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汇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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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九条之规定,减除下列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支出: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国家规定,企业税前可以根据当期相关可抵税费用计提
要求,以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展示宣传费,均可减除。

二、招待费:以合理及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招待费,准予减除,但是减除标准为税前
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含税)的50%。

四、佣金费、代理费、利息支出等:以合理及正当的商业手段付出的劳务费、佣金费、代理费、利息等可按实际发生额提取计提税前可抵扣税费,单笔费用上限为1000元(含税),发生额不超过5000元(含税),可按现行认可标准折旧准予减除,超过5000元
(含税)需按季度计提。

五、其他:根据税收政策准予企业扣除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赠与费用,旅费,培训费,定期保养费,技术许可使用费,法律费,差旅费,荣誉会费,外汇损益等等,亦包括在特
定情况下可以按比例减除费用的。

最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规支付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符合税收政策的支出,均
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准予减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和计算基础都掌握了吗?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和计算基础都掌握了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和计算基础都掌握了吗?【标 签】广告费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昌尧讲税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工作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 【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每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

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

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成文日期:201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个规定太不合理,免租期一种营销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商业折扣,要求按照原值对免租期计征房产税过于苛刻】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还是财税【2008】152号文规定不清晰,计征房产税本来不应该牵就会计处理。

这次拨乱反正而已】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09-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财务答疑: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2013-06-03问: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

在筹建期无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计算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及宣传费就是0.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企业筹建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广告越来越成为企业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而对于广告投入的合理性和效果的评估,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成了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指标之一。

本文将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使用广告预算和合理配置广告投入。

一、FMCG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FMCG)是企业广告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FMCG行业中广告投入涉及到多种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等。

对于这一行业企业,广告费用占用公司预算的比例通常在15%~20%之间。

FMCG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在35%,高于整体水平。

相较于其它行业,其求质流量的特点对于广告费效果的追求更为直接和显著。

二、医药行业医药行业的广告费投入相对较小,但是每一项广告费的投入必须达到最佳利益的标准。

医药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寻找适合自己产品和品牌的广告区域,网络广告和新闻发布会。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相对较高,通常在50%~60%之间。

这是因为医药行业的广告费用投入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收到效益,并非可预测,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积极地以一定的费用去促进销售的。

三、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广告投入相对低而公司的宣传更多表现在公关和文化建设上,线下活动、金融博览会等会成为金融行业营销的重要手段。

金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30%左右,相对较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产品特殊性和价格昂贵性,导致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增强市场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是企业广告费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它行业,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用的投入通常达到企业预算的20%~30%。

汽车企业的广告型态多样,例如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广告,其中电视媒体更是成为广告载体的重点之一。

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50%左右,这也是该行业在营销方面颇为注重样式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电子商务行业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占到企业营收的30%~40%,是广告投入非常大的行业之一。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销售额,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怎么算,B、若实际发生2000又怎么算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其扣除标准(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与(2)谁低,其扣除标准就取谁,因此,其扣除标准应为5000元。

B、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000,(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2000×60%=1200元,(1)与(2)比较,(2)最低,取(2),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按1200扣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纳税调整事项:附: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

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分三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三档为:15%、30%、不准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该文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横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对“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对收入的分类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

但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销售(营业)收入”又做出了规定。

其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该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作为了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其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既将税法所确认的收入可以完整的在报表中列示,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可是却发现,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即包括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含“营业外收入”。

同时,又将在会计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非出租包装物的其他租赁收入从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了。

由此,就造成实际工作与税法考试中如何确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就成了问题。

如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收入是否应做基数,有的认为以国税发〔1998〕190号)确定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准。

可也有的认为,既然会计规定中不做收入的“营业外收入”都可以作基数,那麽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会计规定应属于收入范畴,其为何就不得作为基数呢?还有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否做为基数的问题,都一直困饶着税务工作者和企业的财会人员。

可喜的是,这些问题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中得到了解决,该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2013-2-26 11:5段文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税政解析4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时候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跨年未扣除完的如何进行结转?为此,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对纳税人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相关规定(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上述规定中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从目前有效的政策文件看,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1号)。

(二)三类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财税[2017]41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其是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和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内容的政策延续。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内涵界定与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扩大市场效应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企业有必要对广告宣传策划进行纳税筹划,以节约税收成本。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收益;企业价值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巩固已有的市场,开拓新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因此广告宣传策划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既达到了宣传产品的效果,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凯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如下:方案一是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

采取在各个专卖店挂横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广告牌的方式宣传新产品,先委托光华公司制作横幅、广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悬挂横幅、安装广告牌。

这种方案大致需要费用90万元;方案二是委托S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需要费用98万元。

如果单纯从费用上比较,公司自身操作比广告公司操作要节约8万元。

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身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而通过广告公司操作则可以作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常见的支出项目。

那么,在纳税时,这些费用可以享受怎样的税前扣除呢?本文将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具体来说,广告费是指企业为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宣传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支付的宣传费用,包括展览费、促销费、宣传品费等。

其次,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扣除,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支出标准;二是有支出凭证和相关发票;三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业务联系。

再次,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具体扣除标准,一般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企业在纳税时,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将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超出合理支出标准的部分,或者与非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得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享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出符合规定,凭证齐全。

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费用核算和记录,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企业常见的支出项目,在纳税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支出符合条件,凭证齐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费用核算和记录。

希望本文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6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及纳税申报填报一、两费的界定(一)广告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必须符合规定1的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已经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已申报扣除的广告已通过一定媒体传播;4、未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5、能够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应视为广告费。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2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二、扣除限额或比例(一)一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销售(营业)收入15%3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特殊规定:1. 制药企业4。

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5。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6。

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4、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7。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依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下是一份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示例:
1. 广告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广告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以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

广告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广告费用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 广告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广告费用用于推广自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非用于推广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 广告费用应该是直接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

2. 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了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展览、市场调研、促销等费用。

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应保留与业务宣传费用相关的有效票据或凭证;
- 业务宣传费用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
- 业务宣传费用用于推广自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非用于推广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税务部门,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经费中经济科目的宣传费使用规定

经费中经济科目的宣传费使用规定

经费中经济科目的宣传费使用规定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021。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宣传费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广告费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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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2013-02-26 11:05 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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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仍然不得扣除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因此,本次“财税48号通知”第三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关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据此,烟草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过15%
除以上由“财税48号通知”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对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财税4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3.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5.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归集到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再选择是部分还是全部归集至关联企业扣除。

该条是“财税48号通知”新设立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对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与亏损、税率高与低的关联企业之间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扣除规定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调整事项
1. “财税48号通知”从2011年开始执行至2015年止。

既与“原72号通知”执行结束时间2010年相衔接,又符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规定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便于纳税人谋划生产经营活动。

2.由于“财税48号通知”公布时,对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而“原72号通知”又于2011年1月1日失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只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因应扣除但未扣除广告宣传费,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应特别提示的是,化妆品销售企业是本次“财税48号通知”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业,此类企业更应尽快熟悉新政策,将2011年度少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追补至2011年度计算扣除,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
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

费用发生年度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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