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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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告之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
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
《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规定,为标指商品或服务的
用源自文库,尤其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可以使用该商标。当
然,指示性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诚实惯例,不得利用合理
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
在美国,只要修理厂不会让人觉得它是原厂指定的修
依法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
准。他人正当地使用产品代号(货)号)且不足以造成误
认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院2004年在回答如何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构
成要件及其行为表现时指出,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
构成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只是
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不会造成相
《知识产权法》
第七章 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了解商标专用权的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平 行进口以及言论自由和禁止滥用权利。
【教学重点】
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的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禁止
限制竞争和滥用权利。
【教学难点】
商标的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第一节 合理使用
现代商标立法的一个趋势是,允许商标注册中包
也就不存在商标权,当然也不存在商标权是否用尽的问题
之后美国海关终于修改了海关条例,商标所有人可以
在详细描述平行进口商品与正常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的“实
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向海关提交申请要求,禁止该商品
的进口。平行进口商的商品将会被扣押,除非他愿意在商
品上贴上一个内容如下的标签:“本商品非美国商标所有
人许可进口的商品,且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别。”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明确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
当事人在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与该当
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
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
图形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
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诚实使用。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也规定了对 商标效力的限制,即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 止第三人在商业中:使用其姓名和地址;使用有关商品或 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 品的生产年代或服务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 征的指示;
用一次,商品第一次上市后,继续流转,商标权人即不可
以商标权为由阻止,即使商品从一国卖往另一国也不应当
例外。
权利用尽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是用来回报权利
人的投资,在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它已收回了这一
投资,含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流通,就
不应该继续受到权利人的控制。权利人不能一边享受全球
的商标是在产品出口国,由产品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其许
可人合法贴附并投放市场的,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正品”,
由于这种进口不同于一般的仿冒产品或黑市产品的进口,
因此被称为“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
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关键在于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在商
品售出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行使,或者说是否已经用尽。
这与商品的转售权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商标在全世界只可
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由于注意到新商标法允许叙述乃至通用词汇在取得显
著性的情况下注册,中国新的商标法特别规定,注册商标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
商标局1995年指出,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
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否则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
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
1996年国家工商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 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 业招牌使用。
指示性使用不仅与汽车零部件有关,在其他领域尤其
是一些消耗性产品上也会存在问题。
第二节 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3.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
4.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
5.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
二、指示性使用
允许指示性使用主要是从顾及一般公众了解与产品有
关的真实信息的角度对商标权做出的限制。
美国霍尔姆斯法官也曾指出“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
人将他的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
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尤其是国际用尽实际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商标权国际用尽一旦成立,商品平行进口自
然也就合法。
一、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概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生产制造全球统一商标
的产品,由于各国之间的价格并不一致,于是就会出现一
些商人专门从事倒卖倒买,使商品从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
国家流动。这种进口商品与假冒商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
中使用其商标。
商标权利是否用尽的问题就是指,在商标所有人本人
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先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
的权利是否会因此用尽,换句话说,其他人是否有权在贸
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产品。
在谈判TRIPS协定的过程中,各方对此问题意见分歧
较大,赞成商标权利用尽的一方认为,保护商标的意义在
理厂就可以使用诸如“大众一保时捷独立维修服务”的字
样,但不能使用“大众服务中心”,因为后者会让人以为
它是大众汽车公司授权的特约维修点。
国家工商局曾于1995年指出,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
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
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其字体应一致,不
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
销或转销中,干涉他人使用他的商标,无疑会严重限制商
品的自由流通,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
但商标权利国际用尽问题则有所不同。商标权具有地
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这一目的完
全可以通过确保由商标权人首先使用其商标并将商品投放
市场来到达。换句话说,确保商标权人对商标的首次使用
就足以确保商品的惟一来源和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任何
允许商标权人干涉合法投放市场商品的继续流通包括平行
进口的做法都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平行进口通常会有利
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的实质在于,构成该商标的词汇 本来是一种叙述性词汇,一般人并不会认为它是一个商标, 只是经过长期使用,该商标取得一种事实上的区别作用, 或者说取得一种不同于其本来含义的“第二含义”,最终 才能被允许注册。不过,由于他人仍可能在该词汇的本义 上使用,想要绝对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是不现实的,也是 不公平的。
品和服务自由流通和自由提供的原则。《罗马条约》规定,
各成员国间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措施
应予禁止,但该规定不应妨碍由于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的
理由对进口所作的禁止或限制,不过此项禁止或限制不应
构成任意歧视的手段,也不应成为对各成员国间贸易的变
相限制。
1988年汇编《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一
除了臆造词是商标所有人独创的以外,普通词汇尤其
是叙述词汇是一种公有财产,既不能在这些词汇可以起到
区别作用的时候拒绝给与保护,也不能因为保护就不准他
人在商品上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数量等特点。
一个标志或符号的具体意义往往取决于它所在的上下
文或观察角度,如下述三个案例中,一个词汇是否作为商
标在使用也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
于平行进口商与独占被许可人之间的价格竞争,使消费者
得到实惠。
反对商标权利用尽尤其是国际用尽的一方则认为,商
标权是一种指向任何第三人的绝对权,只要商品还处于流
通领域尚未到达最终用户的手中,商标权人即拥有一种追
续权和控制权,因而可以干预他人使用他的商标。并且,
商标权是依各国的商标法相互独立产生的,商标权利在一
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行为:使用注册
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使用
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质量、
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规范使用自己的企
业名称及其字号的;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其他可以
认定为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
最高法院2004年指出,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
当然,为了避免某些人利用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
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上述使用应符合工商
业的诚实惯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明确,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
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
化带来的优惠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却利用知识产权分割市
场,赚取高额利润。
TRIPS协定明确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即注册商
标所有人应享有独占权,以制止任何第三人在存在混淆可
能的情况下,在贸易活动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以标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简
而言之,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在贸易活动
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
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
的联系。
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
国用尽也并不能导致在另一国的商标权利当然用尽,因此
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理论不能成立。
由于各国意见不一,TRIPS协定最后只是规定,在依
照该协定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该协定的任何条款去
涉及知识产权用尽问题,而将问题留给各国去自行解决。
二、欧洲的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自1957年成立之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就确立了确保商
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具体审理中,最高法院认为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
l.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人使用地名
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
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2.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
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
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
欧共体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反对国际用尽及平行进口。
三、美国的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在兰哈姆商标法通过之前,美国判例法对平行进口的
态度基本上是允许的,只要平行进口商是在指示商品来源
的意义使用商标,而不是试图使美国公众认为是美国的商
标所有人自己在出售这些平行进口的商品。美国兰哈姆商
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制止混淆的发生,如果没有混淆,
美国的做法相对比较简明,平行进口既然不会造成混
淆,因此从原则上应该被允许,但在存在实质性差别时,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强迫平行进口商注明差别的办法适当
地限制平行进口,以避免平行进口商品对许可进口商品形
成太大冲击。
四、中国的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中国过去基本上不存在平行进口问题。一些东南亚国
家在发生金融危机以后,为提高出口竞争力,被迫实行货
币贬值,从而使一些跨国公司在当地的合资企业生产的产
品的零售价,加上运费和关税进口到我国的批发价,仍然
低于该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同一商标商品的
价格,因此,作为独占被许可人的这些中外合资企业的生
产和销售受到很大的冲击,
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各国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因为在商
品首次出售后,如果还允许商标权利人在商品的进一步分
号指令是全面规范商标权利用尽的问题的最新依据,具体
内容为:(1)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
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
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商标所有人
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状况
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平行进口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副产品,
一方面资本试图最大限度地利用各国的特殊情况分割市场, 另一方面市场又不可能静止不动,一旦有价格落差,就会 马上有人从中发现商机。只要存在生产经营政策和环境之 间的差别,灰色产品就会有市场,因此关键是如何在全球 化的背景下平衡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解决商标的地域 性与全球化的冲突问题。
含非显著部分、允许取得显著性的叙述性乃至通用性
词汇注册。为此,TRIPS协定做出原则性规定,即成员
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叙述性词汇的合理
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
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
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一种是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一、叙述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