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据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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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 以宗教迷信为基础,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 参考文献: 1.[英]罗伯特· 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等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英]范· 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喻中胜:“烈火中的正义:火审论考”,载徐昕编: 《司法》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返回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 》

“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 状态,在经过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 陪审员的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 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 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四)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1.历史进步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可以按照自 己的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不受法定条条框框的束 缚,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 真相。 2.局限性 外国许多学者认为,确信就是法官主观上相信 自己判决的正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而且 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 性。显然,这种理论否认了认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 要性和可能性。 案例讨论:米兰达绑架强奸案 辛普森杀妻案 返回




2、制度因素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来确保 这些新的诉讼原则的遵行。 1689年及1701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 和《王位继承法》。 1788年,奥地利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条例。 1808年,拿破仑在法国编纂制定了《治罪法》。 确立起一系列现代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主要的 有: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 审分离,审判公开,辩护,陪审,平等对抗,口头 辩论,等等,并据此建构起近现代刑事诉讼的系统 框架。
美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 典。 联邦司法系统主要适用1945年制定的《联邦 刑事诉讼规则》和1975年核准生效的《联邦 证据规则》等。 部分州,如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则有自己 的刑事诉讼法典。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把刑事程 序中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原则直接规 定在宪法中,由国家根本大法为公民在诉讼 中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提供保障。
4、决斗




决斗是印欧语系各民族的古老风 俗。 《荷马史诗》、《伊利亚特》、 莎士比亚的戏剧《两个高贵的亲 戚》、《圣经》之《撒母耳记》 等均有描述。 15世纪前后,司法决斗受到较大 限制,但又发展出荣誉决斗、政 治决斗的形式。 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决斗在 欧洲才逐渐绝迹。
决斗(1636) [西]朱塞佩· 德· 里韦拉



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证据的概念及意义 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 第六章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七章 证明的概述 第八章 证明对象的概述 第九章 证明责任 第十章 证明的标准 第十一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十二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十三章 证据规则
(三)法定证据制度主要特点
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两大类。 完全证据就是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充分证据; 不完全证据就是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不足以 定案的证据。 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 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

两个善意证人在宣誓后提供的证言是完全证 据,一个证人证言则是不完全证据。 两个证人证言不一致时,男子优越于女子, 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世俗人。 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被认为是完全证据中 的最好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供认则 是不完全的证据。 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加上一个证人的证明, 才能构成完全证据。 被告人的供认一般是通过严刑拷打取得的。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1、大陆法系 (1)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 提出的法案,发布训令,明确宣布:法官必 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2)1808年法国《治罪法》 (3)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 。
2、英美法系 法官、陪审员应当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 获得的内心信念来确定案件事实,对刑事案 件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是否有 罪的问题以及构成犯罪的每一要素。 何谓“合理怀疑”?
对于这份判决,米兰达和他的律师并不服。 在律师的的帮助下,米兰达一路上诉到美国 最高法院。他强调自己在被讯问时不知道有 权保持沉默,也不知道他的供述会成为法院 判决的依据。警察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强迫 他自证其罪。 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美国首 席大法官厄尔· 沃伦主持了对此案的审理,最 后美国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以5:4的多 数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和 供认书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 终于上诉成功。

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指出,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虽然没有从肉体上受 到强迫,甚至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 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而这样供认 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书中,详细地规定了警察 在审讯嫌犯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 和细则。
米兰达绑架强奸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里桑那州凤凰城一家 电影院工作的18岁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车后离 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 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人从车里出来,走到她的 面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 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 的后座,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个男人便开车 走了大约20钟后停车,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 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下。女孩跑回家后给 警察打了电话。警察根据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将米 兰达逮捕。
一、神示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制度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证据法律制度
三、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客观真实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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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概念 (二)产生原因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原因 (三)内容 1、水审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也有水审的详细规定: "假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 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近河边,投入河中。如果他被 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以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 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 人应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屋。”

百度文库
3、法律渊源 (1)英美法系 英国早期的单行刑事诉讼法规主要有:1679年的 《人身保护法》,1879年的《犯罪检举法》, 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1907年的《刑事上诉 法》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加强了刑事诉讼法律的成 文化,先后制定了一批重要的刑事诉讼单行法规, 主要有:1948年的《刑事审判法》,1952年的 《治安法院法》,1965年的《刑事证据法》, 1965年的《刑事诉讼程序(证人出庭)法》, 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1968年的《刑事上诉 法》,1974年的《陪审团法》,1985年的《刑事 起诉法》等。
(二)产生原因 1、思想背景 基于自由、民主、人权的理念提出了丰富、 系统的和具有进步意义的诉讼原则。 英国的平均主义派领袖李尔本(1614~ 1657年)在其《人民约法》、《英国根本法和 自由》等著作中较早地提出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诉讼程序必须是公开的、直接 的、辩论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 主张。

逮捕后警察将被告人进行了“排队”。被害 人当场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后,警察将米兰 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 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两个 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保警察使用一切 “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 最终米兰达供认了自己强奸女孩的事实,然 后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后面 签了自己的名。

《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
证据类型
证据
被告人的口供、 书面证据、 裁判者的亲自勘验、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案外人的证明。
完全证据
不完全证据
同案被告人之间的攀供、 邻居提供的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表现、 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 表白自己的誓言
(四)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采 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对于限 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证据制 度,它束缚了法官的理性,使他不能按自己 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它只能 在诉讼中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真实”, 而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 返回
2、火审 在中世纪被广泛用于政治审判 、性贞洁及 亲子关系以及信仰试炼中。 迪尔里克· 包茨:火审(约1460年) 3、对神宣誓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 规定:“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 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 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热铁神判

802年的《图林根 法》规定,“倘若 一位女子被控毒杀 亲夫”,“或以某 种诡计致其死亡, 让该女子最近的亲 属以决斗证明其清 白,或者若该女子 没有决斗士,则将 其交由9块炽热的 犁刃来审判”。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年)在《论法的 精神》一书中指出封建制专制的要害,在于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一,提出 “三权分立”学说, 并把“司法独立”列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要求法官 凭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方面意见的影响; 同时明确提出要对被告人实行人道主义。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年)在其《论犯 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讯逼供的野蛮性和形式证 据制度的荒谬性进了深刻的剖析与批判,并提出了 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对任何人,在法院 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 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概念(含内心确信) 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 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 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 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 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 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 和认定事实。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一)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 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 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 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产生原因 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废除了 在刑事审判中采用神判法,标志完全由人而 不是神进行审判的法定证据制度诞生。 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法定证据 制度盛行于欧洲,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 国,直到19世纪后期还在实行。最早规定这 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 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
1808年法国《治罪法》第342条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去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 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 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法律亦未曾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 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 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 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法国爱情故事《特里斯丹和绮瑟》,细致描 述了绮瑟因性贞节受到怀疑而承受热铁神判 的情形:她走到火炉前,面色苍白,浑身发 颤,旁观的人们都鸦雀无声的。铁是烧得绯 红的。她把裸着的手膀插进火炉里,拾起一 块烧红了的铁,走九步才把它丢下,然后张 开两掌,用双膀作十字架形。个个人都看得 见她的指和腕没有丝毫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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