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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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作为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由各城邦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组合而成。其中雅典城邦经过多次重大立法改革确立了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和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基础。

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与演变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的广大地区,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最早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一、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

公元前20世纪,在希腊文明的发源地——克里特岛,出现了早期的奴隶制城邦。在该岛克诺索斯城邦遗址,考古发现刻写在墙壁上的由国王米诺斯制定的法律,据说该法对后来的斯巴达法有一定的影响。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兴起,考古也发现了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这些远古时代的法律与早期的城邦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并具有远古法的一般特点,标志着古希腊法的萌芽。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荷马的两部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而被称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全面瓦解,阶级分化进程加速,数以百计的具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奴隶制城邦国家在整个希腊陆续产生,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逐步形成。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早期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希腊神话中就有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

二、古希腊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时期,这些立法有公元前621年《德拉古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庇希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德岛海商法》等。其中《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共有70条,内容涉及家庭、婚姻、养子、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和诉讼程序等,是保存较为完整的希腊早期奴隶制的法律文献,也是我们研究古希腊法的宝贵历史资料。

三、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

古希腊法也包括希腊化法律。自公元前4世纪始,马其顿王国兴起并征服了希腊各城邦,以及小亚细亚、叙利亚、埃及、巴勒斯坦等近东地区,“希腊化时代”就此开始。古希腊法并没有随着城邦的衰落而消失,它不仅仍然适用于希腊居民,而且进一步随着马其顿帝国亚历山大大帝及其继任者东征的足迹,适用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法律的发展进入希腊化法律时期。希腊化法律即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希腊法,因而具有希腊法的一般特点,但又不同于希腊法,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公元前2世纪,希腊化国家为罗马帝国所吞并,希腊化法也被罗马法所取代,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二节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的形成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

1.提秀斯改革。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此时,雅典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

2.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有三项改革:

(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

(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由于德拉古法维护贵族利益,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苛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

3.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工商业贵族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根据这一法令,凡以前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的契约一律无效,土地归还原主,人身恢复自由,由国家负责赎回因欠债而被卖到外邦为奴的人,永远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按照财产的多少将雅典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按等级纳税、服兵役和享有权利。只有第一等级才能担任最高官职,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和陪审法院。这一改革打破了过去贵族世袭专权的局面,为工商业奴隶主掌握政权开辟了道路。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首创陪审法院。为了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法律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公民均有权参加,民众大会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国家大事,并选举官吏。400人议事会类似民众大会的常设会议,由4个部落各选100人参加,前三个等级的公民均可当选,其任务是准备和审理民众大会的提案,监督国家财政,弹劾执政官。陪审法院是从贵族会议中分享司法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当选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与审理,推行司法民主化。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4.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又进行了立法改革。主要内容有:

(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彻底摧毁氏族制度的残余,分化瓦解了贵族势力的基础。

(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用500人组成新的议事会。民众大会作为雅典的最高立法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由抽签选举产生的500人议事会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议事会,执行民众大会决议,并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

(3)颁布《贝壳放逐法》。为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在雅典制定了“贝壳放逐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此人继续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返回,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建立十将军委员会。

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5.阿菲埃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制定了一系列打击贵族特权势力,促进雅典民主政治发展的法案。此次立法改革进一步剥夺了贵族的诸多权力,规定贵族会议不得对雅典民众大会决议进行干预和监督,取消了贵族议会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力,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院提起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的干扰。

6.伯里克利立法。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希波战争,波斯战败,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盟主,缔结了“提洛同盟”,取得海上霸权。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进入极盛时期。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利克里连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主要内容有:(1)执政官和其它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伯利克里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原被梭伦列为第四等级的公民也有了参政权。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凡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建议或批评官吏的渎职违法行为。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该议事会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审查议案的合宪性,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陪审员由30岁以上的公民抽签产生,任期一年并不得连任。陪审法院内分10个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国事罪、渎职罪等重大案件,对公职人员实行监督和考核,参与立法并核准民众大会的决议。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为了资助贫穷的公民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规定向担任公职的公民发放公职津贴,甚至参加文艺、体育盛会都发放“戏剧津贴”等。

(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1.民主性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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