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2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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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1. 合同主体1.1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1.2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指定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

2.2 具体的保险标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权利义务3.1 投保人的权利3.11 有权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

3.12 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3.2 投保人的义务3.21 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3.2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23 遵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等。

3.3 保险人的权利3.31 有权对投保人的告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3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

3.4 保险人的义务3.41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42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3.43 为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和咨询。

4. 保险责任4.1 明确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事故的定义、范围和触发条件。

4.2 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应分别详细规定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5. 免责条款5.1 明确列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如投保人故意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等。

5.2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解释。

6.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6.1 明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和具体数额。

6.2 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

7. 保险期限7.1 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7.2 说明保险期限的延长、缩短或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8. 保险理赔8.1 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期限和方式。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与总则一、保险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约定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二、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当事人一、甲方(投保人):是指向乙方申请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用的一方。

二、乙方(保险公司):是指接受甲方投保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如实回答乙方提出的与投保有关的问题。

二、乙方应对甲方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投保。

三、甲乙双方就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本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二、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如需解除,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核定。

三、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七章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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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受益权的法律规定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 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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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 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 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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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3.1.4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保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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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2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3.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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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 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 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 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 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 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 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 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 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

保险学原理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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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 损害三者构成的统一体。
(一)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三)损害
风险构成要素图:
风险因素
增加或产生

风险事故
险 引起
损害
间接 可能性 直接 现实性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区别
主要参考文献:
1.林义.风险管理[M].成都:西南 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
2. [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琼.丝米 特,海伦.多平豪斯,詹姆斯.艾瑟林. 风险管理与保险[M]. 北京: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3.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平.保险原理与实务[M]. 北 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主要参考文献:
4.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保险行业标准:保险术语》,中 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年版。
本章包括两节:
第一节 保险的内涵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作用及其代价
本节讲授三个问题:
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保险的含义
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 较
(一)可保风险
1.概念
广义
狭义
2.可保风险具有的条件: (1)非投机性 (2)偶然性 (3)意外性 (4)普遍性 (5)严重性
❖ 制定并实施所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案;
❖ 持续地对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 管理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监督、 评估与反馈。
即: (一)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二)风险识别
感知风险 分析风险
(三)风险衡量(估测)
(四)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式
1.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 (1)回避 (2)预防 (3)分散 (4)抑制

人身保险合同-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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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 ----“诚信危机”
约定条款
19世纪中叶前,英国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 1848年,英国伦敦信用寿险公司首次应用。 1864年,美国曼哈顿寿险公司引进不可抗辩条
款,抗辩期5年。
法定条款
1906年美国《阿姆斯特朗法案》,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 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抗辩期2年。
日本《商法典》2年 加拿大2年。 台湾《保险法》2年。 德国《保险契约法》 10年 西班牙1年。
不可抗辩条款例外
美国在健康险合同,对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 有时限。
德国、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出于欺诈为目的的 不实告知,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过了缴费日忘交保费了??
2011年3月5日,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定期死亡 保险,缴费期10年。2012年3月5日,王先生出差没有及时 缴納第二期保险费。
《保险法》中第37条、 43条、第44条、第45条。
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产生
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不可没收现金价值 法》,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 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
案例五:自杀是否赔偿?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 身寿险,保额10万元,缴费期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夏某之 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
五、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 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对于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 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18
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19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34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27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8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29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北大10秋保险学第三章

北大10秋保险学第三章

等待电脑统一处理,投保人又急需凭证 法律效力? 容易被滥用: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
保费收据: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与暂保单的主要差异:效力问题 附条件的保费收据 无条件的保费收据
保险单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且无精神病 10岁 不能辨别 不能完全辨别)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02
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不同之处:同时且对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现在两方面
射幸性 对保险人来讲、对被保险人来讲 来源于 人寿保险合同 就总体来看
约束非对称性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在寿险中投保人缴费义务则不然
合同解释倾向投保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
为他人利益订立 财产保险为自己的利益,人寿保险为他人的利益
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比财产保险小
存在的时间: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存在即可。理由:
投保人支付得起保费
保险利益数额:投保数额不受保险利益范围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 条款类别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法定条款 任选条款 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01
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对象
02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03
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1996年4月,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决定为 年 月 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 其自有汽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投保。原告取出4000元,委托陈永群办理汽 投保。原告取出 元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 车投保的一切事宜。1996年4月25日,陈永群 年 月 日 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 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敦煌的车 号为闽D—T1494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号为闽 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 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车损险保 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保险期限为 年。 险金额为人民币 元 保险期限为1年
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条规定: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条规定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 除条款的,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 人的解释。 人的解释。 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 系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次序

刘永刚《保险学》(第3版)-教学大纲(含课程思政设计)

刘永刚《保险学》(第3版)-教学大纲(含课程思政设计)

《保险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40827①学时:68学分:4一、课程简介保险学是金融学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门分支学科,作为保险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保险学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是一门独立存在的学科。

课程从风险人手引出保险,从保险的概括性介绍开始层层展开,详细介绍了包括商业保险、社会及政策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并对保险经营及保险市场与监管进行了阐述,力图使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保险学的内容和体系。

二、课程的类别、作用和目标1.课程类别:保险学专业的核心技术专业课。

2.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①说明:本教学大纲仅供用书教师参考使用,其中标红部分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保险学的基本原理,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练掌握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等主干业务,掌握其中保险合同条款的讲解,熟悉其他的保险业务,了解再保险、保险投资等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原理。

3.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熟练掌握风险与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保险合同的含义和基本原则,掌握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条款,熟悉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基本内容。

2)能力目标:本门课程重点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因此在讲授过程中不可拘泥于教材,应时时补充最新的知识,从而使学生对保险学的相关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3)德育目标:逐步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形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学生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科学的世界观。

培养学生的道德评价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养成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形成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4.考核方式:闭卷考试课,平时成绩30%,卷面成绩70%。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保险学》课程内容涉及较广,在开课之前学生应先学习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等基础理论课程为前提,是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金融学基本原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为保险学的学习奠定基础。

保险学全套电子课件完整版ppt整本书电子教案最全教学教程整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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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五)依据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风险可以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
险。

•13
第二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消极结果的决策过
程,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之后,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 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并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 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4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费
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适度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弹性原则。

•25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

•3
第一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
•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讲述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要求 学生掌握风险的含义、特征、构成要素及种类,在理解风险管理 的概念与程序的基础上,掌握常见的风险处理方法,同时了解风 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为以后各章学习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风险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2.风险管理的技术;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30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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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通常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 给付性:人身保险
(二)按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划分: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保险价值事前约定
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 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
不定值保险:未载明保险价值,只约定保险金额
市场价格为依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
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
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 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 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 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 同即告成立。
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 交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 (2)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 (4) 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 所应承担的义务。
4、保险凭证(Certificate)
“小保单”,简化了的保险单,是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 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 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 容较为简单。
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 、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 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
5、批单(Endorsement)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 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 (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 (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特定保险;列举方式
承保单一特定风险:地震,战争; 承保多种特定风险:火灾,车辆;
综合保险: 除“除外责任”以外;
(七)按订立合同主体划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投保人——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提出要求——同意承保——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签发保单——载明内容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障只是一种承诺,不一定发生给付。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碰运气,机会性;区别赌博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
有利被保险人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
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 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 保时,必须对他人具有保险利益或者征求他人同意。
思考
定值保险合同 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的划分方法 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金额是否等于保险价值划分: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损失金额*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四)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 (三)暂保单; (四)保险凭证; (五)批单;
1、投保单(Application)
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 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 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 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 部分。
财产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 种、用途、坐落地点、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等; 人身保险:投保人姓名、年龄、 职业、健康状况、保险期限、受 益人、保险金额等;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3、暂保单(Binder)
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 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 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
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人必须以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
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相互制保险公司



保险合作社

个人保险组织
国家授权,我国特有; 资本按照等额股份 参加保险的人自己办理 同一风险保障需求 个人名义承保
2、投保人(Applicant)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 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也可以成为
投保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Insured)
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损失),无形(责任,信用)
人身保险:
人寿、人身意外、健康;
(五)按保险标的数量多少划分: 单一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单一保险; 集合保险: 多数特定人、物;
团体保险
总括保险: 无特定保险标的;
在一定标准所限定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标的,确 定总的保险金额;
(六)按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划分: 特定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对合同进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 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 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主

被保险人
关系人
受益人
辅助人
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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