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实验准备室规章制度
动物实验准备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实验准备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和实验的科学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动物实验准备室是实验动物在进行实验前的居住和保护场所,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检疫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三条实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的福利和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动物实验准备室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消毒工作,保持室内清洁和卫生。
第二章动物饲养管理第五条实验动物的饲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六条实验动物的饲料应当符合动物的生理需求,保证其获得充分的营养。
第七条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应当符合动物的生活习性,保证其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
第八条实验动物的饲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控。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疾病防控应当及时有效,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要进行严密监控。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饲养记录应当完善,包括饲养情况、健康状况、饲料消耗等信息。
第三章动物实验准备第十一条实验人员应当在进行实验前对实验动物进行配对和编号。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的选择要按照实验的要求,在确保动物福利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实验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实验动物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准备时应当注意文明礼貌,保证实验动物的安全和福利。
第十五条实验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动物实验福利第十六条实验人员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尊严,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当遵循3R原则,即减少、替代和改进,保证实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应当得到缓解和治疗,保证动物的福利和权益。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的实验过程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动物的福利和实验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实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道德和专业技能,保证动物实验的合法合理进行。
第五章动物实验记录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应当对实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实验方法、实验结果等信息。
(完整word版)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1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 ( 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 ) 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
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
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 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 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五) 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六) 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 一) 实验动物必须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
1 总则1.1为保证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和科研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科学管理。
1.2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或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科研的动物。
1.3本规程包括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两部分。
实行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认证制度。
各单位实验动物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
2实验动物设施2.1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建筑物的要求。
此外,应从实验动物卫生防疫的角度充分考虑。
周围无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饲养场,选择无可能成为中间宿主的昆虫滋生或可以控制滋生的区域。
尽量选择无空气污染及噪音干扰的区域。
2.2实验动物设施分实验动物生产和实验动物试验两类,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设施应严格分开。
2.3应根据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及微生物控制的级别,建造相应的实验动物设施。
以防不同品种动物相互干扰,不同品系动物发生遗传污染,以及不同级别动物发生微生物等污染。
2.4应有足够数量的试验动物饲养间,以利于不同品种、品系,不同微生物控制等级、不同试验目的的动物试验能隔离饲养。
2.5进行有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生物危害性试验的动物饲养间,应该与一般性试验的动物房严格分开,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生物有害物质的外泄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
2.6设施的建筑要求2.6.1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建筑物设计、建造的的一般要求,但要充分考虑实验动物设施的特殊性。
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孤形,易于清洗、消毒。
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
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下水设计合理,保证水流通畅。
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饲养室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走廊应有足够宽度、门宽不应小于900mm,送排风应能控制,符合所饲养动物的微生物控制级别要求。
应有二路电力供应及备用发电设备,以保证通风设备正常运行。
2.6.2实验动物设施内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
2.6.2.1动物饲养区域:动物生产、繁殖、试验期饲养观察。
论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论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与控制2019-10-04⼀、实验动物质量管理法规与规范性⽂件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是⽬前全国性实验动物管理⼯作法律地位最⾼的法律性⽂件。
第⼀次以法规的形式全⾯的规范了实验动物及其管理⼯作。
①⾸次对我国实验动物确定了规范性的概念。
②明确了实验动物⼯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和地⽅的科学技术⾏政主管部门。
③为了实现实验动物质量的有效控制,要求依据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质量检测。
并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对实验动物种⼦质量和保种进⾏规定。
⑤规定了我国实验动物的等级划分,并对饲料的质量、饮⽔的卫⽣标准、以及垫料等的要求都提出了原则要求。
⑥规范实验动物的应⽤是实验动物质量控制的最后⼀个关键环节,也是实验动物质量管理的⽬的。
⑦对实验动物的运输、进出⼝的控制与管理都作出了规定。
⑧实验动物从业⼈员资质管理和实验动物⼯作的奖励与惩罚。
都应由各地实验动物⼯作主管部门负责。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第⼀个有关实验动物质量管理的专门的规范性⽂件。
①⽂件中明确提出了全国执⾏统⼀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②提出了全国实⾏统⼀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③提出了要建⽴"国家实验动物种⼦中⼼";④明确提出了实验动物⽣产和使⽤,实⾏许可证制度;⑤明确了建⽴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实⾏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与实施,极⼤的推动了我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3.国家实验动物种⼦中⼼管理暂⾏办法是为7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学的维持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由科技部统⼀协调择优建⽴的中⼼。
其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保种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户有偿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
4.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中⼼引种、供种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啮齿类实验动物的供种、引种⼯作,科技部授权啮齿类实验动物种⼦中⼼统⼀负责啮齿类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国内供种⼯作。
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范本
实验室兽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中兽药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实验室动物的健康和实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中对动物进行实验的科研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兽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兽药的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兽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进行,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兽药采购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必须向正规渠道采购兽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兽药的采购要有相应的采购收据和合同,明确兽药的名称、数量、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七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兽药库房,存放采购的兽药,并严格按照兽药的储存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
第八条兽药库房必须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库房的清理和检查,确保兽药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兽药使用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兽药的使用必须由具有兽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操作。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对使用兽药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兽药的名称、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等信息。
第十一条在使用兽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剂量进行使用,避免因误用导致动物的健康问题。
第十二条在使用兽药时,必须对动物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兽药处置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必须对过期的或者不需要使用的兽药进行及时处置,确保不影响环境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兽药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丢弃或者私自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兽药的处置记录,明确兽药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兽药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必须定期开展兽药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人员对兽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兽药的安全警示标识,对兽药的存放、使用等进行标识,提醒实验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兽药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规定兽药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实验室必须定期进行兽药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兽药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健委《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室动物实验安全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确保我校师生在动物实验过程中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领用
1.实验动物需根据实验要求在实验动物中心统一领取,并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领用时,要认真查看动物是否健康,皮肤有无创伤或癣病等异常,一旦发现疑似动物病例或异常情况,要立即退回动物房隔离。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按计划领用,不得随意浪费。
二、实验动物在实验室的安全使用
1.积极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及预实验,实验人员工作前需通过标准操作培训;
2.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急救和紧急医学处理培训;在实验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受伤,应立即到实验准备室进行消毒。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11.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实验动物科学是发展医学和生物学的基础,又是一个国家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应加速发展卫生系统的实验动物工作,使之早日达到国际先进的标准和现代实验动物管理的科学要求。
在实验动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监测的要求,在繁殖育种上符合遗传监测的要求,迅速提高实验动物的质和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国际上实验动物学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规划,由卫生部教司统一管理。
卫生部科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医学实验动物学专题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制定实验动物规划、管理条例,科研课题论证和科技成果审查等。
第二条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科教处设专人主管实验动物工作。
并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领导和实验动物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基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动物包括用于科研、医疗、教学、检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鸡、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猫、猴、猪和其他经过实验室培育的野生动物。
第四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卫生系统一切实验动物的科研、生产、繁殖和使用过程,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同时保护使用动物和管理动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和饲养管理第五条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部门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
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设施。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SP—F)、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动物疫病实验室规章制度
动物疫病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疫病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动物疫病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动物疫病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动物传染病的检测、鉴定和研究。
实验室所用动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得私自拥有和使用动物,严禁私自进口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或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实验室内使用的化学药品和试剂应按照规定储存,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用具,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验操作,不得私自修改实验方案或数据。
第十条实验室内所有实验记录应详尽完整,做好实验数据的备份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内不得吸烟、饮食,严禁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随意接触实验动物,保障动物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实验室内空气清新。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卫生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第五章备品备件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备品备件的管理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备品备件的充足。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合理使用备品备件,避免浪费。
第六章惩戒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实验室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管理情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章其它规定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应经实验室主管单位审批,遵循程序和原则。
动物药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动物药物实验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药物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内动物的福利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实验室主任应对实验室内的动物药物实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对实验室内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内动物的福利,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和准确。
三、实验室设施1、实验室内应设有专门的动物药物实验室,实验室内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实验室内的动物饲养区应具备相应的空气、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并配备有必要的饲养设施和器材,保障动物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3、实验室内的药物储存区应符合相关的药品储存及保管规范,保障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四、动物饲养管理1、实验室内的动物饲养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2、饲养人员要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物的饲养和关怀工作,定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并及时向技术人员汇报。
3、动物饲养区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保障饲养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动物实验管理1、实验室内动物的使用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并且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实验室内技术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实验方案进行动物实验工作,保证实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实验前需对动物进行定期检查、饲养和适应性训练,确保实验的可行性和结果的可信性。
六、实验室安全1、实验室内的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安全防护培训,并且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
2、实验室内的设施和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实验室内的药品和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七、文书档案管理1、实验室内的动物实验工作需要建立完整的实验档案和记录,包括动物的来源、使用情况和实验结果等。
2、实验室内的文书档案应定期进行归档和存档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保管。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vet3100∙2位粉丝∙1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第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学实验动物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医学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业务工作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
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动物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卫生部在宏观方面对医学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预测、评估、技术政策、组织协调等提供咨询,进行科研课题论证和科研成果的审查等。
∙2004-6-16 12:46∙回复∙∙vet3100∙2位粉丝∙2楼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第五条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条例执行细则,协调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有领导参加主管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按统一标准负责核发实验动物合格证,在专业上受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地方科委在宏观上的统一领导。
遵照国家科委意见,各地区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加入各地区科委组织的跨行业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京、沪两地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是卫生部的试点单位,也是我国最先成立的。
两个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人员由科研人员、实验动物管理及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领导工作由院(所)级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
(完整word版)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1 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 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
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 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
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四)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五)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六)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一)实验动物必须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
如有特殊需要由本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种用或实验用的实验动物应当报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登记,并由医院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过程生物安全,适应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标准化实验动物(下称实验动物)和实验用动物,实验动物是指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用动物是指标准化实验动物以外的用作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与实验动物(实验用动物)相关或相联系的生产、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分工,有利于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过程生物安全,有利于教学、科研和学校发展的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应用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动物工作发展规划、生产应用和生物安全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日常工作由实验动物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严格执行“三证管理制度”: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岗位资格证。
第七条实验动物条件和“三证”作为相关课题立项、申报、审批以及成果鉴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实验动物保种、弓1种、饲育、供应第八条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实验动物引种、保种、饲育和供应。
第九条学校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健全实验动物管理组织,完善设施设备,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条标准化的种用实验动物必须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保种中心引进。
部门及个人引进的种用实验动物应报实验动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引进种用实验动物必须附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完整的品种、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关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供应工作人员需对实验动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得“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科技工作者岗位资格证”。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
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款《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8年11月14日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实验动物实验室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实验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实验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动物实验室是为进行科学实验和研究工作而设立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科学实验。
第三条实验动物实验室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保护实验动物权益的同时,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实验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实验操作资格以及实验动物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规范。
第五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保障实验动物实验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实验动物实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需求,合理选种饲养适合的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动物的饲养标准、饲养环境、饲养方法等。
第八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负责实验动物的定期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和治疗。
第九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定期对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实验动物的生活环境干净卫生。
第十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动物福利评估,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和幸福。
第三章实验动物实验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遵循替代、减少、改进(3R)原则,最大程度减少实验动物使用,确保实验动物实验的伦理合理性。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计划和实验方案的要求,准确、规范地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可追溯和可验证性。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实验动物事故和意外发生。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实验经费使用合理、透明、公正。
兽用管理制度
兽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保障实验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生产、教学、检验及其他用途的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经过合理的科学评估,严格的伦理审查和合法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符合科学道德原则和保护动物权益的原则,并遵循实验动物的三R原则:减少(Reduce)、替代(Replace)、改进(Refine)。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并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设备及技术人员,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档案及信息系统。
第八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提供伦理指导,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饲养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实验动物发生的突发事件、疫情及意外事故。
第三章实验动物使用第十一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研究的需要,合理利用已得到批准的实验用动物,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在实验动物的使用前,对实验动物做好相关的饲养和培训工作,并做好实验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定,防止实验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稳定。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及意外事件的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三、实验动物的来源和管理1. 实验动物的来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严格按照实验室设立的证件和规范要求采购,不得擅自购买或者私人买卖实验动物。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动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养护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
3. 实验动物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程进行,保证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四、实验动物的使用1. 在进行实验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实验合法合规。
2.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变更实验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实验操作。
3.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实验动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
五、实验动物的安全1. 实验动物应当受到良好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外界伤害,实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操作技能,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
2. 实验动物应当保持适宜的饲养环境,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3. 实验动物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动物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实验动物的安全。
六、实验动物的福利1.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福利制度,包括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和保护,确保实验动物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合理的休息和活动。
2.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的行为观察和心理测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矫正,保证实验动物的心理健康。
3. 实验动物的实验结束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合理的处置,不得任意抛弃或者饲养。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处理,严重情节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章 医学动物实验申请与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
行业管理部门 浙江省实验动物相关法规 行业相关证书 医学动物实验申请与相关要求 *申请、项目申报的要求 *实施过程的要求 *结题与验收和成果登记及报奖的要求 *学术刊物发表的要求
1.管理部门
科技厅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实验动物管理协会 医学实验动物平台办公室
卫生厅
3.行业相关证书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3)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 4)实验动物科技项目培训证书 5)医学实验动物培训合格证
4.医学动物实验申请与相关要求
医学科研课题的申请、项目申报的要求 1)提供所购实验动物的信息 2)提供动物实验条件许可证 3)取得医学科研人员动物实验培训合格证
谢谢大家!
医学课题结题与验收和成果登记及报奖的要 求
1)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2)规范的动物实验设施。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3)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 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课题实施方案。
学术刊物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要求
1.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 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课题实施方案。 动物实验伦理编号。
医学实验物管理办公室
农业厅
动物卫生防疫与监督
教育厅 ……
2.浙江省实验动物相关法规
1) 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2)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3) 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严禁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含整改期) 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 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其申报的相关科研课 题不予立项,成果不予鉴定,其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 承认,所出具的安全评价和检测结果一律无效,以动物或动 物组织为生产基质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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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动物管理
实施细则
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5号
【发布日期】1998-01-25
【生效日期】1998-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医学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医学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主管本辖区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厅(局)领
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学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包括对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医学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卫生部实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认可制度。
实验动物合格证分为: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
第六条根据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医学实验动物和实验动物设施分为四级:一级为普通级;二级为清洁级;三级为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四级为无菌级(包括悉生动物)。
第七条卫生部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研制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由卫生部建立的卫生标准体系的申报单位、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将有
无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审批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医学实验动物的保种、引种、饲育和供应
第八条医学实验动物保种
(一)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的保种和种用动物供应。
(二)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须经卫生部考核认定批准。
中心应具有符合医学实验动物级别要求的保种设施,有高、中级实动物科研人员,能够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等基本条件。
(三)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所提供的种用动物应当有保种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标明品种品系、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的动物等级资料。
(四)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有义务根据引种单位的情况提出引种的指导意见。
(五)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应当定期向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通报全国医学实验动物保种及供应情况。
第九条医学实验动物引种
(一)种用实验动物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保种中心负责统一引进。
单位及个人引进的种用实验动物应当报卫生部实验动物保种中心备案。
新发现的实验动物品系,应当向国际实验动物命名委员会申报,被认可后报卫生部实验动物保种中心备案。
(二)引进种用实验动物应当具备完整的品种、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等有关资料。
(三)引种单位有义务向供种单位反馈引入种用动物的繁育和生产供应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医学实验动物饲育
(一)从事医学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供应的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省级相应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书》。
(二)医学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人员应当持有《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
(三)医学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监督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