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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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研究工作

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研究工作

36 | 老年友好社区Challenges and Suggestions in Building Aging-friendly Communities Based on Partial Amendment and Research of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王 羽 尚婷婷 赫 宸 王祎然 WANG Yu, SHANG Tingting, HE Chen, WANG Yiran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居家养老需求日益强烈,构建老年友好型社区势在必行。

基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局部修订研究工作,分析老年人居住意愿与居家养老需求、住宅“不适老”问题、住区养老服务现状等内容。

从需要适应住区全龄化的居住常态、提供适合老年人的环境支持、解决养老服务资源短缺的问题等方面总结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并从注重适度适老、注重空间品质与可持续性、注重线上与线下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等方面思考应对挑战的措施。

Due to the rapid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in China, the demand for home care for the elderly is increasing. Thus, it is imperativethat we build age-friendly communities. Based on partial amendments and research on the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50096-2011),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ces for the elderly and home-based care, the issues of "inapplicable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current provision of residential aged care services. By considering the residential status of people of all ages, the provision of suitable living environments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shortage of elderly care service resources,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hallenges in building age-friendly communities. It considers ways to cope with the issues, focusing on the needs of the elderly from space, quality, and sustainability. Finally, it discusses the integration of online and offline senior care services.老年友好型住区构建中面临的挑战与思考*——基于《住宅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研究工作作者简介王 羽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主任,研究员,博士尚婷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赫 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王祎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适老建筑实验室 助理建筑师,硕士老年友好型住区;《住宅设计规范》;适度适老;养老服务aging-friendly communities;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 moderate design for the elderly; senior care services0 引言从住宅与社区的关系来看,两者在设计内容与设计侧重点上有一定独立性,但住宅是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区环境作支撑。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

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

住宅项目规范在建造住宅项目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住宅项目建造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住宅项目规范,以帮助开发商、设计师和施工队了解建造住宅项目时需要遵循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设计规范结构设计在设计住宅项目的结构时,应遵循当地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用,能够承受地震、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结构设计应由专业的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方案应经过严格的计算和审核。

防火设计住宅项目的防火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设计师应根据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确保住宅项目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足够的逃生通道和防火间距,以及采取适当的防火材料和设施。

施工规范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方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工艺,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和方式,确保住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施工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使用规范养护管理住宅项目建成后,居民应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养护管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

定期检查屋顶、墙体、地板等部位,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部件,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环境保护住宅项目的使用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民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节约能源和水资源,推广绿色出行方式,保护周围的自然环境。

结语住宅项目规范对于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开发商、设计师、施工队和居民应共同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共同维护好住宅项目的品质和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即为住宅项目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3.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根据我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住宅项目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附件:《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3月14日。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与社区管理中其他活动的关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或现房销售之前,向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配套设施设备为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房屋按套计算,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应当由社区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及组建工作。

1.《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国发[2004]20号)提出的“代建制”,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河南、河北等省市以及深圳、宁波、佛山等市均印发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总的来看,目前,有四种代建方式:一是政府组建工务局;二是成立代建中心;三是指定投资平台公司;四是市场化选择代建企业。

由于前3种均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政府也有相应政策规定,因此,本标准仅针对市场化代建进行规范。

为满足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代建行为,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编制《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标准》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工作要求,规范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行为。

同时,进一步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19)中D1项目(代建)管理的服务标准,更好的为项目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代建管理服务,为提高项目代建管理水平起到引领作用。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1.准确定位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代建的性质和范围;2.明确建设项目代建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职责;3.明确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能力内容;4.厘清建设项目各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5.明确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方式和方法;6.明确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风险及其责任。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具有代建能力的咨询企业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代建的活动。

四、编制依据1.《政府投资条例》;2.《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国发[2004]20号);3.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河南、河北等省市以及深圳、宁波、佛山等市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11-2019);此外,借鉴国外项目管理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PMC)。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1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

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

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住宅建筑规范63356

住宅建筑规范63356

《住宅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住宅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一、编制说明┄┄┄┄┄┄┄┄┄┄┄┄┄┄┄┄┄┄┄┄┄02二、条文1 总则┄┄┄┄┄┄┄┄┄┄┄┄┄┄┄┄┄┄┄┄┄042 术语┄┄┄┄┄┄┄┄┄┄┄┄┄┄┄┄┄┄┄┄┄053 基本规定┄┄┄┄┄┄┄┄┄┄┄┄┄┄┄┄┄┄┄084 外部环境┄┄┄┄┄┄┄┄┄┄┄┄┄┄┄┄┄┄┄095 建筑┄┄┄┄┄┄┄┄┄┄┄┄┄┄┄┄┄┄┄┄┄126 结构┄┄┄┄┄┄┄┄┄┄┄┄┄┄┄┄┄┄┄┄┄157 室内环境┄┄┄┄┄┄┄┄┄┄┄┄┄┄┄┄┄┄┄178 设备┄┄┄┄┄┄┄┄┄┄┄┄┄┄┄┄┄┄┄┄┄199 防火与疏散┄┄┄┄┄┄┄┄┄┄┄┄┄┄┄┄┄┄2210 节能┄┄┄┄┄┄┄┄┄┄┄┄┄┄┄┄┄┄┄┄┄2711 使用与维护┄┄┄┄┄┄┄┄┄┄┄┄┄┄┄┄┄┄31三、征求意见汇总表┄┄┄┄┄┄┄┄┄┄┄┄┄┄┄┄┄┄32《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导语】: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规范编制说明

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规范编制说明

《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项目背景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微观单元,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百米”。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新的住宅小区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老住宅小区出现的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小区管理相关矛盾日渐成为痛点焦点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导致物业服务运行难以规范;二是物业管理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边界不清,导致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无所适从;三是政府各部门之间对住宅小区的管理职责不清,导致有关部门协调、执法难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背锅”现象突出。

这些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为尽快解决上述小区协同治理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要求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提出要“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这是中央层面首次把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会基层治理范畴统筹推进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社区的基本单元和最后落脚点,紧紧抓住住宅小区以改进物业服务管理等为重点的协同治理这个“牛鼻子”,对贯彻落实这些政策要求尤为重要。

在此背景下,义乌稠江街道锦都社区率先探索以“三红联动”构建“三方协同”助力社区的治理路径,坚持以党建统领推动基层治理创新,建立健全居民小区党组织、红色业主委员会、红色物业等三方协同联动机制。

《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规范》地方标准的研制走访了锦都社区以及其他具有三方协同治理经验的社区,总结提炼社区住宅小区治理经验。

利用标准化工具制定全市通用的《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规范》地方标准,通过标准引领,指导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三方协同发挥作用,填补住宅小区治理类标准空白,并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住宅小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参考的治理的经验范本。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9年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市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纠纷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也暴露出当前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存在程序运行不顺畅、规范标准不明确,以及职能管理错位、责任真空等问题,对于我市强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满意度形成瓶颈阻力,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竣工验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

其中,组织者是建设单位,主要参与者是建设合同的各方主体。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参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竣工验收过程实行监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困扰了我们多年!担架电梯尺寸终于明确了!

困扰了我们多年!担架电梯尺寸终于明确了!

困扰了我们多年!担架电梯尺寸终于明确了!以上为广告,以下为文章正文,两者无关:2019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里面对电梯的规定如下:7.5.1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3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5.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00kg,轿厢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7.5.3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这次终结了担架电梯的尺寸长期以来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说法,给出了担架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在此之前各地城市的标准不一,比如:1.天津地区执行的标准:1100*2100轿厢尺寸2.青岛规划局发的文件执行的标准: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 x 2100轿厢)。

3.温州地区设计和图审统一的标准:1400 x 1600轿厢4.宁波地区讨论稿: 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箱内净尺寸不应小于1600mm × 1500mm,轿箱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门洞不居中开设时,其净宽可适当缩小,但最小不得小于800,且应确保担架的出入)5.《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规定【5.2.2条】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导语】: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 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2 月1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 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最为重磅,涵盖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等内容,全文如下:目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布局与配套4 建筑空间5 结构与地基6 室内环境7 建筑设备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新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新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新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各位业界专家、学者、从业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住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依法保障公众权益,经相关部门研究和论证,我们制定了新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希望广大业界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我国住宅建设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项目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建设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需求,本规范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独立住宅、住宅小区、住宅综合体等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住宅项目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绿色、生态、可持续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住宅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施工质量可靠。

第五条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居民需求和社会公共服务要求,配套合理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六条住宅项目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容积率,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便利和社区公共设施配套需求。

第七条住宅项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的功能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合理配置室内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

第八条住宅项目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住宅项目设计应当注重绿化环境,合理布局绿地、景观、休闲设施等,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品质。

第十条住宅项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确保居民的行动自由和生活便利。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住宅项目施工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建筑结构稳定、外墙保温、防水防火等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控制噪音、粉尘、震动等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杜绝拖延工期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住宅项目施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住宅项目施工应当进行监督检验,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缙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缙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缙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防范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区:五云、壶镇建成区范围;二类区:五云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壶镇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三类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规范建造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申请复核、报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监督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利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四个平台”,严格落实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的“五位一体、四到场”农村住房建房巡查制度。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受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房巡查记录等工作。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2022年设计规范执行

2022年设计规范执行

2022年设计规范执行3月15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就《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本版《住宅项目规范》已是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多处新增和删改内容,包括新增“二层及以上应设电梯”,“层高不应低于3、00m”等内容,核心目的是提升新建住宅品质,该规范将对未来新建住宅产品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一、2022版《住宅项目规范》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3月15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就《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下文简称《规范》)的通知,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本次《规范》已是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版本出台时间是2019年2月18日,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国内14家建筑设计、施工、研究、高校等单位组成起草组,经过两年多的研编完成的。

2019年9月10日,在对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后,住建部办公厅第二次发布关于征求《住宅项目规范》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意见的函。

近年来,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日益成为我国住宅建设领域的工作重心。

同时,全国各地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亟待提升,社会迈入老龄化后对适老住宅产品要求的提高,“无障碍通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时代居住需求尚未充分满足等问题,都促使中央反复讨论和制定一系列住宅建筑的相关规范。

住建部近日起草完成的2022版第三次修订的《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就在这个背景下出台。

二、2022版《规范》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2022版《规范》主要在住宅品质的提升方面增加新的要求,涉及到住宅使用面积、层高、电梯、出入口等。

以下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几项变化:1、对电梯的要求大大提高,尤其是二层及二层以上需要安装电梯。

《规范》提到,“新建住宅建筑中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而2019版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 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x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XXX-201X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residential area intelligentsystems(征求意见稿)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residential area intelligentsystemsDBJ50/T-XXX-201X主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7年XX月XX日2017 重庆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渝建〔2014〕371号)及《关于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渝建[2014]303号)的文件要求,《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J/T50-035-200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J/T50-082-200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DBJ/T50-094-2009合并修订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J50/T-XXX-2017。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以上三项规范进行了合并修订。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设计;5工程施工;6系统检测;7工程验收;8运行维护。

本次修订在内容上进行了技术提升和补充完善,增加了光纤到户技术、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利用自动化技术、物联网技术及云计算技术搭建的新型智慧社区,以“产品+平台+运营”为运作思路,整合智慧社区管理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智能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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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1)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2)2.1 功能要求 (2)2.2 性能要求 (2)2.3 验收交付 (3)2.4 使用维护 (4)3 布局与配套 (4)3.1 用地与建筑 (4)3.2 场地 (4)3.3 配套设施 (5)4 建筑空间 (5)4.1 户内空间 (5)4.2 公共空间 (7)5 结构与地基 (8)5.1 上部结构 (8)5.2 地基基础 (8)6 室内环境 (8)6.1 声环境 (8)6.2 光环境 (9)6.3 热环境 (9)7 建筑设备 (9)7.1 给水排水 (9)7.2 供暖、通风和空调 (10)7.3 燃气 (10)7.4 电气 (11)7.5 电梯 (12)附:起草说明 (1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

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

2.2 性能要求2.2.1 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1 的规定。

表2.2.1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2.2.2 住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2.2.2 的规定。

表2.2.2 住宅照明标准值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2.2.3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不应大于表2.2.3 的规定。

表2.2.3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品质参数限值2.2.4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2.2.5 设置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应低于表2.2.5 的规定。

表2.2.5 供暖住宅的冬季室内供暖温度2.2.6 标准工况下,典型新建住宅建筑供暖与空调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2.2.6 中的规定。

表2.2.6 住宅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注:1 标准工况见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2 设计能耗为1m3 天然气=7.131kWh 电,1kg 原煤=2.928kWh 电换算为建筑的耗电量。

2.2.7 住宅供气压力的波动不得影响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燃烧,室内天然气管道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2.2.8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2.2.8 的规定。

表2.2.8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2.3 验收交付2.3.1 城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分户验收:1 住宅室内空间尺寸;2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3 门窗、护栏安装质量;4 室内防水工程质量;5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6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

2.3.2 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2 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3 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2.4 使用维护2.4.1 用户不应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

2.4.2 严禁未经设计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

2.4.3 用户不应拆改公共用途的水、暖、电、燃气等配套设施。

2.4.4 用户不应自行拆改或占用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

2.4.5 不应擅自改变居住区内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2.4.6 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3 布局与配套3.1 用地与建筑3.1.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 的规定;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 的规定。

表3.1.1-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表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3.1.2 城镇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1.2 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2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且不应降低周边住宅、幼儿园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时,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表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

3.1.3 新建农村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2 场地3.2.1 居住街坊内应规划设置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0.50㎡/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0.35㎡/人;2 宽度不应小于8m;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2.2 居住街坊内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与住宅建筑单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系统相联通。

3.2.3 居住街坊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碍衔接。

3.2.4 城镇住宅室外场地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当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2 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m 时,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 城镇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搜建筑表3.2.5 城镇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注:1 城市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2 附属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3.2.6 住宅室外场地高程设计应有利于合理组织排水,并满足住宅建筑防洪排涝的要求。

3.3 配套设施3.3.1 城镇住宅项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设施服务半径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

3.3.2 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设施。

3.3.3 城镇住宅项目应配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2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设无障碍车位,且不应少于总车位的0.5%;3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4 建筑空间4.1 户内空间4.1.1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4.1.2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2 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3 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4.1.3 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4.1.5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

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4.1.6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7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1.8 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本规范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4.1.9 厨房应设洗涤池、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灶具、排油烟机预留安装位置。

4.1.10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11 卫生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和顶棚应设置防潮层,卫生间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1.12 卫生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起居室在套内入口层时,该层应至少设有1 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的卫生间;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3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1.13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4.1.14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户门的门槛高度及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4.1.15 套内入口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6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

4.1.17 套内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微信公众号:搜建筑1 当楼梯一侧靠墙时,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2 当楼梯两侧均靠墙时,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3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内侧扶手中心0.25m 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1.18 设有阳台时,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晾、晒衣服设施,且顶层阳台应设雨罩;2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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