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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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3)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4)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5)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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