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保市政[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06〕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
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定主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保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保政呈〔2023〕2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保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保定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京津冀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国家新能源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打造京畿旅游休闲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保定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73.0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85.0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880.4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1.43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保市政[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保市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3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事权(一)审议决策事权。
城乡规划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联审会”)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组成,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规委会主任。
市规划联审会由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市规划联审会主任。
市规委会、市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审议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提请审议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二)审批事权。
除需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外,其它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管理,均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新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讨论稿)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7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 (2)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 (3)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 (11)第五部分附则 (15)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保定市所辖县县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保定市所辖县县城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内容;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可根据各县城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保定市、辖区各县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控制单元规划成果应满足《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七条划分目的:设定县城统一的编码系统,保证控规编制的无缝衔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
第八条划分原则:依据地域完整、功能明确、界线稳定的原则,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理界线、路网格局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划分稳定的控制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原则上不应更动。
第九条划分规模: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第十条划分成果:结合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县城道路系统、铁路、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文本保定市人民政府2008.8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市域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3章城市性质与职能 --------------------------------------------------------------------7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7第5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第1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第2节市域空间管制 --------------------------------------------------------------------- 11第3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 12第4节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 17第5节旅游发展规划 --------------------------------------------------------------------- 20第6章中心城区规划 --------------------------------------------------------------------- 21第1节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 21第2节中心城区空间管制 --------------------------------------------------------------- 25第3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 26第4节绿地系统与景观风貌 ------------------------------------------------------------ 31第5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32第6节市政设施工程规划 --------------------------------------------------------------- 36第7节环境保护规划 --------------------------------------------------------------------- 41第8节综合防灾工程规划 --------------------------------------------------------------- 43第9节近期建设规划 --------------------------------------------------------------------- 48第10节远景规划设想 --------------------------------------------------------------------- 48第7章规划实施建议 --------------------------------------------------------------------- 48第8章附则 --------------------------------------------------------------------------------- 50附表1: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汇总表(2008) ------------------------------------------ 51附表2: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2020年) ---------------------------------- 52附表3:中心城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 53附表4:保定市域严格控制发展区一览表 ----------------------------------------------- 55附表5:保定市2020年城区与县城人口规模预测单位:万人 ------------------ 56附表6:保定市县城以外建制镇职能类型分布 ----------------------------------------- 57附表7:保定市区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表 -------------------------------------------------- 58附表8:城市快速路网络节点立交设置统计表 ----------------------------------------- 58附表9:停车场配建指标统计表 ----------------------------------------------------------- 58附表10:配建停车位统计表---------------------------------------------------------------- 59附表11:分区域停车布局一览表---------------------------------------------------------- 59附表12:公交站场规模一览表------------------------------------------------------------- 60附表13:货运中心一览表------------------------------------------------------------------- 60附表14:文物保护范围一览表------------------------------------------------------------- 60附表15:保定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 62附表16:户外允许噪声级(dB) --------------------------------------------------------- 63附表17:市区河道治理标准表------------------------------------------------------------- 63附表18:规划消防站一览表---------------------------------------------------------------- 63附录19:建设部:关于同意调整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 65附录20: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保定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 67第1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编制《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安排。
赵振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振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振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赵振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赵振亚【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振亚【被告】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查封管辖书证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本案卷宗材料,被上诉人市自规局系根据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诉人赵振亚、案外人王彩英名下两套房产,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被上诉人市自规局配合另案律师进行调查的行为非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保市政办[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3〕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城市供水(包括中水、绿化浇洒线等)、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道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发改、公用事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于忠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于忠【当事人-公司】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阳姚迎新【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忠【被告】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提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故本案中上诉人于忠申请公开的涉及话剧院街生活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均非被上诉人保定市住建局制作,不属于其负责公开范围内,亦无证据显示其当时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申请信息的行政机关。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规范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行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与质量,明确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保证规划设计的全面性与可操作性,按照综合协调、统一规划、促进规划上水平、建筑出精品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我市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均需按本规定执行.1。
3 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规定。
第二章规划设计内容要求2。
1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方案阶段应提供以下资料:规划说明书、区位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报告、鸟瞰图及沿主要道路景观效果图、景观绿化设计图、规划方案分析图、基础设施配置分析图、大样图、太阳能综合利用规划图、建筑方案图.2。
2 规划说明书内容及深度要求2.2.1、规划原则及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规范及项目规划条件等内容。
2.2。
2、现状情况及分析,应包括现状存在的问题、周边配套设施情况分析等内容。
2。
2.3、规划总体构思及用地布局,应包括:⑴用地布局、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等内容。
⑵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内容,主要进行现状交通分析、规划交通分析、交通影响评价。
⑶景观绿化系统规划内容,主要对项目周边景观绿化进行分析,以及结合方案设计阐述相应的植物配植情况。
⑷服务、配套设施配置的依据、标准、数(容)量,主要包括公共绿地、中学、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垃圾站、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场地、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集中供热、供配电站、燃气调压站、水泵房等内容。
2。
2.4 新技术应用,应对规划中太阳能综合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建筑节能等措施的应用情况予以阐述.2.2。
5 竖向及工程管网规划意向:应对各种工程管线的接口位置、方向、容量计算等内容予以阐述。
2。
2。
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附表1、2、3要求.2。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保政函〔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10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方案确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保政函〔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函〔2017〕10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5〕9号),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方案确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2011]保市府办13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132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是我市“十二五”时期城镇化建设和“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统筹科学发展,加快城乡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我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保障工作进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支撑,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托,以合理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加快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城市品位,建设低碳城市为目标,创新理念、强化规划的前瞻性,统筹协调、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机构为有效地推进“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三、责任分工“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按“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综合协调、科学决策”原则进行编制。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草案公示、专家评议、规委会审议和报批、备案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是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局开展工作,要及时向市规划局和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图纸、文字资料和本部门、本辖区近期建设发展设想等有关参考材料。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保发〔2012〕10号),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遏制土地流转和配置中的投机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用途变更行为,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城市控制性详规,现土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统一由政府收回(购)依法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城市规划,并经政府依法批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
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一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部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保市政[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保市政〔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为提高审议效能和审议质量,市规委会实行规委会全体会议和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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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 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3.1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控制指标建筑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五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
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 2.4.1执行。
如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4.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8 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24 米的,按正面间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 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56 倍,古城区2.3 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1.35 倍。
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 米,低层不宜小于1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之和计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1执行表3.2.11/2 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14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0 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5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20 米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10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 之和计(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8 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4 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10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 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9 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0 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3.2.2 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4米表3.2.2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4 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0 米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U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 时—下午16 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1 小时(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20 米。
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
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规定(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6 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相当于6 层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筑)及多、高层建筑混合布置时,应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2 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200 米。
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30 分钟。
(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