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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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内容一、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定义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企业建立的一套管理规定,用于规范和管理员工的行为,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通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员工行为进行评价,对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以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员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态度,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性。
2. 对员工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以奖惩制度激励和处分制度约束员工,加强员工的自律性和团队意识。
3. 对员工的处罚进行规范: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使员工明白哪些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以及违规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达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优点1. 促进企业发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
2.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的工作环境更加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3.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提高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
4. 促进员工的团队意识:通过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合作性。
5. 鼓励员工的创新意识: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进取心,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性。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良性运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b26d0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92.png)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总则为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完好,建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二、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部门和员工四个方面的责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他要确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维护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最高领导责任。
2.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层,他们要确保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中层管理人员如发现员工违反安全规定,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未能做到及时处理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3. 安全生产部门责任安全生产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他们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如发现企业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能履行职责的将被追究责任。
4. 员工责任员工是企业的基层工作者,他们是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及时提交安全隐患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
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程序要及时启动,确保事故责任能够得到追究。
2. 责任追究程序分为调查核实阶段和责任认定阶段。
3. 调查核实阶段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4. 责任认定阶段要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建立责任链。
并根据责任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大过、停职、调离岗位等。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b76ee3aa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39.png)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行为,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此《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工作责任的界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标准,并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职能部门主管、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3. 定义•工作责任:指职能部门成员在工作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追究责任:指对工作责任未到位、造成负面后果的职能部门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管理标准:指职能部门成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方法等。
•考核标准:指评估职能部门成员工作绩效和工作成果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
4. 工作责任的界定4.1 职能部门成员应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按照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4.2 职能部门主管应向下明确传达工作任务,并确保职能部门成员理解和接受工作责任。
4.3 职能部门成员应积极主动、主动负责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不得推卸职责或以其他不当方式逃避工作责任。
5.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标准5.1 当发生问题或失误时,由职能部门主管负责组织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
5.2 职能部门主管应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责任归属,并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
5.3 追究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停职调查、辞退等,具体措施由职能部门主管根据情况决定。
5.4 职能部门主管在决定追究责任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原则:根据认定的责任归属,对所有职能部门成员一视同仁,不偏袒。
•适度原则:追究责任措施应与责任程度相匹配,不过度或不足。
•系统原则:追究责任措施应考虑系统性问题和长期工作表现。
6. 管理标准6.1 工作流程:职能部门成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6.2 工作纪律:职能部门成员应遵守企业的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考勤制度、各类规章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b5c0aa8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4.png)
合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企,有效防控合规经营风险,保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合规管理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将法治思维与合规理念体现于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将法律规则和合规要求覆盖于公司各层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
(二)统一规范原则。
构建上下贯通、高效一致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和合规文化,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合规工作标准化,实现公司合规管理统一部署、同步提升。
(三)分级分工负责原则。
以各法人单位为责任主体,分级负责、分工实施,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合规管理体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合规管理,将合规工作融入各业务条线,实现合规经营。
(四)重点突出原则。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突出关键节点合规管控,强化“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合规遵循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
(五)持续改进原则。
公司及各企业应当根据内外部监管环境和法律政策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企业(指各事业部及事业部外各企业)。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一)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二)推动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三)研究决定公司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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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供应的稳定,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为电力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要求,推动电力企业从上至下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二、责任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特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责任电力企业的一把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分工。
2. 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同时,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 人员责任各级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具体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忽视。
同时,员工还要积极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责任要求为了督促电力企业真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本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责任要求:1. 目标责任电力企业的领导要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下达到各级部门和职责。
同时,要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和落实,确保各方的责任得到落实。
2. 预防责任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预防机制,通过采取科学的安全控制措施和设备,防范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预防责任包括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修复、培训教育等方面。
3. 措施责任电力企业要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救援责任在事故发生时,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紧急救援,确保事故损失最小化。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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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不足与展望
尽管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仍 需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其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应积极推广责任追究制度,将其应用到其他行业 和领域,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遵守制定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操 作,以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 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
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负责发现和报 告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 决,以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科学管理
电力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和技术手段,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CHAPTER 03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并监督执行。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政 策和措施,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并监 督其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
电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其所负责 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直接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在组织生产过程 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 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预防为主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预防措施,从设 计、制造、安装、运行等环节加强 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CHAPTER 0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WORD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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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SLD 06.16-2001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1 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促使各级领导有效地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公司员工在发电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发电设备和财产免遭损失。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责任追究的事件性质、内容、程序和责任的落实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中层及以上的各级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的组织机构2.1 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3章所列的不安全事件时,由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组负责对相关行政领导进行安全责任检查和处理。
2.2 领导责任追究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领导任组长,安监部、人事部和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特殊情况下,依据事故特点,如需其他人员参加时,由总经理指定。
2.3 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按照国电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事故分析管理制度》的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向领导责任追究组通报。
2.4 领导责任追究组成员均应与具体的不安全事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否则,有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2.5 领导责任追究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保存有关资料文件,该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3责任追究的事件性质当发生下列不安全事件,领导责任追究组应对有关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a)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b)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c) 直接人员责任的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d)重、特大设备事故;e)在对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中,发现有明显领导责任的事故。
4责任追究的内容4.1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a)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b)规程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c)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2001-08-19 批准2001-08-28 实施e)反事故措施不落实;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g)违章指挥。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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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主体:电力企业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责任追究程序: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该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报告上级部门等环节。
3.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具体的追究方式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的标准是根据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责任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相互配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配合,如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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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bd2541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7.png)
2023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日益凸显。
为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3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目标该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电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及时遏制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电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树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导致事故的,依法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包括问责、处罚等措施,力求通过追究责任,形成对责任人的震慑,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3. 追究责任的标准和程序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标准应明确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存在隐患却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责任、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责任等。
追究责任的程序应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形成相关材料,依法进行追究。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结果追究责任可以通过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级、辞职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根据责任人的责任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5. 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电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考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监督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中国西电: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中国西电: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1831a8e53a580216fcfe2a.png)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国家主席令第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子企业从事经营投资及相应管理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或有损失金额。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企业商誉严重受损;(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f8e03bf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5.png)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率,订立本《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条部门职责1.职能部门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部门内工作流程,并确保其符合公司政策和规定。
2.负责订立部门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对部门内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管理和考核。
3.监督并协调部门内各岗位的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定时完成,并保证工作质量实现公司要求。
第四条管理标准1.职能部门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
2.职能部门负责订立工作流程、标准和规范,确保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开展工作引导、培训和沟通,以提高团队的工作本领和协作效率。
4.部门应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并进行奖惩,激励员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考核标准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依据部门订立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评估员工对工作任务完成程度的贡献。
2.工作质量:评估员工所完成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考核员工对工作的乐观态度、合作精神和团队协作本领。
4.专业本领和知识储备:评估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技能娴熟度和学习进修情况。
第三章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第六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1.职能部门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问题、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
2.违纪违法行为必需经过调查和证据确凿后方可认定。
第七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原则1.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实行“谁犯罪论处,谁负责”的原则。
2.对于细小违纪违法行为,职能部门应采取教育、批判教育等较不冷不热的方式进行处理。
3.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职能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谈话提示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止劳动合同或解除聘用关系。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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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追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目的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改变和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现象,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包括行政职责、经营责任和生产责任。
(一)行政职责:指电力企业的领导、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指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任。
(三)生产责任:指电力企业的生产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操作职责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审核;(五)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经营责任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二)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危险源识别和评估;(五)组织安全督导和检查。
第八条生产责任包括:(一)按照规定的生产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二)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和工具;(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四)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第九条对于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责任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对于行政职责不履行的,由企业领导层进行追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对于经营责任不履行的,由企业领导层进行追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生产责任不履行的,由企业领导层进行追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电气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2019年电气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6e7f68dcfc789eb162dc88a.png)
2019年电气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19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7)第四章资产损失的认定 (13)第五章责任的认定 (14)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22第一节受理 ..........................................................................................................23第二节初步核实 ..................................................................................................第三节分类处置 ..................................................................................................2324第四节核查 ..........................................................................................................25第五节处理 ..........................................................................................................第六节整改 ..........................................................................................................26第八章责任追究报告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及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DJ-02-05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DJ-02-05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498144b8f67c1cfbd6b84a.png)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推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公司党组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或所分管范围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领导班子、责任人员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界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责权划分和追究形式第五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的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公司党组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主要有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三种形式。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既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实施。
(一)经济处罚按照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办理;(二)组织处理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停职、降职、责令辞职、免职;(三)党纪处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或重视不够,未完成年度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集体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纪委书记调离、停职、降职、责令辞职处理;(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制止和查处不力,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办理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降职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姑息、纵容、庇护,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停职、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三)因失职、失察,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忽视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或关键岗位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政治、经济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篇)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ea8fdb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63.png)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明确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原则,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兼职人员及实习生。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施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纪,公正、公平地处理,确保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的原则是责任到人、事事有责,即每项业务和工作的实施及效果均与具体责任人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第五条公司内部管理依据本制度,结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制定和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六条岗位责任原则:各级岗位应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岗位职责和职能,实施岗位责任追究,确保岗位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定责精确原则:明确本质、力度和具体任务,确保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证据确凿原则:依法依规采集、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责任追究的客观、准确和全面。
第九条追究制度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的决策和处罚必须公开、透明,各级岗位责任人必须向被追究的员工公布责任追究原因和结果。
第十条程序合法合规原则:责任追究的程序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流程第十一条事实调查:对涉嫌违纪、过失或滥用职权的行为,由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采集证据,确立事实。
第十二条权责界定:根据事实调查结果,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和事项,制定责任重归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决策审批:责任追究决策由对应的领导或决策机构审核和批准,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四条处罚决定:根据决策审批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十五条追溯效力:责任追究的效力为追溯效力,即追究行为和处罚的范围为追溯至事实和证据所涉及的全部时间。
第四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十六条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1685724e87101f69e319554.png)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从事企业内部管理,参与企业人财物、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经营管理人员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二)不良影响是指在本单位、公司系统、行业、国内、国际等范围内对企业所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三)损害是指对企业无形资产造成的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包括名誉、信誉、信用、品牌形象等。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及子企业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三)把握界限,容错纠错。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严格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
把经营管理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1b6c6e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a.png)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及企业的紧要责任,电力企业因其行业的特别性质及其对社会的紧要性,更需要订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介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必要性。
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责任分明的管理体系电力企业首先要建立起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责任分明、任务明确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实在的人、岗位和环节。
对于每个岗位,要明确其职责界限,订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文件,确保一切操作行为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防范措施的订立与目标管理为防止事故,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与事故防备措施,并将其订立为零事故的目标,依照目标实行防范措施,并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有效的预警与分析系统。
3.安全监管的常态化电力企业要将安全监管常态化,建立日常安全巡检、核查和纪律制度,保证安全验收与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域,确保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得到掌控。
4.员工素养和安全意识的提升电力企业要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发动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使其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紧要推动者。
5.事故责任追究的机制电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事故责任倒查、问责追责等机制,对因失职、疏忽或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统计,适时清查安全隐患和漏洞等,做好防范措施,尽量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6.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安全救援疏散方案和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公司级、行业级和政府级应急救援网络,对突发事故应当适时救援、妥当处置。
三、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作为公共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直接,间接服务于广阔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一旦发生重点安全事故,危及到的不仅是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也会对公共安全和民生带来巨大的危害。
2024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46505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3.png)
2024年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电器集团追责制度
![电器集团追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a31269e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5.png)
电器集团追责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集团的制度管理工作,保障制度的落地执行,减少各类经济损失,规避各种运营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3、定义3.1 追责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违反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奖金发放资格、降薪、降职、追缴违规所得、辞退、移送司法机关。
3.2 责任划分3.2.1 直接责任:违反制度的人员(经办人)对自己直接违反制度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3.2.2 管理责任:直接责任人(经办人)的直属主管虽不直接实施违反制度的行为,但因监管不力导致违反制度的行为发生,承担管理责任;3.2.3 领导责任:直属主管的上一级主管对职责权限内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发生的,承担领导责任。
4、职责分工4.1 集团各职能部门4.1.1 负责所属业务范围内的违反制度的控制、自查和上报;4.1.2 负责所属业务范围内一般违规行为追责意见的审批;4.1.3 负责所属业务范围内重大违规行为追责意见的拟定和提报;4.1.4 负责跟踪责任追究后的整改情况;4.1.5 审计部负责对审计出的管理问题按照处罚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董事会审批;4.1.6 综合部负责追责处理意见的审核、发文和追踪处罚结果。
4.2 集团董事会负责批准严重违反制度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结果。
5、处罚标准见附件1。
6、支持文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集团财务、人力、行政、审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7、相关记录《安全事故报告表》/《审计通报》/《罚款收据》附件1:处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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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从事企业内部管理,参与企业人财物、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经营管理人员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二)不良影响是指在本单位、公司系统、行业、国内、国际等范围内对企业所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三)损害是指对企业无形资产造成的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包括名誉、信誉、信用、品牌形象等。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及子企业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三)把握界限,容错纠错。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严格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
把经营管理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坚持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对于借改革之机踩踏党纪红线、闯入法律禁区的,坚决严肃处理。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其它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管控方面。
所管理的子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对下级的请示,未及时批示、批复,致使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较大风险;不执行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度规定和决议、决定以及指示、批示、批复等指令性要求;按规定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未请示报告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
(二)决策方面。
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经营决策失误等造成公司及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三)购销管理方面。
在招投标、谈判、合同拟定、签订、履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投标失败、合同失效、违约,造成企业损失;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违规开展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存在较大疏漏;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资产管理方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保管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盗;违规廉价出租土地、厂房、设备等。
(五)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投资损失;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项目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合同约定超计划、超进度付款等。
(七)投资并购方面。
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较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八)改组改制方面。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九)资金管理方面。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十)会计核算方面。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子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擅自提供重大财务信息等。
(十一)风险管理方面。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不符;应收账款和存货管控不到位,发生坏账损失和存货减值损失,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等。
(十二)质量管理方面。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将未通过出厂试验的产品提交用户;不按制度、流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开展工作;不按标准和程序实施物资进厂、工序、产品检验;将未通过工序检验的产品移交下工序;伪造、隐瞒质量管理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件以及由于发生质量事故,致使投标资格被取消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
(十三)法律事务、审计方面。
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较大损失;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发现了重大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公司造成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在审计中发现了问题,却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隐瞒,对公司造成损失;对审计问题整改不力或缺乏监管等。
(十四)企业管理方面。
违反工作纪律或工作程序,致使未完成工作任务,情节严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遵循“分级分层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超越权限管理;向管理层反馈信息失准导致判断、决策失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员工招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非法行为,作为不当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因行贿、受贿行为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在接待活动中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不良影响;故意或过失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情节严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损失的认定第七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损失可按照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两方面标准来认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损失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
公司资产损失程度划分见附件3。
涉及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损失的金额及不良影响或损害,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相关经营行为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
第四章责任的认定第八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