(1)混用文种。指不按《条例》规定的有关文种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邻近文种相互混用的现象。

(2)自制文种。

(3)误用文种。

12.公文格式要素及其标注位置。

《格式》将18个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及版心外要素。

版头——共6个要素: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其中,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为必备要素。

主体——共9个要素: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其中,标题、正文、成文日期为必备要素;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印章一般应该具备。

版记——共2个要素: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后者为必备要素。

版心外要素1个:页码。为必备要素。

13.公文行文的基本规则。

14.公文行文的基本要求。

15.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决定的种类及写法。

(1)指挥性决定。用于对某些重要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

(2)知照性决定。用于领导机关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晓谕各方。开头通常由决定的依据(XX会议、XX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或者XX领导同志的批示等),或者决定的目的、决定的原因构成。主体部分应分条列项地写明决定的具体事项,最后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希望和号召,也可以主体部分写完机结束全文,不专门结尾。

(3)奖惩性决定。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单位或个人,授予先进模范人物的荣誉称号,或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犯严重错误进行惩戒和批评。首先应概括叙述被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或者被惩处对象的错误情况;接着予以分析,标明对其表彰或批评的理由;然后写出决定的要求,要求受文者以表彰的对象为学习榜样,或者要求被惩处的对象吸取教训,防止类似的事件、问题再度发生。

(4)更改性决定。用于对下级机关或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事项予以变更、修改和撤销。开头直接写明由XX机关或会议决定对某下级单位所作的XX决定作出何种处置,然后陈述根据什么理由对其进行变更、撤销等。变更不适当的决定应说明其变更的具体内容;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所涉及的事项及应该怎么处理,亦应给与具体说明,便于下级机关遵照执行。2.意见的特点和种类。

特点(1)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可以上行、下行、平行。

(2)作用的多样性。

(3)作者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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