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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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二〇〇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总则 (1)
第二节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等级的取得和聘任 (5)
第二章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 (11)
第一节概述 (11)
第二节训练设施、器材、教材和人员 (14)
第三节新雇员训练 (19)
第四节转机型(或差异)训练 (38)
第五节定期复训 (46)
第六节重获资格训练 (50)
第七节飞行签派理论教员训练 (53)
第八节飞行签派检查员训练 (55)
附件一: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说明 (56)
附件二: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表格式样 (58)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总则
1. 制定依据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 FS部)的规定,结合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编写本手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从事或申请从事飞行签派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取得初始签派资格和持续保持签派资格所进行的训练及内部审定与管理。
适用于公司飞行签派人员进行技术等级训练、评审和管理。
3. 管理责任
公司运行控制中心航务业务培训项目负责全公司的训练标准训练计划的制定和训练记录的总体管理。
公司培训部和运行控制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
4. 术语和定义
组类:为方便飞行签派人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和以涡轮螺
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训练类别:根据接受训练的人和训练目的进行训练分类。适用于飞行签派员的五个训练类别: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定期复训、重获资格训练。每种训练类别包含一种(含)以上课程。
新雇员训练:是指公司新雇佣的人员,或已雇佣但没有在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是指从未获得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签派资格,通过初始训练获得所训练机型飞机的签派资格的训练,包括机型和与该组类运行有关的基础知识训练。
(注:本公司初始机型资格为B737-300和A320机型的签派资格。)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机型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在性能、设备或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飞机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进行的训练。
计划小时:完成一个训练课程所必须的总时数。训练小时必须同时包括教学、实践和考核所需要的时数。
训练大纲:规定和描述训练的目的、对象、课程、设施、设备、教员、考核和检查人员、教材、训练方法、检查程序及合格标准的文件,由不同类别训练的训练提纲组成。
课程段:训练课程中可以单独评估和批准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但每一课程段本身不能使受训人员获得某种履行职责的资格。课程段中包括一个以上的训练单元。
训练模块:课程段的一个部分,构成自成一体的逻辑单元。一个单元包含与特定主题相关的项目或事件。例如,地面训练课程段可按逻辑结构划分为有关飞机各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电气系统)的训练单元。又如,飞行训练课程段通常分为若干飞行阶段,每一个飞行阶段为一个单独的模块。一个训练模块包括提纲、相应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它通常,但不是必须,在一个单一训练期完成。
教材:为每一课程编写的教学材料。这课程计划、教员指南、计算机软件程序、音像程序、工作手册、飞机运行手册和新闻通报中的资料图表等。教材必须准确地反映课程要求,确保条例清楚并与教学方法适当结合。
教学方法:向学员传播信息资料的方法学。例如,这可包括讲课、示范、音像演示、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研讨和练习。
训练器、模拟机、飞机和计算机工作站也可以被考虑为教学方法。
训练/检查月(基础月):飞行签派员应当在这一日历月中接受定期复训或检查。
日历月:指按北京时间划分,从某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适宜期:由三个日历月组成:“训练/检查月”之前的一个日历月、“训练/检查月”和“训练/检查月”后一个日历月。在适宜期内完成定期复训或检查即被认为是在“训练/检查月”内完成。
飞行签派人员:本手册中叙述的飞行签派人员是指公司具有助理飞行签派员、飞行签派员、飞行签派教员、飞行签派检查员资格的所有人员的总称。
第二节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等级的取得和聘任
1. 目的
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FS部,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对飞行签派人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保证公司任用实施飞行运行控制的飞行签派人员通过完成规章要求的训练取得相应的签派技术等级,并能持续满足CCAR-121FS部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公司从事或申请从事飞行签派工作的所有人员。
3. 政策
公司新录用从事飞行签派工作人员的条件
公司新录用从事飞行签派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1)款的规定,和(2)款规定的条件之一。
(1)基本条件:
A.年满21周岁,
B.品德良好,无任何违法记录;
C.身体健康,无身体缺陷;
D.口齿清楚,无语言障碍;
E.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F.能熟练使用英语,并取得国家教委认可的大学英语
三级(含)以上的资格证书或同等水平证书;
G.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能。
(2)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民航高等院校飞行签派专业毕业生;
B.民航总局委托地方院校设置的飞行签派专业毕业
生;
C.国家教委认可的院校其它专业(大专以上)应届毕业
生,此类人员必须在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
院校接受一年的飞行签派基础理论培训并考试合
格;
D.具有飞行驾驶、飞行机械、飞行通信、飞行领航、
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气象分析员、航行情报或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