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法治体系历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历程一、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一系列关键事件和发展阶段的角度,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程。
二、初创时期1.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起点。
全会通过决议,充分肯定和强调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原则,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
2.宪法的修订与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宪法的修订与建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982年,我国颁布了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以及其他一系列重要法治原则。
三、法治体系建设阶段1.法治观念的深化近年来,我国法治观念得到了深化和拓展。
法治观念的深化不仅体现在国家层面,也渗透到了社会各个方面,推动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的提升。
2.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得到了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
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了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框架,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1.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根据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法律。
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目标。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指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五、未来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机遇。
未来,我们应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法治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六、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进展。
通过深化法治观念、完善法治制度、倡导社会法治等多个方面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历史背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体系也从旧中国的肆虐无度的法西斯式法制,向现代法治体系逐步转变。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建设的特殊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无法与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等,我国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相比仍有一些区别。
二、构建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有关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协同努力,逐步确立的。
1. 整体性思路——全方位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公法、私法、诉讼法等多个层面。
并通过制定细化、协调衔接的法规措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体系。
2. 适应性思路——因地制宜中国是具有丰富多样的地域、习俗、文化、民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因地制宜。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学习借鉴思路——以开放促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封闭的,而是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在国际主流法律理论的引领下,不断与外界接轨的一个过程。
4. 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发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创新。
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要抓住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治观念,推动法律科技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做文章。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标志: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确保了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1、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2、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3、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为主干,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相关法。
一图了解中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
1 9 9 2 年1 0 月
八届全国人大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及法治 建设的新方向。 点评:把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完全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中。
1 9 9 7 年9 月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 写进宪法。 点评: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展望:2 0 1 4 年1 0 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点评:十八届四中全会必将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法治建设描绘 具体清晰的路线图。
结语
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建构起来,但“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 际,法治中国建设迎来全面推进的最佳历史契机。
1 9 7 8 年1 2 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 加强法制。 点评:加快法治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
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 点评: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 新的高度。
一图了解 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历程
1 9 4 9 年9 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点评:为新中国初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 9 5 4 年9 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 点评: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发展提供宪法基础,标志着新中国法制 的建立。
2 0 0 3 年1 0 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胡锦涛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 点评: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成就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溯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的人民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比较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比较重要的土地立法有1947年7月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在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使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历史时期。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入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沿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继续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及重大意义
法 商法等 多个 法律 部 门的法律 为 主干 , 由法 义 、 毛泽 东 思想 、 邓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表 ” 三
律 、 政 法规 、 方性 法 规等 多个 层 次 的法 重要 思想 的指 导地 位 , 立 了工 人 阶级领 导 行 地 确
备, 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至 国家可能 陷入 内乱 的深 渊 。中国特 色社 会 个立 足 中 国国情 和 实际 、 适应 改革 开放 和 主义法 律体 系 ,是 以宪法 和法 律 的形式 , 确
一
社 会 主义现代 化建 设需 要 、 中体 现 党和 人 立 了国家 的根本 制度 和根 本任务 , 立 了中 集 确
制, 是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的 一项重 要 战
略任 务 。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特 别 是 改革 开 放 国社会 主义 民 主法 制 建设 史 上 的重 要 里 程 3 0多年 来 , 中 国共 产党 的正确 领导 下 , 在 经 碑 ,具 有 重 大 的现 实 意 义 和深 远 的历 史 意
们 不 搞 多 党 轮 流 执 政 ,不搞 指 导 思 想 多元 力 、 富有 效 率 、 加 开放 、 利 于科 学 发展 的 更 有
化 , 搞“ 不 三权 鼎立 ” 和两 院制 , 搞联 邦 制 , 体制 机制 , 动 我 国社会 主 义制 度 不 断 自我 不 推
不 搞私 有化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 完善 和发 展 。 中
律规 范 构 成 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系 的 、 以工农联 盟 为基 础 的人 民民主 专政 的国 已经形 成 , 国家经 济建 设 、 政治建 设 、 文化 建 体 , 确立 了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度 的政 体 , 确立
中国依法治国历程 -回复
中国依法治国历程-回复中国依法治国历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教育以及推动法治文化,逐步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下面将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三个阶段,详细介绍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第一阶段:恢复和加强法律体系(1978-1999年)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早期的法律体系几乎被废弃,而且受到了一系列的挑战和破坏。
为了恢复和加强法律体系,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在1978年之后,中国政府开始恢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并开始审议和立法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地实践法治,中国在1980年代开始推行"立法必须合宪、法定办事、民主立法、严格法律程序、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定审判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1982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成为了国家的最高法律,保护了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使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和推动刑事司法改革(2000-2012年)在2000年之后,中国依法治国进程进一步加快,政府开始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首先,中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针,强调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加大了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力度,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的意识和尊重。
此外,还加强了法治文化建设,通过组织法治宣传活动和推动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了公民的法治素养。
其次,中国政府在这一阶段加大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力度,目的是加强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平稳。
为此,中国提出了“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思想,全面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了司法独立与审判公正。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公安、检察、法院“三权分立”制度,明确了各个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3年至今)自2013年以来,中国依法治国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经过长期实践和理论探索而形成的,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历史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需要从中国的历史背景出发进行考察。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经历了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思想也经历了很大的变革和发展。
二、主要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体现了一系列的主要特点。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社会实践,将法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强调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保证法治的正确方向和落实。
三、发展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
首先,法治建设将不断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
其次,依法治国将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公平正义。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继续强调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结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持续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阶段。
法律体系“七个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 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反分裂国家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涉及物
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 亲属和继承制度。
《民法通则》《婚姻法 》 《合同法》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 性法律。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
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 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
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
形式平等更加统一,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
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33
具体过程:
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
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迈向了新的发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 诉讼法和《仲裁法》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国家主席签署 主席令公布
《民法》、《刑法》 、 《婚姻法》、《行政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驻外外交人员法 》
法律体系“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 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 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作者:纪荣荣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5期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都取得长足的进步。
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迈出新的步伐。
一、拨乱反正,重建法律秩序,法治建设进入恢复和起步阶段(1978年至1986年)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加强立法和健全法制。
其基本发展轨迹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
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2]这些论述,为未来的法制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国家共制定了72件法律和42件法律问题的决议,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相继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不少法律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地方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正在建设之中。
这一时期,虽然官方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体系建设的目标,但法制实践和法制理论是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向努力的。
尤其是学术界,早在1983年春就在上海举行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术讨论会,1985年在国家教委主编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高校“七五”科研规划咨询报告》中建议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入研究课题[3]。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的法制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律令、典章等,以道德规范和习俗为主要内容,司法权由地方官员负责。
2. 帝国法制:中华帝国建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律令和法律文书,如《大明律》、《钦定大清一统政经总目》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 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法制:在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如学习外国宪法和民法,建立了一些西式法院和法学院。
4. 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新中国后,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立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机构,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法制也会不断地演进和变革,从始至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同时也不断地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的影响和借鉴。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
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封建统治时期(公元前221年-1911年):此时期法律主要由统治者制定和执行,以保护封建社会的权益和秩序为目的。
主要法律体系为封建法和道德法,具有明显的等级秩序和等级区分。
2. 民主革命时期(1911年-1949年):民主革命后,中国开始推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理念。
此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出现了宪法法律体系,并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
著名的《五四运动》和《五一二宪法》是此时期的里程碑事件。
3. 社会主义时期(1949年-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
法律体系逐渐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靠拢,强调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控制和干预,以保障人民权益和国家利益。
4. 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法律制度也在相应调整。
此时期重视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加强了法治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约束。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得对国际法律和国际法体系的适应和学习成为现实,反腐败和司法改革也成为这个阶段的重要议题。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的历史趋势是从封建统治到民主革命,再到社会主义时期,
最后进入改革开放时期。
法律制度在不同阶段逐步发展,从强调统治者权力到强调民主和法治原则,同时也在适应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变化。
近年来,中国也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以建立健全的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修订历史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 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 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
七八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
八二宪法
我国当前现行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 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 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一、标题一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 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 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提出时间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完善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时间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这一 时期 立法 上 的一 个重 要成 就就 是通 过 了宪
丽 内存在 和 发 展 。这 对 推 动 现代 化 建设 、 深化 改 革
依 , 法 必严 , 法必 究 。 ‘ 在 立 法 的 一 作 量 很 法 修 正 案, 执 违 ” 现 I 明确 规 定 允 许 私 营经 济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
《 大研 究)o 1 第 5 人 2 l年 期 ( 第 23 ) 总 3期 一2 9—
对 治理整顿 和深化改革 工作 ; 在政治上 , 国内政局趋 于 定 了物 权法 , 涉及物 权制度 的共 性 问题 作 出规定 , 稳 定 。到 19 年 底 , 国 的改 革开 放进 一步 加快 的 进一 步 完善 了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物权 法律制 度 ; 91 我 同 呼声 渐起 , 临新 的突破 。 19 年 初 , 小 平 先后 时 , 力 加强 社会 领域 立 法 , 过 了劳 动合 同法 、 面 92 邓 着 通 就
小平 所指 出 的 ,应该 集 中力 量制定 刑法 、 “ 民法 、 讼 诉
法 、 林法 、 森 草原 法 、 境保 护 法 、 动 法 、 国 人投 环 劳 外
『 特 色的 社 会 主 义法 律 体 系 ” 入研 究 课 题 ”。法 玉 l 列
二、 明确 法制 建设 新 目标 , 始 中国特 色社会 主 开
规 。 不 少法 律 诸 如 刑 法 、 事 诉 讼 法 、 刑 民事 诉 讼 法 了保 护公 民各 项 权 利 的集 会游 行 示威 法 、 政 诉讼 行
( 试行 ) 地 方 组织 法 、 、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法 、 济合 法 、 成 年人 保 护 法 、 侨 侨眷 保 护 法 、 经 未 归 残疾 人 保 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德治国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 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 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 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 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 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 统一发挥作用。“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 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 方略。
民法体系: (1)总则编:《民法通则》(1986年)及实施意见; (2)物权编:《物权法》(2007年)、《担保法》(1995 年) (3)债权编:《合同法》(1999年)及合同法解释1、2 (4)知识产权编:《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 (1993年修正)、《专利权》(2008年修订) (5)家庭关系编:《继承法》(1985年)、《婚姻法》 (2001年修订)、《收养法》(1998年修订) (6)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2010年) (7)人格权编:《人格权法》(草案) (8)涉外民事关系编:《涉外民事关系法》(草案)
“亲亲相隐”——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 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 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 路》) 西方世界虽无“亲亲相隐”,却也在“证人 作证豁免”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赋予近亲 属可以拒绝作证。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 • 1986年通过《经济合同法》 • 1988年通过《全民所有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
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
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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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那这种立法体制它有很大的好处就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地方化了以后,可以大大加快立法的速度,在新中国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包括它的法律制度以后,我国百废待兴,在这种情况下让更多的立法主体来制定法律,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这样一个体制在当时有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上也大大加强和推进了我国的立法工作。
这儿有一个统计数据,从1950年到1953年中央立法一共就有435件,平均每年的立法达到了109件,有几地方,我给大家讲讲数字。
比如说浙江从1950年到1953年一共制定了暂行法律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每年平均立法是163件。
内蒙古从1950年到1954年制定各种条例,规范性文件368件,年均立法73.5件。
这个地方需要说明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立法数量呢?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个数量跟当时相比差别很大,或者是今天数量要少的多。
是因为当时我国所理解的立法和法律的那样一个文本形式和今天是不一样的,当时很多决定决议命令等等,都被理解为是法律,理解为法律,法令或者是法规,理解为今天我国立法的那个结果。
但是当时很多东西实际上是一种政策,一种命令的东西。
我国为什么用这方式来统计?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立法汇编的文件统计出来的,也就是说当时我国就是把这些东西理解为是一个立法的结果,所以这些数字是从国家正式的立法文件汇编当中统计出来的。
但是它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和今天的立法有根本的不同,所以这个地方需要给大家做一个说明,这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体制。
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到1982年宪法颁布,这段时间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
之前是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1954年宪法建立的体制叫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这个依据在什么地方呢?就是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的制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大家注意这个词,用了一个唯一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所以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后来一个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才取得了制定法令的权利。
因此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我国认为1954年宪法构建了这个立法体系是中央集权的立法体系,这种体系也是遵循了毛泽东主席当时的一些指示,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中央保证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中央的权威。
特别是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那样一个背景和条件下,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推行计划经济,保证法制的稳定。
但是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这样一种体制,就限制了其他比如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地方人大的立法的权限,立法的积极性,立法的能动性,所以我国立法的数量就大大的缩减。
这是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形成的立法体制。
那到了1982年宪法颁布,加上立法法和有关的组织法形成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立法体制,这个立法体制就是我前面给大家提到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的法规。
再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再扩大一点讲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它的立法机关,还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它的立法权,来制定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就是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这个立法体制如果放在一个历史的背景下,60年发展的历史背景下,看到1954年之前我国是一个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1954年宪法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基本上走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的权力很分散,另外一个极端权力很集中,现在1982年宪法正好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平衡的一种权力分配配置状态,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安排应该说还是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
这是我国现在的立法体制,这是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一点。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发展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二点,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有前30年的立法体制和现在的立法体制作为一个立法主体,或者是相当于一个车间,它生产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它还有产品,立法发展就是它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就是它产品的生产需要。
我国大致也做了一些划分,改革开放以来的划分。
第一个就是1978年到1982年这四五年的时间,我国把它叫做立法的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全面修改和颁布了1982年宪法之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件,它们大概在七个部门法当中的分布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宪法和宪法的相关法七件,民商法三件,行政法六件,经济法两件,社会法两件,刑法一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一件,那这就是这个时期我国立法的这个情况,这是1978年到1982年立法的相关情况。
第二个时期就是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的立法,这个时间段大致是从1983年到1992年这十年,这十年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真正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立法的发展。
这个时期全国人大除了1988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个别的修改之外,这个时期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是70件。
前面我讲到了,前面四到五年制定了22件,这个时期70件。
它们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6件,民商法9件,行政法19件,经济法18件,社会法5件,然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件,刑法只有1件,它就没有统计数字。
这个时期可以看的出,在立法数量上排前三位的情况有所变化,第一位是行政法19件,第二位是经济法18件,第三位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6件,这三者数量的变化和排位的变化,可以看的出我国当时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的一些调整。
比如说我国讲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经济立法总体上是比较多的,一下子有了18件。
但是行政法依然是排第一位,也体现出我国也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模式。
第三个时期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这样的一个立法,这个时期的时间段大致是从1993年到2002年这十年,这十年恰恰是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以后,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提出了要建立和形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所以这个时期的立法的发展也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
总的数量是这样一个情况,第一就是全国人大1993年和1999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此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颁布了现行有效的法律98件,刚才讲前面是70件,现在一下子速度加快了,达到了98件。
它们的分布情况是这样的,数量关系是这样的,宪法和宪法相关法11件,民商法15件,行政法38件,经济法24件,社会法7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3件。
从刚才讲的数字当中大家就可以看的出,行政法依然是最多的38件,其次经济法24件,再下来就是民商法15件,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已经从前三名当中落下去了。
民商法上来了,说明我国立法更注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社会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但是行政法依然排第一位,居高不下,38件。
再就是第四个时期,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之下的立法,我是分两个阶段来统计的。
一个阶段是2003年到2008年的3月,为什么用这个阶段来统计呢?因为2008年3月我国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一个中国法制建设白皮书,白皮书第一次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的数字准确的罗列出来了,所以统计到2008年3月是以白皮书的数据作为一个基数。
2008年3月以后,到去年的有关数据是我自己增加上去的,所以我分两个阶段来进行介绍。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我国加强立法工作,就不仅仅是注重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立法,也更加注重社会法的立法,还有其他有关的法律,注重法律体系的立法的平衡,协调和科学发展。
在刚才讲的是2003年到2008年3月这段时期,全国人大除了2004年对1982年宪法做了必要的修改之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32件,因为它只是五年的时间,那这32件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3件,行政法12件,经济法9件,社会法3件,民商法没有,还有刑法没有,还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没有。
除此之外,从2008年3月到2012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修改了近40件的法律,包括知道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里面的数字我就不再讲了。
这是我国整个立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情况。
因为有了这样一些立法活动,有了这样一些立法数字,立法成果它才有可能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一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