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要求的通知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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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重视专用发票防范税收风险一、公告背景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

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延伸解读:本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在以上情形开具的发票定性为异常凭证,其实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后,即使不是失联企业,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各单位:自国家税公告2017年第16号文发布后,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下,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开据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减少涉税风险,现对各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规范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

新城金矿纳税人识别号(91370683705821554J)。

二、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具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名称,物品少的直接开具商品的名称,物品多的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印章要清晰,严禁重复盖章。

在税控系统外自行制作的商品明细单不能作为报销依据,财务部将拒绝报销。

三、发票内容必须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须填写开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姓名,且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

四、开具费用发票时有些不能报销的发票,例如:购买大衣、包、鞋等,不要再开单位名称。

因为税务部门的税控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我单位开具和收到的发票信息,如果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并推送至所在市税务稽查局,将接受自查补税。

1五、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增加到360天。

六、以下四种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内容,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用于纳税人间的商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交易行为中,开具的一种纳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唯一有效的经济事项凭证,具有法定的纳税功能和证明作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这包括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销售、委托加工、租赁、无形资产转让等各类交易行为。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销售和加工委托行为。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1. 纳税人资格: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才有权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指纳税人年度销售额达到法定门槛,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2. 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明确标注纳税人的名称、税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也要详细描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并由纳税人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

3. 发票格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要求,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正式版发票。

开票单位应在发票上加盖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在销售后将发票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1. 准确填写:发票的填写要准确无误,涉及到开票单位和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都需一一对应正确。

2. 发票盖章:纳税人在开票时应当在发票的相关栏目进行盖章,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能用于非正常销售、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4. 妥善保存: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开具和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日后的税务查验和核对工作。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30个自然日,超过有效期的发票不能用于纳税申报和抵扣。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和意义1. 纳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和缴税金额的重要凭证。

税法增值税开票规定

税法增值税开票规定

税法增值税开票规定增值税开票是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开票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运营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税法对增值税开票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开票内容要素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开票应包含以下要素:1. 发票种类:根据企业行业类型和发票用途的不同,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

企业开票时应选择符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税务管理要求的发票种类。

2. 发票抬头:发票抬头必须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住址和电话等信息,并且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3. 发票开具日期:发票开具应当准确填写开票日期,并按照发票开具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4.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数量和金额:发票应详细列明所售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确保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税率和税额: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发票上应明确标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计算所得的税额,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二、发票开具流程为了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开具:1. 纳税人登记: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开票之前,首先需要完成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和相应的发票种类权限。

2. 开票软件设置: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开票软件,并进行正确设置,确保开票信息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3. 出具发票:根据发票内容要素的要求,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发票开具,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发票保存和归档: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保存开具的发票及相关的票据凭证,便于后续的税务审核和检查。

三、开票注意事项在进行增值税开票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发票真实性:开票时应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信息,严禁冒用他人名称或虚假开票行为,以防止发票诈骗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 发票合规性: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开票要素合规开具发票,并确保所用发票种类与实际情况相符,以免触犯税法规定。

3. 发票存档:企业开票后应妥善保管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进行存档,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检查。

增值税的开票要求与注意事项

增值税的开票要求与注意事项

增值税的开票要求与注意事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成为了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

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来说,了解开票要求和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合规并避免可能的处罚和纠纷。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开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要求1. 企业登记资料准备首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需要做好登记资料准备工作。

这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

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发票的开具非常重要。

2. 发票种类选择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选择适合的发票种类来开具。

我国的增值税发票主要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三种类型。

企业应根据自身纳税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

3. 发票格式和内容规范对于开票人员来说,熟悉发票的格式和内容规范是必要的。

增值税发票需要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货物或劳务信息、税额等内容。

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发票,确保发票的合规性。

4. 发票填开要求在填写发票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1)明确标注发票抬头,确保与购买方名称一致;(2)填写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避免错误和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3)填写完整的购买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等;(4)清晰明了地记录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细节信息;(5)正确计算并填写税额,确保金额、税率和税额的准确性。

5. 发票保存与归档开具完发票后,企业需要妥善保存并归档,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备份。

发票的保存时间一般为五年,如果需要更长时间保存,可以进行备份存档。

同时,保护发票的完整性,避免涂改和损毁。

二、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1. 定期更新税法和政策税法和政策会随时进行调整和变化,企业应密切关注,并定期了解最新的发票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更新纳税申报和开票流程,确保与最新要求保持一致。

2. 注重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注重发票的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第(三)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 [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保证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用途根据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类型。

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转让不动产的情况。

而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如通信、交通运输等,用于开具相应的服务发票。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发票种类。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条件根据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需具备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资格,取得税务登记证书;2.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的,应当在交付货物、完成劳务或者发生不动产转让的当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3.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准确;4. 企业应当在增值税发票上加盖合法有效的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要求企业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需遵守以下要求:1. 增值税发票一律采用数字形式,纸质增值税发票和电子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发票的使用及管理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税法法规的规定,防止伪造、变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3. 发票的存储和保管要做到安全可靠,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4. 企业在开展购销活动时,应当向购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增值税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和作废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错误或者发票遭到损毁,企业应当及时申请作废,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发票。

为了避免增值税发票被滥用或冒领,企业在申领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五、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和核销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和核销,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50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9.12
【实施日期】2005.09.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月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增值税发票是一种由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用于确认企业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并用于企业进行税务抵扣。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7月1日发布了新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该规定被广泛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本文将从新规定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规定的发布对于统一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和防止税收逃避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企业开票行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发票的开具方面,新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前要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开票资格、开票设备和系统、发票的设计和印制等方面。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对于发票开具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求纳税人必须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和交易凭证等。

在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和使用方面,新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要及时进行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好增值税发票,并对于发票的补开、作废和换票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新规定还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违法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对于增值税发票的报废、销毁和销售等行为要求纳税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追溯到相关责任人。

新规定的发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企业开票行为的监管,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为规范,提高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能力。

对于个人来说,新规定的实施将对个人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发票索取、保管和使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总之,新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的发布,对于规范和改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和防止税收逃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24年涉及增值税发票法规规定

2024年涉及增值税发票法规规定

涉及增值税发票法规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及作用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开具,标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税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费金额和应纳税额等税务内容,证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它涵盖了增值税所有的税收信息,并且把每个纳税人所缴交的增值税都详细列出来,是税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增值税发票的作用有多重,首先它是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据之一。

其次,增值税发票能够作为纳税人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包括抵扣进项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同时,增值税发票也是纳税人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必备文件之一。

此外,增值税发票还可以作为企业证明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重要证明文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依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发票。

以下是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人必须遵守这些法规规定,并确保开具的发票符合法规要求。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根据税收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等几种类型。

以下是对这几种发票的详细介绍: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发票。

普通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发放。

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应税人开具的、适用于企业间交易和涉及到政府采购等特定场合的发票。

专用发票需要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申请,并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具。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具的、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发票。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注册并开具电子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发票开具时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时间相符,否则会被认为是无效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京国税发[2004]170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京国税发[2004]17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

各局应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总局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各局负责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应按月将当月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市局将开发根据CTAIS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代监开-非电脑票”模块采集的数据产生《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的专用程序,专用程序开发完成后下发各局使用,具体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各局应确保采集《代开发票开具清单》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自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2004年6月份)开始,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发[2004]6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内未能及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可于2004年7月18日之前将《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税务政策解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

税务政策解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

税务政策解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税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要求。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务政策要求。

一、发票开具要求根据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等。

发票开具时应当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交易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此外,新规还要求在发票上加盖章或注明电子发票专用章,用于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将开具的发票信息及时上传至电子发票平台,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和核对。

二、发票使用要求为了规范发票的使用,新规对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应当向销售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购买方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后的90日内报销或冲抵增值税。

发票不得重复使用,并且不得将增值税发票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以免触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发票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新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开具、使用和报销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同时,纳税人还需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发票管理中,税务部门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税务部门将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力度,采取现场核查、数据比对和风险评估等手段,查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严肃纳税纪律,维护税收秩序。

结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的出台,为了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的遵纳度和合规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纳税人应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开票税金通知函

开票税金通知函

开票税金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我代表我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并对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通知函旨在就我司开票税金的相关事宜与您进行沟通,请您予以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司在向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依法向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以下是关于开票税金的相关说明:一、开票税金标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我司向您开具的发票金额将包含税金。

以下是我司开具发票的税金标准:1.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分别为6%、9%、13%;2. 普通发票:税率分别为3%、6%、9%、13%。

具体税率将根据我司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如有变更,我司将及时通知您。

二、开票注意事项1. 请您在索要发票时,提供准确的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以确保发票的正确开具;2. 发票金额将根据实际成交金额进行开具,请确保您的付款金额与我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一致;3.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否则我司将按照普通发票税率为您开具发票;4. 发票开具后,请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我司将无法为您提供补开服务。

三、发票寄送为保障您的权益,我司将在收到您的开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您开具发票,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至您提供的地址。

请您务必确认地址无误,以免影响寄送。

四、咨询服务如有关于开票税金的疑问,请随时联系我司客服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联系方式如下:电话:xxxxxxxx邮箱:xxxxxxxx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请您予以关注并积极配合,我们将持续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司的支持与信任,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顺祝商祺!【公司名称】【通知函发布日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22•【文号】国税函[2004]1404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要求,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三、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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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编号: XYH/FD-20160617-01
全体同仁:
依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单位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款项时,可以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应向开票方准确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收款方应根据上述信息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各种名义加收非开票要素的资料,并以此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一、附公司开票资料:
公司名称:广东新又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749913127X
地址、电话: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2号之一首层
39102501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666559903263 二、 我司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是:
〈1〉 服务费:如除四害的服务费、技术服务费 〈2〉 清洁费
〈3〉 固定资产: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日常电器等 〈4〉 办公用品:文具、办公设备等 〈5〉 广告宣传费
〈6〉 住宿费:在专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住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7〉 大米、食用油、牛奶、食品等
〈8〉 房租租金 〈9〉 水电费
〈10〉 物业管理费 〈11〉 修理费
〈12〉 办公设备日常维护费用,如:打印机加碳粉 〈13〉 购买车辆 〈14〉 会务费 〈15〉 燃气费
〈16〉 管理费:车位管理费 〈17〉 汽车保养费
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餐费 <2>茶叶烟酒等:招待用 <3>过路过桥费 以上,请相关人员知悉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董事长:
日期:2016年05月24日
主送:总部职能部门、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昆明分公司、陕西分公司、康有唯公司 抄送:杨 董
拟文:财务部 页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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