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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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中小 ]
一、备案内容及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二、设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三、申请材料目录
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要数据及所获的批准文件均应办理《项目手册》网上备案,具体如下:
1、《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拍卖合同》(通过转让或拍卖行拍卖取得的项目提交);
4、《项目合资合作协议》(合资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交);
5、《土地房屋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备注:项目《土地房屋权证》上有共有人的,或项目有合资合作开发的,则应提交共有人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公司的,则提交该公司的各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合资合作协议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个人的,则提交各投资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四、备案程序及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取得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后(以备案材料发文日期为准)30天内,将数据及材料图片扫描后,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系统;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无须现场勘查。
五、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3 7703775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