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状态及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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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效果:合同生效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将适用于合同关系。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保护:合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合同约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合理。

4. 不可撤销性:一旦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合同条款。

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修改合同。

虽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失效。

例如,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时,合同将会失去效力。

此外,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威胁或错误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合同作为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其约束力,遵守合同内容并遵循法律规定。

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状态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2. 无效合同,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共利益或道德风俗,或者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内容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3.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终止,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4. 终止合同,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自动终止。

终止合同意味着合同到期或者因特定原因终止,双方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5. 变更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变更协议。

以上是合同状态的几种常见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民法典中的效力

民法典中的效力

民法典中的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并进一步完善了现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效力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原则,它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民法典中效力的相关问题。

一、效力的含义与特征1. 效力的概念在民法典中,效力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强制或约束力量。

它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2. 效力的特征效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必然性、合法性、有限性和保护性。

(1)必然性:效力是民法典赋予合同的一种法律属性,它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合法性:合同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有限性:效力的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制。

同时,效力的期限也应当明确,超过期限后效力将失效。

(4)保护性:效力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的约束力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民法典中效力的具体内容1. 合同效力在民法典中,合同是效力的重要源泉之一。

合同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1)合同的成立效力: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和相互一致的合意。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生效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效力是保障合同稳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

(3)合同的解除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者依法撤销。

解除合同后,原来的合同效力将失效。

2. 法律效力民法典中的法律效力主要指法律的强制力量,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1)法律规定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概述PPT课件

合同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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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2005年6月,张某和甲公司达成协议, 约定张某在甲公司的停车场停放轿车一辆, 停车费每月50元。同年,8月,张某停在该 停车场的轿车被人盗窃,停车场管理人员发 现后,在与歹徒搏斗过程中被打成轻伤。后 该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张某的车辆没能追回。 于是,张某起诉甲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人只能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 为,以得到某种利益。
2、合同客体与合同标的物的混淆,是造成对 合同客体认识错误的原因。
合同客体是义务人的行为,义务人行 为指向的物即是通常指的标的物。
【举例】以买卖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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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关系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2.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明示义务 默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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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 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 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 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 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 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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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 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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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合同。
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 内容的综合的合同。
a.主从型混合合同
例如,甲酒店向乙啤酒厂购买散装啤酒,但 甲需向乙租用啤酒桶,待热季过后即返还。
b.等值型混合合同。
例如,甲到乙开的服装店订做一套衣服,同 时该套衣服的布料由甲在乙的店里选购, 服装加工费和布料费由甲一次性支付。
(2)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也看不出要求甲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

法学专业术语易混淆点在法学领域中,有许多专业术语,由于其相似的发音或者拼写,容易让人混淆。

这些混淆点在学习法学过程中可能导致误解和歧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专业术语的易混淆点,并对其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一、法律与法规法律和法规是法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但是它们常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在法学上,法律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普遍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通常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

而法规则是由政府或者上级机构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群体的规则。

可以说,法律是法规的一种更为广泛的概念,而法规则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诉讼与仲裁诉讼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两个常见途径,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交由法院审理解决的过程,涉及诉讼程序、证据交换等。

而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与专业仲裁机构约定或者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独立仲裁员解决的过程,其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秘密性强等。

三、合同与协议合同和协议是法学中常见的文书形式,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

合同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法律关系建立、变更或终止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具体事项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以说,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讼案与案件讼案和案件是涉及法律争议的两个概念,但常常被人们混淆。

讼案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处理的全部案件,包括已经结案和正在审理的案件。

而案件则是指特定的纠纷事件,可以是正在审理中的,也可以是已经结案的。

五、原告与被告在法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最基本的当事人身份。

原告指的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原告起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同时承担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六、民法与刑法民法和刑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但是容易被人们混淆。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董海龙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接触了大量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草拟、审查大量的各种协议、合同。

都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且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有关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法律并未明确区分,有的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有的只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缺乏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何时成立并没有规定。

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并没有加以区别。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只表明合同的一种事实存在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没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就无从成立;2 、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反之,如开玩笑,即使双方取得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3 、要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之间以上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

合同的三种状态

合同的三种状态

合同可以存在三种状态,即生效状态、履行状态和终止状态。

生效状态:当双方在法律上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合同文件后,合同进入生效状态。

这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并且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履行状态:在合同生效后,双方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合同处于履行状态时,双方应积极配合,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终止状态:合同可能在不同情况下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违约等。

当合同终止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

终止后的合同不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也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状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

例如,在履行状态下,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则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在终止状态下,双方可能还需要履行终止前产生的一些义务,例如支付尚未支付的费用或退还已收到的付款。

确保合同状态的清晰和准确对于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至关重要。

及时跟踪合同的状态变化,可以帮助双方合理安排资源、管理风险和解决潜在的纠纷。

法律用语:容易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法律用语:容易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法律用语:容易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说法,只有掌握法律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掌握了概念体系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

因此,研习法律须从概念入手。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归纳整理了25组概念进行比较说明。

01.沉默与默示沉默:指单纯不作为而言,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比如点头、摇头等方式,用行为表示认可或者拒绝。

2.无效与失效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构成条件,而致不发生法律效力。

失效:法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但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失去其效力。

03.常理与惯例常理:通常的道理,也即情理。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谓常理。

惯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交易习惯包括地方习惯、行业习惯和当事人习惯,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04.法理与学说法理:按教科书的说法,是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简单点说,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

学说:学者关于制定法的解释、习惯法的认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见解。

学说虽非法源,但权威的学说对法律的发展及法院的审判,会有影响。

05.权利与权益权利: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表现为权利,如占有、死者的人格利益等。

权益: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利益=权益。

06.继承与承继继承: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承继:严格来说,承继与继承并非同一含义。

它常用在合同条款中,例如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广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生效。

如果法律未对生效要件有特别要求,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并且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无效。

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确定、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3)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需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态度,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或撤销。

(4)合同可撤销。

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效力存在瑕疵,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5)合同未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生效要件而需要等待相应生效要件满足与否才能确定其生效与否。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形成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合法性要件,这是合同生效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四)关于《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果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具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的几种状态

合同的几种状态

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等,对于上述四种效力的合同都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有效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予以取缔。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②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五、知识延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几个易混淆问题的辨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几个易混淆问题的辨析
市商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C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之同设立起以给付请求权为内容的债权合 同。而房屋所
有权 的移转 同题 是一 个物 权 变动 同题 ,其 所 涉及 的是 当事人 之 间依 物权 法上 的 意思 , 过物 权意 思 表示 的 一致 ( 国 民法 上 给 通 德 起一个 专有 名词 , 为 。 称之 合意 ilm , 发生 依该 意思 表 示 I ”并 l

必要在此将合同效力同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 的同题予以澄清。 首先 。 同效 力 同题是 一个 债 权 同题 , 所 涉及 的是 当 事人 合 其 之 同依债 权法 上 的意 思 ,通过要 约 与 承诺从 而 使 意思 表示 一致
、一
个 概念 和 两个 问题 的澄清
( 商品房 概念 的澄 清 。 一) 尽管 目前 。 商品房 这一名 词在 现实
法 )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相 关 法 律 在 物 权 理 念 与 债 权 理 念 认 识 上 的模 糊 性 , 此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的认 定 问 、城 等 因 题 在 相 关 法 律 中的 规 定 也模 糊 不清 , 需 要将 商 品房 买 卖 合 同效 力 问题 与相 关 易 混 淆 概 念 予 以 区分 并 加 以澄 清 。 故
了司法实践 中有关纠纷尤其是关于房地产同题 纠纷的 解决。 此有 故
践 中关于商 品房买 卖的纠纷 日 益增多 , 尤其是关于商 品房买 卖合同
效力的认定 问题更显 突出。基于此 , 本文力图对该 同题 作以简要分
析论述 , 以求使关于商 品房买 卖合 同效 力认定的 问题既在理论 层面 明确清晰 , 又在实践 E 尽可能 的具有一定的合理现实的操作性。

合同的效力状态及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状态及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口 程 靓
( 江苏省海 州高级 中学, 江苏连云港 22 2 ) 2 03
课程 标准 明确提 出 : 列举解 决各 种 民事纠纷 体是合 同关系 的当事 人 , 是实 际享 受合 同权 利 “ 他们
的事例 , 明合 同是 当事人确定彼此 的权利义务所 并承担合 同义务 的人 。( ) 方 当事 人订 立合 同必 表 2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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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当事 人订立 的非 法买 卖枪 支 般来 说 只有符 合法律 所规定 的生效条 件合 应确认 为无 效 。
订立进 口“ 洋垃 圾 ” 的合 同等均属 于违 同, 才是有效合 同。 1订约 主体存在 双方或多方 当 弹药的合 同、 ()

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的区别哦通俗易懂

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的区别哦通俗易懂

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是与合同法密切相关的概念,对于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使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之间的区别,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的概念及作用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已经约定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也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的。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适应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变化,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保证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根据一方或双方的选择,可以进行调整的对价。

可变对价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适应各种情况的发生,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性,并且增加了合同履行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二、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的区别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虽然在实践中经常会一起使用,但是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合同变更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可变对价是将对价作为合同的一项约定,允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一方或双方的选择进行调整。

2.作用上的区别:合同变更的目的是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变对价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况的发生,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性,并增加合同履行的灵活性。

3.关系上的区别:合同变更是在合同成立后进行的,双方需要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可变对价则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双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或选择进行对价的调整。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的处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我的观点中,合同变更是在已经建立的合同框架内进行调整,是一种对合同的灵活处理方式。

可变对价则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约定了对价的可变性,是一种为了应对各种情况的预先安排,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变更和可变对价的适用可以提升合同的效力和合规性。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1.意思表示: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掌握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详细而确定法律效果。

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峻的效力瑕疵,自始、固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分: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托付人支付酬劳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根底代理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要进展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托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托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恳求权。

因此以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恳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爱护恳求权)和学问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见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见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宅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登载具有主见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定事由:起诉、恳求、认诺)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合同状态有哪些

合同状态有哪些

合同状态有哪些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就处于不同的状态,这些状态可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以下是合同可能存在的一些状态:
1. 有效状态,当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署合同并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时,合同处于有效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2. 无效状态,如果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就处于无效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3. 解除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一旦合
同被解除,双方就不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 履行状态,当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处于履行状态。

在这
种情况下,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5. 违约状态,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合同就处于违
约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合同状态的变化可能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签
订和执行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可能存在的不同状态,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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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状态及几个易混淆的概念
课程标准明确提出:“列举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事例,表明合同是当事人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评述签订合同在当前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意义。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评述签订合同在当前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意义”是《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材编写者在对第三讲教学内容安排的过程中,对“课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有目的地增加了“合同订立”“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等内容。

其中,大量的教学内容涉及合同的效力状态问题,由此引发了师生对一系列相关概念的混淆和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本文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对合同的效力状态及几个易混淆概念进行区别。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之后是否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的状态。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中,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在逻辑关系上对立的状态,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两种“基本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介于两种“基本状态”之间的两种“中间状态”,也就是说,这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立具体而定。

1有效合同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合同。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以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均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3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

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二、合同的效力状态的容易混同点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了合意,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财产交换关系的干预,同时也反映了法律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努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某一事实的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合同行为是否已经存在,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与否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当事人的某一合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2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
二者同属于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其区别在于:(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或撤销行为并经有权机构变更或撤销则合同无效,消极不作为则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义务人的追认行为可以自主完成,从而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享有申请权,变更、撤销权由有权机构行使,能否被变更或撤销当事人不享有自主权。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申请变更或撤销期限为一年。

3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撤销
二者的区别在于:(1)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4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
二者都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状态。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包含关系,合同的终止外延大,而合同的解除外延小,合同的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2)合同的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而合同的终止除解除之外还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多种情形。

实践中,常听到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说法,大多是特指“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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