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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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4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4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4篇篇1本保险条款是专门为金融合同中涉及的渔船保险所制定的范本,旨在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清晰、明确的保险责任与义务。

本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一、保险对象及范围1. 本保险适用于注册登记并在渔业部门备案的渔船。

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火灾、爆炸、碰撞、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风雨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投保人可选择按年度购买保险或按照航程购买短期保险。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应根据渔船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应如实申报。

2. 根据不同损失情况设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渔船的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谎报。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保险公司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有权对损失原因进行调查,投保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六、保险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出具赔偿决定书。

3.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七、免责条款1.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2)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篇2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船主/投保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所持有的渔船提供保险服务,现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拥有的渔船及相关设备和人员。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船舶保险的保障方。

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您的船只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们的船舶保险单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保险的船舶为商业船只,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渔船、客船、游艇等。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单独的保险申请表中列明。

二、保险责任1. 意外损失和毁坏: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坏或毁坏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船舶拥有人或经营人因船舶使用或航行而因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保险被保险人因船只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发生身体伤害,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 其他额外保险责任: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我们可以为船舶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将另行约定。

三、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和免赔额。

在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本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客户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进行投保,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索赔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修理措施,但必须保留修理前的原始状态供保险公司鉴定。

(完整版)船舶保险条款

(完整版)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1986.1.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所有险。

一、责任范围(一 )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响堆发生的故障或不测事故;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搬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不测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藏弊端;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粗心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范或减少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用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责责所致的。

(二 )所有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局部损失以及以下责任和开销: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补偿责任。

但本条对以下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去除阻挡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包括预防措施或去除的开销 )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缓或丧失使用的间接开销。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补偿应按交织责任的原那么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那么。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包括法律开销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局部,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高出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营救①本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营救、营救开销的分摊局部。

有关国内船舶保险单

有关国内船舶保险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国内船舶保险单国内船舶保险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船舶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和意外损失。

下面将从保险保障范围、投保程序和理赔流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保险保障范围国内船舶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保障:1.船体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中遭受的碰撞、沉没、火灾、爆炸等意外损失。

2.船载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滞压等意外情况。

3.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船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的赔偿责任。

4.船用设备保险:主要保障船舶上的航行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的修理和更换费用。

二、投保程序购买国内船舶保险的投保程序通常如下:1.选择保险公司:根据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选择一家有良好信誉和健全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

2.填写保险申请表: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详细的保险申请表,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内容。

3.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船舶的购买合同、船舶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材料。

4.支付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5.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与投保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三、理赔流程在船舶遭受风险或意外损失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申请。

一般的理赔流程如下:1.立案申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立案申报,并提交必要的理赔材料,如事故经过、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文件等。

2.理赔调查:保险公司会派专业人员进行理赔调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可能需要现场勘查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3.赔偿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做出赔偿决定,并向投保人发出赔偿通知书。

4.赔偿支付:投保人在收到赔偿通知书后,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账户信息,保险公司会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称的保险标的为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

2.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船舶的正常磨损、船壳的腐蚀、机械故障、操作不当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或其船员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 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保单之日起至次日生效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保。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本公司按照船舶的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费。

保费将在签发保单时一次性收取。

2. 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船舶的价值。

3. 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关船舶的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获取合理的费用补偿。

4.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的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5.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船舶进行查勘、检验和估价,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索赔或拒绝索赔。

6.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船舶的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根据船舶的种类、型号、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因素确定。

7.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扩大的损失。

8.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进行审核,如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特别约定条款1. 本保险单适用于国际航线船舶,不适用于国内航线船舶。

如需在国内航线投保,需另行协商投保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金额和保费。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船舶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船舶保险风险以及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船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条款的核心部分,其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赔付的种类和数量。

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最大赔付金额。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根据船舶的价值以及所承担的损失范围来确定。

同时,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货币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的保费费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3.保险期限和续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是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继续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保险期限过期后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提前进行续保,确保船舶保险的连续性。

4.理赔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船舶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在此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行为的承诺书、被保险人声明等资料。

理赔过程非常重要,需要被保险人认真仔细地把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需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仔细审核和了解,避免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水险条款一览表

水险条款一览表

水险条款一览表一、中国保险条款(CIC)(一)船舶保险1、国内船舶保险条款2、渔船保险条款3、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4、船舶保险条款5、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6、集装箱保险条款7、集装箱战争险条款8、渔船保险条款9、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二)货运险条款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3、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5、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6、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7、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8、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9、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0、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11、邮包险条款12、邮包战争险条款13、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14、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15、淡水、雨淋险条款16、短量险条款17、混杂、沾污险条款18、渗漏险条款19、碰损、破碎险条款20、串味险条款21、受潮受热险条款22、钩损险条款23、包装破裂险条款24、锈损险条款25、易腐货物条款26、交货不到条款27、进口关税条款28、舱面货物条款29、拒收险条款30、黄曲霉素险条款31、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32、海关检验条款33、码头检验条款34、卖方利益保险条款35、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36、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37、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二、协会条款(IC)1、Additional Deductible Adaptation (For use whenever the Institute Machinery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Clause and the Institute Additional Perils Clauses1/10/83 (For use only with the American Institute Hull Clauses) are included inthe same insurance)2、Additional Deductible Adaptation (For use whenever the Institute Machinery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Clause and the Institute Additional Perils Clause1/10/83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Time Clauses 1/10/83 are included in thesame insurance)3、Additional Expenses (Cargo War Risks)4、Additional Perils – Hulls (For use only with the American Institute Hull Clauses)5、Additional Perils – Hulls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Fishing Vessel Clauses20/7/87)6、Additional Perils –Hulls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Standard Dutch HullForm 1/9/847、Additional Perils – Hulls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Time Clauses – Hulls1/10/838、Average Disbursements Clauses (A)9、Average Disbursements Clauses (B)10、Bridging (Hulls)11、Builders’ Risks12、Builders’ Risks Deductible13、Builders’ Risks Faulty Design14、Builders’ Risks (Strikes)15、Builders’ Risks (War)16、Bulk Oil17、Bulk Oil (Strikes)18、Cargo (A)19、Cargo (B)20、Cargo (C)21、Cargo (Strikes)22、Cargo (War)23、Cargo (Air) (excluding sendings by Post)24、Cargo (Marine Policy General Provisions)25、Cargo “Three Leaders”26、Cargo (War Cancellation)27、Cargo Contracts (Provisional Value)28、Cargo Reinsurance (War, Atomic and Nuclear Exclusion)29、Classification30、Coal31、Coal (Strikes)32、Commodity Trades (A)33、Commodity Trades (B)34、Commodity Trades (C)35、Commodity Trades (Strikes)36、Commodity Trades (War)37、Container Clauses – Time38、Container Clauses –Time –Total Loss, General Average, Salvage, SalvageCharges, Sue and Labour39、Container Clauses – Time – War and Strikes40、Deductible – Builders’ Risks41、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 – Time – Hulls (Total loss only, includingExcess Liabilities)42、Dual Valuation43、Dutch Hull, Standard44、English Jurisdiction Clause45、Excess Liabilities – Time – Hulls46、Faulty Design – Builders’ Risks47、Fishing Vessel48、Fishing Vessel – Additional Perils49、FOSFA Trades (A) Agreed with 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Association50、FOSFA Trades (B) Agreed with 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Association51、FOSFA Trades (C) Agreed with 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Association52、FOSFA Trades (Strikes) Agreed with 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Association53、FOSFA Trades (War) Agreed with the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Association54、FOSFA Supplementary (1) (For use in conjunction with Institute FOSFA TradeClauses (B)55、FOSFA Supplementary (2) (For use in conjunction with Institute FOSFA TradeClauses (C)56、FOSFA Supplementary (3) Ship Navigation & Management (For use inconjunction with Institute FOSFA Trades Clauses (B) & (C)57、FOSFA Supplementary (4) Grade Clause (For use in conjunction with InstituteFOSFA Trades Clauses)58、Freight (Time)59、Freight (Time – War and Strikes)60、Freight (Voyage)61、Freight (Voyage – War and Strikes)62、Frozen Food (A) (Excluding Frozen Meat)63、Frozen Food (C) (Excluding Frozen Meat)64、Frozen Food (Excluding Frozen Meat) – Strikes65、Frozen Food Extension Clauses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Frozen FoodClauses (A)66、Frozen Meat (A) (not suitable for chilled, cooled or fresh meat)67、Frozen Meat (A) – 24 Hours Breakdown (not suitable for chilled, cooled or freshMeat)68、Frozen Meat (C) and 24 Hours Breakdown (not suitable for chilled, cooled orfresh Meat)69、Frozen Meat – Strikes (not suitable for chilled, cooled or fresh Meat)70、Frozen Meat Extension –IMTA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Frozen MeatClauses (A))71、Hull Reinsurance (War, Atomic and Nuclear Exclusion)72、IMTA Frozen Meat Extension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Frozen MeatClauses (A))73、Jute74、Jute (Strikes)75、Location76、Machinery 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For use only with the AmericanInstitute Hull Clauses)77、Machinery 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Standard Dutch Hull Form 1/9/8478、Machinery 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TimeClauses – Hulls 1/10/9379、Machinery Damage Additional Deductible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Voyage Clauses – Hulls 1/10/8380、Machinery Damage Extension Clause – Yacht81、Malicious Damage82、Marine Policy General Provisions (Cargo)83、Mortgagees Interest – Hulls84、Natural Rubber (excluding Liquid Latex)85、Natural Rubber (excluding Liquid Latex) - Strikes86、Notice of Cancellation and War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 Hulls, etc.87、Oil (Bulk)三、美国协会条款(AIC)1、Personal Effects – Yacht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Yacht Clauses 1/11/85 ininsurances covering Vessels with lockable cabin accommodation)2、Port Risks – Time – Hulls (20/7/87)3、Port Risks – Time – Hulls including Limited Navigation (20/7/87)4、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 Hulls – Time5、Provisional Value for Cargo Contract6、Racing Risking Extension Clause – Yacht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YachtClauses)7、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Exclusion Clause8、Reinsurance – Cargo (War, Atomic and Nuclear Exclusion)9、Reinsurance Waiver Clause10、R einsurance Waiver Clause11、R eplacement12、R ubber – Natural (excluding Liquid Latex)13、R ubber – Natural (excluding Liquid Latex) - Strikes14、R ubber Shipments to United Kingdom ONLY15、S ervice of Suit (USA)16、S hipowners’ Liability17、S peedboat (Speci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Excluded Risks)18、S tandard Conditions for Cargo Contracts19、S tandard Dutch Hull20、S trikes (Air Cargo)21、S trikes (Builders’ Risks)22、S trikes (Bulk Oil)23、S trikes (Cargo)24、S trikes (Coat)25、S trikes (Commodity Trade)26、S trikes (FOSFA)27、S trikes (Frozen Food) (Excluding Frozen Meat)28、S trikes (Frozen Meat) (not suitable for chilled, cooled or fresh meat)29、S trikes (Jute)30、S trikes (Natural Rubber) (excluding Liquid Latex)31、S trikes (Timber Trade Federation)32、T 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33、T hree Leaders (Cargo)34、T imber Trade Federation35、T imber Trade Federation (Strikes)36、T ime – Freight37、T ime – Hulls38、T ime – Hulls – 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 (Total Loss only, includingExcess Liabilities)39、T ime – Hulls – Excess Liabilities40、T ime –Hulls –Total Loss, General Average and 3/4 the Collision Liability(Including Salvage, Salvage Charges and Sue and Labour)41、T ime –Hulls –Total Loss Only (Including Salvage, Salvage Charges and Sueand Labour)42、T ime – Hulls – Port Risks (20/7/87)43、T ime – Hulls – Port Risks including Limited Navigation (20/7/87)44、V oyage – Freight45、V oyage –Hulls - Total Loss, General Average and 3/4 the Collision Liability(Including Salvage, Salvage Charges and Sue and Labour)46、W ar (Air Cargo)47、W ar (Builders’ Risks)48、W ar (Cargo)49、W ar (Commodity Trades)50、W ar (FOSFA)51、W ar (sendings by Post)52、W ar and Strikes (Cargo stored afloat in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53、W ar and Strikes Freight – Time54、W ar and Strikes Freight – Voyage55、W ar and Strikes Hull – Time56、W ar and Strikes Hull – Time – Limited Condition57、W ar and Strikes Hull – Voyage58、W ar and Strikes Yachts59、W ar, Atomic and Nuclear Exclusion (Cargo Reinsurance)60、W ar, Atomic and Nuclear Exclusion (Hull Reinsurance)61、W ar,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Hulls, Etc. (Notice of Cancellation &)62、W ar Cancellation (Cargo)63、W arranties64、Y acht65、Y achts (War and Strikes)66、Y acht Machinery Damage Extension Clause67、Y acht Personal Effects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Yacht Clauses 1/11/85 ininsurances covering Vessels with lockable cabin accommodation)68、Y acht Racing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use only with the Institute YachtClauses 1/11/85)69、Y acht Transit。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在航海期间的风险管理协议。

船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类型: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对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承担程度。

3. 险别:包括全保、平安险、水渍险等不同的险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别。

4. 免赔额: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5.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险别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率。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之,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它可以有效地管理船舶在航行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

保险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一、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登记并合法拥有的渔船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机器设备、船用设备及渔业机械设备等。

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台风、风暴潮、龙卷风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失;2. 意外事故风险:包括碰撞、爆炸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 火灾及盗窃风险:由于船上发生火灾或因外部原因导致的盗窃行为导致的损失;4. 第三者责任风险:由于船只操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照渔船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之日止,具体期限可根据需要设定。

三、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需如实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只类型、建造年份、购买价格等;2. 按时支付保险费用;3.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

四、保险公司义务1.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在收到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3. 保险公司有权对船只进行查验。

五、保险金额的计算与调整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船只的实际价值计算,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调整;2. 若船只价值因维修、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化,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调整保险金额;3. 若船只市场价值发生显著变化,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调整保险金额。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提供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核定损失;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的比例确定;4. 若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1)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2)发生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船舶保险单(国内船舶)编号:SHIPINS-2021-001被保险人:XXXXX船运有限公司保险人:XXXXXXXX保险公司执照号码:XXXXXXXXXX本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船舶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基于自愿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保险目的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保险船舶提供保险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损失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船舶全额保险: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船舶的建造、航行以及停泊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船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死亡事故进行赔偿。

3. 货物保险:如被保险船舶在承运货物过程中发生货物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保险公司将对货物进行赔偿。

4. 污染责任保险:如被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保日期起到终止日期止,期间为一年。

四、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

五、保险赔偿1.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报案后将立即启动赔偿程序,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调查。

3. 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如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结果有异议,应在赔偿决定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免责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2. 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海事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导致的损失。

3. 战争、暴乱、罢工、骚乱、恐怖袭击等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

4. 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飓风、洪水等造成的损失。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导言船舶保险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它为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了保障,以应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海商法第六章中的船舶保险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和保险赔偿等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应当明确列明保险的标的是船舶本身,以及需要保险的货物、装备和其他财产。

同时,还需要明确约定保险的金额,即保险赔偿的上限。

2.保险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的起止时间,确保保险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3.保险费: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合同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将根据保险额和风险程度来计算。

4.其他合同条款: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附加条款,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金支付方式的约定等。

第二节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对船舶的损失负责: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事故,例如碰撞、搁浅、火灾等,这些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由保险人进行赔偿。

2.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船舶保险也可以涵盖货物的损失,当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破坏或丢失时,保险人将负责进行赔偿。

3.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负责:在船舶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保险费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船舶的价值:船舶的价值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价值越高,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

2.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不同的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这将会影响保险费的计算。

3.船舶的历史记录:船舶的过往记录将成为保险费计算的因素之一,例如船舶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事故或索赔。

金融合同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

金融合同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

金融合同国内船舶保险保险单本保险单(以下简称“本单”)由保险人(以下称“甲方”)与被保险人(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所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1 保险标的:指乙方所有或经营的船舶。

1.2 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单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1.3 保险金额: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1.4 责任免除:指本保险单中规定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承保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船舶损失及费用支出。

2.2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风险。

2.3 本保险不承保战争、核辐射等特殊风险,除非另有约定。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2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在本单签订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保险期间4.1 本保险单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责任5.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甲方将按照本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2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属于本单承保的风险范围;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

5.3 甲方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六、责任免除6.1 甲方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a)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b)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c) 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d)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e) 其他不属于本单承保范围的风险。

6.2 对于上述免责条款,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明确说明。

七、索赔程序7.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

保险单(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编号:ASD1234567本保险单以船舶财产保险条款为基础,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严格遵守国内船舶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本保险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第一条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1.1 本保险单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整。

1.2 保险范围包括船舶本身、船上设备、货物以及投保人或第三方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3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2.1 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负责赔偿。

2.2 在保险期间内,若船舶出险,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尽的事故报告、损失明细以及相关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2.3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损失程度、修理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3.1 本保险单的保险费率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即人民币一万元。

3.2 保险费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费支付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保险的解除和终止4.1 若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没收已支付的保险费。

4.2 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重大事故后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在解除合同后十五日内支付投保人相应赔偿。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2 对于保险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附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即代表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了解和接受。

本保险单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对本保险单的修改或补充事项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渔船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标的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渔船(以下简称“渔船”)提供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渔船,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渔船的实际价值,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2.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内对渔船因以下原因而受到损失、损坏或缺失的情况进行赔偿:a) 火灾、爆炸;b) 风暴、洪水;c) 漏油、燃油泄漏;d) 碰撞、倾覆。

2. 保险责任限制: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缺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方式1. 申报赔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及时展开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2. 赔偿金额: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的赔偿。

赔偿金额将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抗议期限: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赔偿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抗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争议解决: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未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变更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 解除规定:如果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在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规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后生效。

保险单(船舶)

保险单(船舶)

保险单(船舶)船舶保险单保险单号:SHI-2021-001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公司船舶保险服务的信任和选择。

为了保障您的船舶及相关利益,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保险条款和细则,请仔细阅读并遵守。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缔结和性质1.1 合同缔结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即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

1.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起保日期起至终保日期止。

保险期限可根据约定进行续保,但任何续保不得使保险期限超过六年。

第二章保险范围2.1 船舶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以下风险:-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风暴、台风、地震等;- 盗窃: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和配件的盗窃。

2.2 保险金额和赔偿本保险合同对于船舶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价值的百分比,具体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船舶基于保险责任发生的损失提供赔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免赔额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对船舶由于保险责任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提供赔偿。

3.2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负责任额度。

具体免赔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和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4.2 赔偿事宜如果船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将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第五章终止合同5.1 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合同期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被法院依法解除。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被保险船舶;- 被保险船舶统一转让或注销。

第六章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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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米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

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第十六条保险船舶在1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偿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

第七章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新船造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同类型新船造价为限。

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一)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二)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

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畴偿趔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分别计算。

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九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经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摄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10天内赔付。

第二十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1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要约。

投保人在签订国内船舶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定是否投保。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详细载明保险船舶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义务、无赔款安全优待、赔偿处理等内容。

投保人研究标准条款后,如有投保利益和需要,可填具国内船舶投保单,经双方签章后,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上述条款即成为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均须遵守。

当然,双方根据需要,还可特殊约定附加条款。

(图)说明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的要求投保国内船舶险的要式文书,经双方认可后,即成为船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投保人在投保船舶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有关的一切事项。

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相应增加保费。

投保人在填制投保单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投保人可视不同情况来决定投保险别。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

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航次保险的期限以启航至航行终止期限计。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来填写。

费率和保险费依照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计算填报。

对分项保险金额,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还应如实填报船名船号、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载重吨、航行范围、航行证书编号等内容,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厘定保费。

投保单须有投保人、代理单位签章并注明填报日期。

国内船舶保险单被保险人________保险单号码______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经理副经理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复核______制单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

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

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

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

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

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

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

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

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计算。

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

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

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

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

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备注: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

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计算。

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计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

说明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

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特别约定。

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

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般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楚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

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保单号:投保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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