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使用说明

合集下载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1.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

但宗地、宗海的界址、面积等变化导致宗地、宗海范围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

房屋等定着物变化导致不动产单元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更换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2.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

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

3.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不动产权利与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与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

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纸质介质的登记簿可以单面设置,也可以双面设置。

4.一个宗地或者宗海内,有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的,应填写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页和不动产权利与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封面页。

按一个宗地宗海一簿、一个不动产单元一本、一类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登记信息一页,填写本数和页数。

多个登记簿可归集成册。

5.“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

“登簿人”一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

电子登记簿须使用登记机构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加盖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二、填写说明(一)宗地、宗海基本信息。

【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其他等。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12.1?首次登记?46 12.2?变更登记?47 12.3?转移登记?48 12.4?注销登记?49 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 13.2?变更登记?51 13.3?转移登记?52 13.4?注销登记?52 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 14.2?变更登记?55 14.3?转移登记?56 14.4?注销登记?57 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 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 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 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 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 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 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 17.2?注销异议登记?62 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 18.2?嘱托查封主体?63 18.3?注销查封登记?64 19?登记资料管理?64 19.1?一般规定?64 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 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5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明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

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于202x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9月28日(202x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

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需要发证的,核发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依法享有土地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使用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5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收件编号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首次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申请人情况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不动产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抵押情况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落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登记原因证明文件1.2.3.4.5.6.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备注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请勿填写)初审复审核定审查人:(签章)年月日审查人:(签章)年月日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不动产版)操作指南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不动产版)操作指南

重庆市开发商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目录1 编写目的 (3)2 适用范围 (3)3 概述 (3)3.1目的及用途 (3)3.2参考资料 (3)3.3系统运行环境 (3)3.4软硬件环境需求 (3)3.5阅读指南 (4)3.6术语 (4)4 功能操作说明 (4)4.1系统登录 (4)4.2企业注册 (5)4.3机构信息管理 (8)4.3.1机构人员管理 (8)4.3.2人员角色管理 (12)4.3.3变更申请 (13)4.3.3.1企业信息变更 (13)4.3.4企业信息浏览 (14)4.4项目管理 (15)4.4.1项目管理 (15)4.4.2项目委托 (18)4.4.3楼盘授权 (20)4.4.4合同模板管理 (21)4.5预售许可 (24)4.5.1 预售许可新办 (24)4.5.2 预售许可变更 (29)4.6商品房网签 (32)4.6.1 认购 (32)4.6.2 草拟 (35)4.6.3 签约 (41)4.7业务登记 (41)4.7.1 业务申报 (41)4.9.2 申报列表 (44)4.9.3 业务状态 (45)4.9.4 业务状态查询 (46)4.8综合查询 (47)4.8.1 业务查询 (47)4.9其他功能 (48)4.9.1 更改密码 (48)4.9.2 更改资料 (48)1 编写目的此文档主要是为重庆市开发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提供关于该系统中的功能的详细使用说明,指导用户正确方便地使用系统。

2 适用范围该文档适用于重庆市开发商管理信息系统的所有用户培训资料工作。

3 概述3.1 目的及用途提高工作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及其下属分局,或重庆市各区县国土业务管理部门的办公效率,规范土地管理业务,为行业决策分析提供依据。

本系统符合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规程中关于城镇地籍调查的部分,完全满足《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文中对重庆市地籍登记业务办理的要求。

重庆市地房籍测绘成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地房籍初始测量、地房籍变更测量质量审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入库、楼盘表的创建和管理等相关业务管理。

不动产登记系统操作说明

不动产登记系统操作说明

不动产登记系统操作说明*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操作分为以下十个步骤:登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归档下面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作为案例进行操作一、登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输入用户:“隆德县管理员”密码:********备注:1、登录系统统一用谷歌浏览器。

2、各个区县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业务受理单击“业务受理”后会跳入当前界面,单击“收集资料”选项收集资料页面左侧会出现办理业务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采集资料进行上传权籍信息链接成功后出现如下界面单击右上角“转出”→在出现的小界面中选择“初审”项目进入初审阶段三、初审项目转出后单击“在办箱”找到新建的项目“地主家一号宅”→单击“办理”出现初审界面四、复审项目转出后单击“在办箱”找到新建的项目“地主家一号宅”→单击“办理”出现复审界面选择复审,单击确定项目进入核定阶段。

五、核定项目转出后单击“在办箱”找到新建的项目“地主家一号宅”→单击“办理”出现核定界面选择复审,单击确定项目进入登薄阶段。

六、登薄项目转出后单击“在办箱”找到新建的项目“地主家一号宅”→单击“办理”出现登薄界面。

在登薄界面先选择“获取权证号”系统自动生成产权证号→选择“写入登记薄”在弹出的提示框单击确定→单击“转出”完成登薄后会出现提示信息→单击“转出”进入缮证阶段选择缮证,单击确定项目进入缮证阶段。

七、缮证项目转出后单击“在办箱”找到新建的项目“地主家一号宅”→单击“办理”出现缮证界面。

在缮证界面选择证书信息选择证书信息界面→单击“封面目录”→选定“封面信息”→“填写编号”→单击“保存编号”→预览打印证件→选择“打印”注:证书信息界面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填写项目编号,每个证书的编号根据已经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本编号填写,每个编号是唯一的,发证时候要登记,如果打印证书的时候出错,此编号连同证书要登记保存,统一回收,填写完后点击“保存编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转移登记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六章限制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查封登记第四节其他限制登记第七章更正登记第八章注销登记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抵押权登记;(六)地役权登记;(七)预告登记;(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

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2•【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1年11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期间,陈光国主任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加快《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立法进程,在土地房屋交易、登记环节对修建地下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实施限制。

2011年,《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是为了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衔接。

同时,随着《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修订并施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在土地房屋登记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条例》在登记类型上需要予以拓展,在内容上需要补充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实际的需要,此次修订与以往修订有所不同,是对现行《条例》作全面修订,不仅对具体条款内容做了较多的充实和完善,也对框架结构作了较大调整,修订量大,若要将《草案》与现行《条例》从章节到条款作对应比较,技术上难度较大。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一、前言欢迎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本操作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和使用该平台,以便您能够有效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查询。

请在开始使用平台之前,仔细阅读本操作手册。

二、平台简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在线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通过此平台,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修改、删除和查询等操作,实现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管理。

三、操作流程1、注册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注册”按钮,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号、码等。

您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点击链接完成账户注册。

2、登录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登录”按钮,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

请确保账户安全,不要泄露个人信息。

3、填写登记信息:登录后,点击“登记信息”选项,填写不动产的详细信息,包括、面积、产权人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提交登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登记信息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您的登记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5、查询信息:在平台首页点击“查询”选项,输入关键字或筛选条件,搜索不动产登记信息。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6、导出数据:在平台首页点击“导出”选项,选择需要导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范围和格式。

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将数据保存到您的本地计算机中。

7、修改信息:如需修改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修改”按钮,填写需要修改的信息并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修改后的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8、删除信息:如需删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删除”按钮,将该条信息从平台上删除。

请注意,删除后的信息将无法恢复,请谨慎操作。

9、退出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退出”按钮,退出当前账户。

请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问题:无法登录账户。

解决方法: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确保账户安全不泄露个人信息。

如仍无法登录,请平台客服协助解决。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2
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2001年6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并办理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

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登记机关)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已完成小区道路、环境工程,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主体工程上升至地上两层以上(有地下层的,地下层除外);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发项目,房屋系多层建筑的(八层及其以下的),主体结构封顶;系高层建筑的(八层以上的),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及细则

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及细则

不动产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二、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者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7、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审原件留复印件);8、登记询问笔录;9、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10、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共有权利人申请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登记费:(一)建造房屋的,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二)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标准,差额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

四、工作时限法定时限: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自登记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不动产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二、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审原件留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4、不动产权属证书;5、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审原件留复印件);7、登记询问笔录;8、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9、其他必要材料。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使



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目录
1 编写目的 (1)
2设计说明 (1)
2.1业务流程设计 (1)
2.2业务处理流程说明 (2)
2.2.1窗口接件 (2)
2.2.2测绘成果入库 (3)
2.2.3 测绘成果审查 (5)
2.2.4 区县受理并初审 (5)
2.2.5 区县复审 (5)
2.2.6 区县核定 (6)
2.2.7 区县登簿 (6)
2.2.8 区县缮证 (7)
1 编写目的
本文档针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人员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业务的使用说明,指导用户正确方便地使用系统。

2设计说明
2.1业务流程设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土地房屋一起进行登记的业务,该业务流程是,申请人先到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业务受理,受理之后提交给测绘部门,测绘部门把宅基地图形和房屋外框现场测绘后上传到系统中,并在上传的房屋图形所在宗地上建立自然幢、逻辑幢和户室。

然后提交给权籍部门进行测绘成果审查后提交给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窗口接件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窗口接件
测绘成果入库的角色为:房产测量委托、建立(调整)楼盘表
测绘成果审查的角色为:区县权籍部门审核
区县受理并初审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区县初审
区县复审的角色为:区县复审
区县核定的角色为:区县终审
区县登簿的角色为:区县登簿
区县缮证的角色为:区县缮证
区县收费的角色为:区县收费
区县发证的角色为:区县发证或区县缮证
其中主城十个分局,因为以前建立楼盘都是勘测院建立楼盘,所以在主城分局的角色里都新加了房产测量所下的两个角色:房产测量委托和建立(调整)楼盘表。

在使用该业务前需要在下的里配置这两个角色的分局用户。

2.2业务处理流程说明
2.2.1窗口接件
用窗口接件岗位人员登录系统,创建业务。

在弹出的一表单填写相关信息,可暂时不填写房籍号和不动产单元号。

创建业务后,在打开的业务处理界面点击:受理通知书,填写领件日期和受理人签名后保存提交给测绘成果入库岗位。

2.2.2测绘成果入库
测绘人员根据需要处理的业务联系外业实地测绘后把加工好的测绘文件上传到系统中。

测绘文件的要求如下:
1、新编宗地号和宗地不动产单元号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相同数据。

2、宗地图形特征编码:112512000,房屋外框特征编码:2110
3、宗地图形信息填写: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土地座落、面积、入库权利人
4、房屋外框图形信息填写:隶属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代码
5、输出文件名跟创建的业务一致
用测绘成果入库岗位角色登录系统,打开业务处理,在宗地房屋图形入库界面上传加工完成的宗地房屋合一图形文件(压缩文件,ZIP格式,里面的文件也必须为业务号.EXF,如本例:)。

6、在测绘业务处理菜单中打开业务后在页面上传压缩后的宗地房屋合一图,上传成功后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临时房屋外框图层中能看到上传的图形。

7、图形上传完成后,点击打开页面,确认楼盘信息正确后点击添加,建立楼盘表。

并在楼盘调整页面中检查并完善生成的户室信息后点击。

8、楼盘保存后,在页面会显示本手业务已经选择的房屋就是刚宅基地建盘新建的房屋。

9、上传宗地证书附图、登记簿附图以及房屋的证书附图和登记簿附图,完成后提交给测绘成果审查岗位处理。

2.2.3 测绘成果审查
用区县权籍部门审核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建立的楼盘信息是否正确。

然后提交给区县受理并初审岗位处理。

2.2.4 区县受理并初审
用区县初审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完善一表单的土地房屋信息,查看生成的不动产权证书第二页的信息书是否正确并完善证书信息,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复审处理。

2.2.5 区县复审
用区县复审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业务信息后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核定处理。

2.2.6 区县核定
用区县核定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业务信息后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登簿处理。

2.2.7 区县登簿
用区县登簿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登簿信息是否正确(此业务为地房合一业务,所以登记簿有量条相同记录,一条为土地使用权,一条为房屋所有权)。

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名并提交给区县缮证处理。

2.2.8 区县缮证
用区县缮证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打印并填写证
书印刷号后提交归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