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
11月24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年4月21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
矿山006-215号 7、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59号令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部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勘查设计工程师管理规定 11、建筑师执业资格规定 1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水利部 交通部
地震局
1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5、水运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6、水运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9、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人事部 20、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
文物局 2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另外还包括: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三、各部门(委员会)政府法规或规章 国土资源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 年1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71号)(2006年8 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国土资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年--2015年)目录前言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三、总体部署四、主要任务五、主要措施前言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避免和减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2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实施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完成原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一)地质灾害现状我国致灾地质作用种类繁多,分布广泛,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
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 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 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 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 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13年6月8日,市委书记孙政才视察 三峡库区地市政府层面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 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 〔2009〕81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 目后期维护管理的通知》(渝办〔2005〕87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 意见》(渝办发〔2008〕87 号) ;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地质 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69 号); 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经市政府 同意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土资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各项目标和任务。
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9日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需求(一)地质灾害现状(二)“十一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状况(三)“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挑战或形势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目标(四)工作任务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一)调查评价工程(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搬迁避让与治理工程(四)应急体系建设(五)科学技术研究支撑五、资金筹措和实施安排(一)资金筹措(二)实施安排六、环境影响与效益评估(一)环境影响分析(二)生态恢复措施(三)实施效益评估七、保障措施(一)继续完善分级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二)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三)健全完善法规规范(四)加快做实前期工作(五)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六)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八)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前言为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等,制定本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宁政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我区在构造上处于青藏高原东北缘与华北地台的结合部位,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环境复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险情重、危害大、治理难,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频发,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救援为核心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一)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工作。
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自然资发〔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有关司局:
《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4月3日附件:2024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质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2日江西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地质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2021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198起(其中灾情167起、险情31起),包括滑坡150起、崩塌39起、泥石流2起、地面塌陷7起,直接经济损失632.12万元,无人员伤亡。
与2020年相比,灾害发生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减少44.07%和57.61%。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应对,通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预报、临灾避让等措施,成功避让地质灾害10起,避免人员伤亡60人。
二、2022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一)降水趋势预测据省气象部门预测,2022年主汛期(4-6月)全省平均降水量略偏少,为600~700毫米(多年均值746毫米),局部可超过1000毫米;有降水集中期;强雷电、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较常年同期偏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深府办函[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所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建立健全我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以区为单元开展每年度新增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其他灾种补充调查,提高城市战略发展区域、城市发展单元和重要城市更新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精度。
加大对人口密集区上游、重要公共设施周边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的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汇总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基础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交通工程边坡、危险建筑工程边坡和危险水利工程边坡的调查和成果汇交;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全市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和成果汇交;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增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边坡的调查评价及其他灾种的补充调查和成果汇总提交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号
门联 合 的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立 预 报 会 商 和 预 警联 动 机 制 。对城
范 意 识 和 能 力 , 科 学 规 划 , 突 出 重 点 , 整 体 推 进 ,全 面 提 高 我 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水平 。
镇 、 乡 村 、 学 校 、 医 院 及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人 口密 集 区上 游 易 发 生 滑 坡 、
时 监 控 和 有 效 处 置 。 到 22 年 , 全 面 00
部 门要加强对 县级人 民政府隐患排 查
工 作 的 督 促 指 导 , 对 基 层 难 以确 定 的 隐 忠 , 要 及时 组 织 专 业 部 门 进 行 现场 核 查 确认 。
会 精 神 , 以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 三
多发频 发 ,给人 民群众 生命财产 造成
严 重 损 失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作 ,特 作 如 下决 定 。
一
查 任 务 ,全 面 查 清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的 基 本 情 况 ; 基 本 完 成 三 峡 库 区 、汶 川 和 玉 树 地 震 灾 区 、 地 质 灾 害 高 易发 区 重
三、加 强监测预报预警
( )完 善 监 测 预 报 网 络 。 各 地 七 区 要 加 快 构 建 国 土 、气 象 、 水 利 等 部
二 、全 面 开展 隐患 调 查 和 动 态
巡 查
( ) 加 强 调 查 评 价 。 以 县 为 单 四
元 在 全 国范 围 全 面 开 展 山洪 、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评 价 工 作 ,重 点 提 高 汶 川 、玉 树 地 震 灾 区 以及三 峡库 区 、 西南 山 区 、 西 北 黄 土 区 、 东 南 沿 海 等 地 区 的 调 查 工 作 程 度 ,加 大 对 人 口密 集 区 、 重 要 军 民设 施 周 边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的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69号)(2007年11月1日) 1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办法(十一届省人大二十九次常务 会议2012年5月31日通过)(2012年10月1日 施行)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 11月24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0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年4月21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 年1月7日)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4年2月1日)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部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勘查设计工程师管理规定 11、建筑师执业资格规定 1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水利部 14、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交通部
15、水运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6、水运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震局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家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2号)(1989 年12月26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号)(1986年4月12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77 号)(2003年9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7号)(2009年 5月1日修改后重新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63号)(1996 年10月1日)
18、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9、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xxx,xxx:近期我县降雨集中,雨量偏大,土壤含水量趋于饱和,极易引发地质灾害,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x》精神。
现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安排部署。
近期,天气复杂多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国土所、安监站、村组干部具体抓,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充分运用“人防+技防”等手段,把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一要有力引导群众自查。
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召集监测员对隐患点、风险斜坡开展巡查排查,按照汛期每日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开展,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遇到强降雨天气时加密巡查频次;同时组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等相关人员,以自然村为单元,引导群众关心关注自家房前屋后地质现象变化,每周一次组织全体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二要加强行政排查。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 2 -领导要带领国土所、安监站、村支两委、隐患点监测员等组成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做到农村、到社区、到学校、到工地。
一旦发现隐患变化或有险情,果断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处置。
三要抓实行业排查。
严格按照“管行业管地灾”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处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区域,以及通村通组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特别要修缮公路低洼、拐弯处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工信部门负责排查煤矿、油气管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责成企业对矿山和油气管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治措施;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危及水利工程及周边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园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卫健部门负责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站点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生态移民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及周边相关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12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6]12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实施我省“十一五”规划,推进现代化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地质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地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我省地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地质工作(一)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云南成矿地质条件优越,是全国矿产资源富集区,也是全国地质灾害高发区。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地质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得到提高,地质找矿取得重要成果,地质科研成就显著,地质队伍逐步壮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不断加强,为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地质事业取得了新成绩。
但是,我省地质工作还存在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不够、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能力不强、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人才流失和结构老化等问题,导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明显下降,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较强。
加强地质工作,是增加资源储备、培育矿业支柱产业的需要;是提高基础地质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保障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地质环境试题
地质环境科试题一、填空题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有几种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痕、地面沉降。
二、按地质体转变的速度可划分为缓变性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
3、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分为四个品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4、“一划两案”指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五、地质灾害防治“三查”制度的要紧内容包括:依照《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大体要求》在辖区内组织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
六、“两卡”是指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
7、形成崩塌的内在条件有:岩土类型、地质构造、地形地貌。
八、成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成立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监测网络。
九、共分为4级应急响应,按照灾情、险情级别,别离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10、对经评估以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蒙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体会收或体会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利用。
1一、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规定了发生不同规模地质灾害灾(险)情的报告时限、程序和报告内容。
1二、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地址财政保障范围、鼓舞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的确实是减少因工程选址不妥或不适当的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14、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五、《国务院关于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防治原那么中,明确了地址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一、在对辖区内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依托技术单位选定临时避让场所,即可选择在地形平坦开阔,A 。
A:没有地质灾害发生史的区域B:有地质灾害发生史的区域C: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二、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严峻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除偶发特大地震外的 A 大自然灾害,防范形势十分严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 ,统筹矿产地质勘 铜 、铝、铅 、锌、锰 、镍 、钨 、锡 、钾盐 、金等矿产 查与环境地质勘查 ,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 勘 查 。在 西 南三 江 、雅 鲁 藏 布江 、天 山 、南 岭 、大 兴 域对外开放 。深化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 安 岭等 重 点 金属 成 矿 区带 ,合理 部 署 矿产 普 查 ,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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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2 06 期
国务 院关于加强地 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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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关于 加强地质 工作 的决定
国发[0 64号 2 0] 各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勘 查 ,努力 实 现 地 质 找矿 新 的 重大 突 破 ,为 全 面 建设 直 小 康社 会 提供 更加 有 力 的 资源 保 障 和基 础 支 撑 。 各 直 属 机构 : 地 质 工 作 是 经济 社 会 发展 重 要 的 先行 性 、基 础性 ( ) 加 强 地 质 工作 的基 本 原则 。 三 坚持 立 足 国 内 、 工 作 ,服 务于 经 济 社 会 的各 个 方面 。贯 彻党 的十 六 届 适 度 超前 、突 出重 点 、完 善体 制 、依 靠 科 技 。充分 挖 五 中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科 学 发展 观 ,构建 社 会 主 义 掘 国 内资源 潜 力 ,加 大 找 矿力 度 ,提 高 资源 供 给 能力 和 谐社 会 ,对地 质 工 作提 出 了新 的 更高 的要 求 。为 了 和保 障程度。面 向社会需求 ,搞好统筹规划 ,超前部 全 面 增 强地 质 勘 查 的资 源 保 障能力 和 服务 功 能 ,促 进 署 和 开 展地 质 勘 查 。集 中力 量 加 强矿 产 资 源勘 查 ,突 地 质 工作 更 好 地 满 足经 济 社 会 发展 的 需要 ,现作 出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12•【文号】国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2001年5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十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发布(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出如下决定: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地质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就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
但是,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国汛[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汛[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防御山洪灾害已经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抓实抓好,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二00三年七月八日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国山丘区因降雨引发山洪灾害(包括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山洪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山丘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因山洪灾害共造成184人死亡,57人失踪,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为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03年11月24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地处辽宁省西部低山丘陵区,受地形地貌、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比较发育。
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全市确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51处,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18个,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52个。
每年的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和多发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6]41号)和《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朝政办发[2006]63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08年气象形势分析,现就作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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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
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基本完成三峡库区、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四)加强调查评价。
以县为单元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汶川、玉树地震灾区以及三峡库区、西南山区、西北黄土区、东南沿海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
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五)强化重点勘查。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六)开展动态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七)完善监测预报网络。
各地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
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十一)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
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十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五、综合采取防治措施(十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
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四)加快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
针对汶川、玉树等地震对灾区地质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实施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妥善解决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水位涨落引发的滑坡、崩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五)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
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七)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长江三角洲、华北地区和汾渭地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十八)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
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
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二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健全保障机制(二十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
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十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国家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