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精选3篇
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辩护词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入室抢劫案的辩护词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室抢劫是严重暴⼒犯罪⾏为,涉嫌⼊室抢劫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那么⼊室抢劫案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室抢劫案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室抢劫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委托,并经被告⼈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审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其实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孙某某⼀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户抢劫。
被告⼈孙某某直⾄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的抢劫意图,才知道⾃⼰实际是参与了抢劫。
衡量被告⼈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相⽐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较⼩,起辅助作⽤,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孙某某.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预谋、策划,被告⼈孙某某对抢劫意图⼀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具不是被告⼈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的⼿套、⼝罩、包头的⾐服等都是被告⼈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孙某某故意输错银⾏卡密码,致使银⾏卡被锁,从⽽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孙某某如实供述、⾃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供认不讳,且⾃愿认罪。
被告人何XX涉嫌抢劫辩护词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被告人何某某事实上没有直接实施抢劫犯罪,也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本案的抢劫犯罪。
被告人何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被告人何某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的供述均一致表明,他只是跟被告人黄XX合资购买了涉案洋酒,但是并不切实知道该洋酒是抢劫而来,更加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过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证人聂雪梅的证言也证实,她的丈夫(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黄XX)在2008年12月5、6日的时候跟对她说过,黄XX在3日拿了一批洋酒,有100箱,已运到增城新塘储存,等卖掉后,也分给何某某一份。
聂雪梅的这个证言虽然只是一个间接的传来证据,但是作为一个丈夫亲口对妻子说的话,我认为可信度相当高。
另外,法庭调查时对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询问和证人何兴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黄XX等被告人2008年11月28日的抢劫预备所用银色五菱小面包车为被告人黄XX向证人何兴借用,而非被告人黄XX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由被告人何某某提供。
上述证人聂雪梅、何兴的证言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毫不知情,没有为本案的犯罪提供过任何帮助,更谈不上组织、操纵或指挥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另外,从无论是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供述还是证人卢玄的证言都可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向黄XX付款以及他们俩去租房存放涉案洋酒都是在黄XX等被告人完成了抢劫行为之后,这可以说明,被告人何某某没有为抢劫作任何准备。
否则,按常理,雇人抢劫至少要付一部分定金,预谋抢劫一车的洋酒至少得先准备好放酒的地方,而不是象被告人何某某那样临时匆匆忙忙地给钱,找地方。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田女等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田女等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在田女涉嫌抢劫案中担任田女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本着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良知,我们坦然承认本案的确是一件骇人听闻、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首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深表同情和慰问。
本着依法辩护原则,我们还要明确以下两点:1、本案事实有赖于公诉人的敬业精神,已查得很清楚,被告人田男的确实施了抢劫、杀人、烧车焚尸等一系列行为,本案虽然可能有在逃犯(甚至不排除是主犯),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惯例,法院仍然有充足的理由对本案快审快判。
2、田女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其行为的确违法,但违法并不当然构成犯罪(抢劫罪),下面相应部分将展开论述。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是:根据法律规定,田女应属无罪。
一、田女根本没有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
我们注意到,控方指控的思路是,试图通过指控田女与田男“预谋”抢劫被害人王X香,从而认定田女也是抢劫罪的主犯,也应对抢劫的全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预谋”?我们认为,“预谋”的双方或多方肯定是互动地、积极地商讨作案方案,当然,“预谋”各方不一定是地位平等的主体,但单方的命令和指示决不是“预谋”,被动地参与某一个环节也不是“预谋”。
《短信息内容清单》、田男以及田女的供述等证据均证明,田女从最开始坚决反对田男抢劫被害人王X香,到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的行踪,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角色仅仅是被动地为田男提供被害人行踪的信息,这根本不是控方指控的“预谋”。
既然不存在“预谋”,那么依法律规定,应当根据田女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
二、田女提供的信息与田男抢劫被害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抢劫分工的问题上,田女仅仅是受制于田男,被动地为田男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田女提供被害人行踪信息是否对实际发生的抢劫后果产生影响或程度如何,分别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定。
李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李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父亲的委托,指派刘绪军律师担任李某涉嫌抢劫案李某的辩护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依据,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抢劫‛是这样认定的,‚认定‘入户抢劫’时 ,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本案作为犯罪场所的这间‚店‛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并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即不是住所,而是经营场所(这一点我们通过受害人封秀林的陈述见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一、二页以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抢劫案现场示意图》能明显的看出来)。
在本案中符合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概念的应是他们的卧室,但本案并不是在该空间内发生的,本案被告人也没有进入这个空间实施犯罪行为。
另外,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排在第一位,是有其法理原因的。
‚户‛是公民的基本居住场所,居住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之一,如果公民这一基本的安全需求受到威胁,则必引起社会恐谎,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另外,户内发生的抢劫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不对其严厉打击,必将引起这类犯罪的多发性,从而根本上威胁我国公民的基本安全需求。
本案被告人进入的空间并不具有上述的法理特征,即威胁的不是居所,而主要是经营场所,换句土话说,不是每家都开着店,其威胁的只能是商业经营的安全需求,而不是普通公民的基本居住安全需求,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武汉牛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牛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牛某某等涉嫌抢劫案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律师。
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牛某某积极坦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处罚政策,在被羁押期间能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二、被告人牛某某在本起抢劫案件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是本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对此认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如下:第一,从起因来看,被告人牛某某不是本起抢劫案件的提议者。
第二,从实行行为看,牛某某不是本案行为的直接实行者。
根据同案犯被告人杨顺彪和丁继红、牛某某的供述,本案的犯罪过程是十分清楚的。
本次犯罪过程的策划安排,威胁行为的实施和事后财物的分配,都是由杨顺彪及丁继红一手组织、实行的。
被告人牛某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跟随者,没有直接实行抢劫行为。
第三,从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来看,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甚轻。
首先取得赃款不是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分赃的也不是牛某某,牛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十分低下。
综上,辩护人认为牛某某应当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牛某某是初犯,且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牛某某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牛某某以前系武汉长江轮船公司职工,后因企业效益下滑而下岗。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
抢劫罪辩论赛一辩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充满争议的话题——抢劫罪。
我方观点是:抢劫罪是一种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首先呢,让我们来明确一下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可不是什么小事儿,就好比一个人在大街上,突然冒出来,要么拿着刀抵着你的腰,要么挥着拳头吓唬你,然后把你的手机、钱包之类的东西抢走。
这种行为,就像一个黑暗中的阴影,毫无预兆地笼罩在受害者的头上,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财物的损失,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恐惧和创伤。
从暴力手段这一点来看,抢劫罪的恶劣性就可见一斑。
这可不是那种偷偷摸摸的小偷小摸,小偷可能还会趁着你不注意,悄悄顺走你的东西。
而抢劫犯呢,那可是明目张胆地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啊!你想想,当一个人被暴力威胁的时候,那种感觉就像是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的挑战。
比如说,一位女士晚上独自走在小巷子里,突然被一个劫匪用刀指着,让她交出身上的财物。
这个时候,这位女士内心的恐惧肯定是难以言表的,她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有心理阴影,不敢再走那条路,甚至对周围的环境都充满了恐惧。
这种暴力手段,就像一颗石子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的不仅仅是一时的涟漪,而是可能对受害者的生活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再来说说抢劫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一个社会,如果抢劫行为频繁发生,那这个社会就会像一个失去了秩序的蜂巢,人人自危。
大家出门都得提心吊胆的,逛街的时候不敢把手机拿在手上,背包得紧紧地抱在怀里。
这样的社会氛围,怎么能让人们安居乐业呢?就好比我们生活在一个小区里,如果经常听说有抢劫的事情发生,那这个小区的居民肯定每天都过得战战兢兢的。
孩子们不敢在小区里自由玩耍,老人们也不敢在楼下悠闲地散步了。
所以说,抢劫罪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像一个毒瘤,侵蚀着社会秩序的健康肌体。
劫案件辩护词
劫案件辩护词各位法官:首先,感谢法庭给予我这个机会,以及法院对我身份的审慎。
我代表被告,为此次劫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一、关于被告的身份证据被告是一位无前科记录、品行良好的公民,无法从过往行为中找到任何与劫案有关的证据。
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被告一直维持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在社区中具有良好的声誉。
二、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在此案中,我们必须重视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
没有任何实体证据与被告有关,如指纹、DNA等。
目前的证据都是间接的,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进行塑造。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击证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关于被告的证词,但我们对这些证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所质疑。
目击证人由于当时处于情绪激动和压力巨大的环境中,可能存在记忆混乱和混淆的情况。
而且,证人陈述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没有给予足够的信服力。
四、对现有证据的合理解释在面对这些指控时,我们并非没有合理的解释。
首先,被告在该时段内有其他不容忽视的事实证据证明了其无法参与劫案。
其次,无法排除有其他涉案人员的可能性,目前的证据无法完全指向被告。
五、感情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忽视感情因素可能对目击证人的证词产生的影响。
在紧张的劫案情况下,目击证人很可能受到恐惧、焦虑甚至恐慌的影响,从而导致证词的不准确与不完整。
这些情感因素可能干扰了目击证人对当时事件的客观理解和描述。
六、被告的悔改态度被告深感被指控给予了自己巨大的冲击和伤害,这极大地改变了他的人生。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意,并保证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
被告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回馈社会,并且希望通过此次审判真实地还原自己无辜的形象。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法被确凿地证明与此次劫案相关。
我们强烈呼吁法庭正视证据的不足,保持对案件的公平和客观判断,对被告给予无罪释放。
感谢各位法官的审理。
致敬,被告辩护人。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某某涉嫌抢劫案)
辩护词(***涉嫌抢劫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指派担***律师任被告人***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抢劫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关于项链、诺基亚8800手机的涉案价值及涉嫌抢劫的现金5000元部分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抢劫的金额应为3110元。
(一)本案中被告人***抢劫的物品钻石戒指价值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价格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其认定是准确的,且能印证受害人陈**陈述具有虚假、不真实性。
下面辩护人就从证据的角度予以分析。
受害人***在2008年8月1日16时32分至2008年8月19时6分也就是案发后不久的陈述其戒指是其花7000元购买的,随后在几次陈述时均表示被告人***上缴的鉴定的钻石戒指就是自己被抢的,在科学价格鉴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虚假陈述原形毕现。
关于受害人***提交的书证利兴珠宝表饰金行发票存在许多瑕疵。
第一,该份发票出具对象不明,既没载明是受害人***购买也未载明是受害人***亲属、朋友购买。
即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及亲属、朋友该买了该条钻石戒指,既然无法证明购买主体,那当然的无法证明受害人***发案当时携带的是发票所载明的钻石戒指。
第二、该份发票未加盖利兴珠宝表饰金行的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实。
第三,该份发票显示金额为6500元,与受害人***所说的7000元不符,更与科学鉴定的结果存在巨大差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定涉案价值只有科学价格鉴定惟一途径。
(二)本案中被告人***抢劫的物品项链价值起诉书指控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项链的价值应当按照鉴定价格。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本人对于所被控告的抢劫罪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事实经过:
在XX年XX月XX日,本人因为XX原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当时我受到负面的情绪和恶劣的环境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深感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反省和悔改:
自事发以来,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和悔改。
我深刻意识到抢劫是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我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努力重塑自己的人格。
3. 社会影响和个人影响:
我个人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同时,我的家人也因我而备受苦恼和打击。
我意识到罪行的后果是无法掩盖的,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请求宽大处理:
在取得反省和悔改过程中,我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诚实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愿意改过的态度,给予我宽大处理。
在此,我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懊悔,并请法庭能够根据我反省和悔改的表现,给予我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此致
被告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被告龙军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龙军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长沙市岳麓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龙军的辩护人。
我通过查阅本案案卷,听取被告人龙军本人的辩护意见,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的基本证据与刑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依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有效地证明本案被告人龙军有抢劫的行为,受害人徐海兵被抢完全有可能是其他人作案(另有其人)。
从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来分析,能证明龙军有抢劫嫌疑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举报人的证词和受害人徐海兵的陈述、辩认。
1、但龙军当庭翻供,推翻原有供述,并与王桂双、周波和陈志强异口同声地讲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情况,那么被告人龙军供述的事实细节就完全有可能是警方的诱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然而,纵观本案庭审调查的全过程,辩护人并没有发现确实、充足的证据能足以证明龙军实施了这一抢劫行为。
2、对于举报人谭希道听途说来的传闻是不能采信的。
(其并不愿意说出来源,即是谁、哪些熟人告知他的。
同时也没有出庭就其证词进行质证。
)3、关于受害人徐海兵的陈述:一是经过时间太长,时间间隔长达已近三年半,而且只仅仅见过一次面,又是在晚上天黑灯弱,加上被害人由于身受其害,对犯罪分子往往恨之如骨,从而产生一些偏激情绪,导致陈述故意失实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对被害人徐海兵的陈述恳请审判长、审判员合议时认真对待,不能先入为主,轻易相信。
另外,被害人徐海兵的陈述与侦查机关在2005年10月15日、16日连续出示的两份情况说明:更是与事实不符,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让人生疑,难以信服。
二是受害人由于十分痛恨犯罪分子,加上公安机关告诉他三年前抢劫过他的犯罪分子已经抓获,就更容易使受害者徐海兵对本案的被告龙军进行主观上的归罪。
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本
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本⼤家常常在⽣活中、影视⾥看到抢劫犯,那么在抢劫犯被抓住的时候需要提交法院,在那时就需要给抢劫犯提供抢劫罪的辩护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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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律师受区⼈民法院指定和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___涉嫌抢劫⼀案,被告⼈___的⼀审辩护⼈。
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总的观点是: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缓刑。
⼀、本案被告⼈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系初犯被告⼈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2、被告⼈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的罪⾏,认罪态度⾮常好,同时对⾃⼰的犯罪⾏为表⽰悔恨。
3、被告⼈主观恶性⼩具体体现在:(1)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亲⽣病⽆钱治疗,是为⽣计所迫,与⽤于⽣活挥霍的相⽐有着很⼤区别;(2)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进⾏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的伤害;(3)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本案暴⼒程度与⼀般的抢劫罪相⽐要轻得多,所使⽤的⼯具不是具有杀伤⼒的凶器,如枪、⼑,对被告⼈仅造成了⽪外伤。
5、基于被告⼈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般的犯罪相⽐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
被告⼈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今下落不明,⾃⼰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成为家庭的经济⽀柱。
现在⽗亲⼜瘫痪在床,⽆钱治病。
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为能⼒⼈,但是⼤多数同龄⼈在这时仍是学⽣,其控制能⼒和辨别是⾮的能⼒与完全成熟的⼈相⽐仍然有⼀定距离。
蔡樾(抢劫)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及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被告人蔡樾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指派之后,经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蔡樾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樾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蔡樾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在本案中系临时起意从而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事先并无明确的犯罪意图。
被告人蔡樾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及行政处分。
案发当日被告人与高浩、池绍松等三人一起喝酒。
三人喝了近两捆啤酒,在喝酒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相互打斗过程中将被害人项链拿走,但事后被告人蔡樾曾返回现场想归还被害人项链,这些都表明被告人蔡樾事先并无明确的犯罪意图且良心未泯,经过教育改造是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
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况。
二、被告人蔡樾主观恶性较小,同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在相互打斗拉扯中蔡樾将项链拉断,而其中几节在蔡樾手中,被害人因惧怕蔡樾等人而不敢上前进行索要,这些可以证明蔡樾主观上并没有直接进行抢劫的恶意,且案发后被害人了解到实际情况后,原谅了被告人蔡樾给其造成的伤害,并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从轻处罚蔡樾等人。
所以蔡樾实施的犯罪行为,手段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临时起意。
希望合议庭从惩罚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3、被告人蔡樾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蔡樾的表现,表明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是我希望您能听取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公正的审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心怀恶意的罪犯,而是一个不幸陷入困境的普通人。
他出身贫寒,家境贫困,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由于家庭的贫困,他早早辍学,没有得到正当的工作机会,生活一直过得十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选择一些不法手段来谋生,而抢劫只是他为了生存所做出的绝望之举。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抢劫并非我的当事人的初衷。
他并不是一个有预谋的罪犯,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只是出于绝望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行为。
在此,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味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深感悔意,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被捕后,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努力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希望您能够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考虑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只要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最新范文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马xx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父亲马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马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马xx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女儿才三个月,父母年事已高,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在关注被告人马xx罪行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马xx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对有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无不同意见。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从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行为,而是三被告人和杨xxx、延xxx临时起意实施的。
所以,本案中主从犯的划分不能以谁是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来区分,应从犯罪过程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来区分。
其次,本案抢劫的提议者不是被告人马xx。
根据刘xxx的供述可知本案犯意的提出者是冯xxx,刘xxx第一次供述,卷第4页,“问:你们跟大车司机下钱是谁提出来的?答:是冯杰提出来的。
”根据马xx的供述,是三被告和杨xxx、延xxx在一起时,不知是谁无意中提出来的,大家都同意了。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大家都知道抢劫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往往在抢劫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而在对抢劫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刑辩律师也是可以提出专业辩护词进行辩护的。
下面,小编带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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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Ⅹ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ⅩⅩ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ⅩⅩ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Ⅹ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ⅩⅩ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ⅩⅩ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ⅩⅩ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ⅩⅩ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因为急需用钱,知道ⅩⅩ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ⅩⅩ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XX、XX、XX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ⅩⅩ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ⅩⅩ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XX弄钱、XX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ⅩⅩ是受XX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ⅩⅩ系受XX指使的从犯。
二、ⅩⅩ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ⅩⅩ的供述能够证明,ⅩⅩ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ⅩⅩ有立功表现。
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ⅩⅩ从轻、减轻处罚。
三、ⅩⅩ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ⅩⅩ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同时,ⅩⅩ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请法庭考虑到ⅩⅩ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ⅩⅩ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Ⅹ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ⅩⅩ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