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
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附表2鸡西市人事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清理情形统计表附表3鸡西市人事局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表附表4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权统计表附表5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权力汇总表附表6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公布表单位名称:市人事局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福利与离退休科:孙彬、赵宏丽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开发培训科:任中国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资科:吴东君、闵莹莹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合同鉴证科:张洪光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综合科:王辉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称治理科:侯世森、刘渊、李敦宇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公务员治理科:康斌、李凤珍、李德发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编制监督〔政策法规〕科:胡海、邙耀侗、王咏冰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考试中心:郭雷、王志刚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陈玉林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专家科:周兆生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科:陈喜华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考录调配科:刘爱世、林炳仲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刘军。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模板】
XX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编制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对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列入单位的上报数据统计。
第四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绩效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的原则。
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德,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2绩,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秉公办事等情况。
第六条绩效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德、能、勤、廉各为10分,四项总和为40分,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总分60分。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建设部
2005.06.01
附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3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6.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主席令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74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07.26
地方性法规、规章
75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省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01.01
76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省政府令第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1.02.01
77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01.01
78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11.30修订
79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6.02.01
80
河北省档案工作收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8.03.01
85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公告第11号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篇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
xxx镇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我镇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庸懒散拖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我镇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16〕40号)、《关于印发<丰都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丰委组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成立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主任:副主任: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党建办,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考核委员会成员若有调动,由相应职位人员补缺,不另行文确定。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除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外全镇所有公务员的平时考核。
三、考核指标1.公务员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分除主要领导外的县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两个层次考核。
考核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2.每月每层次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本层次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30%以内,各层次互不占用平时考核“好”等次名额。
3.每年评定为“好”等次的人员名额以上年末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为基数,报县人社局认定。
四、考核内容1.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综合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2.实行量化考核。
基础分100分,其中工作实绩考核60分,测评20分,出勤考核20分。
(1)工作实绩总分60分,实行扣分制。
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完成各级交办的任务,未被上级通报和群众投诉,得满分。
个人因故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或本单位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因工作失误导致所在单位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007人事部7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
政府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攻略)
目录一、综合管理(一)综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 年12 月26 日中发[2003]16 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 年6 月23 日中办发[2000]15 号)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 年 3 月21 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 年 2 月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人事规划、计划与统计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1989 年8 月22 日人计发[1989]10 号)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8 月14 日人计发[1990]17 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11 月9 日人计发[1990]2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92 年 3 月10 日人计发[1992]7 号)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1995 年 4 月24 日人计发[1995]51 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1996 年6 月17 日人发[1996]55 号)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7 年9 月 4 日人发[1997]78 号)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 年6 月21 日财行[2000]1 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2006 年 3 月22 日国人部发[2006]26 号)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二00 七年二月十三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 4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 年7 月9 日中发[2002]7 号)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2000 年 1 月组通字[2000]4 号)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 年 1 月21 日中发[2006]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6 年 6 月10 日中办发[2006]19 号)《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4 年 4 月8 日中办发[2004]13 号)《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建议和意见》《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 年 2 月27 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6 年2 月27 日)《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2000 年10 月30 日人办发[2000]92 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 年 5 月29 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 年11 月 6 日人事部令第7 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 年 1 月17 日国人部发[2005]1 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人发[2001]65 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 年 1 月 4 日中组发[2007]2 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 2 号)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 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23 日人发[1999]100 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 年 2 月18 日国人厅发[2005]1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2007 年 2 月7 日国办发[2007]8 号)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2003 年11 月18 日国人部发[2003]48 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 年8 月20 日组通字[2006]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7 年 2 月15 日司发通[2007]12 号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夜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 年11 月24 日国办发[1994]102 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 年 3 月27 日人专发[1995]36 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02 年 5 月23 日人发[2002]55 号)(二)职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86 年 1 月24 日中发[1986]3 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 年 2 月28 日国发[1986]27 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1995 年 1 月17 日人职发[1995]6 号)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1996 年8 月15 日人发[1996]72 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1998 年7 月28 日人发[1998]54 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 年 6 月17 日人发[1999]65 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2001 年12 月12 日人发[2001]124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 年11 月8 日人事部令第 3 号)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年 2 月27 日国人部发[2007]25 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年 3 月20 日国人部发[2007]37 号(三)留学人员工作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 年11 月31 日国人部发[2003]45 号)关于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M飧卟愦瘟粞 瞬诺闹傅家饧 ?005 年 3 月22 日国人部发[2005]25 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
记三等功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2
•【字号】陕发改人事[2012]896号
•【施行日期】201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记三等
功的决定
(陕发改人事〔2012〕89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结果运用有关规定,经2012年7月6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为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委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勤奋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三等功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附件:
三等功人员名单
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王明华李利毛卫锋荣朝柱牛宇任晓凤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赵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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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
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