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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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型企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GL211-2013□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处理公司管理和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公司行政处理办法,若中共党员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还应按党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追缴其利用公司财产工作之便获取的不当所得。

第四条对于违规违纪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如涉嫌犯罪的,公司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未明确列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的处理原则和尺度由公司管理层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低价销售、高价采购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价格管理规定,无论主观故意与否,擅自以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或擅自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为机构经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短期内多次发生或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0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低价销售或高价采购的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为非机构经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短期内多次发生或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低价销售或高价采购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七条采购劣质物资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质量标准规定采购物资或在采购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采购了劣质物资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采购劣质物资的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

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电力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运营。

任何违反电力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对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的界定在制定处罚制度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电力公司中安全违章违规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安全违章违规。

包括未按照规定操作设备、未按要求停机检修设备、对设备未经批准进行拆装维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安全操作违规。

主要包括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行为。

3.安全管理违规。

如未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改措施等行为。

以上都是电力公司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被查实后都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处罚制度的制定在明确安全违章违规标准后,便可以开始制定对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罚则,以此来维护电力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1.惩罚种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批评教育:对新员工或轻微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教育。

•罚款:对安全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行罚款制度。

•记过、记大过、记功:对安全违规比较严重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也可以对积极防范,及时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嘉奖。

2.惩罚程序在制定处罚制度时,也需要明确惩罚程序。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事实调查:将违章违规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事实。

•违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明确违规人员的责任。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4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4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用电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网运行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承包商、服务商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

第三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法可依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力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防止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等,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违章违规定义第六条安全违章是指违反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以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 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3. 擅自改变电网设备的运行状态;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5. 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安全违规是指违反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2.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3.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4. 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5. 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第八条对于发生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人员,电力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 监督责令改正;2. 责令停工停产,暂扣工作证件;3. 转岗或降职处理;4. 解聘或终止与电力公司的合作关系;5.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电力公司在处理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处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2.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 根据违章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使各级各类人员更加深刻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规执行力,有效解决违章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大幅度减少各种违章现象,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

第三条建立各单位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的“查、纠、惩、训”反违章工作体系。

“查、纠、惩、训”体系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章现象、惩罚违章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来提高违章者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素养。

“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就是各单位领导对“查、纠、惩、训”全过程亲自参与和指导,对提高违章者的安全工作能力负责。

第四条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公司管理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各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反违章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标准要求、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则,管理和考核车间领导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本文中的“公司”指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单位”指盟市局.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则.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基建部、营销农电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部门负责人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第八条各单位要成立党政工团共同参与、单位领导带队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各级领导应积极参加反违章纠察活动,落实监督职责。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推荐下载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推荐下载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正文:----------------------------------------------------------------------------------------------------------------------------------------------------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77号)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

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追究程序。

为确保组织内的秩序和工作效率,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帮助管理层和员工理解和遵守工作纪律。

2. 违反工作纪律的定义违反工作纪律指的是职工在工作中故意或疏忽行事,违背了组织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懈怠职责- 不遵守工作规程- 盗窃公司财产- 参与腐败行为- 泄露机密信息- 虐待同事或下属- 违反安全规定等3. 责任追究程序当发现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时,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追究:3.1. 事实调查- 组织应立即进行全面的事实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工作纪律违反的行为。

调查应遵守公正、客观、谨慎、保密的原则。

- 调查应包括职工的陈述、证据收集与分析以及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等。

3.2. 处理措施- 一旦确认职工存在工作纪律违反的行为,组织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来保持工作秩序和员工纪律。

-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具体根据违纪情况和行为后果来决定。

3.3. 申诉与复议- 职工对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并进行复议。

- 组织应指定合适的机构或个人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职工反馈结果。

4.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组织应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透明地进行追究程序- 职工有权知情- 全面收集证据- 职工享有辩护权- 杜绝打击报复行为等5. 结论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工作秩序和员工纪律。

本办法规定了追究程序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具体措施,有助于促使组织内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

所有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

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

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工作规范、工作操作流程,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违纪违规管理。

第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实施了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经济赔偿、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级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情形:(一)上班迟到、早退;(二)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不按规定程序交接班;(四)违反生产行为规范;(五)玩忽职守,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与数据,未造成重大损失;(六)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合理指示;(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九)上班时间未经直接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十一)不执行公司规定,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十二)散布谣言,给员工、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十三)旷工;(十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携带违禁品;(十五)无视公司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十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服务或其他员工财物或偷窃公司和员工财物;(十七)有意污染公司产品或环境;(十八)任何其他属有意行为,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员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二十)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运行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十一)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谋取个人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二十二)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及公司其他公司文件和信息;(二十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二十四)有其他类似情节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中视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1(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消除劳动合同。

降级,该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该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肯定职务,一般不得肯定为带领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罚,处罚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罚昔时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XX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一)处罚。

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

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

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发电厂违章违纪处罚条例

发电厂违章违纪处罚条例

发电厂违章违纪惩罚条例发电厂违章违纪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违章违纪惩罚条例。

第二章违章违纪行为第一条违章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违章违纪行为的种类:1.安全防护设备违章操作:指员工未依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擅自更改等行为。

2.作业规程违章操作: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未依照规定进行作业。

3.机电设备操作错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未依照规定操作造成机电设备故障或事故。

4.违规用火: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擅自使用明火或未依照规定进行用火。

5.未经许可进入作业区域:指员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6.未经授权擅自开关车辆、机械:指员工擅自使用公司车辆或机械设备。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未依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惩罚原则第八条违章违纪行为将依据细小、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进行惩罚。

1.细小违规行为:将予以口头警告、罚款等惩罚,但不影响员工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

2.一般违规行为:将予以写检讨、降级、奖金扣除等惩罚,对员工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产生肯定影响。

3.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解聘、追究责任等重罚,严重影响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

第四章惩罚程序第九条惩罚程序如下:1.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构成事故调查小组打开调查,确定责任人员。

假如需要构成违规违纪惩罚小组,将依照公司管理制度构成召集人、记录员和临时调查员。

2. 事故调查小组或者违规违纪惩罚小构成员,应当认真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说明和情况。

3. 事故调查小组或者违规违纪惩罚小组依据调查结果,提出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和责任人员。

4. 公司依据调查结果,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违章违纪的惩罚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适应情况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15.违反“三指定”专项治理有关规定,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6.违反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有关规定,发生中央或全国性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件,经调查核实属行为人过错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2.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制度规定,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泄漏标底及相关评标信息、内外串通勾结、干预评标等,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3.违反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故意采购劣质高价产品,造成工程质量和设备隐患的;或违规干预非本人经办的物资购销业务,获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
类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一)
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早退、怠工,或出勤记录、休假凭证做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3-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12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3.连续旷工6-8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3-18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连续旷工9-11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9-24天的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见附件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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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1)————————————————————————————————作者:————————————————————————————————日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公司内部查处的违纪违规案件,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也可根据移交之前已经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因各类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对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其退赔。

第十一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执行扣发薪酬的经济处罚。

扣发薪酬的执行标准: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扣发本人绩效工资25%;2.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降职(降级)后职务的工资标准;⒊受撤职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新定岗位的工资标准;⒋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和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按公司《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执行;⒌受扣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同比例扣发季度、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执行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经济处罚。

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执行标准:⒈受警告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5%;受记过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15%。

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20%;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2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和奖励薪的50%。

上述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及相应标准。

受党纪处分,扣发薪酬的执行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人员,按两种处分中最高处分扣发薪酬;受到党纪、政纪两种相同处分时,只按一种处分扣发薪酬。

第十三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违纪违规人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给予直接经济损失千分之一至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事实、违纪违规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判定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三种。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进行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量纪起点,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的,可同时给予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的组织处理;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也可同时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七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5、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1、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3、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5、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6、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7、在处分期间发生或发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的人员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当事人职务、职级已发生变化的,在现任职务、职级上降职(降级)、撤职,当事人已提任职务的,其降职(降级)应为错误事实发生期间所任职务低一档次职务(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三节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监察(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未设立监察(纪检)部门的,经单位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商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由实际履行监察(纪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上级监察(纪检)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责成下级监察(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

公司所属单位对处(科)级人员进行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前应及时向公司监察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监察(纪检)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件)由安监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察(纪检)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事项,由监察(纪检)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五条需执行组织处理和扣发薪酬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追缴违纪违规款、物,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赔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3、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4、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违纪违规事实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形式,书面提交被调查人,由被调查人签署意见;5、根据审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建议;6、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降职(降级)及以上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经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对无职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或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降职(降级)以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作出处分决定;7、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干部)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3、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及以上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对无职务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的,或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以下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4、将组织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被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宣布;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人员的人事(干部)档案。

第二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员工,如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在接到申诉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在上一级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第一节违反政治、组织、人事纪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决策、决定、管理制度不执行,或做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三)组织、领导、参与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的;(四)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领导人员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聘用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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