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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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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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为维护楼宇结构的安全、外观的整洁和美观,确保共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我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装修施工技术要求:一房屋结构1、禁止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在楼宇外墙、承重墙、梁柱上穿、开孔或设固定支架、基础,禁止改变门窗结构位置、尺寸,请勿在楼面上开槽、安装管线;2、装修时严禁改变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3、砌墙砖须使用轻质材料砖,不能用红砖等重质材料;4、请勿凿除原楼地面水泥层或破坏防水,只允许凿毛;5、禁止间隔使用8CM以上射钉、钢钉固定装修材料.二外观1、禁止改变楼宇外观,包括禁止在外墙、门、窗、玻璃、阳台、外墙护拦等喷涂与主体结构、自身设施不同的异色涂料,外墙不得随意粘贴瓷片等;2、禁止室外接拉晒衣架杆、绳等;3、禁止在外墙及外墙玻璃上安装、张贴广告类的霓虹灯、招牌、条幅等;4、商铺安装广告招牌需事先申请;5、防盗网及窗花应安装在窗内;6、进户防盗门严格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统一标准安装;三、阳台、露台1、禁止使用任何方式、任何材料封闭阳台隐形防护网除外,禁止在阳台安装任何设备设施、储物装饰柜、雨蓬等,不得拆动阳台护栏;2、请勿改造或更换阳台及房屋外墙部分,严禁对公用露台或天台进行圈占、装修、搭建.3、天台和阳台不得栽种高度超过1.2米的植物.4、不得在天面私自搭建雨蓬或其它违章建筑;四、给排水与防水1、请勿更改给排水排污管道的位置;2、请勿私自更换水表或表外接管;3、不得封闭排水管检查孔,请勿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4、严禁以重力碰击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5、装修时请勿以重力碰击窗框或震动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窗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水现象;6、禁止破坏或拆除原室内一切防漏涂层或防水胶带,如须重新做地面或墙体的装修,必须先做好防水、补漏工作;7、洗手间装修时,必须做好防水24小时闭水实验,须在墙面做齐防水1.5米以上;8、装修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必须先在室内安装简易洗手间;五、智能设施及管线1、请勿更改单元内供水、供电、有线电视、智能化设施管线;2、商铺装修请勿擅自移动或封闭室内的消防报警器,请勿拆卸或移动烟感、喷淋头等消防设施,如因装修改动需提供消防施工图纸报管理公司审批;3、商铺装修请勿擅自更改粉刷单元内消防管道标准色红色;4、商铺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烟感安装或者摆放位置;5、商铺装修请勿私自拆卸或敲击专用电子设备,如监控探头、火灾报警器、电子门锁、灯光感应器等;6、商铺装修装修时应妥善保管好室内智能系统设施设备,若须移动消防接驳位置,须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施工;7、不得在装修室内乱拉电源,重新布线要事先申请,对埋设暗线或天花吊顶穿线必须使用PVC套管;8、禁止在木质或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墙、柜、厨等设施上安装灯具及插座;9、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严禁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六、空调安装1、空调需统一安装在各单元空调预留位置,不可将空调放置在阳台等其它位置;2、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高度≤XXXmm,所装空调室外机规格不得超出原预留位置的大小和数量;3、空调室内冷凝水排放必须排放在指定管道内,不得排放在室外;七公共场地1、请勿在公共通道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物件如反光镜、雕塑、神龛等;2、装卸货物须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进行,即卸即运,卸货时地面应铺彩条布或木板,货物搬运完毕,必须将停车场地面、公共走廊及货梯及时清扫干净;3、公共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部位请勿堆放装修材料,请勿作为临时施工场地;4、搬运装修材料和施工过程中,需小心维护公共设施,包括电梯、走廊、走道门窗、地面及其它设施,如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或恢复原样;二、装修施工综合管理一、施工时间管理1、装修施工期限:物业公司审批之日起60天内完成,需延期的,到物业公司办理延期手续;2、装修施工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00—18:003、早上08:00--09:00、下午14:00--14:30禁止噪音施工;4、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作业施工,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休息,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须向甲方事先提出申请;加班时间内禁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住户滋扰的工作装修.二、现场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粘贴在施工单元房门上,以备物业公司监督;2、装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装修管理规定,按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地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装修内容.3、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临时电箱,所配置的电气线路须符合消防和电器安全规程要求;4、装修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废气、噪音、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5、装修现场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6、装修期间,请勿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确实施工需要,请报物业公司审批,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7、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每日用量存货;8、非紧急情况请勿动用园区内公共排水系统,消防箱、消防栓、消防阀门;三、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凭出入证在规定时间出入小区,若出入证到期,请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业公司办理延期手续.2、装修人员请在许可范围内活动,亦不得在公共场地进行加工作业以免对他人造成影响;3、装修施工人员未经申请同意不得在施工场地留宿,严禁用燃气炉或电炉在施工场地煮饭、烧水,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工具及相关用具;4、施工人员请勿衣冠不整在小区活动,上下楼不得搭乘客梯;四、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防火等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2、搬运材料只能使用货梯/消防梯,谨防磨损、碰伤电梯内设施,在电梯地面上铺软质缓冲物,如造成电梯损伤必须照价赔偿;3、装载流体材料,粉状、块状材料应包装牢靠,无渗漏,无污染,遗留物自行清理干净;4、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需在制定位置进行装卸,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理,不得长时间在户外堆、存放.五、装修垃圾管理1、装修垃圾必须使用垃圾袋包装并及时处理,严格按客户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方式进行堆放,统一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清运;2、清运垃圾需保持走道及电梯清洁,垃圾必须当天清理完毕;3、在搬运装修垃圾期间弄脏小区内公共区域的,装修单位需要清理干净恢复原状;4、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如乱倒垃圾,由此产生的清理、还原费用将在装修保证金内扣除.六、装修延期管理如果施工延期,请业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三、装修查验: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及施工单位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查验申请,物业公司将会同施工单位、业主共同进行现场查验.其隐蔽工程部分,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工程维修部查验:如未事先查验,物业公司可拆除遮接部分进行查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装修单位负责.查验不合格的装修项目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装修查验合格后,业主、施工单位及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在查验表上签字确定.装修保证金待1个月后复检,确定合格后退回.查验后装修单位到物业公司退还临时出入证等相关证件,所有施工人员一律退场.客户服务中心对装修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装修活动涉及物业安全、外观和其他业户利益的装修内容的查验,不对单元内其装修质量负责.四、违章装修处理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如有违反上述各条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1、警告;2、责令停工;3、责令恢复原状;4、扣留或没收工具、出入证;5、赔偿经济损失;6、收取违约金100—500元/次等.五、其他1、本小区内进行的所有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商铺,必须遵守本规定;2、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参照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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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
(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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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在居住建筑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住宅装修的安全、环保和美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居住环境的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前需要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案。
2.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定,包括使用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等。
3.装修材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不能使用有害物质或污染物。
4.装修期间需要保持建筑物内外的卫生和安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和正常使用。
5.装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
6.不得更改或拆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7.装修过程中需要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资源,并确保接入电线、煤气等的安全。
8.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等应该对周围业主造成最小的影响,避免引起纠纷。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楼盘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装修前,建议咨询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124ae1f7ec4afe05a1df81.png)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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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____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2)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装修管理制度:对装修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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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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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____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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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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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业务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XXX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效劳中心交纳装修包管金、证件押金等有关用度,支付《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窜改、撤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撤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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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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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管理,促进装修水平的提高,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装修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装修装饰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装修装饰工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装修装饰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成。
第二章设计第六条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修装饰工程的平面布局图、剖面图、立面图等的设计方案;(二)装修装饰工程所需的材料、构件的选择和使用;(三)装修装饰工程相关技术参数和施工方法的说明;(四)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案;(五)装修装饰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方案;(六)其他与装修装饰工程相关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第九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二)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三)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环境的保护和节能减排;(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第四章监理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工作,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二)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问题和纠纷;(三)定期报告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进展和质量情况;(四)遇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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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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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专业施工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第十条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1、土建方面1墙体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2地面、顶棚及墙面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⑨防水层: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须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2、电气方面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管理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6:00—24: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8:00—12:00,14:00—18: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3、材料搬运及垃圾清运1材料搬运①砂石、水泥等易污染、损伤公共设施的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②在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电梯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其长、宽、高、重分别不得超过米、米、米、800公斤;③在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包装材料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④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及住房用品;⑤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等物品须放置在装饰装修住房室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2垃圾清运①装饰装修垃圾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②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管公司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4、装饰装修时须闭门作业,保持公共走道清洁、畅通;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5、装修人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物业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损坏,责任由装饰装修人自行承担.6、装饰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7、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8、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对室内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9、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或其所雇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准确无误.10、装修人应对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任何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11、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必须在本户门外张贴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12、装修人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对所聘施工人员给他人及物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13、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及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14、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打骂行为.15、装饰装修房屋从门口至电梯厅走廊的卫生、墙面、地面必须进行现场保护.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中应告知事项1、隐蔽工程各类线管、隐蔽的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装修人须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2、综合验收、退款规定装饰装修完毕,经装修人对装饰装修验收认可后,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派相关人员查验是否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结合日常检查,在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签述意见.一个月以后,装饰装修若无质量遗留问题,装修人持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到物管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由物业管理公司暂扣装饰装修保证金,直到整改完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归还装饰装修保证金.第四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1、装修人聘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2、装修人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教育施工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改造1、物业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均有足够照明设备,请勿加装任何灯饰及其它饰物.2、严禁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3、上、下水管道单元内上、下水管道属公共设施,装修人严禁擅自改动、移位.4、外墙禁止改变外墙的形状、颜色,禁止在外墙上开孔、悬挂张贴物件.5、严禁在户外安装防护栏、雨棚、热水器等任何设备设施.6、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的固定空调板上或指定的位置,冷凝水管应接入到指定的排水孔内.7、装修人使用的屋顶平台、花园购房合同中约定,是作为休闲、绿化场所,装修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性能.严禁修建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建房屋.第十五条相邻关系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损害的,装修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东方明珠”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施行.。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00d355d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35.png)
建筑装修与装饰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
1.3 监督管理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二、监督管理职责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负责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对施工企业和设计师进行资质审查;(3)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4)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2)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安全、环保、节能;(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2.3 建设单位(1)负责组织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2)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3)保障施工人员权益。
2.4 施工人员(1)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格;(2)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爱护建筑设施,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督管理内容3.1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和设计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2)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保证功能和使用要求;(3)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3 验收阶段(1)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验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验收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4.1 行政监管(1)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对建筑装修与装饰工程的审批、备案和管理;(2)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3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6cffb93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68.png)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各类房屋。
第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建设规范要求第六条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结构的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程、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等。
第七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材料。
第八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相应的施工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的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的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施工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控,合格产品和材料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做好施工人员的岗位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保证施工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包括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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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https://img.taocdn.com/s3/m/a014325c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b.png)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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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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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景鸿城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1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住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承诺书》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装修施工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装修施工申报表》。
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禁止室内给水暗管位置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门窗及阳台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管线及设施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二条空调机安装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三条公共走道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承建资格管理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施工许可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9:3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装修现场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电梯间)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施工消防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1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材料搬运管理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巡查管理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