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侵占罪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六)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职务侵占罪
案例5: 公司采购员先与上家串通后恶意抬高 价格,再将抬高部分中饱私囊。这名采购 员被判刑后,“东家”维蒙特工业(中国) 有限公司将其和供货方告上法庭,要求赔 偿其蒙受的经济损失。 2005年5月前,张建超担任维蒙特公司 采购部采购员,从申炯、树星等数家公司 采购五金配件。在这些业务往来中,张建 超与供货方恶意串通,提高货物采购价格, 并将抬高的部分差价套出后占为己有,从 中非法侵占维蒙特公司97万余元。2006年 5月,张建超因此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 有期徒刑6年。在此前后,张建超已将非法 所得退还给维蒙特公司。
职务侵占罪
案例2: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 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庭 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 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聘用合同、 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曹某的身 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职务侵占罪
案例3: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 向某原系×电子公司的员工,2011年6月14日,向某代表×电子公司与×科 技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科技公司向×电子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电源 配件4箱。×科技公司先支付了现金2万元给×电子公司。2011年6月20日, 向某通过电话联系×科技公司索要剩余货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建行账户 发给×科技公司。次日,×科技公司将余下货款4万元存入向某的银行账户。 向某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据为己有,并离开了×电子公司。法院经审理 后认为,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在 五千元至一万元以 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
案例1: 被告人吴文晃,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 诉2(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0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 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 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在法律的约束下让人生更美好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 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 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 律,且给社会带来危 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刑罚处罚一 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 由,有时候还会附加 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 权利。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1 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 3 行贿罪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7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职务侵占罪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
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 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 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 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 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5632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 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 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15226.3元。
职务侵占罪
案例4: 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 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 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 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 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 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 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 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 保卫人员抓获归案。 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 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 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 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 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 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