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关于取消著作权法中报刊转载规定的建议
付酬标 准 暂行规 定 》 ,规定 报刊 转 而无 法得知作 品被转 载 载、 摘 编作 品 的付 酬 标 准 一 般 为
年 审时进行报 刊转 载报酬支付情况
法定许可限制 了著作权人 的授 的检查 ,取得 了一些效果 ,但并未
无法向其支付 报酬。对此 ,修 改前 施 了 《 著作权 集 体管理 条例》 ,该 在收转 报酬过程 中,由于绝大
四、无法转付 的报酬成为遗 留问题
EI J 的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 曾规定 ,著作 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 ,包 括以 ̄ T 多数的著 作权人难 以寻找 ,致使原
权人或者 著作 权人地址不 明的 ,应 转载 法定 许可 形式使 用 他人作 品 , 来 的收转机构 留存了相 当数量的无
酬 ,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 障。值此著作权 法修 订再次列 入国 酬数额 ,更谈不上追 究侵权 人法律 规定 : 依照 著 作权 法第 三 十三 条 务 院立法计划时机 ,著作权 中有 关 责任 ,其权 利行使 处于落空状态 。 “ 第 二 款 的 规定 使 用 作 品的 付 酬标 报刊转载的规定修改问题值得关注。 准 ,由国务 院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 门 由于立法 中缺乏约束使 用单位
布 实施时就有规定 ,并在 以后两次 暴 露 出来 的诸多问题 表明,其立法 著作权人也就无 法监督报刊 社是否 著作 权法修订时得 以保 留。为 了著 本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反而使 在法定期 限内支付 了报 酬和 按照国
作 权 人 在 法定 许可 下得 到 合 理 报 多数著作 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 家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核对应付报
支付 报 酬。 ”这 一规 定 ,通 常又 被 播 ,为著作权人 获得 更多利益 ,同 权人支付报酬 或不按照规定的标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著作权⼜称版权,⼤部分时候,著作权⼈就是作者。
但是⼤家知道吗,著作权也需要合理使⽤,著作权也有限制。
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
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首先,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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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在转载他人文章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有些期刊文章可能受到版权保护,需要获得原作者或者期刊的授权才能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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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时,要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进行歪曲、捏造或者误导性的转载,以免影响读者的理解和判断。
最后,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需要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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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助于让读者了解到转载文章的用意,避免产生误解或者歧义。
同时,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也能够体现出自己的学术诚信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学术形象。
总之,转载期刊发表的文章是学术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常见的行为,但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和要求。
在转载他人文章时,我们应该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遵循版权法律法规,保持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注明转载目的和意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规范地进行转载,充分发挥文章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2)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元,发行3000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 (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期刊发表后版权是谁的
期刊发表后版权是谁的期刊发表后版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作者们关注的焦点。
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论文是评价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对于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学者们非常关注。
那么,期刊发表后版权究竟归属于谁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于其所著作品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还是其他形式的著作,作者都拥有其著作权。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
然而,当论文被期刊接受发表后,一般情况下作者需要将其版权转让给期刊。
这是因为期刊需要保护其出版权益,以便对论文进行出版、传播和销售。
因此,作者需要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期刊,以便期刊能够合法地对论文进行出版和传播。
但是,即便作者将论文版权转让给期刊,作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在版权转让后仍然享有以下权利,第一,署名权,即作者有权要求其姓名在论文发表时被署名;第二,修改权,即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和修订;第三,保护权,即作者有权反对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篡改、变造或者侵犯其名誉。
此外,对于期刊发表后的版权归属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术界倡导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对于作者而言,应该尊重学术规范,不进行抄袭和剽窃,不恶意篡改他人作品。
对于期刊而言,也应该尊重学术规范,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擅自篡改作者的作品,不侵犯作者的名誉和权益。
因此,综上所述,期刊发表后的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作者的权利和期刊的权益,需要在法律、道德和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平衡。
作者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尊重期刊的版权要求,签署版权转让协议;而期刊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遵守学术规范。
只有在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期刊发表后版权归属的问题,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导语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如,月刊、半月刊、周刊、等,我国的期刊有八千多种,许多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都有自己的期刊。
杂志的形成,是对同一类作品规范、收集成一部作品的汇编的过程。
一.期刊定义:1.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社获得的权利是个法定许可的过程)2.主体资格界定标准杂志社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明杂志社主体资格;报刊类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公布《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出版单位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十六条,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二、期刊著作权界定(1)相关法规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第八条:(一)词典、期刊、年鉴、百科全书、会议文集、教材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编辑者所有。
如该编辑者是出版单位的组成部分,或出版单位为出版此类作品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则此类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纸质期刊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
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
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
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
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
(2)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xx 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交其他报刊使用。
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
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
它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种准自由转载制度。
它的特点是:(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
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
报刊发表和转载作品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到报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 , 或者 自稿件发 出之 日起三十 日
内未收到期 刊社 通知决定刊登 的 , 以将 同一 作品 向其 可
他报社 、 刊社投 稿。双 方另有 约定的 除外。据 此 , 期 ” 报 社 和 杂 志 社 通 知 著 作 权 人 的 期 限 一 般 分 别是 著 作 权 人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已有原则规定 。本 《 ”等 文根据《 著作 权法》 《 、 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 》 法律 、 等 法规
和 其他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 重点分析 和探讨报刊发表和 转载作 品时可能 涉及 的若干法律 问题 , 以期在实践 中尽 量 避免 、 少相关 法律争议 , 减 或者使 已经发生 的法律争
二、 转载作 品
根据《 著作权法》 的规定 。 广义上的转载可 以分 为以
下两大类 : 一类是合理使用的转载 , 具体包括 : () 1 为报道 时事新 闻 , 在报纸 、 期刊 、 广播 电台 、 电视 台等媒体 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 引用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2 报纸 、 刊 、 期 广播 电台 、 电视 台等媒体 刊登或 者 播放其他报纸 、 期刊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等媒体 已经发表
新闻与法 I R C I LJ U N L M A T A O R A I P C S
t : 发表和 转载作 品涉及 ll l: U 的若 干法 律 问题 探 讨
发表和 转载是 ̄ : 使 用他人 著作权 作 品的两种基 El : t J 本 形式 。对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 法》 以下简称 《 ( “ 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 条例 》 《 ” 和《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1.08.27
•【文号】[[91]权字第29号
•【施行日期】1991.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
知
(1991年8月27日(〔91〕权字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出版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在该规定未颁布实施之前,各报刊社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标准,可以参照《书籍稿酬暂行规定》(<90>权字第11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著作稿基本稿酬标准幅度的平均额执行。
对转载、摘登后不足500字的按上述标准作半计酬,请通知各报刊社执行。
转载报纸文章算侵权吗
转载报纸⽂章算侵权吗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转载报纸⽂章算不算侵权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转载报纸⽂章是否算侵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1)著作权⼈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2)只适⽤于转载或作为⽂摘、资料刊登;(3)必须按规定⽀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1)可以对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转载报纸⽂章算侵权吗”的法律知识。
转载⼈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以上店铺⼩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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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
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
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
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
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
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
(2)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xx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交其他报刊使用。
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
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
它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种准自由转载制度。
它的特点是:
(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
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显失公平。
第一,对作者来说,弊大于利。
(1)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作品,是作者的权利。
归根结蒂,转载权属于作者。
对作者的转载权,除因重大的公共利益,不应剥夺和限制。
虽然大多数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更多的人看到,但这不意味着转载权对他没有任何意义。
即使他愿意文章被转载,也会对转载报刊加以选择,不让自己的文章出现在不入流的报刊上。
何况作者们也不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转载。
有的作者在文章发表后,可能会发现文章存在缺陷,这时他不会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广泛传播。
但由于他没有在文章发表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他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文章被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2)看起来,“声明不得转载”是作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声明不得转载”是著作权法强加给作者的义务。
否则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只有作者声明可以转载的才可以转载。
作者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还有“声明不得转载”这件事。
在现实中,期刊文章作者自主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极为少见。
(3)根据著作权法的转载条款,虽然从理论上说作者可以获得转载报酬,但报酬的标准是法定的,不容商量,这等于是剥夺了作者通过许可转载获得更高报酬的权利。
(4)作者也并不一定能够因文章被转载而获得经济利益。
转载文章如果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可能导致转载报刊不知道作者联系地址,进而导致无法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
为此,国家版权局不得不设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不过如果联系地址不明,且作者不主动来查询,报酬仍然无法转交。
即使作者从“中心”获得报酬,也是被“中心”扣除10%的报酬。
自“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运转以来,转载报酬的收转情况一直不理想。
许多报刊转载文章后,为图省事,不积极寻找作者,而把责任推给“中心”;或者不向中心转送转载报酬,而这种情况如果作者不举,便无人理会。
另一方面,“中心”收到的报酬,也有很大部分因联系地址不明而无法交到作者手里。
总之,说穿了,绕开作者
转载文章,一是怕作者不同意,二是怕作者所要高价,三是怕麻烦。
其中根本没有为作者利益考虑的意思。
第二,对首发报刊来说,有弊无利。
一篇文章在报刊发表,需要经过一段过程,报刊社要有不少人力、财力上的投入。
报刊社只有不断推出新的独家文章,才可以吸引读者,扩大报刊的发行量,争取较大的收益,使报刊生存下去。
但由于著作权法允许随意转摘,独家文章可以很快就被其他报刊转载。
面对不公平的竞争,许多报刊的发行量一再减少。
没有广告收入的学术期刊更是深受其害,有的甚至难以为继。
著作权法转载条款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它鼓励报刊转载,却不鼓励报刊对新作品的发掘,而不鼓励报刊对新作品的发掘,也就是不鼓励新作品的创作。
第三,对转载报刊来说,暴利无弊。
与作者、首发报刊两方相比,转载类报刊是最大的赢家。
著作权法保证它们可以通过较小的投入获得很大的收益。
著作权法甚至还很体谅地免去了它们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它们既可以不理睬作者,也可以不理睬首发报刊。
由于它们集其他报刊之精华,发行自然不成问题。
而且,在我国现行报刊审批体制下,转载类报刊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过得十分惬意。
自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以来,对转摘条款的批评一直存在。
1992年,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鉴于转摘条款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冲突,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规定: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而在同时,转载国内作品,仍适用著作权法的转摘条款。
这造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对国人的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人的荒唐局面。
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2001年做了修订,但在转载的问题上依然故我。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报刊被迫采取了针对性的自救措施。
例如,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一些著名法学期刊,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下,从作者那里取得一年的专有使用权,并在每一期都刊登启事,声明转载须经编辑部的书面许可。
这一措施的法律效力,虽然在法理上还有探讨之处,但实际效果不错,阻止了那些转摘类报刊的肆意转载。
为使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有必要对转摘条款加以修改,重新协调作者、首发报刊、转摘报刊三方的关系。
当然,这种修改不能脱离我国国情。
鉴于转载和摘编对作者、报刊社的影响不同,同时考虑到报纸和期刊的经营状况不同,建议著作权法将转载与摘编、报纸与期刊区别对待:
第一,保留关于摘编和报纸转载的规定;第二,规定作者可以授予期刊一定期限(最长一年)的专有出版权;第三,规定转载期刊作品须经著作权人(作者或者期刊)许可。
同时,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转载率”之说,也应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