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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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从事企业内部管理,参与企业人财物、供产销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经营管理人员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二)不良影响是指在本单位、公司系统、行业、国内、国际等范围内对企业所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三)损害是指对企业无形资产造成的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包括名誉、信誉、信用、品牌形象等。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及子企业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处理。
(三)把握界限,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严格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把经营管理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
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的,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坚持依法依纪、分类处理,对于借改革之机踩踏党纪红线、闯入法律禁区的,坚决严肃处理。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及其它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管控方面。所管理的子企业(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对下级的请示,未及时批示、批复,致使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较大风险;不执行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度规定和决议、决定以及指示、批示、批复等指令性要求;按规定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未请示报告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
(二)决策方面。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经营决策失误等造成公司及子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损害等。
(三)购销管理方面。在招投标、谈判、合同拟定、签订、履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投标失败、合同失效、违约,造成企业损失;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违规开展原地转库的融资性业务;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存在较大疏漏;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资产管理方面。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保管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丢失、被盗;违规廉价出租土地、厂房、设备等。
(五)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
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投资损失;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项目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合同约定超计划、超进度付款等。
(七)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较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八)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九)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十)会计核算方面。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子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擅自提供重大财务信息等。
(十一)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