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婚姻家庭法第一章串讲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讲义演示稿

婚姻家庭法讲义演示稿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 弟姐妹。 母系亲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 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 兄弟姐妹等。
(三)长辈亲、平辈亲和晚辈 亲


1、长辈亲属 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2、平辈亲 又称同辈亲,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 3、晚辈亲 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
(二)家庭的特征:




1、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制 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和姻亲。 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一般为 近亲属,而并非所有的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 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分属于不同家庭。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限于夫妻、父母子女、 祖孙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3、 家庭具有共同经济,具有家庭共同财产, 共同生产消费,但这不妨碍家庭成员个人独自 拥有某些财产。 4、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
(三) 婚姻的种类


1、 要式婚与事实婚:要式婚是指同时 符合婚姻的法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 婚姻,事实婚是指仅符合婚姻的法定实 质要件,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 2、 初婚与再婚 3、 单婚与重婚
二、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律拟 制所产生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的社会单位。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包括物 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 (三) 教育职能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 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合。

第01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3页PPT资料

第01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3页PPT资料

2.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3.婚姻的种类
(1)结婚次数:初婚与再婚 (2)是否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单婚与重婚 (3)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要式婚与事实婚 (4)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合法婚姻与违法
婚姻
(二)家庭的概念及种类 1.家庭的一般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
(一)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即同一原始群体内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 面是杂乱的,没有任何限制。不仅在兄弟 姐妹间,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亲间都没 有禁忌。
(二)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
即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 形式。最大的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 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期间经历了两 个发展阶段:
4.婚姻家庭的职能反映出一定的社会需求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
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பைடு நூலகம்。 (一)习惯 (二)道德 (三)宗教信条 (四)法律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在人类社会中,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 永恒不变的,它经历了复杂漫长的历史 发展过程.它经过最初的杂乱两性关系 发展到原始禁忌、习惯、道德和法律加 以确认和调整以后,产生了对人们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了人 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3)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 法定义务
3.家庭的种类
(1)单身家庭:终身不婚或丧偶、离婚 后过独居生活的家庭。
(2)单亲家庭:离异、丧偶、分居、收 养、姘妇或情妇等原因形成的由子女和父 母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串讲

婚姻家庭法串讲

婚姻家庭法(串讲)一.不定项选择题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

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2.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

A.姻亲B.外亲C.宗亲D.妻亲3.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

A.离婚B.婚姻被撤销C.婚姻被宣告无效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4.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C.基层组织的证明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5.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属于(CD )。

A.直系血亲B.二代以内旁系血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四代以内旁系血亲6.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C.基层组织的证明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7.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

A.出生B.结婚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D.扶养关系的存在8.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B )。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9.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如果甲男在国外( D )。

A.可以出具自愿与对方结婚的书面材料由女方单独办理结婚登记B.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C.可以由所在单位出面代为办理结婚登记D.必须回国亲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10.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

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
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一)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 2、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 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 国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领陆、领水、驻外 使馆等。 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 (三)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婚姻法》和《收养 法》都不溯及既往,对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 • 救助措施: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 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 施。 • 具体措施包括: 劝阻、调解、制止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案例分析】 1、婚姻家庭领域的 民事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课程学习建议:
一、教材,把握框架,对整本教材有个整体的认识,对于理论的东西教材熟悉好了再做题, 一是节省时间,二是做题顺.
二、做题,真题+模考,有阶段测试,题不在多,而在精,做一个题有一个题的收获才是目 的,做对了这个题,说明对这个知识点把握好了,那么在以后的复习中可以跳过这个知识点。
三、复习的时候面不要铺太广,有些同学做题,都做到00年,01年了,没必要,其实大家把 最近的三套真题做好了看明白了就行了,做太多的题参考价值并不大,把有限的时间用到无 限的争取高分的战斗中!

婚姻家庭法 自考本科

婚姻家庭法  自考本科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课件
(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 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 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的法律后果
•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 无效的首要原因;
• 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 离婚的情形之一;
•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理由之一。
•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 定予以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
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
•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
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 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 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 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
• 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 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 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精品文档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精品文档

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具有两大社会职能。
● 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 制生育行为来实现。
● 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
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 和精神生活。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多的家庭组织着 生产经营活动,与封建时代截然不同的是,这种生 产经营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模式而纳入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具有要式 行为和男方本位的特点。 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宣誓圣 礼,是“神作之合”。 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本着“自由”、“平等”的精 神,曾用契约理论来诠释婚姻关系。此后又有“伦理 共同体说”和“制度说” 等主张。
在我国当代,婚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特定行为的 角度出发,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另一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着眼,指由一男一女组成 的配偶关系。
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 婚姻家庭制度的形式构成

习惯

道德

宗教信条

法律
在古代社会,习惯、道德、宗教信条的地位比较 突出,而近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制的更加重视,法 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在国家出现之初习 惯是中心,在欧洲中世纪宗教信条是中心,在中国古 代道德是中心,那么,当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就以法律 为中心。
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
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原
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
第二个阶段称作“亚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逐渐形成
了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关系。
正是在血缘群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

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自学考试.doc

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自学考试.doc

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自学考试先对重点章节介绍一下,大家重点看。

第二章(第1、3节)第四章(第2、3、4节)第五章(第2、3节)第六章(第2、3节)第八章(第2、3、4节)第九章(第2、3、4、5节)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与社会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

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

(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P4)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历史上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然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家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古代,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教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男女两性地位的根本变化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问世的历史前奏.如果仅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礴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的历史形态.这些婚姻家庭制度因植根于私有制而有其共性,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自身的特点.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受到来自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在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婚礼.家礼的内容及其种种特征,都可以从宗法制度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礼记.昏义》中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其中,冠.婚.丧.祭诸礼都是奴隶主阶级的成员在婚姻家庭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宗法制度下,以”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礼的根本宗旨,以”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视婚礼为诸礼之本.《中庸》中也有”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之说,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有关婚姻的礼制以聘娶婚为结婚方式,以”六礼”为嫁娶程序.名目众多,内容繁杂的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应该解读为男尊女卑)等为其主要内容的.当时的家庭是父系.父权.父治的家庭,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焉.当时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奴隶制为封建制所替代后,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在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九章,以(户律)规定婚姻家庭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汉时已以”七弃”为休妻之理由,妻擅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改嫁须处以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户婚立法,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各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当时的门阀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强烈的影响.隋《开皇律》中将婚.户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律以《户婚》为其第四篇,分为上.中.下三卷,计46条.《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嫁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户婚以外的其他篇中,也有不少维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名例》篇中将不孝.恶逆列入”十恶”.《斗讼篇》中在亲属相犯的刑事责任上根据不同的身份关系作了加刑和减刑的规定.宋代有关户婚的律条载于《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明律的《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清律基本上因袭明律,户婚方面的律条也不例外.封建时代的婚娟家庭法规范,除以律名者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和后世与律并用的例等.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不是系统全面的.在律.令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一旦违反即处之以刑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只是用来补礼之不足,律与礼是相辅相成的.★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法中,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但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经典同时又是法典,其中有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信条.戒律和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婚姻的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至于万民法婚姻,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罗马亲属法还对法定婚龄.禁婚亲和其他婚姻障碍等,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力,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到了后期,家父权有所削弱.夫权是基于市民法婚姻而取得的.在有夫权婚姻中,处于夫权之下的妻仅具有类似女儿的法律地位,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的支配.按照市民法的规定,夫有惩戒其妻的权力;在妻致人以损害时,甚至可将其引渡于他人,以免除自身的责任.由于实行吸收财产制,妻在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所有的.与市民法婚姻不同,按照万民法规定,妻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夫妻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罗马亲属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不少规定经过改造后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所继受.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欧洲各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总的说来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等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后,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和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制的确立.★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法律体系中逐渐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婚姻家庭法是私法即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4

1、试述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由是⼀个历史的范畴。

⼈们有⽆婚姻⾃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同资产阶级婚姻⾃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婚姻⾃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两个⽅⾯:结婚⾃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由,即当事⼈有权依法决定⾃⼰与谁结婚,任何第三⼈包括⽗母都⽆权⼲涉;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不得阻碍。

结婚⾃由与离婚⾃由是互相结合、缺⼀不可的。

保障结婚⾃由是为了使当事⼈能够完全按照的⾃⼰的意愿结成共同⽣活的伯仲。

保障离婚⾃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法共同⽣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为,结婚⾃由是婚姻⾃由的主要⽅⾯,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的,它是结婚⾃由的结婚⾃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由与离婚⾃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实⾏婚姻⾃由是为了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双⽅基于爱情的结合。

建⽴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必须⾃主⾃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男⼥平等的实现,为婚姻⾃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由不是绝对的、毫⽆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的利益,⽽且关系到婚姻双⽅、下⼀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矣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

婚姻家庭法讲稿5篇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讲稿婚姻家庭法讲稿根据这次普法活动的安排,由我和大家交流下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有关内容:我国的婚姻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整个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我下面就围绕这些内容,中间穿插继承法谈一下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体会:第一章、总则。

主要是高度概括了婚姻法几个大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另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执行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二章、结婚。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即便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如果结婚受到胁迫的,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例:第三章、家庭关系:分为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人身关系首先讲一下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它情况。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论述总结1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部门,⽽是上层建筑的⼀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变化,它也能通过⾃⾝的途径,能动地反作⽤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的影响,其作⽤和表现⽅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为规范,它的作⽤是其他⼿段⽆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量实现其调整作⽤;宗教则是通过⼈们的信仰⽽起作⽤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看,婚姻家庭是适应⼈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现的,⾃其产⽣之时起就担负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产和社会⽣活中发挥着重要作⽤。

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再⽣产的职能。

⼈⼝和⼈⼝再⽣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缘关系为其⾃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育⼦⼥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的每种⽣产⽅式,都有⾃⼰特定的⼈⼝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再⽣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因此,决不能把⼈⼝再⽣产当作⼀种纯⾃然的过程。

婚姻家庭是⼈⼝再⽣产的社会形式,⼈⼝再⽣产也是在⼀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婚姻家庭法讲义》课件

一、婚姻自由原那么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和内容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7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 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 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7
二、一夫一妻制原那么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 义与理由
〔二〕禁止重婚和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
7
三、男女平等原那么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 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权利,承 担平等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夫妻地位平等
不同性别家庭成员地位平等
7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原那么
〔一〕法律渊源:?宪法?、?民 法通那么?、?婚姻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对离婚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7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
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婚姻
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着民
事主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司法
机关从事审判活动应该遵循的根
本价值、根本观念。同时,婚姻
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可以起到弥 补法律漏洞、解释具体制度等作
7
用。
于夫妻、亲子、祖孙和兄弟姐妹。
7
〔二〕家庭的职能
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人口再生产职能; 消费职能; 教育职能。
7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 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 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关系,
而是社会关系。
7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自考05680 婚姻家庭法精讲

自考05680 婚姻家庭法精讲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三章结婚制度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制度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本章重难点分析知识点1婚姻家庭的概念知识点2婚姻家庭的属性12知识点2婚姻家庭的属性12知识点3婚姻家庭的职能123知识点4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谢谢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123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123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1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2(3(4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19102、19301931年5月5共计7章1713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195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2、1980较之19501980195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20182220周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1980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3、20014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知识点2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谢谢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23知识点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谢谢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1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123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12知识点2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谢谢知识点1婚姻自由原则(1知识点1婚姻自由原则(2知识点2一夫一妻原则知识点3男女平等原则知识点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知识点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三、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的职能四、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原始社会: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原始社会末期,进入了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

恩格斯认为,从最初的的杂乱性交关系到建立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从血缘群婚制到亚血缘群婚制,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个进步。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慢慢演化为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种家庭形式。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一)古罗马亲属法《十二铜表法》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家庭规范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最高裁判官法以及长期固守的婚姻风俗习惯。

罗马社会中的婚姻有两种:市民法缔结的有夫权的婚姻,万民法缔结的无夫权的婚姻。

有夫权的婚姻: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共食婚是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结的婚姻;时效婚姻则要求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1年以上。

无夫权的婚姻:比较宽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可成婚。

婚姻终止的原因: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

离婚的形式:简单的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通过传信人通知。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等。

中世界欧洲法律史上最为特别、最为突出的是寺院法的适用。

包括《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教皇颁发的教令,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法国是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的先锋。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第四遍为亲属法,集中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离婚诉求的批准必须由英国国会以个别立法的形式颁布准许该特定人离婚的法案。

(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六礼”之制,“七出”“三不去”之规。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

(简答)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1911《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遍,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

1930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后在台湾地区施行。

1930共产党《闽西婚姻法令》《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或立法宗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简答)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表现的几个方面答:一、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计划生育原则,并增加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二、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岁、女18岁,变更为男22岁、女20周岁。

三、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四、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在特定情形下增加了调整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

五、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对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一是立法上的空白较多,欠缺某些应有的制度;二是面对新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

2001年《婚姻法》修法的重点: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烈驹行、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加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包括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力义务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将有关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予以体系化,并以制定法的形式纳入法律文件的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体现为直接以上述名称来命名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甚至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蕴含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

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等。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三、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

《婚姻法》目前骑着婚姻家庭基本法的作用。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是变通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分支,附属于民法。

婚姻家庭法和宪法的关系,宪法中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文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整个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实施起着指导和统率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民法通则》中若干一般性的规定,同样是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

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事实体法的组成部分,该领域的民事纠纷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法律裁决和法律救济。

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规定寻求司法救济。

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一)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亦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二)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都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则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

(三)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文件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法律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一个不同于发布时间的生效时间;二是法律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一般自其公布之日其生效。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即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两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收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1)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以为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