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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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

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公司决定对税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特向全体员工发布如下通知:
一、增值税政策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公司将从下个月起调整增值税率。

具体调整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

部分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做出相应调整,请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变更
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包括:
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具体标准将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对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率将做出相应调整,请相关员工注意关注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三、其他税收政策变更
除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公司还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
对其他涉及税收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将在后续通知中
发布,请各部门密切关注。

四、落实落地
为确保新政策顺利落实,各部门负责人需及时传达此次变更内容,并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新的税收政策。

同时,财务部门将加强对新
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员工对新政策有清晰的认识。

以上为公司税务政策变更通知,请各位员工知悉并配合执行。


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税收标准

北京税收标准

北京税收标准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税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三个方面来介绍北京的税收标准。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对于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居民,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为45%。

此外,北京还对一些特定群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实行个税优惠政策。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此外,北京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是增值税。

北京市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此外,北京还对一些行业实行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实行减免税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北京税收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民生改善的需要,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为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北京还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希望未来北京的税收政策能够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北京的繁荣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其纳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纳税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水平,对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就北京市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以适用15%,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北京市居民纳税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北京市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其中,增值税是对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到的税收,税率一般为3%、6%、11%等不同档次。

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如烟酒、高档化妆品等,税率也根据不同品类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为30%。

此外,北京市还实行了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多项税收政策。

房产税主要针对房地产的所有者,税率一般为1.2%。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汽车时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根据汽车排量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交易行为所征收的税款,税率也根据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建设美好的北京。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问题,涵盖了多个税种和税率。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21•【字号】京地税个[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1998年1月21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

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补贴、律贴名称标准规定文号独生子女补砧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托儿补助费父母双方各40元/月京财行[94]2080号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京财行[95]1399号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京财行[94]2082号家属副食补贴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京政发[85]77号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京财行[96]2398号奶费补贴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京税五字[91]573号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国税发[94]118号电话费补贴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特岗经批准50元/月国管财字[97]199号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市政府[96]1号令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京人发[97]45号大病统筹基金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市政府[95]6号令失业保险基金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市政府[94]7号令住房公基金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交存(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10%)京政发[92]35号lar_169150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9号)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本市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收风险提示函一2.税收风险提示函二及回复2014年4月4日附件1税收风险提示函国税函一〔〕号注①(纳税人识别号):经我(局或所)对你单位年度提供的纳税资料分析,发现:注②请你单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发现有问题的,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调整。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纳税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了解北京的纳税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北京市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适用3%的税率;5000元至20000元的,适用10%的税率;20000元至50000元的,适用20%的税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适用25%的税率;100000元至300000元的,适用30%的税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适用35%的税率;超过500000元的,适用45%的税率。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北京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北京市还对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需要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除了上述税收项目外,北京市还对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有着具体的纳税标准。

比如,对于房屋买卖中的契税,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交易价格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对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建设所征收的费用,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费用,税率为7%。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是相对较高的,但也相对完善。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税收风险。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共同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了解北京市的纳税标准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不了解而导致税收风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7.2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

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8)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指以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福利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都对福利企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福利企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全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文化、教育、科技、公共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

其中“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所包括的企业类型相当广泛,包括孤儿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扶贫济困机构、能源节约环保机构等。

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享受全免税政策。

2. 减半税对于那些福利企业,如果以生产、经营等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是20%。

也就是说,通过这项政策,福利企业可以节约一半的税款开支。

3. 其他税收优惠此外,福利企业还可以享受其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福利企业的税负,为其稳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进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者和推进者。

同时,企业为了尽可能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福利事业的发展。

2. 降低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从经济角度来看,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减轻经营压力。

福利企业以人性化、温馨的形象为特征,其经营项目较为广泛,运营成本较为高昂。

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其财政税负,推动福利事业的稳步发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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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再﹝2007﹞464号
【发文日期】2007-12-14
【实施时间】2007-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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