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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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6【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和涝池中的水的;(二)农村牧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22年工作方案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22年工作方案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22年工作方案为深入推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及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2022年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水利局制定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22年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2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5.5%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 ,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1,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

三、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1.严格用水指标管理。

制定〃十四五〃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配合完成重点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落实水量分配方案,抓好用水总量控制和断面下泄流量双控制。

2.严格用水全过程管理。

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完善节水评价机制,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

严格计划用水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实现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推动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持续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完成50%以上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任务。

3.强化节水监督考核管理。

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将节水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

严格用水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将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2015年度云南省水资源公报

2015年度云南省水资源公报

2015云南省水资源公报YUNNAN PROVINCE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云南省水利厅CONTENTS 目录综述水资源量蓄水动态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质量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状况重要水事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出、入境水量水库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水平用水消耗量废污水排放量河流水质水功能区达标分析湖泊、水库水资源质量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旱涝灾害水利大事记湖泊容水量01040510111315161718192023262829303136394243464748批 准:陈 坚审 定:王仕宗审 核:李伯根 此里能布审 查:陈 勇 杨翠元 朱远高编 辑:李学辉 孔桂芬 朱学安 谢永红编制人员:曹矿君 胡 涛 李睿淼 李 菊 关家康 袁树堂 毛建忠 王 超 余 乐 彭欣怡 罗海燕2015YUNNAN PROVINCE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云南省水资源公报01综 述2015年全省年平均降水量1239.8毫米,折合降水总量4751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少3.1%,比上年偏多8.4%;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872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488.5毫米,比常年偏少15.3%,比上年偏多8.4%;全省地下水资源量615.2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少19.8%,比上年偏多10.4%;全省每平方千米产水量48.8万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3948立方米。

全省入境水量1292亿立方米,比常年减少21.7%,比上年减少11.9%;其中,从邻省入境水量1272亿立方米,从邻国入境水量19.67亿立方米。

出境水量3051亿立方米,比常年减少20.4%,比上年增加1.0%;其中,流入邻省1404亿立方米,流入邻国1647亿立方米。

全省供河道外用水的大、中、小型水库以及坝塘的年末蓄水总量85.34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3.9%。

2015年全省河道外供水量150.1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5%。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水总量控制已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用水总量不断增加导致水资源日益紧张。

如何有效控制用水总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用水总量控制的必要性1.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一些地区的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问题,而且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干旱、水灾等自然灾害频发,使水资源供给更加不稳定。

2.生态环境恶化:大量用水不仅对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威胁,也影响到土壤、植被和动物的生存环境。

如果不能控制用水总量,将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可持续发展问题:水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且供给不均衡,某些地区缺水问题严重,若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总量,将导致水资源耗竭,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1.制定科学严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政府部门需要研究国家和地方的水资源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保各地用水在合理范围内。

2.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用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违规用水行为的监管,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3.落实水资源优先分配原则:优先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鼓励节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水总量。

4.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用水管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用水管理工作,共同努力推动用水总量控制的实施,并做到守法用水,节约用水。

5.加强科研技术支持:鼓励开展节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用水的利用效率,推动用水总量控制的实施。

1.保障人民生存和生活:用水总量控制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重要措施,确保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权益。

2.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有效控制用水总量能够减少水资源的开采和污染,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一、背景分析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国各地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水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同时,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的洪灾、旱灾以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也给我国的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资源状况,制定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十分必要。

二、总体目标2024年度防治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防范水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具体措施1. 加强水资源管理(1)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升水资源管理效能。

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和分配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查,及时掌握水资源情况。

加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资源意识。

2. 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1)加强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和生活污水治理。

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水源保护区管理,防止污染物侵入水源地。

加强水域环境保护,增加湿地保护面积。

3. 防范水灾(1)加强流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治措施。

加强河段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推动水库泄洪调度和排涝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

加强气象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洪水和暴雨预警信息。

4.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1)推动农业节水技术应用,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

优化农业供水结构,发展节水农作物和高效农业经营模式。

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水资源浪费。

5. 加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1)加强河流湖泊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理水体污染。

推动河湖整治工程,恢复和改善水体生态环境。

加强水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高生态保护效益。

四、工作措施1. 落实责任。

各地要建立和落实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 加强组织。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组织专业队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监督。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 113 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 113 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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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
水节约〔2022〕 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于2022年4月底前将各个年度的用水强度控制目标(含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报水利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五年平均降幅(增幅)考虑。

各个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同“十四五”期末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14日
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结束——。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控制用水总量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可以有效节约水资源、降低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供参考:
1. 水资源评估:
- 对企业或机构的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水源量、用水用途、消耗模式等。

- 确定用水量的基准值,作为后续控制和监测的依据。

2. 制定用水管理计划:
- 设立用水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和任务。

- 制定用水管理政策和目标,明确用水节约的重要性和目标要求。

3. 识别用水关键节点:
- 分析用水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高耗水设备,确定重点管控对象。

- 设定用水量监测点,实时监测和记录用水情况。

4. 制定节水技术和措施:
- 对高耗水设备进行节水改造或更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 推广节水技术,如安装节水龙头、喷淋头,优化灌溉系统等。

5. 建立用水量监测和数据分析系统:
- 安装水表或流量计,实现用水量的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 分析用水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6. 制定用水量控制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目标要求,设定用水量控制的标准和指标。

- 制定用水量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进行分阶段控制和监测。

7. 定期评估和改进:
- 定期对用水管理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措施。

- 不断优化用水管理计划,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节约水资源量。

通过以上控制方案,企业或机构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用水总量,实现节水目标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培训,建立用水意识,共同推动节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

第七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甘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1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各县用水效率控制目标3.各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甘孜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州政府对各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州发改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水务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教育局、州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州畜牧局等部门组成我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州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各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宁水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宁水发〔2024〕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区各地、各业用水安全,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结合《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编制了《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2月28日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宁政办发〔2021〕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宁水资发〔2022〕19号)和《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水量分配原则(一)深入贯彻“四水四定”。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利部分配我区2023-2024年度黄河水取耗水指标,按照《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确定各市、县(区)及宁东取水总量,实行县域总量控制,落实区域水权。

(二)全力保障用水刚需。

坚持以人为本,产业为要,优化水量配置,最大限度的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发展用水,为自治区夯实粮食安全、稳定工业增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实施,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的水支撑。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办节约〔2024〕219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办节约〔2024〕21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各地自愿申报、省级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示,水利部遴选确定了10个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一)省域试点: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市域试点: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德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甘肃省张掖市。

(三)县域试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四)流域试点:广东省广州市流溪河流域。

二、工作要求(一)扎实推进试点。

各试点地区要对照《通知》要求和评审专家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完善后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批复并有序推进实施。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开展省级试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申报与审批程序。

(二)强化跟踪指导。

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进行全过程指导,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时报送情况。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上报试点情况,梳理总结试点工作进展,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工作缓慢、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5•【文号】建城字第593号•【施行日期】199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建城字第59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城市节约用水是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1983年全国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以来,城市节水工作成绩显著,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1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用水昨利用率由不到20%提高到了近60%,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489立方米下降到198立方米,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加之城市水资源短缺、污染和浪费,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将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因此,发展节水型经济,创建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合理配置水资源,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

为认真贯彻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行全面节约的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

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

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的要求,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继续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资源合理配置”的方针,促进城市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节约用水的总体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现将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制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发给你们。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水资源司[2016]37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司[2016]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0月18日“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控制水资源消耗,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双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

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加强对双控行动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武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2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现将《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武威市2022年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1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控制指标的函》(甘水资源考办函〔2022〕3号)要求,提出2022年全市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建设生态美、产业优、文化兴、百姓富的幸福美丽新武威提供水资源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约束和规范各类水事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

节约用水、高效利用。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促进节约用水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鄂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我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自治区下达我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为:一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16.58、16.79和19.94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到2015年用水效率水平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

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到2015年、2020年和203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62%、74%和94%。

从2014年开始,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各旗区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二、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并把水资源论证工作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的前置条件。

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未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园区,不予受理园区内单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许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1〕1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下达各市州,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各市州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至所属县(市、区、行委),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附件:2025年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9日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新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扶贫办、商务厅、监察厅、司法厅、审计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统计局、旅游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移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三化”建设的水资源保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也提出“严格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求,新疆水资源短缺,开发建设活动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本依据。

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与约束,以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引导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湖北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7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水资源短缺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有效应对水资源紧缺问题,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湖北省制定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湖北省节水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水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核算和监测体系,加强水资源调度和保护。

2. 提高农业水利用效率。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优化农业用水结构,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3. 推进工业节水。

加强工业用水监管,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利用效率。

4. 推动城乡居民节水。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管理,推广居民节水设施,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倡导节约用水。

5. 加强水环境保护。

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

6. 加强科技支撑。

加大节水科技研发力度,推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技术创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重点措施。

1.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水资源核算和监测体系,建立跨流域水资源调度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

2.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加大对节水灌溉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农民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3. 加强工业用水管理。

制定工业用水准入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用水监管,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利用效率。

4. 推广居民节水设施。

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居民节水用具,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5. 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

加大对水污染的治理力度,完善水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保障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生态安全。

6. 加强节水科技研发。

加大对节水科技研发的投入,推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技术创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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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
阿坝藏族羌族 自治州
甘孜藏族 自治州
凉山彝族 自治州
11.5 2.2 2.7 20.0
14.2 3.4 4.0 25.1
15.9 3.5 4.2 25.2
0.84 0.25 0.05 0.31
0.88 0.88 以内 0.30 0.3 以内 0.07 0.07 以内 0.37 0.37 以内
—7—
遂宁市
8.7 11.4 11.6 0.35 0.36 0.36 以内
内江市
9.9 12.3 13.6 0.30 0.25 0.20 以内
乐山市
13.7 15.7 16.3 0.93 0.75 0.75 以内
南充市
13.8 16.8 18.8 1.81 2.51 2.5 以内
眉山市
13.6 15.0 15.8 0.61 0.60 0.6 以内
0.45
34%
0.46
23%
0.46
28%
0.45
30%
0.46
—8—
眉山市
34%
宜宾市
31%
广安市
31%
达州市
21%
雅安市
29%
巴中市
28%
资阳市
22%
阿坝藏族羌族自
16%
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21%
凉山彝族自治州
17%
全省
33%
0.44 0.49 0.44 0.45 0.44 0.43 0.49 0.45 0.45 0.44 0.45
附件 2
各市(州)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市(州)
成都市 自贡市 攀枝花市 泸州市 德阳市 绵阳市 广元市 遂宁市 内江市 乐山市 南充市
2015 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 2010 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39%
0.44
34%
0.47
21%
0.46
21%
0.46
35%
0.43
39%
0.47
29%
2030 年 80 85 100 95 90 100 100 100 93 95 100 80 100
广安市
80
95
100
达州市
85
91
98
雅安市
100
100
100
巴中市
91
95
98
资阳市
23
50
90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100100Leabharlann 100甘孜藏族自治州
100
100
100
凉山彝族自治州
88
92
95
全省
77
83
95
— 11 —
—9—
附件 3 各市(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市(州) 成都市 自贡市 攀枝花市 泸州市 德阳市 绵阳市 广元市 遂宁市 内江市 乐山市 南充市 眉山市 宜宾市 — 10 —
2015 年 23 47 100 72 50 100 100 93 70 50 100 15 95
2020 年 35 60 100 80 70 100 100 95 80 70 100 30 97
附件 1
市(州)
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用水控制总量
其中地下水开采控制量
2015 年 2020 年 2030 年 2015 年 2020 年 2030 年
成都市
59.9 65.1 66.3 3.76 3.76 3.76 以内
自贡市
8.1 9.9 10.6 0.45 0.43 0.43 以内
—6—
宜宾市
13.1 16.9 19.5 0.24 0.28 0.28 以内
广安市
7.8 9.9 11.9 0.87 0.87 0.87 以内
达州市
11.6 14.2 15.0 0.71 1.09 1.09 以内
雅安市
6.5 7.1 7.3 0.05 0.03 0.03 以内
巴中市
5.6 6.9 7.4 0.14 0.14 0.14 以内
攀枝花市
7.7 10.3 11.3 0.05 0.05 0.05 以内
泸州市
10.6 14.3 15.1 0.60 0.74 0.74 以内
德阳市
18.2 18.7 18.8 3.47 3.23 3.2 以内
绵阳市
19.1 21.1 21.1 1.75 1.75 1.8 以内
广元市
6.4 8.1 9.3 0.40 0.44 0.44 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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