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婚姻家庭法第一章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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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三、婚姻家庭的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

原始社会末期,进入了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

恩格斯认为,从最初的的杂乱性交关系到建立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从血缘群婚制到亚血缘群婚制,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个进步。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慢慢演化为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种家庭形式。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十二铜表法》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家庭规范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最高裁判官法以及长期固守的婚姻风俗习惯。

罗马社会中的婚姻有两种:市民法缔结的有夫权的婚姻,万民法缔结的无夫权的婚姻。

有夫权的婚姻: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是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结的婚姻;时效婚姻则要求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1年以上。

无夫权的婚姻:比较宽松,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可成婚。

婚姻终止的原因: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

离婚的形式:简单的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通过传信人通知。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等。

中世界欧洲法律史上最为特别、最为突出的是寺院法的适用。包括《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的决议、教皇颁发的教令,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法国是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的先锋。《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的《德国民法典》第四遍为亲属法,集中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离婚诉求的批准必须由英国国会以个别立法的形式颁布准许该特定人离婚的法案。

(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六礼”之制,“七出”“三不去”之规。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

(简答)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

1911《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遍,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

1930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后在台湾地区施行。

1930共产党《闽西婚姻法令》《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或立法宗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简答)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发展表现的几个方面

答:一、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计划生育原则,并增加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二、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岁、女18岁,变更为男22岁、女20周岁。三、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四、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在特定情形下增加了调整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五、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对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中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一是立法上的空白较多,欠缺某些应有的制度;二是面对新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

2001年《婚姻法》修法的重点:

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烈驹行、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加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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