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dc5fb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f.png)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渝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5396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d5.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87860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e1.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ff05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f2.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918f1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c4.p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2a12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46.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局对《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19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原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服务的活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d2f768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e.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农村小规模民用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不含国家级矿山)的临界值控制要求;2.小型水电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以及重庆市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改扩建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控制要求;3.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如堤防、水库、河道整治工程等,仅仅是为提高经济效益或防洪减灾需要,不包括航运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4.城市绿化、绿地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控制要求;5.与乡村振兴、农村发展等相关的重点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6.其它国家、重庆市确定的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
二、与上述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需要进行,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建设者应当执行下列环境保护规定:1.项目建设者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环境标准和排污标准,选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措施,采取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2.项目建设者应当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3.项目建设者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培训;4.项目建设者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上述项目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推进,共同促进重庆市的生态文明建设。
特此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2207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05.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 021年7月6日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
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
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b110ed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9.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4d94b06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d.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环办函[2011]88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复函(环办函[2011]88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你局申请,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的要求,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同意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请你局根据达标验收现场评审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积极推动区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审意见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审意见2011年6月17日,环境保护部监测司会同人事司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进行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验收组听取了重庆市环保局关于监测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随机抽取了部分原始资料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了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基本监测项目能力等情况。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形成验收意见如下:1.监测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组成方面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
在编人员121人,其中技术人员104人,占在编人数的85%;高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各45人,分别占技术人员总数的43%。
2.监测中心业务经费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2011年监测业务费1400万元(人均11.57万元)。
3.监测中心仪器设备基本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
其中,基本配置中缺少细菌鉴定分类系统,自定仪器设备中的石油硫分测定仪尚未到位,其他仪器设备配置满足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a15465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3.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渝府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3〕13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司局:现将《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5月17日重庆市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深入推进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持续保障国土空间生态安全,国家林草局与重庆市政府决定在重庆市共建科学绿化试点示范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聚焦森林质量不够高、造林绿化水平低、生态修复困难多等问题,坚持量质并重、存量增量并举,科学精准规划、集约精细管理、务实节俭绿化,全面提升科学绿化水平,加快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着力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林草碳汇增量,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到2025年,实施造林285万亩以上,森林质量精准提升1000万亩,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5%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2.8亿立方米,新造林中生态林混交林比例不低于70%、乡土树种比例不低于80%、珍贵树种比例不低于50%,大面积马尾松纯林逐步改造为多树种的复层异龄混交林,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科学绿化成效评价和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质量明显改善,生态功能显著提升,森林防火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基本建成。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6aa5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06.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渝环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工作,严格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相应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以下简称“三场一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上述“三场一通道”列为敏感目标,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对涉及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对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规划,应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三场一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15730e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78.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渝环函〔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2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0ff14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f9.png)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环〔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02b47f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c8.png)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渝发改资环〔2020〕144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17日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城。
(二)基本原则对标对表、全面承接。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不打折扣、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全方位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01c4e9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55.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渝环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和2010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现就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二、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一)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
矿山、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应配备专(兼)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05d8a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d.png)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城市生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生态公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生态公园。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态公园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态公园的规划、指导、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生态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运行、维护、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态公园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服务市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生态公园应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156c1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7.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f64719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f.png)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渝财建〔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现将《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6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资金申报及下达第三章市级资金申报及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及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等工作,促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其中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性技术服务类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渝环〔202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7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后,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评手续。
②项目类别涉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中30小类环评豁免管理的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施行时间内(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进行环评豁免管理,之后按照本表规定执行。
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等。
④环境敏感区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定义的区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