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立法启示(1)论文模板范文 (6页)
【2018最新】劳务雇佣合同书-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劳务雇佣合同书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
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四、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1.每(小时)_______美元;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五、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
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略
法律承认雇主有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权力,称之为雇主的一项"规范性权力'。
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这项"规范性权力',造成对雇员合法利益的侵害,法国法律明确界定了这项权力的使用范围。
同时,法国法律又把某些企业、组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一种义务。
既然是雇主的义务,那么,雇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发达国家的优秀企业在制定雇主策略方面有哪些优秀做法呢?《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雇主策略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策略都是不一样的。
据常凯介绍,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的,另外企业里有工会,工会天天看着你,给你找你的毛病,看你是不是违法,争取它的权益,而我国现在没有这个。
国外的老板,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使得他必须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在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就不行。
而这样的理念,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库肯教授提出来的,即雇主策略。
常凯教授说,雇主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日本模式,即把员工当成自己的家人,考虑员工的好处,并给予员工好处,努力解决员工问题;另一种是抗衡,例如,在美国有一种企业就是跟工会较劲,让工人不参加工会,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沃尔玛多年不成立工会却没有人在法律上找它的麻烦,这就是一种策略;再有一种就是合作式,雇主和工会合作,德国很多企业都是这样。
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常凯认为,雇主策略作为一种方向、一种理念、一种原则,不能放弃。
因为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即必须要关注劳工自身发展、劳工生活水平、工作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性问题。
在中国,我觉得仅仅是怎么样推动并实现的问题,放弃这一原则将来必定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就像我们的现在的自然环境。
法国劳动合同
法国劳动合同法国劳动合同:保护员工权益与激励创新自从法国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世纪起源以来,法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在经历着变革与改革。
法国劳动合同以其保护员工权益和提供就业稳定性的目标而闻名。
然而,在这种保护性法律框架下,创新和灵活性的挑战也成为制约法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市场适应性的一大因素。
法国劳动合同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一种互惠互利的安排。
它确保了雇员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工时、福利、假期等,为每一个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这项法律框架还确保了不公平解雇的制约,员工能够相对安心地展开工作。
这种安全感对于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提高员工生产力、保持劳动力的稳定性和长期雇佣非常重要。
然而,法国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与企业需要及市场竞争相冲突。
对于小型企业而言,长期雇佣合同可能会限制他们招聘新员工或进行结构调整,进而影响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复杂的解雇程序可能会使企业对解雇员工感到不舒服,限制了企业迅速应对市场需求的能力。
因此,为了平衡保护员工权益与鼓励创新的需要,近年来法国政府已经开始进行劳动合同的改革。
这些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灵活化法规来促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减少解雇的成本。
一项重要改革是引入了“可变工时合同”,允许雇主根据需求灵活调整员工的工时,以适应商业周期的波动。
这一举措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调整生产,在经济下行时减少雇佣成本,而在高峰期则扩大生产规模。
此外,法国还推出了“劳动关系法国家级定制协议”。
该协议允许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与工会协商达成特殊就业规则,以适应特定行业或地区的需求。
这种个性化的劳动合同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会。
随着更多的企业使用这种定制协议,雇佣的稳定性将得到增强,而法国的经济增长也将受益于这些个性化安排。
尽管法国劳动合同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企业仍然面临复杂的劳动法规和解雇程序,这限制了企业灵活调整用工的能力。
另一方面,员工可能仍然对合同变动持保守态度,担心自己会失去基本权益和工作保障。
2018-2019-法国合同法上的滥用权利条款(1)论文-易修改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法国合同法上的滥用权利条款(1)论文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就必须设法使其免受滥用权利条款(注:有些著作中译为“违法条款”。
-译者注)(clause abusive)的侵害。
人们为此曾经构想出种种不同的措施,如建立针对滥用权利条款的司法审查制度,推广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全面、系统地禁止滥用权利条款;最终,还应确保经济主体有对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进行个别协商的权利。
事实上,就这种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在法国并不罕见。
然而这远远不够,因为消费者在缔约上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对滥用权利条款缺乏了解。
于是法国立法者选择了另一条途径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即1978年1月10 日法律所建立的一套较为复杂的模式:先由立法者确定滥用权利条款的标准,再由执法者对这种合同条款加以禁止、限制和调整。
一、滥用权利条款的界定标准1978年1月10日法律第35 条主要规定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告知义务。
该条文规定:“在职业者与非职业者或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中,如果缔约一方(职业者)不法地利用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将关于已确定或可确定的价款及其支付、货物的保管和运输、风险的承担、责任及担保范围、履行方式、合同的解除或展期的条款强加给非职业者或消费者,并为该缔约一方(职业者)谋取了过多的利益,则可依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的命令加以禁止、限制、调整。
此类命令需向依本法第36条设立的委员会咨询后方可颁布。
在有些情况下还需依所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加以区分。
违反上述规定的滥用权利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non écrit)。
“ 1995年2月1日法律进一步修改了这种表述模式,将其归结为显失公平。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可能受到调整、限制或禁止的“滥用权利”条款是职业者与非职业者或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具有某些特殊属性。
法国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并规避海外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为例,解析法国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进入法国市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法国设立了多家子公司,员工总数达到500人。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一系列劳动争议问题陷入困境,甚至面临被法国法院判决赔偿巨额赔偿金的风险。
三、案例详情1. 争议起因2018年,公司决定对法国子公司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国劳动法规定进行程序性操作,导致部分员工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2. 争议焦点(1)公司未按照法国劳动法规定进行裁员程序,违反了员工权益。
(2)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导致部分员工要求赔偿。
3. 法律依据(1)法国劳动法规定,裁员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2)法国劳动法规定,公司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工作保障,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四、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争议发生后,公司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然而,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能成功。
2. 诉讼阶段调解失败后,部分员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辩护。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国法院判决公司败诉,要求公司向部分员工支付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为:每人5万欧元,共计200万欧元。
五、案例分析1. 跨国公司在法国面临的法律风险(1)劳动法风险:法国劳动法规定严格,企业在招聘、裁员、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知识产权风险:法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企业在法国市场开展业务需注意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3)税法风险:法国税法复杂,企业在法国市场需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规避税法风险。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法国长期合同_开除员工
一、背景在法国,长期合同(CDI)是雇佣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长期合同保障了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保障,但也给雇主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一起法国长期合同开除员工的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介绍某公司员工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
在公司工作期间,张先生表现良好,深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不得不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公司宣布裁员计划后,张先生被列为裁员名单。
张先生不服,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其开除,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国劳动法规定根据法国劳动法,长期合同员工享有较高的法律保障。
在开除员工时,雇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提前通知:雇主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但特殊情况可缩短至15天。
(2)经济补偿:雇主需支付相当于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正当理由:雇主需提供开除员工的正当理由,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
2.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公司裁员计划不合理:公司未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公司整体利益,仅以降低成本为理由进行裁员。
(2)缺乏正当理由:公司未提供开除张先生的正当理由,仅以裁员为由将其开除。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司裁员计划不合理,且未提供开除张先生的正当理由。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并恢复其原岗位。
四、应对策略1. 合理制定裁员计划:在制定裁员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公司整体利益,确保裁员计划的合理性。
2. 提供正当理由:在开除员工时,应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
3. 遵守法定程序:在开除员工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遭受损失。
五、总结法国长期合同开除员工案例提醒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立法启示(1)论文_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立法启示(1)论文
关键词: 法国/雇佣合同/立法内容提要: 2006年初,法国由于“首次雇佣合同”法案,暴发了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罢工。
分析和反思这一事件,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立法启示:一是要关注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重视立法过程的重复性、对抗性和妥协性;二是要关注法之本身的合法性,重视“法上有法”,避免“合法性危机”;三是要关注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影响,并给予其恰当的法治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2月7日,法国大学生走上街头,抗议“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又称新劳工法),要求政府予以撤回。
但政府态度强硬,这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全国总罢工。
单是3月28日这一天,就有近200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
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学潮可与1968年的“五月风暴”相提并论。
此次法国学潮和工人罢工的导火索,可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本文试从法学,特别是立法学角度加以审视与检讨。
在立法学视角下,动荡之根源的“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可分为三个阶段: (1)议会立法阶段。
“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由法国总理德维尔潘于2006年1月16日向国会提出。
3月,该法案分别走完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法国国会立法程序,最后顺利通过。
①这项新劳工法规定,法国2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在与26岁以下青年人签订雇佣合同后的最初两年内,第一,可以随时将其解雇,第二,无须说明解雇的理由。
正是这两项内容成为学潮的焦点。
(2)法的公布阶段。
②在法公布之前,可以产生前置性程序,根据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本文简称法国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
事实上,法国社会党国会议员启动了该程序,3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决“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随后的3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正式颁布“首次雇佣合同”法。
(3)法的废止阶段。
在法国学潮和法国工会的巨大压力下,法国总统希拉克不得不于4月10日宣布,法国政府决定取消“首次雇佣合同”法,代之以“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
社会公正下的教育和就业政策问题——法国新劳工法案《首次雇佣合同》(CPE)评析
应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 同 ;有 固定期 限的劳动
合 同是例外 。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 的情形下才能订 立… 。此外 ,首次雇佣合同》 《 法案还强化 了年轻雇员 的权利 , 如在贷款 、 申请住宅 和职业训练等方面作了 专 门设置, 旨在刺激年轻雇员积极参与市场就业。一
石激起 千层 浪 。法 案 的 出台 引发 了一 场 声势 浩 大的 全 国性 抗议 热潮 。法 国近 4 O所 大 学 出现不 同程 度的
一
变化 , 教育和就业政 策的问题愈发显得复杂和突出。
一
、
解 决 就 业 问 题 : 国教 育 和 劳 工政 策 的 历 史 法
演 进
般原则 : 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 限 。 即雇员一般均 就业是青年从 学校走入 社会 的最关键 的一步 . 因此 , 改善就业状况 . 是维护社会稳 定的一个重要 因
点 。 中最重要 的一 条就是 安 置青年 就 业 。此后 的法 其
时工 作制 。主 要参 与 的政 府行 政 部 门有 : 团结 和就业 部 、 育部 和 内政 部 。通 过对 青年 人提 供满 意 的咨询 教 指导 服 务 , 及雇 主来 源 多样 化 、 以 提供 金 融合 作者 等 手段 , 造 青 年就 业 岗位 。 由 此 , 轻 人 在新 服务 业 创 年 领 域 内 的 就 业 机 会 有 所 增 加 ,失 业 率 从 19 9 7年 的
[ 关 键 词]法国; 社会 正 ;首 次雇佣合 同》教育政策 ; 《 ; 就业政策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6 76 (0 6 1— 07 0 10— 49 20 )2 0 2— 4 《 首次雇佣合同》 法案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 增 加 年轻 人 就业 ,同时 也 影 响 了年 轻人 首 次 就业 的 成功率 ,使 年轻人 的工作与生活处于更加不稳定 的
法国新版劳工法_躁动后的选择
□钟晓敏东南求职维权网WWW.QQQ110.COM冷场话题抗议“首次雇用合同”时间要返回到2006年3月16日。
这一天,法国各地30多万学生举行示威活动,抗议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前不久提出的一项名为“首次雇用合同”的新劳工法案。
法国全国共有80多所大学的学生当天进行了罢课。
16日晚,德维尔潘通过相应管道说,他将与巴黎的多所大学校长会晤,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并将努力向学生解释,让他们了解政府的苦心,同时呼吁学生冷静。
这项“首次雇用合同”法案规定,法国2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在与26岁以下青年人签订雇用合同后的最初两年内,可以随意将其解雇,无需说明原因。
德维尔潘解释说,这一法案的推出主要是针对法国青年人近25%的高失业率。
法国过去的劳工制度曾规定,企业在解雇职员时需要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辞退证明,并且要说明动机,否则就会面临被职员告上法庭的可能。
这种制度使得法国企业不敢轻易雇用缺乏经验的青年人,因此被认为是导致青年人高失业率的重要原因。
德维尔潘希望通过出台“首次雇用合同”为法国企业松绑,让他们大胆地雇用青年人,借此为青年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但法国大学生却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项新劳工法可能导致他们的工作更加不稳定,企业可以任意解雇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而大学生却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为此,法国各地的大学生和支持他们的人士从3月上旬开始已连续举行多次抗议活动。
议会议案遭遇工会反感距离学生游行、罢课活动一年零四个多月的7月31日,法国总统萨科齐收到来自工会的警告,称他的“政治蜜月期”即将结束。
工会成员7月31日举行游行,反对萨科齐正在策划的劳工法改革,并威胁说,他们将破坏于当年秋天在法国举行的橄榄球世界杯。
事因要提前一天说起,7月30日这天,法国议会开始讨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在罢工期间提供最基本的服务。
这项措施的目标是,结束困扰法国交通的有规律的自发性罢工,这一议案已于7月19日获得参议院表决通过。
这一议案只是萨科齐一系列“重磅炸弹”之一。
法国的雇员发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的雇员发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国专利法对雇员发明的规定适用于公、私法人及其雇员,限制契约自由而确定对雇员的最低保护要求。
雇员所完成的发明则以其是否接受相应的工作任务为标准分为任务发明与非任务发明,对应不同的权属、报酬制度。
法国法还就完成发明的雇员、雇主确定了信息交互与保密义务以及相关的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
本文以法国的立法和实践为参照,就我国的职务发明的分类制度和报酬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1978年以前,法国专利法对于雇员发明(invention de salari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多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协议、个人的劳动合同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判例规则来解决相关的争议。
1978年的法律修订,带来了重大变化,以雇员是否接受了相应任务为主要标准将雇员发明区分为两大类型:任务发明与非任务发明。
[1]新法令建立了就部分非任务发明授权于雇主的机制,确定了一个“合适的对价”作为这种以私人使用为目的的征用的对价。
1990年的进一步修订,确立了给予完成任务发明的雇员的额外报酬制度,使法国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臻于完善。
一、法律规定的适用(一)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①的L.611-7条款仅适用于雇员,而雇员身份决定于工作合同的有效存在[2]。
对于企业内的实习人员能否适用,则应看他与企业间是否有相应的试用工作合同。
[3]若发明产生于企业间相借用的人员,则需要依据劳动法来确定发明者的雇主。
若涉及咨询或者顾问的情形时,相对方间多属于企业间的合同问题而非工作合同的问题,也就不属于雇员发明的范畴。
依据L.611-7第五项的规定,法典所确定的关于雇员发明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法人及其雇员。
法典L.611-7所确立的规则的适用,还要求雇员的发明完成于工作合同期间,而专利申请的提出时间并非决定这些规则是否适用的标准。
法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我国公司”)与法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我国公司向法国公司提供一批技术产品,法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我国公司认为法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而法国公司则认为我国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案件经过1. 纠纷产生2019年,双方合作期限届满,我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催收款项,但法国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我国公司遂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2. 法国法院审理法国法院受理了我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国法院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我国公司提供了合同、发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法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法国公司则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证明我国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国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同时,法国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我国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驳回了我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4. 我国公司上诉我国公司不服法国法院的判决,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我国公司补充了新的证据,包括我国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等。
法国最高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最终撤销了法国法院的判决,认定我国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法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件评析1. 跨国法律纠纷的特点本案是一起跨国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与法国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受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
(2)证据收集困难。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双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3)诉讼周期较长。
跨国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法语版雇佣合同范本
法语版雇佣合同范本聘用合同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发放上月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转正后的______%。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万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法国劳动合同
法国劳动合同篇一: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法国劳动法中解雇权的变迁及其启示张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20XX-2-1610:05:04来源:清华法学20XX年第2期关键词:解雇权就业权劳动法劳动合同内容提要:解雇权与就业权存在着冲突,是劳动法面对的难题之一。
法国劳动法就解雇权的规制,经历了从私法思维到社会法思维的转变。
私法思维把劳动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把解雇权视为形成权,因而解雇权不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之限制。
但是,社会法思维把解雇权社会化了,解雇权不再单单是私权。
国家开始介入解雇权的行使,要求解雇必须实体上具有“真实且严肃的理由”。
雇主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解雇程序。
任何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违法将导致雇主面临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惩罚。
而且,法国劳动法还设置了独立的劳动司法机构,这是规制解雇权的司法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就业权与解雇权的冲突法国劳动法的现代化,要追溯到阿拉德法令(decretd’allarde),又称“1791年3月2日和17日法”。
该项法律的贡献就在于废除了行会对职业的垄断,确立了职业自由。
因为,倘若没有职业自由,就没有自由的劳动市场。
在行会时代,企业主、商人和工人等都必须遵守各个行业行会的条件才能从事其职业。
[1]然而,该法律打破了行会制度,其第7条确立了“所有人都能自由地从事他所喜好的任何交易或者任何职业,不管是艺术还是工艺”这一原则。
该原则后来被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所确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地实施所有不被议会的法律所限制的职业活动”。
[2]并且时至现代,职业自由权也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赋予了宪法性价值。
[3]解雇权(droitdelicencier)就是职业自由权的内容之一。
解雇(licenciement)是雇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且不以雇员的个人同意为前提。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了合同自由,这被宪法委员会解释为雇主经营自由权(liberted’entreprendre)的法律渊源,[4]即雇主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雇员。
法国反“首次雇佣合同”法案运动的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法国反“首次雇佣合同”法案运动的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安尼克.库佩;丁海
【期刊名称】《国外理论动态》
【年(卷),期】2006()9
【总页数】2页(P64-65)
【关键词】社会运动;雇佣合同;法国;法案;反“首次雇佣合同”法案运动
【作者】安尼克.库佩;丁海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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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工作合同范本
在法国工作合同范本很抱歉,我无法为您提供完整的1000字标准空白合同,因为这通常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具体国家劳动法的深入了解。
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个简化的模板,供您参考。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或用于实际的法律文件。
在法国,工作合同应遵循法国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雇员姓名][雇员地址][雇员社会保障号码][雇主名称][雇主地址][雇主注册号码]日期:_______本合同由上述双方共同制定并同意以下条款:1. 职位与职责雇员同意担任[职位名称]职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描述职责]。
雇员应遵循雇主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并按照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
2.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合同将持续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可根据双方同意续签。
3. 工作地点雇员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工作地点],雇主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为_______小时,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根据业务需求决定。
5. 薪酬与福利雇员的基本月薪为_______欧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次。
此外,雇员还将享有[在此描述福利,如健康保险、退休金等]。
6. 休假与假期雇员每年有权享受_______天的带薪休假,以及所有法定的公共假期。
7. 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在合同终止时,雇员有权获得根据合同规定和适用的法律所应得的赔偿。
8. 保密协议雇员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年内,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机密或任何与业务相关的信息。
9.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应遵循法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失败,争议将提交[在此指定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法国新劳动法修订的起源、内容及其引发的争议
法国新劳动法修订的起源、内容及其引发的争议
王昭文
【期刊名称】《法国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在经济低靡,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大环境下,法国政府于2016年推出了劳动法改革方案,即库姆里法案(La loi El Khomri).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法案迅速引发了包括政界、法学界、工会组织、雇主群体、劳工群体及学生群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与抗议.本文将对改革的源头与背景,劳动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以及库姆里法案所引发的争议进行梳理,以清晰呈现改革的脉络,点出改革的必要性和困难所在.【总页数】8页(P17-24)
【作者】王昭文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系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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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的立法启示(1)论文关键词: 法国/雇佣合同/立法内容提要: 201X年初,法国由于“首次雇佣合同”法案,暴发了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罢工。
分析和反思这一事件,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立法启示:一是要关注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重视立法过程的重复性、对抗性和妥协性;二是要关注法之本身的合法性,重视“法上有法”,避免“合法性危机”;三是要关注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影响,并给予其恰当的法治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201X年2月7日,法国大学生走上街头,抗议“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又称新劳工法),要求政府予以撤回。
但政府态度强硬,这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学生罢课和工人全国总罢工。
单是3月28日这一天,就有近200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
舆论普遍认为,此次学潮可与1968年的“五月风暴”相提并论。
此次法国学潮和工人罢工的导火索,可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本文试从法学,特别是立法学角度加以审视与检讨。
在立法学视角下,动荡之根源的“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可分为三个阶段:(1)议会立法阶段。
“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由法国总理德维尔潘于201X年1月16日向国会提出。
3月,该法案分别走完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法国国会立法程序,最后顺利通过。
①这项新劳工法规定,法国2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在与26岁以下青年人签订雇佣合同后的最初两年内,第一,可以随时将其解雇,第二,无须说明解雇的理由。
正是这两项内容成为学潮的焦点。
(2)法的公布阶段。
②在法公布之前,可以产生前置性程序,根据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即第五共和国宪法,本文简称法国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
事实上,法国社会党国会议员启动了该程序,3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决“首次雇佣合同”法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随后的3月31日,法国总统希拉克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正式颁布“首次雇佣合同”法。
(3)法的废止阶段。
在法国学潮和法国工会的巨大压力下,法国总统希拉克不得不于4月10日宣布,法国政府决定取消“首次雇佣合同”法,代之以“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
同一天,法国总理德维尔潘表示,他对法国公众不理解“首次雇佣合同”法表示遗憾,并承认自己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操之过急”。
随后法国国会表决通过了一项旨在帮助青年人就业的新法案,正式替代了“首次雇佣合同”法案。
法国德维尔潘政府提出“首次雇佣合同”法案,其用意完全出于公心:为了缓解法国青年人高达22.8%的失业率,也为了提高法国的竞争力,“首次雇佣合同”法案鼓励用人单位大胆雇用年轻人。
但对于这样一个大处可提高本国竞争力、小处可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法案,年轻人就是不买账,提出的理由在于:新法案可能导致他们新工作更加不稳定。
这是导致学生大罢课和工人大罢工的理由,本文关注的是,“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在没有充分征求劳资双方意见,特别是年轻人意见的情况下‘闭门造车’,匆忙推出了‘首次招聘合同’,然后拿到议会强行表决通过”③,由此可以得出若干立法启示。
二政府主导立法的危害法国名义上是议会立法,但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政体制下,实际上议会仅成为讨论的场所,甚至只起橡皮图章的作用,而立法主导权则为政府所操纵。
首先,从立法提案权角度看,根据法国《宪法》第39条的规定,提案权属于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
这意味着,只有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才能启动立法程序,使民意和社会政策变成法律。
但法国总理和国会议员的立法提案权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如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提出的称为“法律草案”,而国会议员提出的仅是“法律建议案”。
在议会两院议程上,法国《宪法》第48条规定,应优先地、并且按照政府所定的顺序,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同意的法律建议案。
这样,政府不仅享有优先权和确定法案顺序权,而且议员所提的“法律建议案”只有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进入议程。
其次,从法案审议角度看,要使法案成功地变成法律,需要在上下两院中分别通过。
也就是说,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进行各自的审议,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予以表决通过。
如果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意见分歧大,则总理有权召集议会混合对等委员会。
政府启动该程序后,混合对等委员会应当提出法案的新的审议文本,未征得政府同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不得对新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这样在两院意见分歧时,政府又左右了法案的最终文本。
最后,从法案表决和通过角度看,虽然政府总理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总统任命的,但被任命的总理依惯例来自于占国民议会中最多数席位的政党。
这样,政府所提法案的表决和通过就不再存在更多的悬念。
综上,无论是法案的提起、审议,还是法案的表决与通过,均为政府所控制。
正像有研究者所指出的:法国第五共和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赋予了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若干特权,使之实际上起到主导、甚至是指挥议会立法活动的作用”。
④ 从法理上讲,立法是一种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
正基于此,立法过程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对抗性特征。
立法过程的重复性主要指立法要不断地进行重复,每一次重复必将有更多民众的参与,要更多地吸纳民意,更多地经得起立法分配过程中受损一方的抵抗,因为重复之后的法案可以对其在权利、义务、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补偿。
在实践中,第一、第二、第三次审议的“三读”程序,上议院审议、下议院审议的两院反复讨论、最终协商一致程序等,均体现了立法的重复性要求。
立法过程的对抗性主要指对立双方各自坚守自己的立场,力图保护甚至扩大自身的权益,尽量缩小自身的义务,进而互相指责、对抗。
对抗性主要表现在立法辩论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修正案制度等诸多方面。
而政府主导立法的出现与立法过程的重复性和对抗性产生了矛盾与冲突,抹杀了设置立法重复与立法对抗的本意。
因为立法过程之所以要具有重复性,根源于法的本性——面向民众的一般性指引。
法与命令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是要反复适用的,而命令则一次性有效。
要使法具有一般指引性和可反复适用性,必然要在规则制定之初狠下功夫,所立规则要一遍一遍地不断进行重复。
多次重复后的法是良法的必备条件之一。
立法过程之所以要具有对抗性,也根源于法的定纷止争之本性及司法过程对抗性的前移。
一般来说,在司法阶段,法官中立地坐在高堂之上,倾听着控诉双方的唇枪舌剑,最后做出判决。
但人类的聪明之处在于:不仅能够事后解决纠纷,而且也可以事前有计划地预防纠纷。
这样将对抗性前移至立法过程,事先化解一部分社会纠纷。
政府主导立法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是,虚置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导致了立法机关的衰落,产生了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现象。
哈耶克指出:“这种立法会一步一步地增进政府机构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会渐渐地变成一种帮助政府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工具”。
⑤在哈耶克看来,立法工作的真谛在于说“不”,而不是对政府说“行”。
哈耶克进一步指出:“一个代议机构通过政党集政府治理与立法两项权力于一身,不仅与权力分立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律下的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容合。
”⑥政府主导立法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橡皮图章”的出现,用哈耶克的话说即为:“这样的立法机构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政府行政机构——它所承担的工作很可能只是为计划当局的工作加盖橡皮图章而已。
”⑦ 以此视角检讨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政府借助自己在议会中的多数地位,缺乏自律,不懂妥协。
如法国总理德维尔潘多次表示他“不撤销、也不中止、更不更改‘首次雇用合同’的性质”,致使矛盾一步步升级。
要看到,民主的立法过程既有重复性、对抗性,也有妥协性,这主要指对立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达成协商一致的契约。
妥协性与对抗性紧密相连,对抗不是目的,对抗之后的妥协才是目的。
对抗、妥协交替运行的结果是:从反对方角度看,先是其拼命反对,接着是消极抵抗,最后是容忍方案的产出;从态度角度看,法案变成法之前对抗激烈,之后则是握手言和;从场所角度看,在议会外往往出言不逊、言辞激烈,而议会内则是彬彬有礼、秩序井然地进行相互的沟通妥协;从时间角度分析,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做保障,法国总理德维尔潘201X年5月上台,201X年1月提出“首次雇佣合同”法案,3月国会即通过,只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相比之下,该法案影响民众至甚,涉及其工作这一谋生手段问题,并且影响时间长远,至少两年。
前后对比强烈,民众反应激烈也在情理之中。
这正如德维尔潘事后所承认的,“公众不理解”,以及自己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操之过急”。
妥协并不意味着软弱,强势一方的妥协反而意味着美德。
现代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法治政府,也是道德自律型政府。
政府主导立法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应是,通过议会内与议会外、法之前与法之后的不同对比,使反对方的态度由激烈而变得和缓,如同社会契约理论所描述的理想状态一样,让渡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集合竞价的社会契约之下,共同构建文明的法治秩序。
三法之本身的合法性在传统代议制民主下,“法之本身的合法性”不成问题: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为民代言、为国议事、为社会立法。
这一逻辑本身即表明凡是人民代表所立之法必然具有合法性。
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推导,实践中并不必然如此。
卢梭在谈到这一点时也说过:“他们[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⑧ 现代民主社会就要努力使法本身具有合法性。
这是因为“立法是联结政府与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纽带,是调节和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可为所有公民提供特定形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如能获得多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服从和支持,自愿与立法决策者之目的相协调,那么立法本身就荣获了合法性和正当性。
人们之所以守法,除系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理人制定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是在不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意义上守法,而只有当他的关于权利义务应当如何成为其守法理由的一部分时,他才服从法律。
所以,法不仅要因立法机关的制定而获得形式合法性,而且要因民众的内心服从而获得实质合法性,即使民选的立法机关也不得制定有违保障民众自由之法。
”⑨ 法本身要有合法性表明“法上有法”,对立法机关而言,存在着其不可违背的理性、人性、道德、民众参与等应然法,此外还要进行自我限制、自我约束等自律行为,断然禁止的就是立法机关的恣意和多数人的暴政。
“法上有法”对民众而言,指的是心理上认可、意识上赞同、行为上接受法的正当性,从而自觉地为法的实施享有权利,特别是尽其应尽之义务。
违背“法上有法”,所产生的必将是法的合法性危机,表现为民众对法产生心理上的反感、意识上的反对和行为上的抵抗,这样法的权威就受到了普遍质疑,法的实施受阻,严重时甚至走上街头,充分行使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更为严重的则是引发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