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体而言 ,基于规避风险的修改可依照民事责任以及行政 说明都没有提及删除第三十四条的理由 ,但从本次著作
责任的承担而进行区分。
权法修订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条文调整与内容修订的精
对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有案件大部分是基于 神与措施中 ,可以窥见本次修法废除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 名誉权以及死者人格 利益侵权而产生 ,如胡骥超 、周孔 法理所 在 :
昭 、石述成诉刘守忠 、 《 遵义晚报 》社侵害名誉权纠纷
1 . 排他性权利的宣示
从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缘起可知 ,包括著作权在 内 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 高国家核心竞 争力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途径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案送审稿 ) 的说明 ) 因此 ,本次修法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类型 以及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 除出版质量之 外 ,作品中还可能出现 内容错误 、违 删节的权利。 ( 法等情况 。尽管其产 生的法律责 任主要 由作者 承担 , 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
然而依 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 《 出版管理条例 》可 产权学 院的专家建 议稿 )不过 ,从 著作权 法修订 的两
【 作者信息 】 瞿昊晖,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基金项 目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 重 大项 目 “ 中国特 色知识 产权 理论 体 系研 究” ( 1 1 Z D& 0 7 6 ) 的 阶段 成果 。
国家版权局就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公布 的第一次 版物中如果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伪造等 ,导致 当事人的
但该条款 的被删除是否合适 ,其所 留下的功能缺位将如 要 的 修 改 、删 节 ,从 而保 证 出版 质 量 、规 避 法律 风 险 。 何填补 ,这些 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 ,本文将对该条款 以文字作品的出版编辑为例 ,涉及编辑修改的 “ 编辑把 进行现实探 讨和法理 分析 ,并思考其废与存的理 由与制 关”有如下 内容 :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的图书馆电子书版权保护
作者: 万红
作者机构: 江西省上饶师范学院图书馆,江西上饶334001
出版物刊名: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页码: 51-54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图书馆 电子书 版权 《著作权法》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11年7月正式启动,现已形成修改草案(第三稿)。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较宽,在新形势下图书馆电子书的版权呈现新问题。
从国外来看,北欧在电子书的版权保护与公共借阅平衡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实践尝试,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本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及北欧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图书馆电子书的版权保护策略。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
论计算机软件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制廖文娟【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odifica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right to modify the software.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ntroduc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suggested that it should regulate the computer software modification behaviors by confirming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i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修改的问题也日渐变得重要起来。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软件修改权。
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修改的立法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软件修改行为通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改编权予以规制。
【期刊名称】《农业网络信息》【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修改;著作权;改编权【作者】廖文娟【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法学系,天津 3004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或称“计算机程序”)逐渐从“本地”走向“云端”,软件的传播变得便捷,而对软件的修改也变得更为容易,计算机软件修改形态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视角中的山寨建筑
浅论知识产权视角中的山寨建筑摘要:随着”山寨”一词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现如今建筑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山寨建筑”。
到底何谓山寨建筑,是否所有克隆仿制的建筑都是山寨建筑,都是需要被理清的。
”山寨建筑”盛行揭露出的理论研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单薄、相关法律欠缺应当被正视的。
面对层出不穷的”山寨建筑”,应当从哪些角度进行分析也是亟需探讨的。
关键词:山寨建筑;盛行缘由;侵权一、何谓”山寨”“山寨”一词来源于粤语,起初主要用在it行业。
”山寨”字面解释通俗的说就是盗版、克隆、仿制。
其特点是快速化、平民化。
该说法最早起源于六七十年代的香港[1],是一种由民间发动起来的it产业现象,其中最广为熟知的便是”山寨手机”。
”山寨手机”究其含义是指:生产商为自己的产品取名,并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的样式和功能。
早期此类手机的功能极其丰富,外观抄袭世界指明品牌,质量多不可靠,售后也鲜有保证。
如今”山寨”一词已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建筑领域。
二、建筑作品与”山寨建筑”1、知识产权法上的建筑作品前文所述,现如今山寨现象早已蔓延到建筑领域。
国内外众多知名建筑作品面临着被山寨的局面。
何谓建筑作品?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据此,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
2010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并列为一项。
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分别属于工程设计图和模型作品。
2012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条第十款将建筑作品分列一项,表述为: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保留第二稿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建筑作品很可能将包括:(1)建筑物或构筑物;(2)施工平面图、建筑设计图、建筑草图;(3)建筑模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重点提示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能 取得著作权。 加注标记取得:指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数人创作作品; 构成条件 2、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3、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注意掌握: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注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意汇编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 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 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动物“自拍照”的权利归属?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史莱特与网红“鸣人”
•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戴维·史莱特( Slater ),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
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 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著作权修改草案浅解
行使” 。
9 、著作权保护期 的期限计算更加合理与明确。现行法对于 著作权的保护期的最后期限是 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五十年 的1 2 月3 1 日, 这样 的规定使得期限计 算的起算点不是很 明确 , 是死 亡后 的时间所在 的年份为第一 年 , 还是死亡后 的次年为第一年? 而 草案对于 五 十年 的计 算起 点做 了一个 明确 的规 定 , 该草 案第 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保护期 自 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作 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 月1 日起算。 1 0 、权利限制另成一章 , 并明确了权利人的报酬权 问题 。草案 列举式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形, 以及需 要支付报酬的情形 。另外对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以及录音制品 首次出版三个月后未经许可使用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 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对 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 、摄影作 品等未 经许可使 用、报刊上刊登 的文字作品未经许可转载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条件也做了特别的规定。 l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草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一 节的形式进行 了规定 , 除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外 , 草案特别增加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 利人授权并能在全 国范围内代表权利 利益后 , 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
二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特点 。
1 、将著作 权法所保护的权利 明确化 。2 0 1 0 年修订 的著作权 法第一条认为保护的著作权应 当是 “ 文学 、艺术 、科学作品作者 的著作 权和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益 ”, 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 的是 著作权及其权益 , 而对于 “ 权 益”到底指什么 , 法律没有一个 明确 的定义 ; 而现在的修改草 案将这 种 “ 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明确为 传播者的相 关权 。 2 、其他著作权人 的权利——相关权 。修改草案对于 “ 其他著 作权人的权利”赋予 了一个专有 的名词 “ 相 关权” , 是指出版者 对 其出版的 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 的权 利 , 表演者对其表演 享有的权利 ,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 , 广播 电 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节 目享有的权利 ; 该权利 自使用版 式设计 的图书或期刊 首次 出版 、表演发生 、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 广播电视节 目首次播放之 日起 自动产生 , 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3 、作 品种 类有 明确的定义 。修改草 案第 三条 则对 “ 作 品” 下 了一个 明确的定义 , 即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 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 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这个定义对我们来说判 断一个作 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到著作权 法的保护有了一个明确 的标 准 。同时该修改草案对于作品的种类做 了列举并对 每一个作 品都 下 了一个定 义 , 这让我们在 现实生 活中对 作品的不 同种类有 了一 个直观的理解 , 也有 利于我们进行 区分 。 4 、明确 了著作权及 相关权的登记制度 。修 改草 案第六条明 确 “ 著作权 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设立 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相 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 属实的初步证明”。这一登记制度 的规定不影响 “ 自动保护”原 则的适用 , 且是确保版权交易安全 、减少 版权 交易 成本 、降低版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20条的一点看法
务 一致 角度 而 言 , 在职务发明 中, 单 位 的物 质 条 件 常 常对 于 职 务发 现 起 重 大 作 用 , 并且 , 一 项 发 明可 能需 要 好 几年 时 间并 且 不一 定 成 功 , 风 险较 大, 将权 利 授 予单 位 能鼓 励 单位 将 资金 等 用 于科 技投资, 而在职务作品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物 质 条
权 属做 出重 大改 变, 源 于很多传统媒体 向版权局反 映 己向记 者提供 了工 资 、 设 备、 时间 、 经费等一 切便 利条件, 不能只有付 出, 没有 回报 。l l l 笔者拟对《 著作权法 》 ( 修 改草案第三稿) 记者职务作 品的归属 问题作详 细探讨 并提 出 自己的看 法 。
件一 般 对 创 作 不 起 决 定性 作 用 ; ③ 就公 共 利 益 角 度而 言 , 专 利 的推 广 实施 需要 较 多 人力 物 力 和资 源, 专 利侵 权 行 为 的及 时 发现 和制 止 也需 要权 利 人 对 市 场有 一 定 了监 控 能力 和保 护 财 产 的能 力 ,
其次记者和单位属劳资双方在支付奖励方面双方是一种零和博弈很难想象单位具有认可记者作品质量高的积极性尤其在现在和可预测的将来我们劳动力市场都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这条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舒 闻界 I S S N 1 0 0 7 — 2 4 3 8 2 o 1 3 年第1 3 期
新闻与传播
论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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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著作权法 》 ( 修改草案第三稿) 第2 0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摘要 记者职务作品归属 问题既与著作权激励机制相 关, 又与单位利益有很 大关系。从版权法立法 目的、 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特点看、 作品独创性原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看, 我 国应 当在尊重意思 自 治的前提下, 将 记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记者所有, 同时规定单位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 以达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 职 务作 品 ; 记 者职务 作 品 ; 独 创性 中 图分类 号G2 1文 献标 识码 A 作 者 简介 李 国庆 , 中原 工 学 院讲 师 , 河 南郑 州4 5 0 0 7 9 ; 武 汉大 学法 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湖北 武  ̄4 3 0 0 7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室【发布时间】2014-06-06【生效时间】2014-06-06【关键词】商业道德【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qf@。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 相关权第一节 出版者第二节 表演者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第三修正案】著作权法修正案送审稿
【著作权法第三修正案】著作权法修正案送审稿中华人民 __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著作权 ........................................................ ....................... 2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 (2)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 .. (3)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 . (4)第三章相关权 ........................................................ ....................... 5 第一节出版者 ........................................................ . (5)第二节表演者 ........................................................ .. (5)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 (6)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 (6)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 (6)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 ............... 8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8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 . (9)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9)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 . (10)第八章附则 ........................................................ .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规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起首,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殊保卫。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进步,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卫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卫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卫期限的规定。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卫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卫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舞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卫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息进步,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卫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卫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卫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司法保障。
依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保全措施,保卫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蓄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状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卫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卫和著作权保卫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卫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即无 须事先征得同意,无须支付报酬)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与机械表演权存在竞合关系。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拟将之并入表演权中。
七、广播权 (单向、被动性)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请关注裁判文书网中该案一审和二审的法院判决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内容。
演绎权类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传播权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的 作品的权利。
追续权制度研究
追续权制度研究2012年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公开征求意见,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了摄影作品权利人最为关心的“追续权”。
本文拟从追续权主体、客体范围和保护期限几个方面对草案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标签:追续权;公平正义权;权利构成;立法可行性2012年7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草案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了摄影作品权利人最为关心的“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草案第二稿经过梳理、分析和论证最终形成的第三稿,对“追续权”的规定未作出太大改变。
目前世界上只有法、德、意三国对追续权予以规定,美、日等国均未规定,《伯尔尼公约》对其做出了选择性规定,但是从各国对于追续权的态度来看,追续权已经被越来越多地承认。
考虑到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中国是否应当规定“追续权”保障我国公民的追续权利益,本文将从几方面分析追续权立法的可行性。
一、追续权的概念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或延续权,来自于法语“ droit de suite”,在英语中被称作“resale right”或者“ resale royalty right”,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作者首次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及多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收益的权利。
①也有学者认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国家公约均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局在规定追续权制度时,放弃了对于追续权概念的界定,转而重点加强对于追续权具体制度的规定。
_著作权法_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_刘春田
.7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刘春田内容提要: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
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性态度,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导致的经济关系变革、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文化发展等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权利保护、作品传播和正当使用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如此,方能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培育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普遍信仰。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 法律体系 国情 信仰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委托三家学术机构分别起草三个专家建议稿。
201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修改《著作权法》工作会议,就三个专家建议稿进行说明和讨论。
随后,国家版权局参酌专家建议稿,短短两个月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草稿,提交专家组。
为了加快进度,版权局法规司要求专家只需指出草稿中显而易见的硬伤,不必议论制度设计臧否和条文取舍。
随后,正式推出国家版权局版的著作权法修改稿, 这份文件共8章88条,并于3月31日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名义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严格的说,这还不是即将交付立法机关表决的法律草案,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乃至最终通过的新的著作权法,还有相当的距离,还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讨论空间。
这意味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提供的修改建议稿的参与者和专家组成员,本文就《著作权法》修改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为什么要修改法律,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哪里,不修改行不行,推迟几年再改行不行,这是修改任何法律都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本文认为,首先要历史的看待这个问题。
当下启动修改《著作权法》,为什么是必要和紧迫。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方式的其中一种,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立法模式各不相同。
“合理使用”是美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明确定义“合理使用”,但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却借鉴了这一称谓。
很多学术界的大家,比如郑成思1、吴汉东2、杨崇森3等,都给出了“合理使用”的定义。
各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合理使用”下了定义,但都有一定的相同之处,笔者认为刘春田教授所下的定义更为全面:“合理使用”,即“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4总的来说,合理使用的内涵主要有:第一,合理使用者使用作品无须征得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第二,合理使用必须在公平合理范围内,符合正当使用目的;第三,合理使用须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1.2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意义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的方式之一,其创设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作者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对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正如吴汉东学者所提到的,1“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3“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地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杨崇森,著作权之保护)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32-135“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着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同样受到经济、科技、政策三大要素的影响,是符合新时代背的发展需求、契合未来愿景的。
(一)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向国际社会之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
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并形成了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知识产权协定》。
(二)网络技术革命下媒体融合的现实立法需求第五次信息革命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也颠覆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并非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其中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著作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面对网络技术革命对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严重冲击,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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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制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和数据的总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七)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作者。
第十四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第十五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第十七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