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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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指南》之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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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欧阳光明(2021.03.07)――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第一节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Cash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讲义

矿业权评估讲义

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涉及的矿业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持续性。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采用一定的理论和技术手段,对矿业权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概念、评估方法和应用案例。

二、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概念1. 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和可持续性。

2.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价值和可持续性,为矿业权的交易、转让、质押、融资等提供依据,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矿业权评估的方法1. 矿产资源量评估方法(1)采样调查法:通过采集矿石样本,进行实地分析和实验室测试,确定矿石的品位和储量。

(2)地质统计法:根据地质调查和统计学原理,对矿产资源进行统计分析,估算矿产资源的储量。

(3)地质模型法:基于地质模型,通过对矿床的特征和分布进行建模,预测矿产资源的储量。

2. 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1)收益法:根据矿业权所能带来的收益和现金流量,采用贴现率和利润率等指标,计算矿业权的现值和内在价值。

(2)市场比较法:通过对类似矿业权交易的市场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3)成本法:根据矿业权的开发成本和运营成本,计算矿业权的成本价值。

3. 矿业权可持续性评估方法(1)环境评估:评估矿业权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等,以确定矿业权的可持续性。

(2)社会评估:评估矿业权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包括就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以确定矿业权的可持续性。

(3)法律评估:评估矿业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确定矿业权的可持续性。

四、矿业权评估的应用案例1. 矿业权交易评估某公司拟购买一处矿业权,委托评估师对该矿业权进行评估。

评估师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分别计算矿业权的现值和市场价值,并综合考虑矿产资源量、开采条件、市场前景等因素,给出矿业权的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矿产资源储存和利用情况更好掌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一、统一DCF法;二、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

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

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DCF法方法名称:修改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折现率的口径问题。

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目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

(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

)这也导致目前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

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

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

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

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讲解(06)

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讲解(06)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 修订)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1.. .第二节收益法............................................................................6..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9...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1..2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1..6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1.. 8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1..8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2..3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2.8第四节销售收入3..0.第五节投资3..2.第六节成本费用4..0.第七节税金及附加4..6.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4..9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5..0评估基准日选取............................................................................5.. 1.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矿山开采回采储量计算公式

矿山开采回采储量计算公式

矿山开采回采储量计算公式
矿山开采损失量包括边角损失和装运损失,本矿山边角损失为矿区拐点无法开采部分,装运损失为开采场地中的损失,主要为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爆破飞散及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矿山开采损失量为装运损失量与边角损失量之和,根据剖面图可计算如下:边角损失量=台阶数×台阶面积×边坡长度×容重
=7×35×3709.94×2.00
≈181.7871万t
装运损失量估略为1t矿石约损失0.01t,则装运损失量为:
装运损失量=828.8852×0.01=8.2889万t
开采损失量=181.7871+8.2889=190.076万t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中计算公式可知:
采矿损失率=损失资源量/总资源量
×100%=190.076÷828.8852*100%=22.93%
采矿回采率=1-采矿损失率=77%
本矿山采矿回采率取γ=77%
2、设计可采资源量(Qk)
设计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采矿损失量
=768.0619-190.076
=577.9859万t
3、矿山服务年限
设计可采资源量577.9859万t ,建设规模40万t/年。

矿山服务年限: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a );
Qk-可采资源量(万t );
A-矿山设计生产能力40万t/年;
α—矿石贫化率(取0%)。

经计算,矿山服务年限约为14年,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年(1445.1401409859.5771≈=-⨯=-⨯=αA Q T k。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

准确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对于矿业企业的经营决策、资产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融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步骤,并详细解释每个步骤的内容和所需数据。

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1. 基本方法基本方法是指通过分析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市场需求、开发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具体步骤如下:(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矿产资源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找到相似矿业权的市场价格,从而确定待评估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大量的市场数据,包括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矿产资源的品位、地理位置等信息。

(2)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矿业权的未来现金流量,并将其折现到当前时点,计算矿业权的现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的开发计划、产量预测、销售价格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3)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计算矿业权的开发成本,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的开发成本、设备投资、人力资源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 高级方法除了基本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一些高级方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这些方法包括:(1)实物投资法实物投资法是通过评估矿业权所需的实物投资,如土地、设备、工程等,从而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所需的实物投资成本,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市场价值法市场价值法是通过对矿业权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供需关系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三、矿业权评估的步骤1. 收集数据首先,需要收集矿业权的相关数据,包括地质勘探报告、开发计划、产量预测、销售价格、市场交易数据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信息。

2. 分析数据在收集到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Yphh2281988《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地质的、经济的、数学的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的技术路线。

本书选入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只反映现阶段业内人士的一般认识。

它们还将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增加而不断完善。

矿业权评估是为了矿业权市场交易服务的,因此,评估方法的着眼点必须是市场交易,评估的技术路线要靠近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来拟定。

第一章贴现现金流量法一、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一)基本概念贴现现金流量法,是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是通过预测矿业权被实施后各年的现金收支(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经贴现后求出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采用贴现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矿业权有三个重要步骤和一个关键参数。

三个重要步骤是:一为核实储量,计算可采储量;二是合理确定假设条件,拟定开发方案;三是建立财务模型,列出现金流量表。

一个关键参数,即贴现率。

列现金流量表,首先应划清该矿业权被实施后的设入和产出内容,并用共用的衡量尺度—货币来计量,这时的货币称为现金。

计量投入、支出的为现金流出量,计量产出的为现金流入量。

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统称为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财务模型是把矿业实施作为一个独立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现金融业流量的基本内容是:1.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流动流入回收2.现金流出量(-)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增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3.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把三个步骤综合起来构成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评估模型号,它的主要要素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或产率)、矿产品销售收入、税金等。

现金流量只计算只计算现金收支,不计算非现金收支(如折旧、维简费、摊销费用等);只考虑现金,不考虑借款利息;产品所缴的年折旧,则是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不是系统外发生的现金流通量。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 引言矿业权价款评估是指评估矿业权在交易中的价值,是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价款评估可以确保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应用指南,帮助从业人员正确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2. 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矿业权在交易中的市场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2 原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独立性原则:评估工作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评估师执行,避免利益冲突。

•客观性原则:评估依据应具备客观性和可靠性,如矿产资源量、品位、市场行情等。

•综合性原则:评估工作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储量、市场需求等。

3. 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和流程3.1 评估方法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比较市场法:根据相似的矿业权交易数据,进行类比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基准地价法:根据矿业权所在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确定矿业权的基准地价。

•收益法:通过预测矿业权的未来现金流量,计算矿业权的现值,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成本法:根据矿业权的开发成本、运营成本等,计算矿业权的成本价值。

评估过程中可以综合应用以上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3.2 评估流程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评估依据:收集与矿业权相关的地质数据、矿产资源量、品位、市场行情等信息。

2.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和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3.进行核心评估:根据所选方法,进行核心评估工作,计算矿业权的价值。

4.编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和结果等。

5.审核与复核: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提交报告和解释:将评估报告提交给交易双方,解释评估结果,回答相关问题。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的修改说明: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矿业权评估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 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 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 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规范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凡2006年8月7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每月第一周国土资源部在门户网站的“矿业权评估”网页公布拟评估项目,并提出评估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评估项目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名:1.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2.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3.主要评估师有3年以上评估经历且从事过相同或相近矿种矿业权评估(附实绩证明材料);4.符合评估项目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报名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具体事项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将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公布于矿业权评估网页。

三、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进行公开摇号,遴选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和评估机构代表现场监督。

摇号结果当场宣布,并公布在矿业权评估网页上。

四、中选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结果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部签订评估合同,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半年内将不再接受其报名参选。

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五、以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提供所需主要地质报告和有关资料。

矿业权及其评估

矿业权及其评估

• 4)起草项目建议书。评估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负责人 应根据委托方介绍的项目情况,起草相应的项目建议书, 以明确委托方应进行的评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 5)签署评估合同。矿业权评估合同是矿业权评估工作的 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委托方与评估机 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评估内容、期限、 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条款包括 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 准日、评估期限、评估资料提交时间、收费金额和付款方 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日期等。
⑴确认委托方
• 探矿权的评估,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探矿权或以收取探矿权价款为目的的探矿权评估由登记机 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外;以探矿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 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 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探矿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 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 业权价款的依据。
• 第七,矿业权主体资格的特定性。矿业权并非所有的单位 和个人都能取得,只有有能力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 法人,经过国家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矿业权。国家 对矿业权主体资格的审查贯穿于矿业权流转的全过程,包 括转让、出租、抵押环节,即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 取得矿业权并不是无条件的,仍然要在国家对其审查资格 后,才能进行矿业权的交易。
2) 风险判断。了解了项目的大体情况后,评估机构应及 时地对项目的固有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 接受委托方的评估委托。
3) 项目委托。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后,委托方可以以书面 形式给评估机构下一评估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 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单位 、地址 及联系人、评估背景材料、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等。但 内容应简明扼要。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南》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南》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
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0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04.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4年第14号)
《矿业权评估指南》已经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

自2005年1月1日起,审查确认、备案、核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以修订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为依据。

2005年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修订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12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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