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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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 人、书记员:1 人、公诉人:2 人、辩护人:1 人、被告人:1 人(被告人王乐,***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被害人:1 人(被害人范宇,*** 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证人:2 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 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 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说:“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请向法庭说明你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以及职业?
被告人:我出生于2003 年5 月4 日,现年14 周岁,家住**县幸福小区3 号楼2 单元1 楼东户,逮捕以前是***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
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2 月14 日被逮捕的。审判长:被告王乐,*** 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于2017 年3 月20 日收到。
审判长:*** 县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开庭审理*** 县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乐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菲、张乐、刘佳玉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 组成,由审判员李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晓润担任法庭记录;接受***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事务所律师塞云出庭为被告人王乐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不读)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 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王乐,2003 年5 月4 日出生,现年14 周岁,汉族,家住*** 县幸福小区3 号楼2 单元1 楼东户,逮捕前系*** 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现关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王乐2017 年1 月7 日来到震宇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 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因而起了冲突,在震宇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铅笔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7 年1 月10 日在其家长的陪同下到*** 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无视我国法律,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 县人民法院。公诉人:王庆。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王乐,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