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 铁总运[20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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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W277—2015

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营期高速铁路声屏障维护和管理,确保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声屏障维护管理。

第三条声屏障是线路两侧用以降低列车运行噪声对声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高速铁路声屏障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声屏障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章声屏障及其安全通道门的设置要求

第六条声屏障应按设计进行设置或增设。声屏障的安设必须符合高速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质量和结构强度必须保证运营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

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新安设的通信、信号光(电)缆槽道应设置在声屏障内侧。

第七条无预埋螺栓的T梁安装的声屏障原则上应采用落地式结构,不能采用落地式结构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与建设单位对接,对声屏障设置提出要求。在无预埋螺栓的T梁上安装的既有声屏障,应结合更新改造更换。

第八条在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应补强加固;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第九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结合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统一设置,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要求。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大于500米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门,安全通道门外路基边坡处应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第十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管理,安全通道门(作业门)应由线路内向外开启并满足内侧应急、外侧钥匙开启要求。

第十一条因作业需要增设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调查、核实、确认,附设计方案报铁路局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管理。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声屏障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应单独设计。

第十三条声屏障基础预埋高强螺栓的预紧力(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连接螺栓应采用防松、防腐技术,保持螺栓紧固。声屏障螺栓应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插板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立柱间净距和单元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单元板两端插入H型钢立柱翼缘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H型钢立柱间的同一单元板两端的高程偏差、上下板前后侧偏差、H型钢立柱左右两块相邻单元板的高程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H型钢立柱与单元板间、上下单元板间、最下部单元板与钢支架间、钢支架与立柱及遮板间橡胶和封堵梁端遮板间缝隙的橡胶应采取可靠方式固定,必要时在梁端应采取钢立柱翼缘板加固补强措施。

第十五条混凝土整体式声屏障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元板安装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吸声板安装应牢固可靠。

第十六条T形梁钢支架人行道上采用焊接方式安设的声屏障,焊接方式、焊接质量及焊接部位防腐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检查焊接方式、焊接质量及焊接部位防腐应满足设计要求;验收前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焊缝质量无损检测报告和监理单位提供的焊接质量见证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声屏障金属构件和螺栓防腐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声屏障综合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有效、牢固、可靠。

第十九条路基地段声屏障应设排水设施,外侧排水出口应避免对路基边坡产生冲刷,并防止漏声。

第四章声屏障管理

第一节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铁路局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声屏障设备的修理,保持声屏障设备状态良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声屏障修理费用的及时投入。铁路局应保证声屏障维护、管理所需人员。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工务处为声屏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声屏障管理制度,审批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修理建议计划,审核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的更新改造和大修建议计划并报铁路公司。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工务(桥工)段为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声屏障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声屏障综合接地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由铁路局进行细化。

第二十四条技术复杂的声屏障维护工作可根据需要委外承担。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声屏障检查、修理作业应按照《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非设备管理单位需在声屏障基础、立柱、单元板(吸声板)上钻孔或安装设备应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声屏障时,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后施工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并与声屏障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级检查人员发现声屏障立柱倾覆、单元板脱落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工务部门并果断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列车运行中,如司机发现声屏障立柱、单元板存在侵入限界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或减速运行,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通知设备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发现声屏障设备安

全隐患或接到声屏障脱落、歪斜等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上线检查处理,防止声屏障侵入铁路限界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单元板两端插入H型钢立柱翼缘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单元板一端与H型钢立柱腹板顶严时,另一端与相邻H型钢立柱翼缘搭接深度不得小于30毫米;单元板两端不得与相邻两H型钢立柱同时顶严。

第三十一条声屏障修理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锁闭状态,作业完成后必须确认安全通道门(作业门)锁闭良好。

第三十三条声屏障安全通道门(作业门)的钥匙管理参照作业门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设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铁路局应建立声屏障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声屏障设备技术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六条声屏障检查应采用徒步检查与添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设备管理单位应将声屏障检查纳入添乘人员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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