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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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公平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案件。

3.必要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尽量避免对被告人个人自由的侵犯,只有当被告人很可能犯罪或者逃避审判时,才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权利保护原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5.证据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据证据进行。

证据应当严格保护,责任在不足之处应当由前补。

二、主体与主要程序1.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辩护人等。

2.立案侦查:刑事诉讼受理的第一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有监督权。

3.起诉阶段:案件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便要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的方式和罪名等。

4.审判阶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合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关负责对刑罚的执行及公共赔偿的支付等。

三、刑事强制措施1.取保候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后,经法定程序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2.审查羁押:被告人被实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状态。

3.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逮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5.司法拘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主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案件审理和审判程序1.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2.听证: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可以组织听证,聆听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陈述,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写作概述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

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

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

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民事执行措施的一种程序。

它是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结合,旨在维护被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追赃追缴犯罪所得,修复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

下面将从程序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条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并具备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2. 在刑事审判阶段判决确定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利益与被害人、国家财产之间存在关联,需要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执行措施时;3. 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权利义务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应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被害人权利:被害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措施,保全犯罪所得或赔偿犯罪损失,并有权要求参与执行程序,巩固其利益。

2. 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权利: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享有合法财产的保护权,可以提供相关财产情况,并有权对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

3. 法院义务:执行法院应依法进行程序,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财产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三、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执行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阶段:执行法院对被害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若符合条件,执行法院将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追赃、追缴、划拨、退赔等措施,并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

执行前,执行法院还应征得被告人或个别刑事责任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罪名、罪责及刑事责任进行审理的过程。

下面是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一、案件立案阶段:1.接警或侦查阶段:当发生一起犯罪行为后,警方会接到报警并开始调查和侦破案件。

2.侦查取证:警方会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相关证据等工作。

3.案件线索报告:侦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会将案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立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逮捕:侦查机关根据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立案追诉必要,可以采取逮捕措施。

2.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后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则决定不起诉。

4.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提起公诉,并提交人民法院。

三、审判阶段:1.开庭审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审判。

法庭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宣布、认罪认罚、质证、辩论、发表意见等环节,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2.法庭辩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辩论。

3.审判判决:法庭在庭审完毕后,对案件进行法律判决,并宣判刑罚。

四、执行阶段:1.刑罚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刑罚,进行刑罚执行。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将被关押在监狱中;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将被暂缓执行刑罚。

2.平反冤错案件:如果被告人在判决被执行后确实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要求重新审判、修正或撤销判决。

以上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流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处所述主要参考的是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阶段的具体步骤和细节也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差异。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重塑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重塑

社会 主义社 会关 系 的侵犯 , 即便是 存在 被 害人 的情形 的规定 , 附带 民事 诉讼 应包 括 精神赔 偿 。理 由是 1 7 99
民事 损害 赔偿 理论 与 时, 也是 认 为 是对 整 个 社 会 的侵 犯 , 而非 简 单地 对 个 年 颁布 的刑 法 和刑事 诉讼 法 时 ,
效 地处 理案 件 。
民事诉讼 , 程序 上应 当受 民事 实体法 的调整 , 在 因此 ,
然 而 . 们认 为公 权所 保 护 的社会 利 益并 非 总与 民法 通则 的有 关 规定 在 附 带 民事诉 讼 中也应 同样 适 我
笔者认 为 这种 观点 是有 道理 的 。 国《 我 宪法 》 3 第 8 被害人 的利 益相一 致 ,对社 会 利益 的过份 的关 注 。 完 用 。 全可能 导致 对被 害人 的利益 淡 漠 , 我们 看 到这 一理 念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的人 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
关 于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赔偿 范 围 . 刑 事诉 讼法 和 从
这 种范 围的限制 自法 律规 定 以来 不 断的 受到 批评 , 其
均 规定及 有关 司法 解 释和 司法 实践 来看 , 国 目前 刑事 刑 法 的有关 规定 来看 , 限定 于 物质 方 面 的损 失 。但 我
主要 争议 的焦点 是 附带 民事 1公权 与私 权 并存 时 . . 强调 公权 优 于私权 。当犯 合 理性 也不 断受 到挑 战 , 按 罪行 为与 民事侵 权并 存 时 , 法者 认 为犯 罪本 质 是对 诉 讼是 否应 包括 精神 赔偿 。有 人 认 为 , 照 民法通 则 立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的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进行监禁、缓刑或社区矫正等措施。

同时,法院还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赔偿和罚金的收缴。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六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疑问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疑问

情形作 了详细 的规定 。但本解释第 3 的内容并没有 条
必 然 的 包 含 在 上述 民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中 。另外 “ 明被 查
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的”表述操作 性不强有待
于细 化 。例 如 是否 包 括 现 在 没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而 以后
事诉讼 。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第一 , 如此规定不能充分 的保证被 害人 的合法权利。首先 ,追缴” “ 的前提是赃物 尚客观存在 , 如果赃物已被转移 、 挥霍 、 灭失 , 被告人及
质 损 失 的 ,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 考 虑 。” 人 另
另外 。 如果将“ 被告人 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考 虑 ”作 为 法 定 情 节
外 本解 释第 5条第 1 规定 :犯 罪分子 非法 占有 、 款 “ 处 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 遭受物质损失 的 .人 民法院应 当
第2 8卷 第 4期
V0 .8 NO 4 12 .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0F ABA TEACHERS COI 正EGE
21 0 1年 1 2月
De . 0 1 c2 1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疑问
根据刑 法的规定 , 刑情节包括 法定情节 与酌定情节 。 量
法 定 情 节 是指 刑 法 明文 规 定 .在 量 刑 时 必 须 予 以 考 虑
本解 释享受 到予以从轻 、减轻量刑 的待 遇?进 一步而 言, 经济条 件好 的被告人就可能受 到较轻 的处罚 。 而经 济条件差 的被告人 就可能 由此遭受较重 的刑罚 .因此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 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高法解释》第89条)
25
注意: 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 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 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 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6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 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 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9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4)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
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但是

10
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邓某家人 才报警,警方展开迅速和大范围的侦查,逮捕了绑架杀人的章 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 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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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 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 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 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三⼗⼋条被害⼈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三⼗九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百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百四⼗⼀条⼈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和本解释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变化和法律监督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变化法律监督作者简介:张京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副处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变化(一)立法修改的特点1.修改具有针对性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理解不同,尤其对间接被害人的范围存有不同意见;(2)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难度都很大,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措施和手段存有争议。

此次修改即着重回应了上述问题,具有针对性。

2.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决定》第1条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体现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决定》第36条、第37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也是以保障被害人权益为导向的。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日趋完善时,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对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时,立法机关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与诉讼并及时、最大化地获得赔偿,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条文变化1.完善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事行为能力时,为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保证其诉讼能够顺利实现,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明确列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2.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中的保全措施为保证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并息诉止争,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的呼声四起,有代表建议应赋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公、检、法三机关根据申请可以相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高星阁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刑事先决性 和 公益性 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㊂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㊁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㊁保全㊁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的目标㊂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 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1)03-0091-11作者简介:高星阁,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㊁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 401120)㊂一、问题之提出针对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予以解决㊂一般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主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人身㊁财产关系受到损害时的私益救济,但是,当刑事犯罪行为对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79年‘刑事诉讼法“①为了与传统因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私益损害所提起的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区别,并突出对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的保护,该条又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公益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㊂即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㊁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代表国家㊁集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㊂②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就证据收集㊁证明责任分配等程序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㊂③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始于2018年3月2日两高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 )施行后㊂ 两高解释 第20条首次提出: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区别于以保护私益㊃19㊃*①②③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 (20J Z D 021)的阶段性成果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刑事诉讼法“,其第53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将此条予以保留㊂夏黎阳㊁符尔加:‘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年第16期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㊂为主的一般附带民事诉讼自不待言,但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 刑事附带 之属性又具有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可以适用调解㊁和解等民事性质,应当视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①第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依据刑事法律,同时还需要依据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的适用具有补充性㊂②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必然决定了其在审理过程中不同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点㊂遗憾的是,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缺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其制度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㊂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探索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 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以保护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为目标,又属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优先和充分保护,拓展公益诉讼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探索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的未来图景,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程序再造,以实现其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则是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亟需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统合(一)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错位前文已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被首次明确提起,根据该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㊂ 该条规定以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监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作为基础㊂④而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并且在 刑诉法解释 第142条进一步予以明确㊂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 两高解释 第20条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在于,检察机关均是以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安全等特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诉讼客体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范围等方面两者的差异部分远大于其重合部分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受案范围直接明示为 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 受到侵犯的情形;而‘民事诉讼法“及 两高解释 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局限在 环境污染㊁食品安全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特定案件 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畴㊂显而易见,前者的范围远远大于后者㊂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以及集体的利㊃2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㊂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4页㊂韩静茹:‘公益诉讼领域民事检察权的运行现状及优化路径“,‘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㊂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㊂益,而国家以及集体利益的背后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大小之分,任何侵犯都是不被准许和不能容忍的㊂①因此,刑诉法和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错位,一方面将具有共同本质的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割裂,另一方面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和混乱,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发挥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从检察权能在运作过程中的 公益属性 考量,检察机关无论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以此为出发点,两种看似不同的程序类型最终指向共同的价值基础,即维护具体的公共利益㊂基于共同的价值目标,在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并未实现统合的情形下,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统一和规范化适用,在受案范围层面实现两者的对接就显得至关重要㊂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如果能够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受案范围之间的衔接对应,那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在民事法律层面拥有全新的立足之处,而不再仅仅局限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所沿袭至今的立法框架㊂②具体来讲,由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比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更为宽泛,如果在民诉法中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那么民事公益诉讼在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会有更大的制度适用空间,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两者之间的立法交叉㊂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建议应当深入拓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情形,而司法实践证明此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充分满足实践的需要㊂应当将 国家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对 社会公共利益 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其损害赔偿的范围等㊂③笔者深以为然㊂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公益诉讼④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因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启动(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明确规定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第2款,即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㊂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确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来讲,犯罪地往往也是侵权行为地,刑事案件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也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住所地㊂因此,从管辖连接点的一致性考量,从地㊃3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黄忠顺:‘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融合 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学家“2015年第1期㊂张袁㊁赵锡元:‘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㊂尹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检察“2018年第10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域管辖的角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高度一致性,出现管辖冲突和竞合的可能性较低㊂但是,从级别管辖的角度审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出现了错位,由此可能导致在适用中出现混乱㊂‘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的民事公益诉讼㊂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之规定,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㊂而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上的错位,进而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级别管辖的不一致,本质上均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审级利益上出现了偏差,最终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整个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㊂从立法意旨考量,立法之所以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目前尚在探索阶段,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㊂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损害了当事人追求高一级审判组织裁判的审级利益?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㊂第一,从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立法目的考量,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出发点还在于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体系中新增加的诉讼类型,其影响力较大却没有成熟的审判经验可资借鉴,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体现慎重,且通过高层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积累探索出成熟的审判经验以便推广㊂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㊂可见,民事公益诉讼也开始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益探索,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活跃,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逐渐成为必然㊂因此,从长远来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趋势的;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即在于其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作为前提㊂因此,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以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能够避免裁判不一致情形的出现,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㊂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负责刑事案件审判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存在合理性的㊂但是基于现行民诉法和刑诉法中关于管辖权规定的错位,为了维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统一适用,可以通过在民诉法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条款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除外条款予以统合,从长远来讲,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统一适用则是趋势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明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上处于断后性㊁补充性的地位㊂②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之规定: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似乎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和民事公益诉讼相似,均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备当然的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此时似乎并没有补充性的地位㊂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㊃4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沈德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757页㊂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中到底该如何定位呢在笔者看来,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保护国家法律统一㊁正确实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其当然的职责所在㊂①因此人民检察院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提起主体㊂一方面,前文已叙,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这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不利于国家㊁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当然具有对此予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不应当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另一方面,基于 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起诉讼 这一前提认定人民检察院的补充性地位从逻辑上讲也不周延㊂因为将 国家㊁集体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之后,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有明确的受损单位,或者其受损单位远不止一家㊂因此,应当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在程序启动上的主导地位㊂同时,为了实现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启动职能上的一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程序意义上诉讼担当人的地位,其只具有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一旦有明确的受损害单位主张作为正当当事人参与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让渡相关权利,这样有助于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相统一㊂②此外,针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称谓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将其明确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称谓㊂有观点认为, 原告人 的称谓更多地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之中,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称谓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显然不妥㊂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以私益保护为主的附带民事诉讼,其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㊂如果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 原告人 地位,那么其将被赋予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处分权,如此一来,将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的价值观念相背离,这既违背了处分权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参考 两高解释 第4条之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 公益诉讼起诉人 的身份,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检察院的 公益属性,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矛盾立法现象的存在㊂④(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 两高解释 第13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依法公告期满;第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㊂⑤有关 依法公告期满 这一条件,下文会专门论述㊂另两个条件中:第一,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规定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针对的是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主要是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似乎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针对因破坏生态环境㊁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一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的体系㊃5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以中㊁美㊁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㊂刘为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3年第7期㊂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㊂黄忠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㊂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㊂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

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详解

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详解

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详解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的发布,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细则。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明确了起诉状的内容和形式,并强调了起诉状的送达程序。

其次,规定了侦查阶段的程序,包括了取证、讯问、搜查等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

同时,还对刑事辩护人参与侦查活动的权限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最后,对于审判阶段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开庭程序、证据收集、辩论等环节的操作要求。

第二部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证据的收集环节,明确了刑事调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取证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其次,对于证据的保全和封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规定了证据的运用方式和标准,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解释。

这其中,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强制措施的期限,以及案件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措施。

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细则还明确了相关程序的申请、决定、变更等环节的操作要求。

第四部分:法庭审理与判决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法庭审理与判决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明确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时间、地点等要素,并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在证据的审查和辩论环节,细则详细规定了证据争议处理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最后,对于法庭判决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五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程序、受理范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明要求,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与完善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与完善


度与界限 ,从而 出现 了久调不决 、强制调解 等现象 ,使 附带 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大打折扣。 四、附带 民事诉讼 制度 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明确被害人 的诉讼地位 与权力 。刑事 诉讼 中的被 害人在 民事诉讼 中应处 于原 告的诉讼地 位享有原 告的权利 , 但在 2 0 1 2年 《 刑事诉 讼法 中 》并未予 以明确 规定 ,这 就导 致 了在司法审判过程 中 ,忽 视被 害人 原告诉讼 地位的现象数 见不鲜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屡遭漠视 。明确被害人在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地位 ,可 以使被害人更加充分 的参 与到附 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去 ,使其合法权 益得 到充 分有效地保 障。 ( 二 )扩大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 偿范 围。由于附带 民事诉 讼的性质是 民事诉讼 ,因而理应按照 民事侵权 责任 的赔 偿范 围在附带 民事诉讼 的赔偿范 围中加入精神损 害赔偿 ,立 法考 虑到对被告人处 以刑罚本身就是对被 害人 的精 神慰藉 而没有 规定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是从 国家本位 出发漠 视私权的行为 ,对犯罪分子处 以刑罚 与给予被 害人精 神损 害 赔偿本身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 “ 精神慰藉” 。 ( 三 ) 进 一步完 善刑事案 件 中当事人的和解 程序。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在第五编第二章 中规定 了当事人 和解 的公 诉案件诉讼程序 ,标志着刑事和解程序在 《 刑事诉讼法 》中 的正式确立 , 是我 国刑事立法 的~大进步 , 但仍有不足之处 。 其中 2 7 8条规定 “ 双方 当事人 和解 的, 公安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法院应 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 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 自愿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书。 ”可见 , 刑事和解仍是在公检法机关 的主持下进行 的 ,并没有 吸收社 会组织 ( 如基层社 区机构 ) 。虽然法律 规定 了对 和解 的合法 性与 自愿性的审查 ,但仍不能保证公权不越过其界 限对 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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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分析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从原先的两条扩充为四条。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该解释用二十七个条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

相较之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因为条文的有限性,仍存在一些弊病。

新旧法更替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该程序的进步与不足做一个梳理。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进步;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99-02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

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要理解其性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未做明确规定,因此法学理论界对此理解各异,共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刑事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第二种观点是民事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因为其目的是解决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结合形成的特殊的诉讼。

第四种
观点是特殊民事说[2],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但是又因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且由犯罪行为引起,因此为特殊的民事诉讼。

第四种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接受。

其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刑民分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最早见之于法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

在世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的制度,各国对它的态度褒贬不一。

不论是有无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各国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学理上把各个国家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模式。

平行式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附带式以法国、德国、前苏联为代表,大都规定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裁决。

但各国在具体运行中又各有不同。

折中式以英国为代表,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其余情况下通过民事程序或其他方法予以解决。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之处
我国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仅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分别为第77条和第78条。

第77条中指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

而第78条又规定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进行,其余都是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并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从以上两条内容分析,我国采取附带式的模式来解决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2012年3月18日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享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在做出判决、裁定时也可以考虑物质损失情况。

这三个增加是对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重大修改,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主要是解决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机关在设计条文内容时不仅将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定纷止争的需要考虑在内,而且也特别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被害人能够及时获赔。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一大“败笔”,我国刑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前并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构建了两类保全措施:依职权的保全措施和依申请的保全措施。

不仅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152条还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规定将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大大提前,从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申请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这对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判决、裁定。

”该条规定将调解纳入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

另外,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调解的内容完全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而且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给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来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将这一点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的上述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各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之处
1.受案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
必须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至于具体种类及所属案件范围没有限制。

从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8条内容可以得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主要限制于两类: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致物质损失的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类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

若只将案件范围限制于以上两类案件会严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两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来解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从实践情况来看,追缴和责令退赔并不容易。

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之后被害人的损失仍然不能弥补,那么被害人还要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了讼累,使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赔偿范围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38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它彻底堵死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寻求救济这一途径的可行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而根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既可以请求物质损失的赔偿,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这就造成同一事实,因为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
然是民事诉讼,理应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甚至更深。

我国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

这种现象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3.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的适用
虽然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与刑事诉讼的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但二者在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认证规则、证明要求上均有较大的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而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原则,即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于一体,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却并没有对其应采用何种证明标准予以明确。

若采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并未认定有罪的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构成侵权,无法追究责任,但是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却能构成侵权。

若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却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对于自认效力的认定也是不一致的。

在刑事诉讼中,自认即被告人的口供,法律规定若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而在民事诉讼中,自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予以承认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不予反
驳,法院对于以上的情形可以径行判决或者视为默认。

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对证据完全相同的同一案件,得出的法律事实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参考文献:
[1]叶青.刑事诉讼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76.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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