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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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
一、备案(核销)原则
(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
(一)备案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
⑴辨识、分级记录;
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
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
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三、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二)核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