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香蕉案剖析共28页文档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需要掌握的内容 美国的诉讼策略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香蕉案”的不同结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香蕉案” 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果说明了什么?) 果说明了什么?)
引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是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贸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 WTO规则相互较量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 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战与机会。 战与机会。
1998年12月15日 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DSB设 根据DSU 条第5 要求DSB DSB设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 21条第 DSU第 条第5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第21条第5款。 1998年12月18日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 也根据DSU 条第5 立专家小组, 立专家小组,审议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否符合 WTO规则。 WTO规则。 规则 1999年 1999年1月11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11日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1999年 1999年1月12日,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21 12日 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 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审查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WTO规则的问题
欧盟香蕉案
第一和第二香蕉案均未能使欧共体改正其 有关香蕉进口体制措施,美国及若干拉美 国家在WTO成立后,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
第三香蕉案(Bananas-III)
1996年5月8日,世贸组织成立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专家组。 专家组结论认为,《洛美协定》可以使欧 盟免除GATT中“非歧视数量限制”的义务, 但其香蕉进口许可证制度及分销体制在具 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超出“洛美豁 免”的范围。第二年,欧盟表示愿意接受 相应裁决,修改其香蕉进口体制。
一个香蕉引发的血案—— 欧共体“香蕉案
姚天昊 廖倩 潘薇
背景介绍
欧共体(欧盟的前身)成立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 香蕉消费市场,年均消费量多达几百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 而且香蕉问题一直是一项敏感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 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 另一方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 的多少,又是欧共体各国贯彻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 杠杆。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 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 异议,宣称欧共体对于香蕉的进口制度违反了 GATT规则。
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 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 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 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 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
而欧盟则表示已竭尽权利,做到了既履行 《洛美协定》义务,又满足了WTO的要求, 是两方面折中的最好结果。
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1999年4月,在专家组的讨论报告结论中, 专家们也认为欧盟新体制并未完全克服旧 香蕉体制的缺陷,依然有超越世贸组织授 权范围,不恰当使用数量限制和过分偏袒 非、加、太国家之处,违背了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义务。最后,专家组报告获得 通过,欧盟也表示不再上诉。
香蕉案
前言 一、事件起因 二、案情概述 三、争端解决过程 四、启发
前言
日美国、 自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 年 月 日美国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 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通知其要求与欧共体协 争端解决机构( ) 争端解决机构 商开始, 商开始,到 2001年4月30日DSB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年 月 日 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最终谅解, 香蕉案基本结束, 最终谅解 , 香蕉案基本结束 , 整个香蕉案具有如下特 点: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WTO成员多,用尽了 成员多,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 成员多 用尽了WTO争 争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WTO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WTO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其次, 涉及面广, 从货物贸易、 其次 , 涉及面广 , 从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到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WTO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卷入的WTO成员多,投诉方从 国增加到 国,被控方 成员多,投诉方从4国增加到 国增加到6国 卷入的 成员多 是由15个 国家组成的欧共体 是由 个 国家组成 的欧共体 , 以第三方身份干 预的 WTO成员则达 个之多。 成员则达20个之多 成员则达 个之多。 用尽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历经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用尽了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6年。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年 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WTO争端解决欧共体荷尔蒙案解析
1997年9月24日,欧共体向DSB提出上诉,10月6日,欧共体提交了上诉方材 料。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 (1)认定举证责任有误; (2)对SPS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 (3)错误地确认SPS协议能适用于WT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 (4)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DSU第11条的客观原则; (5)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 出结论构成了越权; (6)对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解释不正确; (7)错误地根据协议第5条第1款确认,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8)对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解释不正确;
案情分析 • 国内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 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2款都谈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措施的 关系。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采取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第2款认为符 合国际标准的措施即符合GATT。 • 专家组决定,先确定是否存在使用添加剂生产牛肉的“国 际标准” • 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再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际 标准为依据,如果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专家组还 需要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3条第3款的规定, 因为第3条第1款明确提到了第3条第3款作为例外。 • 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专家组则需要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 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 • 专家组认为,SPS协议附录A第3条(A)提及的CODEX标准可 以成为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中5种荷尔蒙的国际标准,但另 外1种荷尔蒙(MGA)没有国际标准。
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
DS26/48
BUSINESS
目录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案件结论
案情介绍
一、案情介绍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有荷尔蒙的饲料喂养动 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但这类肉食对人体健 康有副作用,可能会引发某些疾病。
欧盟香蕉案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小组认为,欧盟香蕉
体制的“经营者类别”的规定,对来自非 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多 于来自ACP国家的香蕉进口,为经营来自 ACP国家的香蕉进口提供了优势和利益, 违背了《GATT1994》第1条第1款。
1.(2)《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 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摊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者适用的全部法令、 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该不低 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而欧盟则表示已竭尽权利,做到了既履行 《洛美协定》义务,又满足了WTO的要求, 是两方面折中的最好结果。
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1999年4月,在专家组的讨论报告结论中, 专家们也认为欧盟新体制并未完全克服旧 香蕉体制的缺陷,依然有超越世贸组织授 权范围,不恰当使用数量限制和过分偏袒 非、加、太国家之处,违背了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义务。最后,专家组报告获得 通过,欧盟也表示不再上诉。
许可证分配方法(404/93号规则)
A类许可证
占总配额的66.5%,分配给经营“美元香蕉”的进口商
B类许可证
占总配额的30%,分配给ACP香蕉进口商
C类许可证
占总配额的3.5%,适用新加入香蕉共同市场的成员
美国和其他申请国认为欧共体关于香蕉进 口、分销和销售的新制度只是对原有规则 换汤不换药的修改,仍继续保留了原制度 中的歧视性。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 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 异议,宣称欧共体对于香蕉的进口制度违反了 GATT规则。
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 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 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 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 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
案例研究:香蕉案
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2008-04-13 21:10:06)转载分类:WTO争端解决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
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
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
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
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 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
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
从香蕉案看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制
从香蕉案看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制作者:张晨曦来源:《商情》2012年第26期【摘要】美国、中美洲国家诉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发端于1993年,其贸易纠纷横跨GATT和WTO两个组织,时间之长,影响之深,使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贸易纠纷案之一,也使之成为特惠制和自由贸易相摩擦的典型案例之一。
本文以香蕉案为背景,阐述了香蕉案经过,分析了香蕉案中特惠制的特点及其与自由贸易冲突共存之处,最后就特惠贸易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香蕉案,特惠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一、香蕉案简介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390万吨。
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欧共体内部及直接来自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洛美协定》受惠国,即非加太地区的部分国家;三是由美国公司跨国投资的中南美洲国家。
1992年,欧盟发布404/93号规则,将呈分割状的欧洲香蕉市场整合为欧共体香蕉共同市场(CMO)。
该规则延续了《洛美协定》对非加太国家的援助义务,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993、94年,中美洲各国因CMO中政策的歧视性,先后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
而真正的“战争”从1994年“洛美豁免”之后拉开了帷幕。
1995年9月28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1996年2月5日上述四国和厄瓜多尔联合提出向欧盟的磋商请求。
1996年5月8日,DSB成立专家组,并认为欧盟的许可证制度超出了“洛美豁免”。
欧盟上诉无效,被裁定须在1991年1月1日前执行专家组报告。
1998年7月,欧盟公布修改后的1637/98号规则,但是“香蕉大战”反而越演越烈。
美国竟根据其301条款于1999年3月3日发动“闪电”报复,单方宣布对从欧盟进口的价值约5.2亿美元的近20种产品征收100%惩罚性关税。
欧盟表示强烈不满。
1999年4月第二轮专家组报告认为欧盟新体制仍旧存在缺陷须改进,期限为2000年之前;同时修正对美国造成的损害应为1.914亿美元,美国只可在此数额内被授权报复。
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参考案例
国际市场竞争案例案例一:欧盟与美国农产品贸易的“香蕉战”1、案情简介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按英文缩写称为ACP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欧盟前身)在非洲的多哥共和国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1993年,欧共体根据《洛美协定》制定了香蕉共同市场政策,诚邀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香蕉生产国加入《洛美协定》,允诺以非常优惠的政策从这些国家进口香蕉等产品,即:单方面给予参加国以免税的、稳定的进口配额。
但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这项协定一经公布,立即震动了美洲大陆。
当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区,其中,来自拉丁美洲生产的香蕉主要是由大庄园雇用工人来进行,这些庄园基本上是由当地大地主和美国跨国公司合作经营。
由于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充足,设备先进,并使用大量杀虫剂和化肥,因而产量高,成本低。
而在加勒比海地区的香蕉主要是由独立小农户生产的,资金少、规模小、成本高、不过化肥和农药用量较少,这些小农户产的香蕉由英国的跨国公司Geest统一收购,然后运往欧洲出售。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销售额近60亿美元。
欧盟根据《洛美协定》给同其保持特殊经贸往来的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国家(ACP)以进口分销的优先权。
这种进口分销体制极大地影响了中南美洲香蕉对欧盟的出口,进而影响到美国公司的利益。
尽管《洛美协定》优惠的香蕉进口只占欧洲市场的2%,但美国的香蕉出口公司为了扩展市场,便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
1993年美国正式向英国提出相关交涉,英国以欧盟与ACP签订《洛美协定》为由,拒绝进口中南美洲香蕉。
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便与拉丁美洲国家通过WTO指责英国的香蕉贸易存在歧视,因为英国依据《洛美协定》制定的香蕉贸易优惠,实际上是借以限制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欧美香蕉案
▪ 根据第22条第6款,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的 要求被争端解决机构推迟到中止减让水平
的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欧共体要求的专
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由于欧共体实
施建议的措施受到厄瓜多尔的实际指控,
专家组不同意欧共体的意见,视欧共体的
实施措施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厄
瓜多尔要求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 欧共体的实施措施与欧共体的WTO义务不 完全一致。在欧共体要求的就美国提出的
▪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至今, 已过去了三年的时间,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 的解决。是非曲直的裁定可能总是比是非曲直的 纠正容易得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与国 内司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是,没有国内 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 决与建议要通过争端双方来解决,这是它力弱的 一个表现。但从另一角度说,这也可能是它的一 个优点。国家间的贸易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 系的一个方面,这中间也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 涉及到国际法的效力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 管理、实施各成员达成贸易协议的一个机构,是 各成员解决争端的一个场所,是谈判和进一步谈 判的场所。它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机构。这可能正 是其缔造者所希望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 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 应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相 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 只要该措施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 件的条件。
▪ 3.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 赋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 境地区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
▪ 1999年1月1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召集原 来的专家组,据第21条第5款审查欧共体和 厄瓜多尔的申请。牙买加、尼加拉瓜、哥 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 加共和国、多米尼加、圣卢西亚、毛里求 斯、圣文森特,表示作为第三方参加两个 申请,而印度和厄瓜多尔表示只以第三方 参加欧共体的申请。1999年1月14日,美 国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 构授权中止对欧共体的减让,数额为5亿2 千万美元。1月19日,欧共体据第22条第6 款,要求对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水平进行 仲裁。争端解决机构将该中止减让水平问 题交由原来的专家组仲裁。
Banana Dispute欧盟香蕉案解析
3) some Middle American and South American nations. "USD banana"
• 3. The issue of bananas is always a sensitive issue in EC and its partner nations.
• 1) Many Asian and African developing countries make foreign exchange with EC by exporting bananas; • 2) The quantity of bananas and places of origin where EC import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lementing the economic and foreign policies of EC members.
Banana Trade Dispute
By 柯迪茜,罗嘉文
Introduction
• The "banana wars" on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 are one of the longest-running and most complex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pre-dating the creation of the WTO in 1995.
Origin of Bananas
Banana exporters & importers
• Under Lomé Convention, the ACP countries received or enjoyed:
香蕉案解析
销售其他第三国进口的香蕉,获配额66.5%; 欧非香蕉 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0%; 留给新加入共同市场组织的经营者 从1992年开始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5%。
DS16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Ecuador;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 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1974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Panama;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 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Turkey — Certain Import Procedures for Fresh Fruit (Complainant: Ecuador)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Colombia) 28 September 1995
从欧盟香蕉案看世贸组织中报告的执行问题
-* 提 供 补 偿 # 若 违 背 义 务 的 一 方 在 合 理 的 履 行 期 限 内
不履行建议 ! 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 或者 ! 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 +*授权 报复 # 如果该合理的时间期限届满后的 -, 天内 ! 各当 事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 或者败诉方未能履行建议并 拒绝提供补偿时 . 已经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当事方可 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适用该有关成员方对各 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 因此 ! 根据 !"# 的规定 !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通过三种形式获得履 行 #$* 撤销或者修改被宣告为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国内 措施 ’-* 提供补偿 ’+* 如果败诉方 不撤销或者修改 其 国 内措施也不提供补偿 !则由世贸组织授权胜诉方报复 " 但是一个有效的裁决如何最终得到实际履行 ! 在世贸 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而专门适用于争端解决程 序的谅解中所设定的几种履行报告的方式在实践中也 体现了它的局限性 " 尤其是 !关于履行报告的合理时间 期限 ! 这个是在实践中最被滥用的环节 ! 败诉方总是可 以利用 % 合理的时间 & 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与世贸规则 不符的措施适用的时间 " 而 % 执行监督 &程序被认为是
# 如 1996 年的美国精炼汽油和普通汽油案中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了美国的( 空 气清洁法 ) 违反了世贸组织中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则 !
在报告获得通过后 ! 美国表示接受报告 ! 并对本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 ’ 又如在美国和欧盟等 国家间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 ! 美国也接受了报 告并且停止了已经采取的保障措施 "
!! [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消失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背方进行报复。
换言之,假如“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
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
当时,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法律的“牙齿”更加“锐利”。
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进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其次次革命”。
而2022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
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峻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进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熟悉。
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
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
根据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
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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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GATs第1条第2款规定,服务供应包括四种方式:越境 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申诉方,指控欧共体的香蕉体制影响他们通过商业存在 供应的批发贸易服务。这种影响与欧共体减让表中不受 限制的国民待遇义务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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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从12个作为传统供应者的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 进口总量,在该数量内进口免税,并且其数量不受欧共 体减让表的约束。
•2、 从传统非加太国家超过规定进口总量的进口,或者 从非传统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一定数量的免税,配 额外的进口收取关税。
•3、 从非加太地区以外国家的进口,按欧共体减让表的 规定限量限税,超过限量的在此基础上加收关税。2021/10/10源自14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
•专家组,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成员方根据 GATs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对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 GATs第2条要求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 提供不低于其授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 待遇。GATs第17条要求成员除减让表另有限制外,对其 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其授予自己的 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待遇。所以,专家组裁定,欧 共体的义务和承诺应包括在欧共体区域内批发贸易服务 的供应商的待遇。
•1996年4月11日,申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根据
GATT199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农产品协议、GATs和
TRIMs进行审查。由于申诉方和被诉人都不满意专家组
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都提出上诉,成立上诉机构。上诉
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