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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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引导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信教群众、佛教工作者、佛教研究者和其他热爱佛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坚持佛教原旨,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促进佛教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为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佛教优良传统。

(三)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参与佛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推动佛教教育、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六)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七)其他与佛教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佛教事业,为佛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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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县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县佛教协会是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县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城关镇殡仪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是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那么它的协会章程及协会⼯作任务是什么呢?下⾯就由⼩编告诉⼤家吧。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第⼀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化研究⼯作,出版会刊,刊⾏佛教书籍,保护佛教⽂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民服务的⼯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作。

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化交流。

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权⼒机构,每四年举⾏⼀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理事会⾏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作⽅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职务。

第⼋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总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来源:上海佛教网?时间:2015-02-09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

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本会任务(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五)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主办上海佛学院以及兴办其他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七)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九)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省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佛教协会简介1.名称:中国佛教协会(英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B.A.C)2.组织与制度:成立于1953年,首任会长圆瑛法师,第二任会长喜饶嘉措,第三任会长赵朴初居士, 第四任会长一诚法师,现任会长是传印法师。

本会最大权利机构为全国佛教代表会议。

理事会系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国佛教代表会议负责。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3.会址:北京市西四阜内大街25号4.性质与宗旨: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5.主要的任务:(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

(3)督导各地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知道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4)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5)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6)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

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支配;(三)严守寺规戒律,潜修佛学;(四)接受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当地佛教协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五)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品行端正,尊师重教;(六)身体健康,具有自主行为能力。

第四条申请成为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自愿向拟申请入寺的寺庙提交申请书(应含有本人基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本人受教育情况证明、家庭同意本人出家的证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表现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寺庙管理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三)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在听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准予入寺接受一年的预备考核;(四)预备考核期满,由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考核意见,报所在地佛教协会认定,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佛教协会章程

佛教协会章程

***省佛教协会章程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

佛,意思是“觉者”。

佛又称如来、应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天人师、世尊。

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

佛教信徒修习佛教的目的即在于依照悉达多所悟到修行方法,发现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终超越生死和苦、断尽一切烦恼,得到究竟解脱。

***省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省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信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加强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四众弟子,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一、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佛教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佛教信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爱国爱教。

三、贯彻中佛协的有关文件,支持各市佛协开展会务并实行对佛教事务的指导和检查。

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道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全省各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佛教文化、慈善、服务等单位,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根据《***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要求,并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认定本省佛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审核本省传戒寺院资格,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进行审核。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佛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的学习管理,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效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成员。

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并积极配合协会的学习工作。

第三条协会学习的宗旨是传承和发扬佛教文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协会学习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佛经、佛学、禅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协会将定期组织各类学习活动,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

第五条协会鼓励成员勤奋学习,培养正知正见,实践佛法教义,以身作则,助人利己,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协会学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促进成员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成员,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劝诫、停权、开除等。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八条协会设立学习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学习工作。

学习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九条学习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安排学习活动,指导成员开展学习,监督学习情况。

第十条每个月,学习委员会将制定当月的学习计划,并在协会内部通知成员。

成员应当按照计划参加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学习委员会将根据成员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学习成绩评定,对学习优秀的成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成员需定期向学习委员会汇报学习情况,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心得等。

学习委员会将根据成员的学习表现给予指导和鼓励。

第十三条协会将设立学习档案,记录成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成员可随时查看自己的学习档案,并向学习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学习纪律第十四条成员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二)认真听讲、勤奋学习,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三)诚实守信、不得作弊、抄袭、舞弊,确保学习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爱护学习环境、保护学习设施,不得损坏和污染;(五)不得擅自带入违法物品,如毒品、违禁品等;(六)遵守学习规章制度,听从学习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佛教协会换届闭幕词

佛教协会换届闭幕词

佛教协会换届闭幕词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经过八天紧张而切实的工作,今天就要闭幕了。

由于诸位长老法师、喇嘛活佛、僧俗大德的共同努力,我们这次会议开得很有成效,圆满地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

这次会议,听取了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班禅大师的《开幕词》;审议了赵朴初居士所作的《中国佛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选举了佛协新的领导机构;一致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决议》。

我们这次会议的收获是丰富而重大的。

我们在总结过去十八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商讨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认清了形势,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团结,充实了领导。

这对于动员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献身于八十年代三大任务、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加强佛协的工作,无疑都起了推动作用。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统-战部张执一副部长、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肖贤法局长到会讲了话,阐明了形势和任务,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给代表们很大的启发和鼓励。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百忙之中还将接见全体代表。

所有这一切,都生动地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这次会议的重视和支持,对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真实不虚的,我国广大佛教徒是社会主义祖国各民族家庭中平等的一员。

在这里,我谨代表全体与会代表,向党和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这次会议,正如班禅大师指出的,是一次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的团结盛会。

来自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包括汉、藏、蒙、傣、满、土、裕固、纳西等八个民族的佛教徒聚集一堂,一起诵念经-文,一起参拜佛牙,一起开会讨论。

虽然我们民族不同,语言不同,但我们都是佛陀的弟-子,都是奉行”慈悲喜舍”、”报国土恩”、”报众生恩”的人,互相的学习和彼此的帮助,将为我们共同的佛教事业带来光明和进步。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团结和-谐、民-主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

二百五十多位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

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

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2020年11月30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经师(以下称经师),是指在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称寺庙)或者藏语系佛学院(以下称佛学院)中专门从事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经师实行聘任制,聘任为经师的,应当具有经师资格。

第二章资格评定第四条取得经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服从寺庙管理组织、佛学院的管理,接受寺庙僧尼、佛学院学员及信教群众的监督,接受寺庙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四)取得国内佛教院校授予的佛学学衔或考取传统的佛学学位,或具有同等佛学造诣,具有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能力和水平;(五)严守戒律教规,品行服众;(六)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第五条经师资格分为三级经师、二级经师、一级经师和特级经师四个等级。

申请各等级经师资格,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申请经师申请三级经师,应当扎实学修本教派经典著作,能够承担教学工作;申请二级经师,应当深入掌握本教派经典著作内容,能够胜任教学、研究工作,本派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一级经师,应当精通本教派的经典著作,能够独立承担教学、研究工作,本派内有较大的影响力;申请特级经师,应当通融显密两宗,德高望重,在传承和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具有突出贡献。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希提、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学识;遵守教规戒律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六根具足。

第四条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或荣誉称号不同还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比库,年龄在20岁以上,本人自愿出家并经父母同意;在当地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总佛寺、中心佛寺培训、考察1个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学识。

(二)希提,受比库戒10腊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戒律严明,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

(三)萨米,受比库戒15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上;戒律严明,在南传佛教院校接受过培训,有较高的佛教学识;能管理好本寺僧团,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

(四)祜巴,受比库戒20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戒律严明,在南传佛教院校受过正规教育,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作者:曹爱静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僧侣;财产归属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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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
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 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
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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