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上诉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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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廉【审理法官】沈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当事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当事人-个人】吴立湘【当事人-公司】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蕊陈国亮徐怡【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本院观点】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微信截图、腾讯公司调查回函、公证书、网络文章截图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小娱科技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南京果酱公司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字体侵权赔偿标准案例
![字体侵权赔偿标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9a6e19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e.png)
字体侵权赔偿标准案例一、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侵权方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使用并商业发布了版权所有人设计的字体,违反了著作权法第XXX条关于字体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已构成侵权。
在侵权行为认定中,应注意以下方面:侵权方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使用版权所有人设计的字体;侵权方是否商业发布了该字体。
二、赔偿金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XXX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按照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或者版权所有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
在本案中,由于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利益,因此赔偿金额应当以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为基础进行计算。
同时,由于版权所有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不易确定,因此可以参照同类字体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赔偿金额。
在赔偿金额计算中,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
三、侵权方态度与情节在本案中,侵权方在接到版权所有人的通知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在侵权方的态度和情节方面,应考虑以下因素:侵权方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侵权方是否积极配合版权所有人的维权行动;侵权方的悔改表现等。
根据以上因素,可以对侵权方的态度和情节进行评价,并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中进行适当调整。
四、维权方实际损失本案中,由于侵权方未经许可商业发布了版权所有人设计的字体,给版权所有人带来了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经济损失,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字库销售量下降、收入减少等;维权成本,如因维权所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声誉损失,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版权所有人声誉受损等。
在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五、预防侵权措施为了避免类似的字体侵权事件再次发生,版权所有人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字体版权登记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字体版权的认知度;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字体使用许可机制,规范字体使用行为。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裁判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1fd2ffd584254b35eefd34e5.png)
案情简述:方正因宝洁公司用其字库字体“飘柔”而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计算机字库软件中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判决方正败诉,该案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从合同法的角度判决方正败诉。
之后北京汉仪公司分别起诉青蛙王子日化公司、笑巴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秀英字库软件中字体,侵犯其著作权。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两案中都认定字库软件单个字体享有著作权,判决青蛙、笑巴喜侵权。
字库字体著作权期待柳暗花明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颇为微妙。
在非常近似的两起案件中,字库字体先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保护。
可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一纸判决,却认定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独立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
他们认为,这是硬生生地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上给“拽”了回来。
真可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计算机迅速普及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已走过了从兴旺到衰败的历程,从最开始的数百家企业,到目前只剩下屈指可数的四五家企业。
这其中,有市场调整的必然性,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关于中文字库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对此也是观点不一,并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同案例不同结果的现象。
一纸判决,让整个行业的生存受到考验说起国内中文字库字体行业的现状,有一个案例不得不提起,那就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侵犯倩体字著作权案,这起案例一度被认为攸关字库字体产业的生死存亡。
2008年6月,方正电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方正电子公司起诉的理由是,他们是倩体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的飘柔洗发水和帮宝适纸尿裤等多款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倩体字,家乐福销售了涉案的产品,侵犯了方正电子公司的相关权利,应为此承担责任。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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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ba715c9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3d.png)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生产假冒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被告单位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芯片从业主体,主观上应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故意。
对假冒芯片数量巨大、数额巨大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强化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案例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案——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胡仕海烟酒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色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赔偿基数无法合理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品种权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四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裁判要旨】基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而主张专利权权属,应以双方技术许可使用的一贯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字体侵权案例
![字体侵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c531d02ccbff121dc368319.png)
字体侵权案例【篇一:字体侵权案例】(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fecafd38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64.png)
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谢甄珂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笑门娱乐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胡迪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兵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迪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兵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迪李兵【代理律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笑门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截至本案二审诉讼,笑门娱乐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二、三被公告撤销的证据,故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引证商标二、三知名度的证据因而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诉争商标知名度实际上无法予以考虑。
【权责关键词】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2.申请号:35401686。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19日。
4.标志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7):初步审定的服务:“卡通片的发行、组织彩票发行”;予以驳回的服务:组织娱乐活动;组织高尔夫球锦标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影信息;模特学校;组织文化课程;组织文化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筹划聚会(娱乐);娱乐消遣信息;舞台布景出租;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游戏厅服务;录像机出租;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学校教育服务;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教学等(简称复审服务)。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53bbcea4afe04a1b071de7b.png)
参考1汉仪诉青蛙王子、双飞日化字体侵权案判决书摘要:汉仪公司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将前述两家法院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4个单字中,4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以下是侵权商标对比图以及(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敬请参考。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案涉案侵权商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汉仪秀英”字体:城市宝贝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普通“宋体”:城市宝贝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l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
![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7381102804d2b160b4ec06b.png)
字库字体侵权系列案例分析研究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字库、字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例如“方正公司诉文星公司案”、“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案”、“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等。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对字库、字体的保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字型、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总的来看,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既是字体厂商与字体使用企业的一场博弈,也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利益平衡的一种考量。
本次研究,共收集了8件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字库/字体案例,涉及11份司法判决书内容(包括一审、二审),以北京和江苏两地法院的司法判决为主,共涉及方正等4家字库权利人。
本次研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几个比较典型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以试图得出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供业内的相关同仁参考。
案件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1.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从国内法院前期的司法判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
这些法院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
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同一个作品给予保护。
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北京市高院(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南京市中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北京市高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然而,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字库整体是构成计算机软件。
法院认为,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相关数据及构建指令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及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因此,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
江苏高院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江苏高院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6ac374be518964bcf847c51.png)
民事案例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1年度江苏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十大案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领域。
在这些案例中,原告或被告在市场上大多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较高,而且多数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有些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尚属空白。
这其中一些案例在全国法院中属于开创性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1.1.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字体,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注册了4件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其中“笑巴喜”文字与汉仪秀英体原始字稿中的笔画特征相同,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涉案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构成的,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该案的判决有效回应了文化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2.2.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案权财产权纠纷案 2007年,叶根友创作完成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作品,并在新浪网等网站提供下载服务。
无锡肯德基公司委托电通上海分公司进行“2010年春节”活动画面设计,电通上海分公司使用了从网上下载的“叶根友行书字体”工具中的“新”、“春”、“快”、“乐”等7个字,叶根友将其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693a3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0f.png)
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院五件惩罚性赔偿案例案例1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原名中山米家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麦大亮【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驰名事实作出客观、全面认定。
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
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基本案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
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
2011年4月,“小米”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
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了“”“智米”等一系列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
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各大主流报纸、期刊、网络媒体等均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小米手机进行持续、广泛地宣传报道。
在商业宣传时,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还使用了经典的宣传语“为发烧而生”“做生活中的艺术品”、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一中院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278da743b307e87101f696b7.png)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 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https://img.taocdn.com/s3/m/dce0e857f01dc281e53af045.png)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几个字的判决意味着亿万财富的转移 - 中国法学网
![几个字的判决意味着亿万财富的转移 - 中国法学网](https://img.taocdn.com/s3/m/a4f13e3c0b4e767f5acfcee3.png)
经济参考报/2011年/11月/1日/第008版思想・法眼几个字的判决意味着亿万财富的转移——“城市宝贝”和“笑巴喜”字体案评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纷乱的判决北京海淀法院针对方正公司起诉宝洁公司,商业使用“飘柔”二字,判决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没有版权。
北京一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而据报道,近日,南京中院在两个不同案件中,判决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城市宝贝”和“笑巴喜”7个单字中,除“巴”字外,其他6个单字具有独创性,享有版权。
南京两案被告,均在商标中使用了汉仪公司“秀英体”软件输出的该“6个作品”,构成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字体美术作品”,被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附图中是秀英体软件输出的单字“城市宝贝”和“笑巴喜”。
如果这样的“城、市、宝、贝、笑、喜”有版权,其他人未使用秀英体软件,但设计了类似的字,是否侵权?附图下面是与该秀英体有相同设计理念的英文字体:二种字体的共同特征,是有关文字中有心形图案。
问题是:汉仪秀英体不是每个字都有心形图案;不出现“点”笔画的字,不带心形图案;而该英文字体,所有字母都带有心形图案。
该英文字体中的单个字母,中国是否可有版权,是否可以按字收费?该英文字体摘自于《字体下载》网,该网有数以万计的各种中外字体。
而这些字母的非整版的单个使用是没有著作权的。
印刷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是现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大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终决断。
卖的是打字机,还是美术作品字体(font)是指用来产生特定typeface的手段。
font来源于在铅字印刷时代的铸造foundry概念,当时指铸造的铅字(活字);后来指照相排版机的字体胶片;现在指个人电脑使用的字体软件所产生的字体。
其中文法律含义,是工具字体、字体工具,明显例证,就是打字机上使用的字体。
该字体属于工具字体,而打字机属于字体工具。
中国法院对字体案件的不同判决,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是否承认在中国,存在工具字体、字体工具的法律概念。
薛帅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帅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3ed7f412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a.png)
薛帅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兴王玉刚付双【审理法官】路兴王玉刚付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薛帅;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薛帅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薛帅【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帅【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薛帅在南京米克麦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克麦思公司)于孩子王APP经营的Mixmax婴儿食品专营店购买了“艾儿铁浓缩饮液"3瓶、“艾儿锌浓缩饮液"3瓶、“艾儿钙浓缩饮液"4瓶、“艾儿VD樱桃味浓缩饮液"2瓶、“艾儿VB樱桃味浓缩饮液"1瓶、“艾儿多维樱桃味浓缩饮液"1瓶,共计3346元。
薛帅认为“艾儿铁浓缩饮液"“艾儿锌浓缩饮液"“艾儿钙浓缩饮液"“艾儿VD樱桃味浓缩饮液"“艾儿VB樱桃味浓缩饮液"“艾儿多维樱桃味浓缩饮液"营养强化剂超范围非法添加,于2019年1月6日,向玄武区市场局邮寄了举报材料。
2019年1月11日,玄武区市场局决定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米克麦思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人民法院报: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誉权
![人民法院报: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誉权](https://img.taocdn.com/s3/m/5700bf50312b3169a451a4e3.png)
人民法院报: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誉权网店店主许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网店的名誉权,那么,网店是否属于法人,能否享有名誉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亦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
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
“小星星”网店销售包括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在内的化妆品。
后该化妆品公向淘宝网投诉“小星星”网店涉嫌销售假货,为此“小星星”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
对此,许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二审中,围绕上诉人许某是否具有“小星星”网店名誉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开展争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以其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其一,上诉人“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上诉人在淘宝网上开店时,就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看到卖家许某的真实姓名;其二,法律规定均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相应行政许可,“小星星”网店的经营行为实为上诉人权益的一部分。
被上诉人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上诉人认为名誉受损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
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连线法官该案承办法官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热点,网店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问题已成为审理网络侵权、网络消费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民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可见,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
本案中,上诉人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 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1d7db323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95.png)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5.05.30裁判规则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子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负责人:王敏,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发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称:原告是1993年9月在南京市登记成立的婚纱摄影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被告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订单来咨询并要求拍照,才知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
为澄清事实,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在《金陵晚报》上作了公告声明,同时书面请求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注销被告的字号,但至今未得到对二被告的处理决定。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给原告的社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对“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使用“雪中彩影”名称给原告带来的恶劣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https://img.taocdn.com/s3/m/8173c00a52d380eb62946d34.png)
商业秘密经典案例之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案情简介原告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 26日创作完成了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进行销售。
汉仪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在第20、24、25、35类商品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
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笑巴喜” 三个汉字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的裁判积极回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繁荣;本案判决在法律柜架下,积极、谨慎探索汉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认定标准;为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颖、独特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司法理念及实务界对争议问题展开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彰显了人民法院大胆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良好的司法环境。
该案判决后,2011年9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此作了大幅报道,认为该判决“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缘拽了回来。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两被告未经原告汉仪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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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
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辩称:笑巴喜牌童床能够连续多年畅销全国及世界上多个国家,销售量连年翻番,这是因为笑巴喜牌童床使用的是进口优质木材,工厂的制造设备先进,童床的造型美观新颖,销售价格合理等诸多因素。
消费者选购童床,主要是看童床的质量、功能、价格,至于商标中“笑巴喜”三字是使用汉仪秀英字体还是黑体字,对消费者选购童床的影响甚微。
被告使用的是注册商标,是图案、文字组合商标,2006年8月20日申请注册。
若原告认为其商标侵权,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原告未提出,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不恰当。
被告的商标未被撤销前,属于合法使用。
如果原告认为笑巴喜商标构成侵权,应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笑巴喜商标,只要该商标未被注销,被告使用该商标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笑巴喜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商标注册证。
所以,被告在童床、童床说明书和包装箱上,以及公司网站上依法使用已经注册的笑巴喜商标,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
在百度上搜索“汉仪秀英字体下载”有几百家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
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被告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
原告以商标中“笑巴喜”三字使用了汉仪秀英字体,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苏果超市辩称:其销售的笑巴喜牌童床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原告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经审理查明:一、汉仪秀英体的形成过程及包含该书体的字库软件发行情况原告汉仪公司于1997年6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
1998年6月4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
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设计字稿中多处有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的签名确认,并标注日期。
邹秀英于1999年2月23日签署了《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的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汉仪公司的委托参与创作,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属汉仪公司独占性所有。
1999年4月,汉仪公司将汉仪秀英体(简、繁)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光盘。
光盘的外包装上印有:“浏览字宝汉仪字库系列产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体在内的多款字库及原告的企业名称;“配置要求”即Wirldows 95/98/NT;汉仪字库一浏览字宝软件使用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是:汉仪字库一文房字宝(130GB TTF)软件使用授权合同,这是一份最终用户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的软件使用授权合同,在将本软件装入最终用户的硬盘中时,即表示最终用户已经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终用户在获得使用授权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1、授权: A、固定使用:汉仪授权最终用户在一台已向汉仪公司登记的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
最终用户不可以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上同时使用一套软件,也不允许在其他电脑上有复制的本软件存在,此件不得扩充使用或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应用。
B、非固定使用:最终用户不得单独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可以在转移计算机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应要求本软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持有汉仪的授权合同,以及原始软件,并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2、著作权:本软件的著作权专属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本软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应像对待其他著作权的著作(如书籍、录音)一样来对待。
经当庭演示,用windows 98计算机系统运行该光盆,可以打出汉仪秀英体“笑、巴、喜”三个汉字。
在汉仪公司秀英体原始设计稿中含有”笑、巴、喜”三字:1999年4月,由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一书(统一刊号为(1999)的封底上记载有“订阅以上三本图书赠送价值150元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一张”的文字。
二、汉仪秀英体的著作权登记情况2009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申请登记的《汉仪秀英体(简、繁)》,颁发2009–F-02054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内容:申请者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2000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V2.0,颁发软著登字第00047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内容:著作权人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三、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情况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l、第555116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儿童摇床、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软垫、枕头、睡袋(截止)。
该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
2006年8月21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如图所示);2、第5551171号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等(如图所示);3、第5551170号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_)服装、童装等(如图所示);4、第6321000号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等(如图所示)。
以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笑巴喜”三字均使用了汉仪秀英体。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当庭陈述,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均由昆山笑巴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设计,所使用的汉仪秀英体“笑巴喜”三个汉字,来源于互联网上免费万载的“汉仪秀英体字体”软件。
目前实际使用的只有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即原告指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
其他三个注册商标目前暂未使用,涉案产品由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原告汉仪公司当庭确认,杨根云陈述登陆的网站非汉仪公司的官方网站或授权网站,其从未提供过汉仪秀英体互联网免费下载服务。
四、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昆山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2010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芮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苏果超市光华路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单价788元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0年11月8日制作了(2010)宁石证经内字第15048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在外包装、产品及产品说明书上,在显著位置多处使用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及商标中的“笑巴喜“三个汉字。
此三字的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搞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
原告陈述汉仪秀英体的笔画特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横平竖直,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短撇为柳叶形,长撇向左方上扬飞起,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笔画为圆形,横折钩为圆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