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一、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1]中兴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420万元(1000+420),应缴所得税为468.6万元(1420x33%)。
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380万元,计税基础为2800万元(4000-12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按照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38.6万元(420*33%)。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
一
0
C O N TE M PO R A R Y E C O N
O S● _ MC - I. ● 1
。
跌 价准备 ; 当已计提跌 价准备的存 货价值得 以恢复 的 , 恢复 按 增加 的金额 , 作相反的会 计分 录 , 即借记存 货跌 价准备 , 贷记资
产减 值损失 ,恢 复增 加的金额 以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 备金额 为
现 , 企业会计准 则中的 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 提 、 新 变动与转 回与
公允价值 、 企业 历史成本有着 密切的联 系 , 会计利润 的影响 对
也多种 多样 , 需要 的数据 资料 是资产的历 史成本 、 可变现 净值
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 旧额 ; 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不
得转 回 ,如果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 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 也
款项不能收回时 , 企业应确认坏账 , 计提坏账损失 , 而按照税法
规定 , 计提 的坏 账准备不得在 税前扣除 , 因此应纳税所得 额应
得利润增加时 , 应在年末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另外 , 对于 存货 发生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时 , 应按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 处理 , 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 准 , 方可在税 前扣除 。
2 固 定资 产 资 产 减值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调 整分 析 、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 增确 认的坏账损失 。同样 , 持有至到期
投资的减 值损 失的会计确 认和纳税调整与应收账款类似 , 计提
的减值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准则 引入 “ 允价值 ” 公 之 后 , 定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利 用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 , 规 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就有了资产减 值和公允价值变动两种情况 , 计算更为
析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与所得税的影响
据 自己对会计制度及准则的理解 ,就固定资产减值 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准备 的提 取和 转 回及 其对 折旧与 所得税 影响 的账务 处理 , 谈一 下 自己 的浅 见 。
一
、
发生 固定 资产减 值 及其对 折 旧与所 得 税 的
例 1 :甲公 司 20 00年 1 2月购 置 了一 台管 理用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折 旧
9 oO 0 0 0 9 oO 0 o 0
设备 , 价值 为 80 0 万元 , 预计使用年限为 8 , 年 预计 净残值为零 ,采用 年限平均法计提折 旧。该公司
20 0 1年至 20 08年 每年 税前 利 润为 50万 元 ,所得 0 税率 为 3%。20 末 , 3 03年 甲公 司在进 行检 查 时发现
收稿 日期 :0 5 1— 7 2o—22 作者简介 : 张天国, 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 ; 吉, 南 柳佳 武汉探矿机械厂会计师 。
.
3 . 5
维普资讯
武汉商业服务学 院学报
20 年第 2 06 期
对所 得税 的影 响
可收 回金 额 为 4 0 40 万
扣除。 由此可见 ,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 应 纳税 所得额 时扣 除的 资产 损失 的期 间不 同 ,由此
产 生按 照税法规 定不允 许从 当期 应纳 税所 得额 中扣
影响
㈠ 计提 固定资产 减值 准备 及其 对所得税 的影 响 根 据企业 会计 制度 的有关规定 ,企 业 的固定 资
固定资产减值_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21 250
5 312.5 5 312.5 5 312.5 5 312.5
21 250 15 937.5 10 625 5 312.5
0
3. 2×13 年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纳税 调整
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应按处置固定 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处置固定资产计入 利润总额的金额的差额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 250 元的折旧, 也应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 21 250 元。
表 4 20×8—2×12 年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资产余额
单位: 元
20×8 年 20×9 年 2×10 年 2×11 年 2×12 年
实际成本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85 000 0 0 0 0 0 85 000
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0 21 250 21 250 21 250 21 250 0 85 000
在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问题上, 税法遵循实际发 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对企业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 计提的准备金,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允许扣除。 这样, 从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当年至该项或该组
固定资产处置, 由于计提了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调
整了折旧额, 将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形成递延
所得税资产, 同时, 应在各年度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
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本文结合实例来说明如何进行纳
税调整。
例: A 公 司 为 一 家 生 产 性 企 业 , 20X7 年 12 月 20
日, 购入 1 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供管理部门使用, 原价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在会计中,固定资产减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指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因出现预计的经济利益流入减少而造成的价值减少。
对于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问题。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减值的概念、会计处理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价值下降的情况。
它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比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物价上涨等。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认减值迹象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末都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一般来说,减值迹象包括资产综合利润的下降、市场价值的下降、技术进步等。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需要进一步进行减值测试。
2.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额度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准则和方法进行减值测试,比如可比公司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减值测试的目的是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减值准备的金额。
3.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是将确定的减值额度核销到会计科目中,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计提减值准备通常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相应地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的影响是指减值迹象的出现会导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缩短。
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减值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减值会导致折旧费用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和财务状况。
四、固定资产减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减值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损益中,从而减少税收的计算基础。
这种减税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利于提高资产的质量,进一步压缩资产中的水分,但同时使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加大,尤其是涉及所得税调整时。
那么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如何提取,对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呢?本文以纳税影响会计法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下简单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涉及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消除而转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增加转回当期的利润总额,但不会增加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经税法认定方可从发生损失的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第一,无论采用哪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均不影响应交的所得税金额。
通常,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当等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第二,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会产生影响,即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由此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的配比(利润表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大于税法规定的税率);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通过这种方法达到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配比的目的(利润表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等于税法规定的税率)。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对所得税的影响现详细分析如下:(假设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且税率不变)(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借:所得税3=1-2递延税款(当期提取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2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1(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财产损失与纳税申报问题
浅谈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财产损失与纳税申报问题案情:a公司2011年度处置一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为420,000.00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60,000.00元、减值准备120,000.00元。
由于没有清理收入,则a公司本次清理账面净损失140,000.00元。
a公司本年度除了该事项外没有涉及其他会计事项,账面准备金科目年初额120,000.00元,年末准备金科目余额为零。
a公司于2011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140,000.00元,并已取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同意a公司申请的财产损失140,000.00元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a公司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额时,会计利润总额为-140,000.00,纳税调整减少额为120,0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260,000.00元。
a公司在填列2011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所得税申报表”)时,在附表三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财产损失中账载金额填列140,000.00元,税收金额填列140,000.00元,同时,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九行填列准备金调整项目调减金额为120,000.00元。
问题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多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点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帐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案例102][案情说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一台大型设备账面原价12万元, 截至2002年6月份, 已提取折旧4万元。
由于该设备老化, 生产技术落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打算购买新设备更换。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可收回金额3万元。
于是,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于2002年6月30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
直至2002年10月份该项资产仍未转让出去, 目前该项固定资产仍在使用。
[要求解答]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取减值准备后, 对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提取折旧?如果允许, 应如何计算折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3号文件。
[业务解说] 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资产减值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摘要] 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按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必然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影响当期会计利润,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本文将以固定资产为例,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进行论述。[关键词] 资产减值损失;暂时性差异;可收回金额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主要是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使会计报表对资产披露更具有可靠性。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规定各项资产损失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由于会计与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二者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就有所不同。所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致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必然存在着差异,会计上称之为暂时性差异。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及损失确认后的未来期间如何确认该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章对此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本文以固定资产为例,对固定资产自购入、计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直至减值损失确认后的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系统论证,从而总结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的所得税处理例:企业于2000年12月15日购入某项环保设备,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其取得成本为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不考虑中期报告的影响。2002年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假设企业每年实现会计利润均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前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减去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再减去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1)企业在2001年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2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万元,则该时点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20=180万元,计税基础=200-40=160万元,二者的差额20万元则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6.6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企业计提折旧额2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40万元,因此年末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20=380万元。因此,按税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数额为380×33%=125.4万元。借:所得税1 32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 254 000递延所得税负债66 000(2)企业在2002年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本年计提的折旧额仍为2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32万元,年末会计核算时又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则该时点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20-20-1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200-40-32=128万元,二者的差额22万元则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应确认0.66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分析过程如下: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20 000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72 000(220 000×33%)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66 000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6 600企业在提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100 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 000税务处理: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使当期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按税法规定这部分又不得税前扣除,而在以后损失真正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又由于企业计提折旧额20万元,纳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32万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因此,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10-12=398万元,按税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数额为398×33%=131.34万元,作会计分录:借:所得税1 32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 313 400递延所得税负债6 600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的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原预计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也可能发生变化。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所以,企业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即仍按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因而,会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接上例,企业在2003年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本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8.75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25.6万元,则该时点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20-20-10-18.75=131.25万元,其计税基础=200-40-32-25.6=102.4万元,二者的差额28.85万元则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应确认2.260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分析过程如下: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88 500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95 205 (288 500×33%)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72 600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22 605税务处理:由于企业计提折旧额18.75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25.6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5万元,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6.85=393.15万元。因此按税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数额为393.15×33%=129.7395万元,作会计分录:借:所得税1 32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 297 395递延所得税负债22 605四、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直至处置时一并考虑。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金额可能与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金额存在差异。即,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关的责任赔偿-变价收入+清理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金额=固定资产的原价-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相关的责任赔偿-变价收入+清理费用。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其差额进行调整。沿用上例,假定企业于2008年12月份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固定资产清理变价收入为15万元,清理费用为1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假定该项固定资产损失已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实质性损害,其损失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08年12月将该项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375 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 000累计折旧 1 525 000贷:固定资产2 000 000借:银行存款15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50 000借:固定资产清理10 000贷:银行存款10 000借:营业外支出235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5 000企业在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本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8.75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8.3886万元,则该时点上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20-20-10-18.75×6=37.5万元,其计税基础=200-40-32-25.6-20.48-16.384-13.1072-10.4858-8.3886=33.5544万元,二者的差额为-3.9456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3.4193万元。分析过程如下: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9 456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13 002(34 456×33%)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47 213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34 193按会计方法计算应计入损益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200-20×2-18.75×6-10-15+1=23.5(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200-20 ×8-15+1=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26-23.5)=397.5(万元)应交所得税=397.5×33%=131.175(万元)作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1 277 557递延所得税负债34 19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 311 750各年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见表1。综上所述,本例中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使当期费用增加,税前会计利润减少,但按税法规定当期不能扣除,所以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冲销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减少了当期的实际费用和成本,税前会计利润增加,但按税法规定可做相反的纳税调整,所以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参考文献[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 注册税务师考试研究组. 2005年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转回的税务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价值及可使⽤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价值,以及尚可使⽤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主要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防⽌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即使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得到恢复,那么在进⾏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会计处理后,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也不应超过未发⽣固定资产减值情形下该期期末固定资产的账⾯价值。
因此对于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有两个限制性条件:⼀是本期转回的⾦额应不⾼于“本期末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额与本期末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之差”;⼆是本期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不应⾼于在不考虑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情形下进⾏折旧后当期末该固定资产的账⾯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不仅影响减值当期的所得税费⽤,⽽且对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也会造成影响,因此要认真处理好。
这⾥的关键是要把握住减值损失的转回⽅式及其时间,具体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1.因折旧政策调整⽽转回减值损失。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价值以及尚可使⽤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此时会计折旧费与应税折旧费之间的差额即为因折旧政策调整⽽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转回期间的所得税费⽤。
2.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转回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原导致减值的各项因素发⽣变化或者已经消除,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当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同时,还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价值以及尚可使⽤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浅谈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问题及相关纳税调整分析
浅谈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问题及相关纳税调整分析淮安市商业技工学校杜学荣摘要: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核算和披露进行了较大修正,对治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积极意义。
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介绍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资产减值的基本概念及减值迹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于会计期末,至少在年末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期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需要指出的是,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主要的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1、存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出现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值等状况时,存货的成本不能全部收回,应对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得以恢复的,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恢复增加的金额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限;发出存货时应结转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 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为获得流通权而选择的几种股改方案: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2.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3.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4.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5.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 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6.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 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7.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 • • • •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 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关于股东赠予资产的税务处理
例3.甲集团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 100%股权。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300万元。现甲集团公司将A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 B公司。资产评估价为6000万元。 •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 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由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原预计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2、税法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已将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计入了提取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按照会计方法重新确定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与按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将会产生因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其后各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产生差异。
3、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举例 例:A公司于1999年12月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实际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1年该公司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对该机器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2200万元。
假定A公司2001年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且该机器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值、折旧方法均与税法相同。
假定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
A公司2002年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于其2000年及2001年,因此导致其2002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假定A公司2002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仍为33%。
资产减值: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
资产减值: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中华财会网() 2003-10-20《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下面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例,对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一比较。
例如:2001年12月25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电子设备,支付价款15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50000元。
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290000元。
2002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设备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设备发生价值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850000元。
2003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市价大幅度上涨,估计可收回金额为770000元。
2004年12月20日,将该设备转让,收取价款700000元。
为简化计算,假设该企业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所提折旧全部影响当期损益,转让时未发生清理费用及有关税费。
则2002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账面价值1210000(1500000-290000)元,可收回金额为850000元,则该设备的价值减值360000元。
2002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均为290000元,但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在申报2002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00元。
2003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老会计经验】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老会计经验】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当期,应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为: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2、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原提取当期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处置已提取减值的资产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损益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处置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3、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分析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就某项资产的取得成本或原价相同,但在企业持有该项资产的未来期间内,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在最终处置该项资产时按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损益不同:(1)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该项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等的确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从而导致企业每期按会计规定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同,从而使得处置时计算的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不同。
(2)在持有资产的期间内,可能由于某些迹象表明有关资产发生了减值,从而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该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如果企业在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则在以后期间,因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对折旧的提取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在处置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时,按会计规定计算的资产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定 会 计 期 间 的经 营 成 果 , 括 收 入 减 去 费 用 后 的净 额 、 接 计 包 直 入 当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等 。
九、 会计计量 修订 前的计 量属 性是 指历史 成本 。 订后 规定 一般应 修 当采 用 历史 成本 ; 用重 置 成本 、 变现 净值 、 采 可 现值 、 公允 价值 的 。 当保 证 所确 定的 会计 要素 金额 能够 取得 并可靠 应
订后 的财务会计 报告 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
日期 的财 务 状 况 和某 一会 计 期 间 的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等会 计 信 息 的 文 件 ,包 括 会计 报 表 及 其 附 注 和 其 他应 当在 财 务 会
七、 费用
修订前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 费, 分为直接 费用 、 间接 费用和期间费用 。 修订后 的费用是指 在 日常 活动 中所形 成的 、 会导 致所有 者权益减 少 的 、 向所 与 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的经济 利益的总流 出。 为生产产 品或提供 劳务所 发生的可 归属于产 品成本 、 劳务成本 的费用 。 在确 应 认产品销售收入 、 劳务收入时 , 已销售产品 、 将 已提供劳务的 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计量 。
积金 、 盈余公积 金和未 分配利 润等 。 订后 的所 有者权 益是 修 指企业资 产扣除负债 后 , 由所有 者享 有的剩余 权益 , 为所 分 有者投入的资本 、 直接计 入的利得 和损失 、 留存 收益 。
六 、 入 收
修订前 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
… ,…
变 价收入 、 收 回的金额 以及责 任和保 险赔偿后 , 可 确认为财 产 损失。 以 , 提 固定 资产减值 准备所 产生 的应纳税 所得 所 计 额 差异属于可抵 减时间性 差异。 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 的会 计 处理为 : : 借 营业外支 出 ; : 贷 固定资 产减 值准备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作者:郑玉忠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7期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标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如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判断水平较差,那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减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对列入累计折旧的费用配比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象固定资产折旧那样按月计提,无法按照用途分别计人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做账务处理。
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例3:
甲集团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100%股权。 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300万元。现甲集团 公司将A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资产评估价为6000 万元。 •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 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
1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
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
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 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
计税基础。
2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 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 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2:
甲公司 拥有 100% 乙公司股权。甲公司每年给 乙 公司投入一笔资金。 • 甲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 乙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 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 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 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 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 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 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 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 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 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谢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规定
•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 格。” • 本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 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 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在计量日,企业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 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 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 持一致,即估值市场参与者计量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 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财政部《应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2014年12月
目录
CONTENTS
Part1
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 税处理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
Part2
Part3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接受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 资产或无偿划入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 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 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 外。 •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 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 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 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年6月国资委将 甲公司股权注入乙公司,乙公司按接受价1000万元确认国 家资本金(资本公积)。 • 划拨前: 划拨后:
• 国资委 国资委
例 1:
• • 乙 • 甲 乙 • 甲 • 思考:假设上述甲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 100%股权。A公司拥有F公司100%股权。A公司将F公司 100%划转入B公司。是否可执行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关于已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
• 问题:A公司2012年1月购入100万元的固定资产,10年折 旧年限。第1至第2年共计提折旧20万元。第3年计提了40 万元减值准备。企业会计上按1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 法最低年限也是10年。因为计提了减值准备,企业以后年 度会计每年计提5万元折旧。每年可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 金额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