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与损失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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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沿用,甲公司于2×14年2月15日,以每股15元的转让乙公司股票5 000股,另支付手续费1 2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73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1 000

投资收益22 80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处置股票时,税法确认的股票转让所得22 800元(75 000-1 200-51 000),与会计处理结果相同,不需做纳税调整。

【涉税提示】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无论是持有期间的收益还是处置收益,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核算,但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截然不同,持有收益如符合免税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收益则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损失,应按税收关于“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涉税提示】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方法相同,但对会计上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长期骰权投资损失,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小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涉税提示】

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算基础是否存

在差异;

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1.审阅“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及相关的发生额;

2.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和记载的凭证编号,抽取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

3.审阅“投资收益明细账”的借贷方发生额;

4.审阅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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