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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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Ⅹ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ⅩⅩ犯抢劫罪没有异议。现针对ⅩⅩ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Ⅹ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ⅩⅩ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ⅩⅩ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ⅩⅩ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ⅩⅩ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因为急需用钱,知道ⅩⅩ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ⅩⅩ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XX、XX、XX着手实施暴力行为。ⅩⅩ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ⅩⅩ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XX弄钱、XX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ⅩⅩ是受XX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ⅩⅩ系受XX指使的从犯。
二、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ⅩⅩ的供述能够证明,ⅩⅩ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ⅩⅩ从轻、减轻处罚。
三、ⅩⅩ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ⅩⅩ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Ⅹ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法庭考虑到ⅩⅩ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ⅩⅩ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Ⅹ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ⅩⅩ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