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委10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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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作为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细部治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细部治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宜居环境,制定和实施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城市环境整治。

针对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大城市绿化力度,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加强对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公共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二、交通管理和道路建设。

加强对城市交通拥堵点和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加大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改造力度,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舒适度。

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三、市容市貌提升。

加强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广告牌匾、标识标线等的管理,提升市容市貌整体品质。

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提升城市视觉环境品质。

加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保护和利用,提升城市文化氛围。

四、社区治理和管理。

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对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加强对社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升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城市管理体制创新。

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城市细部治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加强城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升城市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综上所述,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细部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市上下团结一心,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齐齐哈尔市的细部治理工作贡献力量,让齐齐哈尔成为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1987年以来公布的是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长:韩冬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一、保留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二、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 1994.7.1 1994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1995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1996.6.1 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 1998.4.1 1998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 1998.11.5 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 1999.7.1 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 1999.9.24 1999年市政府6号令13、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9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8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 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7、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 2000.7.5 2000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 2000.12.6 2000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 2002.6.21 2002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 2002.11.21 2002年市政府7号令三、废止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87.8.27 1987.8.27 齐政发〔1987〕56号2、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4.10 1988.4.10 齐政发〔1988〕24号3、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1989.9.3 1989.9.3 1989年市政府11号令4、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1.7 1994.1.7 1994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1998.5.1 1998年市政府2号令6、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1999.8.30 1999.8.30 1999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2000.7.28 2000.7.28 2000年市政府2号令8、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0.4.171990.5.1 1990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7.5.9 1997.5.10 1997年市政府2号令10、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6.21 2002.7.21 2002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2005.2.6 2005.3.6 2005年市政府1号令四、失效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1988〕89号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6.17 1989.6.17 齐政发〔1989〕39号3、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1992.8.1 1992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1993.12.29 1994.1.1 1993年市政府12号令6、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1994.10.18 1994.10.18 1994年市政府8号令7、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1998.5.19 1998.5.19 1998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2001.10.10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7号令9、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7.9.28 2007.10.28 2007年市政府1号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齐政发〔2021〕28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齐政发〔2021〕28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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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齐政发〔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市政府决定动态调整23项行政权力。

其中,新增11项,恢复实施2项,取消10项。

为确保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对新增和恢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明确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23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19日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3.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征缴。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4.将第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齐政办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重新修改制定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采取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做到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和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城市就业政策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

县(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和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市社会救助大厅,或可依托本区域政务中心建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开展本区域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等日常服务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齐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1日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为持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龙江行动(2019—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聚焦重大疾病、突出问题和重点人群,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行为、提供健康服务、优化健康环境,提高健康预期寿命。

到2022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持续提升,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干预健康影响因素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齐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齐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09〕85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做好2010年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决定编制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联系本市和本部门工作实际,深入调查和论证,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题目。

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题目,应结合本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将拟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题目一并上报。

二、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规章题目(包括拟修改规章题目,下同),由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平衡,提出制定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年度内不予审修。

三、各相关部门应于2009年11月16日前将拟制定的规章题目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2010年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可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有关要求办理,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题目及其相关草案文本应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各部门在上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应按附表的各项要求逐项填写,明确上报时间、经费保证、责任人及立法考察计划等项事宜。

六、有关编制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联系。

联系电话:2790829;联系人:孙家红、马文红。

附件:1、2010年政府规章立项申请表(略)2、提请修改政府规章申请表(略)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1日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鼓励、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齐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齐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确保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齐政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齐政规〔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1日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我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十四五’时期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机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深入实施“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积极推进重点产业提档升级和四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我市市域内符合《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齐齐哈尔市“十四五”时期持续推进“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产业链供应链百大招商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方案》《齐齐哈尔市法人市场主体引进和培育工作方案》发展方向和我市十二个重点产业范畴,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市实体经济,实现产业链、供应链重塑,促进我市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法人企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齐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齐政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业经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目录第一篇立足新起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第一章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第二章“十四五”时期发展环境第一节发展机遇第二节面临挑战第三章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第二篇“十四五”时期总体要求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主要目标第三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勇当农业现代化排头兵第一章稳固提升粮食安全“压舱石”支撑能力第一节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第二节加快黑土地保护与修复第三节提升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第四节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第五节开展“中国粮食、中国饭碗”质量提升行动第二章实现畜牧大市向畜牧强市转型第一节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第二节夯实优质饲草饲料供给基础第三节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第四节完善疫病防控机制第三章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一节打造“农业+”全产业链融合新模式第二节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第三节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四节实施科技强农战略第四章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第一节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第二节推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第三节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第五章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第一节拓展脱贫攻坚新成效第二节焕发农村发展新活力第三节开拓农民富裕新道路第四篇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奋力扛起工业强省大旗第一章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完善产业发展格局第二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第三节培育壮大重点龙头企业第二章着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第一节加快补齐产业基础短板第二节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第三节打造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第四节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第三章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第一节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第二节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第三节叫响“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旅游品牌第四节打造“康养胜地·宜居鹤城”养老品牌第五节加快电子商务提档升级第五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第一章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第一节加快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第二节加强应用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第三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第四节培育高水平高成长创新主体第二章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第一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第二节大力提升科技服务能力第三节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第三章大力发展精密超精密制造产业第一节构建精密超精密产业体系第二节实施精密超精密六大工程第三节强化精密超精密产业发展保障能力第四章大力发展以生物技术为驱动的新产业第一节发展壮大生物医药第二节创新发展生物制造第三节强化支撑体系建设第五章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第一节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第二节加快数字产业发展第三节培育数字要素市场第六篇坚持扩内需促开放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第一章抢抓机遇融入国内大循环第一节壮大实体经济提升竞争力第二节完善流通体系提升助推力第二章激发消费潜力畅通市域微循环第一节完善布局优化消费环境第二节培育主体提振消费市场第三节破解难点激发消费需求第三章扩大开放合作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第一节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二节强化国内交流与合作第三节加快承接优质产业转移第七篇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第一章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一节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二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第三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第二章着力推进要素配置改革第一节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第二节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第三章推动国企国资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第一节推动驻市国企与地方共融发展第二节提升国资国企改革质效第三节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四章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第一节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第二节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第三节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第八篇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第一章优化区域功能布局第一节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第二节优化城市发展格局第二章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打造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全国样板第二节发挥城区经济带动力第三节提升县域经济支撑力第四节释放乡村经济活力第三章协同推进“两新一重”建设第一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第三节实施重大交通水利工程第四章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第一节实施积极的人口策略第二节提高中心城区吸聚力第三节提升城镇承载能力第四节推动农村社区转型升级第九篇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美丽鹤城建设迈上新台阶第一章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一节构筑绿色生态屏障第二节推进“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生态价值转化第三节加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第二章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一节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第二节推动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第三节做大做强新能源环保产业第三章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第一节加快发展新能源第二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第三节高效利用传统能源第十篇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提升文化软实力第一章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一节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第二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第二章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第一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第二节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第三节加强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第三章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发展新型文化业态第二节扩大对外文化贸易第三节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第十一篇完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第一章提升就业创业规模质量第二章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第一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第二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工程第三章全面推进健康鹤城建设第一节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第二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三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四章开创体育事业发展新局面第一节推进全民体育运动蓬勃发展第二节推动冰雪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第五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第二节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第六章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第十二篇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齐齐哈尔第一章落实“五大安全”责任第二章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三章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第十三篇强化“十四五”规划实施保障第一章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第一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第二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第三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二章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第一节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第二节强化规划实施组织保障第三节健全有效的闭环工作体系第四节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名词解释“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起步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交汇期,是全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固本强基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性文件的意见》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195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时效已过的以及已经由新法代替的46件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序│名称│发布形式││号│││├─┼─────────────────┼───────────────┤│1│齐齐哈尔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齐政发[1981]62号文件发布│││办法││├─┼─────────────────┼───────────────┤│2│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3│齐齐哈尔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暂行规定││├─┼─────────────────┼───────────────┤│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经济联│齐政发[1985]113号文件发布│││合协作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5│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齐政发[1985]31号文件发布│││(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6│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若干问题│齐政发[1986]14号文件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齐齐哈尔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齐政发[1986]68号文件发布│├─┼─────────────────┼───────────────┤│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齐政发[1987]10号文件发布│││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9│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齐政发[1987]74号文件发布│││行办法││├─┼─────────────────┼───────────────┤│10│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齐政发[1987]11号文件发布│├─┼─────────────────┼───────────────┤│11│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齐政发[1987]54号文件发布│├─┼─────────────────┼───────────────┤│1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内外金属│齐政发[1988]75号文件发布│││材料实行同一市场销价的通知││├─┼─────────────────┼───────────────┤│13│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齐政发[1988]51号文件发布│││法││├─┼─────────────────┼───────────────┤│1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齐政发[1988]61号文件发布│││承包租赁企业的暂行规定││├─┼─────────────────┼───────────────┤│15│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6号文件发布│├─┼─────────────────┼───────────────┤│16│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齐政发[1988]48号文件发布│├─┼─────────────────┼───────────────┤│1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齐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提供外经项│齐政发[1988]54号文件发布│││目信息者奖励的暂行规定││├─┼─────────────────┼───────────────┤│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齐政发[1988]55号文件发布│││的规定││├─┼─────────────────┼───────────────┤│2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齐政发[1988]109号文件发布│││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1│齐齐哈尔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齐政发[1988]41号文件发布│├─┼─────────────────┼───────────────┤│22│齐齐哈尔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5号文件发布│├─┼─────────────────┼───────────────┤│23│齐齐哈尔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齐联合│198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开展对苏联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的规定│发布│├─┼─────────────────┼───────────────┤│24│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25│齐齐哈尔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26│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计暂行办法│发布│├─┼─────────────────┼───────────────┤│27│齐齐哈尔市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28│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198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行办法│发布│├─┼─────────────────┼───────────────┤│29│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30│齐齐哈尔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31│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32│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1990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33│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34│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1991年10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作条例》办法│发布│├─┼─────────────────┼───────────────┤│3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36│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199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37│齐齐哈尔市清真饮食业管理规定│1993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38│齐齐哈尔市档察管理规定│199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39│齐齐哈尔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40│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1993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处罚办法│发布│├─┼─────────────────┼───────────────┤│41│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1994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价格监审办法│发布│├─┼─────────────────┼───────────────┤│42│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199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43│齐齐哈尔市市区迁入人口容纳费征收规│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定│发布│├─┼─────────────────┼───────────────┤│44│齐齐哈尔市档案行政处罚办法│1996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4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1997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46│齐齐哈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管理办│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法│发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人大办〔2021〕2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3.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审计等部门。

”二、《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1.将第六条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2.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依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现实条件和发展需要,齐市定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为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特制定《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依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要求,按照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性质划分,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使新入居民享受与原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工作目标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按照公民固定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达到历史性变革农民身份、全市567万居民统一户口本的最终目标。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新形势下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文件,我市紧跟上级政策的步伐,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齐齐哈尔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为使文件精神得到顺利贯彻落实,提高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资料、执行标准和审批流程等内容,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现将两个文件所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一、鼓励自主创业(一)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适用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下文中出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之处,同样适用《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妇女,均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在国家配套文件出台前,仍然执行城镇失业人员5万元、城乡妇女8万元、大学生10万元)。

贷款期限:2年。

申请材料: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就业部门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首页和借款人页)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转军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妇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妇联组织推荐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养殖项目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农村妇女出具当地村委会项目证明;4、担保人担保的需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和《自愿为创业者承担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财政部门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人身份确认书》;房屋抵押的提供房屋相关材料;质押的提供存款单(有价证券)及质押人相关材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删去《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三、将《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会计档案,应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销毁到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同意批准后进行监销。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四、将《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规〔2020〕1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规〔2020〕10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规〔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以及《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户籍人口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免费对象(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二)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四)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五)遗体消毒费(价格在50元以内);(六)提供一次性纸棺1个(价格在180元以内);(七)提供平价骨灰盒1个(价格在200元以内)。

上述(一)至(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五)至(七)项属于群众治丧必需的殡葬三项延伸服务,具体由各殡仪馆按照上述标准核减。

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

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

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文件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齐车改〔2018〕3号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12月27日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车改[2018]2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齐齐哈尔市深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深化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约企业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

改革市属企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集中管理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二)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依据,合理确定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

在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导下,市属企业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定车改方案,对所属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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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班子和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联众的实施办法(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信息中心
一、密切联系群众
1、落实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2、着力抓好民生工作
二、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调研实效
2、健全调研制度
3、坚持轻车简从
4、做好调研协调汇总
三、精简会议活动
1、减少全市性会议数量
2、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
3、提高会议活动实效
4、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
四、精简文件简报
1、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
2、创新公文内容和形式
3、严格发文审批程序
4、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
五、改进公务活动
1、合理安排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
2、严格控制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的规模及时限
3、加强公务活动统筹协调
六、简化接待工作
从简安排接待
七、改进新闻报道
1、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2、精简全市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3、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
4、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
5、加强新闻报道统筹
八、厉行勤俭节约
牢记“两个务必”
九、加强读书学习
1、加强理论武装
2、大力弘扬优良学风
十、加强督促检查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检自查。

3、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年年底综合汇总后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市四个班子以外的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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