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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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的形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这种情形尽管也属于对向犯,但双方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知识要点:(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

法律敎育网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该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三、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2.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

但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3.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5.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共犯的从属性理论)。

6.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

(1)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

(2)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四、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1.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Ⅰ)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Ⅱ)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Ⅲ)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行为对象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法律敎育网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共同犯罪(5)(五)教唆与共谋的区别***。

要点是:(1)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

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

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

要点是,他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是教唆犯。

而帮助犯一般是以物质帮助的方式给实行犯提供援助。

对于精神鼓励,即对于原本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精神鼓励进一步坚定、加强其犯罪决心的,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存在分歧。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把情况认定为教唆犯。

目前还是尊重司法实践的做法吧。

而在国外的理论中,认为帮助行为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对情形认为是精神帮助,成立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

教唆犯只能是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

对于原本就有犯意的人,不存在教唆的问题。

国外的这种理论是很有道理的。

或许什么时候会影响到中国,成为通说。

因此,将来遇到这种观点也不要感到奇怪。

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其责任是大不一样的。

教唆犯一般为主犯,而帮助犯一般为从犯,甚至可以说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能认为是从犯。

(七)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共犯的责任问题。

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

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

如何判断作用的大小见?主要看这么几点:(1)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2)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3)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4)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正当防卫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共犯与身份(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1.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帮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3.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1.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2.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1.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实施了抢劫;丙教唆丁伤害,丁却实施了杀人行为。

甲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2.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

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

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

4.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破坏了军用电信设施。

2015年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刘凤科(全)

2015年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刘凤科(全)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讲义刑法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形式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形式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形式考点详解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饼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甲、乙两人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是谁导致,而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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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亦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指各共犯⼈的故意犯罪⾏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的⽅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罪、放⽕罪等,既可以由⼀⼈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以上共同实施。

当⼆⼈以上共同故意杀⼈或放⽕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明⽂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 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就不可能由⼀个⼈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本⽂来源:考试⼤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实⾏犯罪之前,各共犯⼈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犯罪进⾏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般是指⼆⼈以上为了实⾏特定的犯罪,以将各⾃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进⾏的谋议。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实⾏或者实⾏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各共犯⼈是在刚着⼿实⾏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为,则各共犯⼈均应对共同犯罪⾏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于后⾏为⼈就其参与前的⾏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例如,甲意欲抢劫⽽对A实施暴⼒,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与甲⼀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仍然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

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 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 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 必考的知识点。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故 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 为。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 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也有观点主张两人不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

该学说的缺陷在于扩 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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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犯罪概述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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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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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

下面对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做了归纳:
1.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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